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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立云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公安學院
對非數學或者經濟學專業的人士來說,統計學是陌生的;對我國研習法學或者刑事司法的人士來說,統計學更是一門枯燥而且令人望而生畏的學問。但是,統計學是很有用的。客觀世界中有許多令人不解的現象,對這些現象的解答絕大多數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處在“黑”“白”之間的“灰色地帶”。要揭示這些“灰色地帶”的規律,非統計學莫屬。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的偵查學教育甚至偵查學研究中都幾乎找不到統計學的身影,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偵查學的發展,使偵查學教育長期徘徊在經驗傳授的低水平層次上,使偵查學無法擺脫“技藝”的身份而難以躋身于真正的學問之林。為了使人們認識到統計學在偵查學教育中的必要性,本文從正面討論統計學對偵查學意義的同時,亦從反面分析了統計學缺位給偵查學教育帶來的后果,從而論證了在偵查學教育中開設統計學這一課程的必要性。
一、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
事實上,在我國,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遠被低估了,因為我國偵查學者沒有真正認識到統計學能夠為偵查學做些什么,當然也就不知道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時至今日,我國偵查學界的研究成果中,能夠找到熟練運用統計學的簡直是鳳毛麟角。偵查學研究者們的知識庫中,能夠找到統計學的更是少之又少。這便是我們沒有認識到統計學對偵查學的意義的有力證據。那么統計學對偵查學有什么意義呢?或者更為直白地說,統計學能為偵查學做些什么呢?
(一)統計學能夠幫助偵查學較為精確地揭示各類犯罪的特點
和犯罪學一樣,偵查學也要研究各種犯罪類型的特點。只不過,二者的研究角度是不同的。犯罪學研究犯罪特點的目的在于預防和改造犯罪人,它反映的是犯罪現象背后深層次的社會根源和心理根源;而偵查學研究犯罪特點的目的在于發現和證明具體的犯罪事件,因此,偵查學中的犯罪特點反映的是犯罪人在具體環境中的行為方式以及這些行為對環境的影響。比如,犯罪人的職業習慣、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會經濟地位等等因素是犯罪學和偵查學都要關心的問題。然而,犯罪學只關心這些因素的差異是如何導致犯罪人犯罪的,又如何利用這些因素來預防、懲罰和改造犯罪人;而偵查學則要追問這些因素如何通過犯罪現場、犯罪痕跡、犯罪遺留物、目擊證人、被害人等途徑反映出來,又如何通過這些途徑來識別這些因素,從而最終識別犯罪人,建立特定犯罪人和犯罪事件的關聯。當然,應該承認,這些差異在偵查學著作中表現得也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但是,無論如何,偵查學是要研究各類犯罪的特點是沒有疑問的。要研究各類犯罪表現出來的行為特點或犯罪行為改變環境表現出來的特點,統計學在其中大有可為。還是拿犯罪人的職業習慣、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會經濟地位等等因素來說,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通過犯罪現場或者其他途徑反映出來?對此問題,偵查學著作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解答。但讓人遺憾的是,對這些問題的解答常常不能讓人滿意;因為缺少統計學這一工具,我們無法準確得知犯罪人的這些個人特征在多大程度上決定了犯罪類型、犯罪手法,這些個人特征各自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通過特定途徑表現出來,是否有些因素并不是我們想象的那么重要,是否這些因素之間的關系和作用也要影響具體的犯罪行為本身?我們習慣的方法是通過與偵查實務人員的經驗交流,通過案例的總結,根據個人生活經驗想當然地“反思”,對這些問題進行簡單化處理;到頭來,這些問題的答案在我們的著作中始終是一片混沌。反之,如果我們吸取社會學發展的經驗,對每個因素在犯罪中的反映程度、反映方式,以及因素之間的關系如何影響反映程度、反映方式等問題進行統計分析,對前面提出的這些問題相信會有一個準確的回答,而且還可能會有讓人意外的發現。
(二)統計學能夠幫助偵查學準確評價偵查方法和策略
