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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媒體時代,鑒于信息獲取的不對稱性以及信息傳播的相對滯后性、封閉性,法律素養對編輯來說還不算重要,學術素養和文字處理能力才是編輯首要的素養。“互聯網+”時代,信息獲取的快捷性、法律規定的滯后性導致在傳統媒體時代不夠突出的法律問題更為嚴重,從而給編輯工作帶來巨大的挑戰。學術期刊的轉型發展更是將學術期刊及編輯推上法律糾紛的風口浪尖。如果編輯不具備最基本的法律素養,輕則會給工作帶來被動,重則會給期刊、編輯帶來官司。
一、“互聯網+”時代學術期刊編輯必須具備法律素養
傳統媒體時代,學術期刊編輯工作涉及的法律問題以作者的著作權為核心,涉及侵權等問題。“互聯網+”時代,學術期刊編輯工作涉及的法律問題沒有實質變化。不同的是,信息獲取的便捷性導致“一稿多投”等問題更為嚴重,法律規定的滯后性導致學術期刊編輯在應對新媒體等傳播方式時無法正確處理與作者的著作權糾紛,學術期刊的轉型發展使得編輯在處理媒體融合發展時對相關法律問題無所適從。這些都要求編輯必須具備最基本的法律素養。
(一)信息獲取的便捷性要求學術期刊編輯必須具備法律素養
傳統媒體時代學術期刊編輯最為頭痛的“一稿多投”問題,在“互聯網+”時代由于信息獲取的便捷性變得更為突出。“文責自負”一直是期刊應對投稿者學術不端行為及解決投稿者與被侵權作者之間糾紛的行之有效的擋箭牌,并且在傳統媒體時代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理論上,“文責自負”并不意味著期刊對作者投稿的完全采納,編輯要對作品是否符合編輯出版方針負責,對作品的規范化和完美程度負責,即編輯要保證作品符合出版標準。[1]傳統媒體時代,最常見的學術不端行為就是“剪刀加糨糊”式的拼湊。一方面,這種學術不端行為的投稿(紙質稿)的成本比較高,數量畢竟有限,危害也還不算嚴重;另一方面,學術期刊編輯識別投稿者的學術不端行為主要依賴于審稿專家及編輯個人的學術素養,因而以“文責自負”作為擋箭牌還是可行的。“互聯網+”時代,信息獲取的便捷性使“文責自負”的應對效力大大降低。就作者而言,各種數據庫和搜索引擎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使作者通過新式的“剪刀加糨糊”拼湊學術成果變得更加便捷,網絡投稿又大大降低了投稿的經濟成本。這就使得學術不端行為頻發,嚴重敗壞了學術期刊作為道德價值正向引導公器的良好期待和形象,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就編輯而言,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使編輯在識別學術不端行為方面的能力大大提高。在這樣的情況下,再用“文責自負”來應對社會各界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質疑就顯得蒼白無力了。因此,學術期刊編輯必須具備最基本的法律素養,站在法律的高度看待學術不端行為的本質及其嚴重性,提高法律意識,自覺運用信息工具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二)法律規定的滯后要求學術期刊編輯必須具備法律素養
隨著互聯網的發達,我們已經進入新媒體時代。相對于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新媒體是利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移動技術,通過互聯網、無線通信網、衛星等渠道以及電腦、手機、數字電視機等終端,向用戶提供信息和娛樂服務的傳播形態和媒體形態。由于新媒體迅速發展,作者發表學術成果的渠道日益開放,這就對紙質媒體的獨家發表形成了沖擊,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應對新媒體的快速發展方面明顯滯后。例如,什么叫“發表”?在微信、微博上公開叫不叫“發表”?可能期刊編輯在檢測作者投稿的學術論文時,系統檢測結果是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但編輯工作進入正常流程后,甚至是在要簽版付印時,突然發現投稿者的文章在微博、博客上“發表”過了,那么這個時候編輯該怎么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處理不當,可能會導致期刊學術評價的降低,會引發期刊與作者的糾紛。這就要求編輯具備相應的法律素養,在遇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時,能夠運用基本法理對這些問題做出初步的判斷并妥善處理。
(三)學術期刊的轉型發展要求編輯必須具備法律素養
