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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一直很重視科研誠信建設,為此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最近的包括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2019年科技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為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提供了規范性依據。2019年10月,科技部在官網上了《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預示著我國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措施的進一步細化。但在此形勢下,仍有小部分科研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繼續違反基本學術誠信原則,并將所謂的成果在各類出版物上發表,產生了惡劣影響,也給學術期刊正常出版工作帶來了挑戰。
目前學術期刊發現學術不端行為的途徑主要來自舉報揭發。雖然科技管理部門和教育機構、各研究機構都制定了科研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但這些規定還是沒有阻止住各種學術不端行為的出現。從學術期刊角度看,經常表現出來的學術不端行為形式和發現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是抄襲和剽竊,全文或部分抄襲,單語種或多語種抄襲。這類事件在國內一般可以通過幾大期刊數據庫的學術不端檢測系統進行得到確認。但從近年來學術期刊發生的抄襲和剽竊事件上看,表現形式更加隱蔽,跨語種進行抄襲的發生頻率增加,學校排名成為影響此類事件發生率高低的因素之一。一般出版前編輯部通過目前的數據庫學術不端檢測系統可以發現部分抄襲或剽竊的論文,還有一部分稿件依賴于同行評議專家根據其多年理論基礎和研究經驗進行查詢后確定,另外一部分出版后由其他學者的舉報發現。二是署名問題,署名表示論文作者聲明對論文擁有著作權,愿意文責自負。非事實署名包括幾種情況:一是以出版面費為由署名;二是貢獻與署名順序不一致;三是署名人對文章無貢獻,人情關系上的署名;四是被署名人不知道的署名。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edicalJournalEditors,ICMJE)提出了適用于醫學及其他學科出版的作者的定義,即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原則才能被列為作者名單:為文章主體框架、思路、數據、實驗、分析等做出貢獻的人;論文起草或做了重大修改的人;同意最后發表的版本且能對全文正確性和誠信負責的人。在署名問題上,出版道德委員會COPE認為,出現以下幾種情況預示著署名可能出現問題:通訊作者無法回答評審問題;沒在署名內的人員對稿件進行了修改等;相似的觀點已經被不同的作者出版過;缺少論文貢獻者的工作內容;不合理的長作者名單或短名單;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卻沒有任何一個作者來自這個項目。在長期工作中,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內容檢測標準,有些編輯可以在出版過程中確定,但是在遇到下列情況時編輯需要重點關注:作者要求調整作者順序,要求去掉或增加某位作者,作者單位進行調整等等。三是買賣學術論文或,這類事件比較隱蔽,除非買賣雙方利益分配不均而暴露出來,否則很難發現。但在出版修改過程中與“作者”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有所發現,比如作者不知道論文的主要內容或無法對編輯或審稿人提出的問題進行回應、一次投稿三篇以上且專業方向不同的學術論文、作者投稿前征求更換作者姓名問題等,這些都預示著這篇文章有可能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四是重復發表和多次發表,作者將研究內容相同或相似的文章在多個期刊上進行發表,還包括多次使用主要內容發表。期刊接到作者以文中數據錯誤、作者單位不同意、某位作者不同意、主題進行調整等上述內容為由要求退稿的,一般可能是作者出現了一稿多投的情況。雖然避免此類情況后沒最終構成重復發表和多次發表問題,但還是造成了編輯部資源的浪費。期刊利用數據庫提供的學術不端檢測系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檢測出作者是否重復發表。五是數據或實驗過程作假,包括偽造科研數據和統計資料、實驗過程不合規、編造虛假研究成果、虛構文獻和注釋或捏造事實等等,這些問題多需要經過同行評議來發現,但審稿人并不能夠完全保證評議的文稿的“獨創性和準確性”。實驗數據和過程作假的發現往往依賴后來學者的重復實驗和學者的舉報。學術期刊編輯部或出版機構面臨的學術不端行為主體有三個:作者、編輯和同行評審專家。其實三者之間往往是不同情況下的角色轉換。對出版機構來說,行為不端的主體是作者這一角色,但有時編輯和同行評議專家在某種情況可能在任編輯和評審人的角色時違背學術誠信原則,如編輯和同行評審專家可能全文抄襲或直接將評審稿件的核心內容,在委托評審機構刊發前搶先發表;編輯可利用職位優勢請作者增加署名;編輯不符合規定泄露作者或評審人信息,違背雙向匿名評審原則等。
