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鄉鎮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制度,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為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現將《飲水水源保護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必須設有警示標志,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擅自改變保護標志。
第二條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網箱養殖、攔網養殖、投餌養殖、捕撈作業;
(二)使用燃油機動船;
(三)開山采石、采礦;
(四)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五)經營向水域排污的餐飲、娛樂業;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濃度、高殘留農藥,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
(七)建設畜禽養殖場以及敞養、放養畜禽;
(八)向水體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體廢物;
(十)毀林開荒、燒山開荒、破壞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護岸林等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行為(必須根除森林病蟲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十一)進行毒魚、炸魚、電魚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動;
(十二)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三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從事游泳、垂釣、水上運動。
第四條設立供水專管員,供水管理員要建立飲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發現問題須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關取水單位,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衛生、水務等相關部門。
第五條因事故和突發性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污染的,當事人應立即切斷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報告縣環保部門,由環保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對事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七條違反本管理制度的,由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按權限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視其情節輕重,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制度,對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