學術期刊轉型發展已經成為目前的大趨勢。學術期刊如何擺脫目前面臨的困境,在保持期刊學術特色的前提下提升學術期刊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實現學術期刊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是所有學術期刊面臨的嚴峻問題。這既是對以前學術期刊“孤芳自賞”的糾偏,也是對有些學術期刊盲目追求部門利益的糾偏。在學術期刊轉型發展之路上,許多期刊已經做出了探索,例如新型數字出版模式、APP推送等。新的編輯方式要求編輯既掌握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又明確工作中各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用法律規范自己的編輯出版行為。例如,關于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合作者(包括編輯)之間的權利歸屬等問題如何處理?新型數字出版模式,是充分利用數字化、網絡化特性全面提升原創學術作品科學價值的知識生產、傳播和利用方式,其新型合作方案包括數字與印刷出版合作經營、數字出版與總發行合作經營、數字出版與多渠道發行、多渠道轉載發行合作經營、OA轉載合作經營以及OA出版合作經營模式等。這些合作模式存在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礙?獨家授權會不會影響作者的權益、侵害作者的合法權益(如作品的鄰接權等)?學術期刊編輯,在對外合作的過程中,如果不具備法律素養,發現不了最基本的問題,就可能給自己的工作帶來被動,甚至帶來法律方面的糾紛。
二、“互聯網+”時代學術期刊編輯應當具備的法律素養
(一)培養運用法律武器預防、處理期刊業務糾紛的意識
長期以來,學術素養和文字處理素養被認為是學術期刊編輯最為關鍵的素養,編輯審稿主要是審查文章的政治質量、學術質量和表達形式好壞。法律素養似乎只是法學期刊編輯需要具備的素養,與非法學學術期刊編輯沒有太大關系。即使在互聯網時代,學者在研究編輯的核心素養時也認為期刊編輯的核心素養主要包括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多元耦合的知識結構、學術能力、信息素養等,并沒有凸顯法律素養的地位。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期刊編輯認為編輯業務主要是與學術打交道,學術期刊從事的是公益事業等。這種想法本身沒有錯誤,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投稿者追求利益最大化,學術期刊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學術期刊編輯如果不能及時應對,將很難適應這種形勢變化。因此,學術期刊編輯必須培養運用法律武器預防、處理期刊業務糾紛的意識。在法律意識的支配下,學術期刊編輯在處理編輯工作的相關法律關系時,就不會僅僅局限于學術的范疇,而是會主動查詢相關的法律法規,咨詢專家,主動去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依法維護期刊的合法權益,防范期刊業務糾紛的發生;在發生業務糾紛后,也會站在法律的高度分析雙方的法律關系,正確評估自己的法律責任。
(二)熟悉知識產權及相關法律法規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學術期刊編輯預防、處理期刊業務涉及的法律糾紛,不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法規是不行的。學術期刊編輯業務涉及的糾紛主要是圍繞著作權展開的。筆者認為,學術期刊編輯在掌握《出版管理條例》《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印刷業管理條例》等行業法律法規規章的基礎上,還應當了解并盡量熟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法規。第一,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著重了解作者享有的基本著作權利———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等,了解期刊的基本權利———專有使用權、版本權、刪改權、摘編權、標注作者身份權、轉載權等。第二,了解合同法基本知識,明確稿約、作者投稿、編輯部采稿通知等行為的法律屬性,正確處理期刊與投稿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了解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如果有可能的話,學術期刊編輯還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這是由于在互聯網快速發展的今天,立法明顯滯后于互聯網的發展,最高人民法院經常會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規定對相關糾紛的處理。
(三)提高運用法律武器預防、處理期刊業務糾紛的能力
法律意識具有模糊性、朦朧性、非體系化、非理性等特征。有了法律意識的指引和法律法規知識作為基礎,學術期刊編輯提高法律素養,進一步需要做的就是提高運用法律武器預防、處理期刊業務糾紛的能力。運用法律武器預防期刊業務糾紛、遏制學術不端行為、解決期刊轉型遇到的問題,涉及編輯工作的各個環節,下文以解決“一稿多投”問題為例加以說明。首先,正確定性投稿行為,解決是否允許“一稿多投”的問題。投稿行為,有認為是要約的,有認為是要約邀請的。將投稿行為定性為要約邀請,其對投稿者的法律約束力就非常低,“一稿多投”應是允許的;將投稿行為定性為要約,則投稿者投寄稿件后就要接受要約的約束力。投稿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可以從要約的構成要件來判別。要約對象特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是要約的構成要件。按照要約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作者的投稿行為應當屬于要約,特別是經過投稿系統投送的稿件。