二、學術期刊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主要做法及難點
(一)主要做法
經過相關調查確定學術不端行為后,期刊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處理:一是建立黑名單制度,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嚴重程度確定在一定時間或永不刊登相關作者的文章,同時將黑名單向公眾公布。黑名單制度有利于編輯部或出版機構對相關事宜的管理,多種途徑特別是通過信息網絡平臺方式對黑名單公開可以實現快速擴散的目標,從而對作者起到懲戒和警示作用。二是通知學術期刊數據庫撤稿。請學術期刊數據庫撤稿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期刊編輯部通知期刊數據庫將該篇文章撤稿,在數據庫搜索不到這篇文章。但從效果上看雖然將數據庫中文章撤銷,因缺少讀者的監督反而保護了學術不端行為人,對作者本身影響不大。第二階段,經查證實學術不端行為后,通知知網等學術數據庫撤稿。數據庫根據情況對文章進行相應處理。一般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撤稿,數據庫將上傳編輯部的撤稿原因,題目和作者、全文、撤稿原因可以同時被搜索到,既表達了對期刊對相關文章的處理決定,也增強了公眾對作者行為的監督,發揮了警示作用。三是向作者任職機構通報。期刊將編輯部最后確定的或認為疑似的學術不端行為相關材料同時通知作者任職機構,由所在機構根據教育部、科技部等出臺的相關規定和本機構的管理規定做出相應調查和處罰措施。一般期刊都是經過慎重審核后才將結果向作者所在機構通報,最終確認率較高,高校會撤銷涉事人因該成果獲得的所有利益,并對其未來課題申請、職稱或職務晉升、獎勵等做出限制。針對編輯和評審人在出版過程中出現的學術不端行為:對編輯,一般是根據期刊所在機構的學術不端行為規定進行處理;對評審人出現的情況,編輯部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通知評審人所在任職機構、通知其文章的出版機構、不再列入期刊的評審專家庫,另外在評審人投稿時編輯部也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二)難點
一是期刊獲取資源途徑有限,跨語種之間內容比對困難。針對抄襲或剽竊等行為,目前編輯部很難獲得外文文獻或無法確認舉報外文文獻的資料來源。而且除中文期刊可以通過數據庫進行同語種比對外,跨語種比對困難,特別是一些小語種文獻的比對尤為不可能。二是期刊缺少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流程指導。目前國內有關于《中國出版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對出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進行了規范,但該準則中缺少對作者、同行評議專家的道德規范的指導。2019年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第九條款“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第一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負責牽頭調查處理,論文其他作者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對本單位作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調查處理情況報送牽頭單位。學位論文涉嫌科研失信行為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調查處理。”“的期刊編輯部或出版社有義務配合開展調查,應當主動對論文內容是否違背科研誠信要求開展調查,并應及時將相關線索和調查結論、處理決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單位。”這一條款對牽頭單位做了規定,并要求期刊編輯部有義務配合開展調整。在第十一條中規定可以“向的期刊編輯部或出版機構舉報”,但是并沒有說明一旦接到舉報后,期刊編輯部或出版機構如何處理。很多期刊在接到學術不端行為舉報時,只能根據自己認為可能的方式進行處理,這可能引發由于處理流程不規范造成的法律問題,也可能處理程度不適宜,效果不明顯。三是同行評議對發現學術不端行為有一定的局限性。偽造科研數據和統計資料、實驗過程不合規、編造虛假研究成果、虛構文獻和注釋或捏造事實這一類的學術不端行為,這些問題多依賴同行評議來發現,但同行評議專家不可能對所有科技論文中所呈現的實驗過程進行重現,只能根據歷史經驗來做基本評判,因此并不能夠保證一定能在評審中發現此類問題。后期被發現的實驗不可重復或數據做假等,基本依賴于有關領域學者的進一步研究。
