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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議事要求
第一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執法局黨組決策時,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并以會議表決形式體現領導集體的意志。
提交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必須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按規定的權限議事和決策,不得越權做出決策。
第三條市執法局其他會議決策時,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但也應充分聽取和尊重大多數人的意見。
第二章議事程序
第四條 會議由主要負責人主持。研究決定有關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沒有特殊情況,分管領導必須到會。
第五條 研究決定有關事項時,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會議不搞臨時動議。分管領導應與主要領導作會前溝通醞釀,確定上會議題,主要領導同意后,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科室隊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準備上會材料。研究重大問題的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須于會前2個工作日內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
(二)會議討論時,主要領導原則上不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班子其他成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事未到會的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三)黨組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會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形式進行逐項表決。局長辦公會等行政、業務會議,由主持人最后作出會議結論。
(四)會議研究重大問題時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須記錄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及決策意見。
(五)分管領導可根據情況召開分工負責范圍內工作的會議,涉及全局性或協調性工作的會議,要經主要領導同意后召開,并要將召開會議的主要內容、會議情況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
第三章監督與處理
第六條 市執法局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須受到監督。
(一)市執法局黨組執行本制度情況列入領導班子成員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及翌年民主生活會的通報內容。
(二)班子及成員執行本制度情況,應當接受上級和機關黨組織、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及本系統、本單位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應做出相應處理。
重大事項,沒有通過集體討論和會議表決,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必須立即糾正,重新議定;對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附 則
第八條本制度適用于市執法局黨組、領導班子。局各科室(中心)、執法支隊、大隊領導班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九條本制度由市執法局黨組負責解釋;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