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不得撤回、撤銷要約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既然定性為要約,“一稿多投”就是不允許的。當然,作為例外情況,要約發出者在承擔不利后果的情況下可以向不特定對象發出要約。相應地,作者投稿時也可以明確表明稿件為一稿多投,即作者表示愿意接受一稿多投的后果。其次,充分利用稿約明確投稿者的法律義務和責任,遏制“一稿多投”行為的發生。稿約是典型的要約邀請,對投稿者沒有拘束力,但是稿約可以對投稿者的投稿行為提出明確的要求,引導投稿者在投稿的要約行為中按照編輯部的要求來做。對此,有許多編輯部的“稿約”可供借鑒。例如,“來稿文責自負,凡因作品內容有政治性錯誤、不實、泄密,以及侵犯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的,作者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因此而給期刊編輯部造成的損失”,“來稿應注明專投我刊”,“一旦發現一稿幾投,在某段時間內不再接受該作者的稿件”,“如作者不同意被其他刊物轉載和摘錄,請予以聲明,否則將視為放棄此種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期刊編輯部在稿約中對期刊免責的聲明并不具備真正免責的法律效力,其真正的意義在于,期刊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投稿者追償。
三、“互聯網+”時代學術期刊編輯提高法律素養的途徑
(一)自覺加強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
傳統媒體時代,“內容為王”是期刊競爭的基本法則。互聯網時代,“內容為王”的基本規則沒有改變,學術期刊編輯的綜合素質仍然是政治素質、思想素質、法律素質、文化素質、職業素質,只不過法律素質的地位比傳統媒體時代更為重要。培養運用法律武器預防、處理期刊業務糾紛的意識,提高運用法律武器預防、處理期刊業務糾紛的能力,都離不開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與掌握。因此,學術期刊編輯不但要提高專業素質與編輯業務素質,而且要充分利用各種學習機會和互聯網便利的學習條件自覺加強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豐富自身法律知識,深刻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實質和立法精神,結合自身編輯活動中的具體案例,舉一反三,有針對性地學習,有目的地探討。審稿環節,編輯除了要審查文章的政治質量、學術質量和表達形式好壞,還應該從公法角度和私法角度審查論文的合法性。具體包括:作品來源是否合法,作品的署名者是否就是版權人;署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抄襲了他人作品;作品中引用是否合理;作品是否有禁載內容;作品內容是否泄密;是否侵犯名譽權、隱私權及商業秘密等。編稿環節,要維護作品的原意,不隨意改變作者的觀點;要注意參考文獻的著錄規則,借以明確標示作品引自他人的學術思想、理論、成果和數據,既體現對他人勞動的尊重,又表明學術的繼承性和嚴肅性。
(二)業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編輯法律素養的培訓
目前的崗位任職資格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多側重于對編輯的業務能力和政治素質的培訓,對法律素養的培訓相對弱化。因此,業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編輯法律素養的培訓。首先,在崗位培訓中要加大法律素養培訓的力度,使期刊編輯對法律體系有宏觀的把握,初步形成依法辦刊、依法處理期刊與作者法律關系的意識,努力培養運用法律武器預防、處理期刊業務糾紛的能力。其次,利用以國家頒布新的法律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新的有關司法解釋為契機,舉辦各種專題培訓,強化編輯的法律意識。再次,業務管理部門定期組織期刊業務法律問題交流研討會,給期刊編輯提供交流的平臺。業務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要達到預期目的,必須從制度方面加強考核,但更為重要的是要讓編輯從培訓中得到實惠,而不是僅僅為了取得繼續教育學分而敷衍了事。
(三)行業協會應當不斷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完善的規章制度有利于預防期刊編輯過程中的法律糾紛,也有利于依法依規處理期刊業務糾紛,這對編輯具有剛性的約束力,對法律素養形成具有引導作用。目前各個學術期刊處理涉及期刊業務基本上是各自為政,五花八門的“稿約”就是例證。這就需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治的功能,在大量調研的基礎上,征求法學專家意見,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為期刊提供合法、可行的各種制度范本。例如,規范的稿約等。再如,針對學術不端行為,行業協會應當建立類似于學術同盟性質的共同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制定規范嚴厲的懲罰制度,以震懾和懲治學術不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