三、應對建議
學術期刊在出版過程雖然能預防一部分學術不端行為,但大部分隱蔽的行為還是很難發現。因此,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應對措施主要偏重于后期對相關事件的處理措施上。根據已有的處理經驗和面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一是由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或出版管理機構“期刊或出版機構學術道德指南或原則”。指南或原則要體現期刊編輯部和出版機構的業務特點和能力范圍,程序要更加細化、具體、有可操作性。指南或原則的內容要包括作者、同行評審專家、編輯三方不同主體的出版道德規范或要求,要包括一旦發現疑似或確定學術不端行為或學術論文被舉報時期刊編輯部的應對規范流程。國外類似的指南如歐洲化學與分子科學協會的《期刊與評論出版道德指南》、美國科研誠信辦公室的《管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指控:給編輯的指導》,以及Wiley旗下的出版道德委員會(COPE)中的流程管理,都給了科技期刊編輯部在如何應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指導,特別是COPE提供了不同的情況下出版業遇到學術不端行為時的處理流程。二是由學術期刊數據庫或具有查新功能的機構成立抄襲等審核部門。隨著學術不端檢測系統的使用,同語種的學術文獻學術不端檢測系統在學術期刊中得到大范圍普及,但跨語種的抄襲行為還無法得到技術支持和數據來源。在同語種的中,圖表的也是難點之一。單本期刊編輯部在獲取其他語種文獻的能力有限,更不用說圖表等信息。建議由學術期刊數據庫或者具有查新功能的機構如中信所、中國農科院信息研究所、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等成立對跨語種文獻的審核部門,利用這些機構擁有的高質量信息來源支持調查工作。比如,美國科研誠信辦公室就提供用于快速檢查學術圖像和實驗樣品的鑒別工具,可以幫助學術期刊進行有效分辨。三是在科研誠信教育中強化學術發表規范。根據調查,高校和科研機構基本都制定了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規定,但很多人對科研誠信或學術不端行為只有模糊概念,對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沒有充分認識,再加上利益吸引和機會主義心理,造成此類事件不斷發生。科研誠信培訓可以使學者或即將進入科研領域的學生更系統地了解學術不端行為的定義和范圍以及將為此付出的代價,能更好地發揮預防作用,有效避免此類行為的發生。2019年等部門聯合發文要求“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責任單位應當把科研誠信和學術道德教育作為學習培訓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以此促使科研人員確實知悉、避免和應對學術不端行為。高校和科研機構有義務對研究人員進行科研誠信專題培訓,但目前此類培訓還沒有覆蓋全部相關機構,僅在北京等發達地區較多。教育機構應強化碩博士研究生科研誠信課程中的出版行為規范,使其在早期的科研工作中就有防范學術不端行為的意識。四是學術期刊加強事前預防、事后處理措施。根據國家有關指南和工具,建議學術期刊建立一套明確的應對措施和流程,作為問題出現時的首要參考。除了加強對投稿人科研誠信的宣傳,事后采取前文提到的主要做法外,還要進一步探討如何以事后處理機制對作者形成行為約束,培養作者的科研誠信。因編輯部或出版機構不是作者工作機構也非其承擔項目的委托機構,可采取的手段有限。編輯部需要進一步明確可以采取的措施,如可以與作者簽署學術誠信聲明;什么情況下需要論文作者對此事件進行回復;編輯部如何與作者溝通;確定如果出現學術不端行為時需要通報的利益相關方的范圍,在作者工作機構的基礎上,如果有項目資助機構,是否向課題資助機構通報疑似的或確定的學術不端行為,如何進行通報,是否需要對方提供處理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