特定類型的案件的特定偵查方法、策略是什么?這些方法、策略的效度(effectiveness)、效益(efficien-cy)及正當性(justifiableness)如何?隨著時代和社會的變遷,這些方法、策略是否發生了改變?發生了多大改變?這些偵查方法、策略在多大程度上打了法律的擦邊球?公眾、其他司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對有違法嫌疑的方法、策略有多大的容忍度?這些問題在我國偵查學著作中幾乎是沒有答案的,即使有,得出答案的過程也是非常草率的。然而,如果我們應用了統計學這一工具來進行研究,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就會發現不同的偵查策略和方法,偵查學著作中就再也不會有所有案件的偵查方法大同小異的現象。如果我們對方法、策略在特定類型案件中的效度、效益和正當性進行了統計分析,就會減少偵查實踐中偵查方法、策略的設計與運用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也會促使偵查學界、訴訟法學界、偵查實務界就某些偵查方法和策略正當性這一問題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應用統計分析的工具,我們就會發現一些偵查方法、策略的效度、效益及正當性的問題都隨著時代和社會的變遷也在發生變化,對變化的程度、導致變化的因素都會有一個全面而準確的認識。總之,統計學可以幫助偵查學較為準確地評價偵查策略。實際上,將統計學應用于偵查策略的研究,在國外已經有了成功的范例,而這一成功范例是由偵查心理學家提供的。訊問策略和技術的評估,是國外偵查心理學家們長期研究的偵查策略問題。在1986年出版的一本偵查訊問手冊中,Inbau等人竭力推薦在訊問中使用“里德訊問技巧(ReidTech-nique)”,這項技巧是由Inbau和Reid二人于1962年提出的,技巧分為九個步驟[1]:直接正面接觸;幫助犯罪嫌人找到借口;對否認和抵賴的操控;平息異議;抓住并維持嫌疑人的注意力;控制嫌疑人的消極情緒;換一種形式提問;使嫌疑人口頭交代犯罪的各個細節;將口頭供述轉化為書面供述。這項“里德訊問技巧”也是無數審訊人員的經驗總結,而且這項技巧一直以來用于培訓美國的審訊人員,而且還一直為一些學者所引用。然而,有的偵查心理學專家對這項技術也有疑問:和強制程度較低的訊問技巧(里德訊問技巧具有較大的強制性)相比,運用里德訊問技術能獲得更多的供述嗎?使用雷德訊問技巧導致的虛假供述所占的比例是多大?[2]這些問題顯然是對里德訊問技巧的評估。而且,很明顯,單純從偵查人員的經驗感知出發,很難對這兩個問題有準確的答案,而且即使有答案,也只是憑個人感覺而得出的想當然的結論。經過偵查心理學專家們的研究發現,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說自己有罪,冰島和北愛爾蘭的研究分別顯示20%和22%的犯罪嫌疑人都會如此[3];而Leo等人認為訊問成功的策略以及在訊問中成功使用的幾率如下[4]:訴諸犯罪嫌疑人的道德良心(97%);發現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91%);“夸獎”(91%);為犯罪行為提供倫理和心理上的“正當”理由(90%)。從冰島、北愛爾蘭以及Leo的研究成果來看,這些研究成果都對“里德訊問技巧”提出的疑問進行了間接回答。而且,從上可以看出,對這些疑問的回答,依靠了統計學這一工具。可見,對偵查方法、策略的評估研究是應當應用統計學的,而如果引入統計學這一工具,將把我國偵查學中偵查方法、策略的研究引入一個嶄新的階段。#p#分頁標題#e#
(三)統計學能夠為偵查學建立證據的科學評估體系
目前,我國的偵查實踐中,對證據的評估完全是一種“跟著感覺走”的狀態,規范性和科學性很低。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國的偵查學沒有為偵查實踐提供一個科學的證據評估體系。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偵查學著作描述的多是對證據資格而非證明力的評估,對證明力也多是定性評估而非定量評估。然而,在偵查實踐中,證據資格評估和證明力評估是同等重要的;定性評估雖然不可少,但定量評估更有說服力。然而,要在偵查學中建立一個能夠定量評估證據證明力的方法體系,是離不開統計學的。在偵查中評估證據的證明力,要同時考慮肯定、否定兩個方面的情況。單純考慮某一證據可以確證或者可以否證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都是不科學的。客觀地說,任何一個證據對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既有確證能力又有否證能力,只是能力的強弱不同而已。而且,犯罪嫌疑人沒有最后定罪之前,證據對犯罪事件的確證和否證都實際上是一種假設。是否要選取某一證據,就要將證據對犯罪事件的確證假說和否證假說進行一番量化對比,然后根據量化標準來選取證據。根據這一思想,我們將證據標記為E,證據的確證假設標記為Hp,證據的否證假設記為Hd;那么,證據支持確證假設的概率可以表示為p(E|Hp),而證據支持否證假設的概率可以表示為p(E|Hd)。而要比較這兩個概率的大小,同時用于決定是否選取證據,則要引入一個概念,即概率比(LikelihoodRatio,LR)。這個概率比等于證據支持確證假設概率p(E|Hp)除以證據支持否證假設概率p(E|Hd):LR=p(E|Hd)[5]可見,若證據支持確證假設的概率越大,則概率比值越大;若證據支持否證假設概率的概率越大,則概率比值越小。假如,經統計分析發現,犯罪現場找到的某一枚彈頭由某一槍支發射的概率為80%,而并非由這一槍支發射的概率為10%,則兩個概率的比值為LR=80%/10%=8。那么,這個概率比值要達到多大才能作為證據呢?經過研究發現,可以將這些比值用自然語言劃定等級,用于幫助選取或者排除證據。表1列出了與LR等值的自然語言。當然,偵查實踐中遠比這上面的情況復雜得多:首先,證據可能會很多,其次,證據的兩個概率值不易獲得。對于證據很多的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只需將前面的LR公式推廣就行了(由于推廣的過程有些繁瑣,茲不贅述);對于證據的兩個概率值的問題,誠然,并非所有證據的概率都容易量化,但可以肯定的是,偵查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證據的概率值是可以量化的。所以,這一評估證據的方法體系,可以應用到偵查學中去,當然這一方法的實質還是統計學。其實,類似的方法早已在國外的法庭科學實踐中運用了。總之,在偵查學中,統計學是可以大有作為的,但是我國偵查學研究者中具有統計學知識背景的人卻少之又少,導致偵查學研究很少運用統計學。之所以如此,很大成程度上是由我國偵查學教育中統計學缺位造成的。
二、統計學課程缺位給偵查學教育帶來的后果
據Robertson和Fields二人于1986年對美國大學刑事司法專業開設統計學課程的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四年制本科刑事司法專業都必修統計學這一門課程[7]。這還只是1986年調查顯示的結果,現在開設統計學的范圍應該更加廣泛了。而相反,只要了解一下國內數十所警察、政法院校偵查專業教學課程的設置情況,我們就會發現,偵查專業的教學計劃中是沒有統計學這一門課程的。那么,統計學課程在偵查學教學中的缺位,到底帶來了什么不良后果呢?
(一)使偵查專業人才的知識結構很不合理
偵查實踐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實踐,偵查人員需要有廣泛的人文、社會、自然科學知識,還需要有豐富的生活經驗,才能勝任現代社會的犯罪偵查工作。因此,偵查學教育應該堅持通識教育的理念,在通識教育理念的指導下,偵查專業課程的設置應當堅持科技與人文并重、理論與實務并重的格局。然而,實際情況是,不管是警察院校還是政法院校的偵查學專業,其課程設置以人文學科為主,缺少科學技術學科;并且,偵查學教育長期重實踐、重應用,因此偵查課程設置也是重實務、輕理論。在這種課程設置的框架之下,是沒有統計學這一課程的,似乎也不需要有這門課程。然而,由于沒有設置統計學這一工具,使偵查專業人才的知識結構表現出不合理的特點:人文學科知識比重大而科學技術學科比重小;實務經驗比重大而理論比重小。因為,只有開設了統計學這門課程,現代自然科學技術才容易為偵查學專業的學生所接受;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現代科學技術都必須要運用統計學這一工具,而如果沒有這一工具,學生對任何自然科學技術都不可能深入學習、研究下去;這樣一來,在偵查學專業中培養學生的科學素養將成為空談。此外,由于缺少統計學知識,學生便缺少了一項研究社會的工具,對偵查實踐這一社會現象的認識只能停留于偵查實務人士的工作經驗總結這一水平上,根本無法利用現代社會科學的研究工具,從而展開有計劃、有條理的、系統的偵查學理論探索;這樣的結果便是,實務經驗的價值被無限拔高,而理論思考和探索的價值被無限貶低。這一切都是因為沒有培養偵查學專業的學生的科學精神所造成的,而科學精神的培養,少了統計學是不可能的。此外,由于缺少統計學的訓練,在偵查實踐中,偵查專業人員常常不知道利用統計學工具來分析偵查實踐中的問題,也不知道使用統計學工具來對具體案件中的證據進行科學評估。
(二)使偵查學研究長期處于“缺少問題”的狀態
科學哲學認為,科學探索開始于問題。[8]也就是說,科學的發展是因為人們對自然、社會等等現象有疑問,而又有力圖解決疑問的強烈沖動,因而才有人花費無數的精力、財力和時間來進行科學探索。可見,提出問題在科學中的地位是無比重要的,而科學研究中最重要的意識就是問題意識;而如果有無數的問題需要某一門科學解決,那么這門科學將獲得無窮的發展動力,這門科學的發展前途將無限寬廣。我國的偵查學研究卻處于“缺少問題”的狀態。我們經常可以聽見從事偵查學研究的人士感嘆:偵查學的問題太少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不是的,實際情況完全相反。且不說偵查學的概念體系需要厘清,學科體系需要完善,基礎理論需要完善和深化;就偵查實踐來說,亦有無窮無盡的問題需要偵查學研究者去研究、去解決。然而,人們為什么要感嘆偵查學“缺少問題”呢?道理很簡單,缺少發現問題的工具,而統計學則是一個發現問題的工具。偵查實務人士最關心的是具體工作目標怎么達成,如何清除阻礙工作目標實現的因素。對這些問題,偵查學界常常沒有一個好的答案,其原因在于沒有從這些表面問題看到更深入的問題,當然不會有好的答案。而要從表面問題看到更深刻的問題,沒有統計學這一工具是不行的;因為統計學可以將十分龐雜的社會調查資料進行深入分析和解釋,“統計學能使我們從資料中發現行為模式、設計有效的研究計劃、對大量信息進行簡化描述”。[9]然而,我們的偵查學教學計劃中卻沒有統計學這門課程,而這樣培養出來的偵查學研究者當然也沒有統計學知識,那么在研究中當然也就無法應用這一研究工具;因此,我國當今的偵查學研究者除了只能進行一下概念上的分析、觀念上的推演外,只能充當偵查實務人員的傳聲筒,根本無法對偵查這一社會現象進行科學、獨立的研究;這樣一來,偵查學研究怎么會有“問題”呢?沒有“問題”的科學是沒有前途的科學,我國的偵查學要找到自己的“問題”,得利用統計學。而偵查學要利用統計學,則需要有懂統計學的研究者,而懂統計學的偵查學研究者則絕大多數來自于學過統計學課程的學生。因此,在偵查學教育中開設統計學課程可以造就懂統計學的偵查學研究者,可以幫助偵查學找到“問題”,從而推動偵查學的發展。#p#分頁標題#e#
(三)使我國偵查學研究者長期無法與國外同行進行有效對話
托馬斯•庫恩(ThomasKuhn)在《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中提出了科學研究的范式這一概念,他指出“‘范式’就是彼此糾纏的、復雜的理論信念和方法信念體系,它指導人們(在科學研究中)進行選擇、評估、批評”。[10]同樣,偵查學也有研究范式。我國偵查學的研究范式是借助自然語言對現象的描述進行觀念推演,而推演的過程和結論缺乏精度。而國外的同行進行的刑事司法研究(包括偵查學在內),深受西方社會科學范式轉換的影響(從單純觀念推演轉換到觀念推演與定量研究并重),一定程度實現了定量化研究。這主要體現在研究中大量利用統計學工具來獲取、分析、解釋資料。現在,國外的刑事司法學者(其中包括偵查學研究者)出版的論文、著作已經達到了這樣一種程度,即“大多數公開發表的研究實際上都是定量化了的,而且還要求用統計學方法分析資料”;[11]而查閱包括犯罪偵查在內的刑事司法文獻的學人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即“如果不怎么熟悉統計學,就幾乎不可能讀懂絕大多數公開發表的刑事司法文獻和社會科學文獻”。[12]然而,不熟悉統計學,正是我國偵查學研究者的“軟肋”。于是,我國偵查學研究者與國外同行之間的對話出現了這樣的局面:國外同行不習慣我們的研究范式,認為我們的研究缺乏科學方法和科學依據;而國內學者只能知道國外同行對偵查實踐中某一問題的研究結論,根本無能力對研究方法進行評估。這樣一來,我國的偵查學研究無法介紹給國外同行;同時,我們也只能被動接受國外同行的研究結論,結論是對是錯,根本無力進行評估。顯然,這是一個讓人無奈的對話過程。這樣的對話并沒有使雙方真正了解對方,是一種無效的對話。而這一切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國偵查學研究者沒有受過統計學訓練所造成的,其根本原因同樣可以追溯到偵查學教育中統計學的缺位。
三、結語
統計學是現代社會科學經常使用的工具,借助統計學現代社會科學擺脫了單純觀念推演的研究范式,而步入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并重的時代,從而使現代社會科學有了長足的發展。總的說來,偵查學的研究對象是一個社會實體,因而應當借鑒現代社會科學的研究范式,將統計學這一工具引入到偵查學中來。實際上,統計學的確可以為偵查學解決一些問題;而現實的情況是,我國偵查學教育中,幾乎找不到統計學的影子,這給偵查學的人才培養、學科發展、學術對話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既然統計學在社會科學中的作用如此巨大,而統計學對偵查學又如此有用,那么,在偵查學教學中開設統計學這一課程就很有必要了。當然,也不能錯誤地以為,在偵查學教學中僅僅開設這一門課,馬上就可以解決偵查學教學、研究、實踐中的所有問題。統計學在偵查學中如何具體運用,是一個值得長期探索的問題。此外,應當承認,偵查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是不容易進行量化研究的,定性分析和觀念推演在偵查學教學研究中仍然是有重要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