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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廁管理制度范文1
本文從范德海德政策建議談起,對公共政策與制度因素關系做了粗線條的探討。認為:制度制約政策,制度對政策是真包含關系;同時,政策的特性決定它并非被動適應制度,而是對制度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另外,本文還認為:政策主體對制度有很大影響,在一項制度剛剛被選擇及創立階段,這種影響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項制度已經完全成熟和略顯僵化時,政策主體許多時候對制度起負面影響,而這種影響對制度的沖擊力相當大。
引言
1902年,在泰國政府供職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蘭著名灌溉工程師提出一項政策建議:在泰國湄南河畔的猜那興建一座大型水壩,并隨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當時是泰國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產地。為了進一步提高土地生產率,有必要適應這塊土地地勢坦蕩但需加強灌溉的特點,修建一座大壩和廣泛的運河網。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及設計方案正是適應這一需求而提出。但從1902年底到本世紀末1909年間,雖然他屢次向政府官員闡述建議并輔以一項周密的計劃論證建議,該計劃內含政府財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稅、水費)的估計數,并用社會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認為:該工程能給泰國帶來大量的凈社會利益。但是,直到二戰后,這項政策建議才真正成為泰國的灌溉政策之一。
為什么給社會帶來凈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為什么最終在二戰后這項政策建議最終上升為政策?事實上,可以提出這種疑問的公共政策建議相當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只不過是眾多命運乖蹇政策中的一個例子。在這里,政策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圍的制度的問題。本文將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為例,分三大部分來探討公共政策與制度因素問題。第一部分將探討制度對公共政策的制約關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對制度的影響;第三部分則探討政策主體對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約公共政策
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從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場經濟制度,制度都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不可或卻的。而政策與制度一樣,也是與人類社會發展伴始終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類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體的產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個人作為社會性動物,對自己在現實生活中的追求目標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確的人,再加上諸如信息不對稱、成本損耗等等客觀因素,個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實現。適當的制度安排可以彌補個人理性的不足,彌補一些客觀因素的負面作用,使個人利益最大化得到盡可能的實現。但制度出現,并不意味著馬上就可以起到應有的作用,還需在其框架內細化、歸類,制定各種政策來輔助實施。這樣,政策就產生并發揮作用了。
其次,個人雖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彌補他自然性上的缺撼:個人的生命過程及生活過程中不確定性因素太多,他無法預計生老病死,也無法預計天災人禍。單個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來減低這種不確定性。而合作使人成為社會人。適當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會人的合作更趨合理,更有利于個人在幼年與老年獲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災人禍,并使自己有能力應付一些不可抗力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從而使整個人類社會得以向前發展。但至于怎樣合作,怎樣使幼年與老年獲得生存保障,怎樣應付災難,則是政策所面臨的問題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約、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會中單個人應遵循的一整套行為規則。更確切的說法,本文采用美國的經濟學家道格拉思?諾思的定義:制度提供框架,人類得以在里面相互影響。制度確立合作和競爭的關系,這些關系構成一個社會,或者更準確地說,構成一種經濟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規則、應遵循的要求和合乎倫理道德的行為規范,用以約束個人的行為。在諾思的定義中,制度是一個經濟學名詞,但同時,制度又是規則、要求和行為規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種具體存在的行為規則、規范的合體。政策作為規劃、社會目標、議案、政府決策、計劃、項目等多面體的表征詞,自然而然不會脫離制度框架,而是從屬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單一形式的,具體的羅列會使制度顯得紛繁蕪雜。這種情況并非制度分析家們所愿,因此,制度分類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與制度的真包含關系也主要體現于此。
諾思的分類方法,是把制度區分為憲法秩序、操作規則和規范準則三大類。同時,他又指出:這三類并非斷然分開,分界線并不明確。
第一類是規范準則。這是比較特殊的一類制度,它們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語)與“意識形態”(諾思語)。它們是憲法秩序、操作規則的背景材料和淵源。這一類制度包括社會所處的階段、文化傳統、國家意識形態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們常常是非明文規定或非條例化規定的,但卻使社會上的人們在潛在的國家強制力下潛移默化。通過這種潛移默化,憲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確定。這類制度的特點是“根深蒂固”,變化緩慢,變動不易。
第二類制度是憲法秩序。諾思認為:憲法可以定義為對管理的條款與條件(集體選擇)的規定,這里的管理包括規則的制定、規則的應用和規則的堅持與評判。這一類制度規定確立集體選擇的條件和基本規則,這些基本規則包括“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Davis與North)。人們一般稱之為立憲規則。這些制度一經設定,非經特殊而謹慎的程序,如集體選擇的條件等等;非經特殊的緊急情況,如戰爭、等等,它們不可以變動。當然,這種不可變動并非絕對,只是相對一個長遠期而言的。就長遠而言,沒有一種制度是不可變動的。
第三類制度是操作規則。這類制度是在憲法秩序的框架中創立的,是憲法秩序的具體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規、社團、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約公共政策也主要體現于此。政策作為依憲法秩序而制定的具體安排,它的產生、制定、執行無一不受到憲法秩序的約束。弗農。拉坦認為:1、憲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調查與社會實驗,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壓制作用。2、憲法秩序直接影響進入政治體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礎的難易度。3、憲法秩序影響到公共權力運用的方式因而影響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經濟的扭曲的類型。如果這些扭曲很大,則市場便會顯示出引入的制度變化將發生方向性錯誤。4、一種穩定而有活力的憲法秩序會給政治經濟引入一種文明秩序的意識――一種關于解決沖突的基本價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這種意識會大大減低創新的成本或風險。正是由于拉坦的這四個憲法秩序的觀點,政策作為一種操作規則,必然受制于憲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類我們可以看出:制度對政策是制約關系,是真包含關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與意識形態下,憲法秩序這一類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這些“確立生產、交換、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的指導性、宏觀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來執行操作任務。各種政策把憲法秩序具體化,并在實際執行中不斷完善,逐漸上升為法律、規章;體現到人與人的合作關系,則表現為帶有經濟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組織、合同、社團等等。而各種政策在制定、執行時又不可逾越“基本規則”的限制,它們在制度框架中“生根發芽”,用具體規則充實整個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隨制度的產生而產生,也隨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時,由于制度的指導性及難變動性,有些政策建議雖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間的相互牽制,建議不能上升為政策。
我們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議上去,查看一下當時的屬制度范疇的背景材料:19世紀末全球資本主義經濟一體化已經形成,泰國作為帝國主義的原料產地與商品傾銷市場,也是一體化中的一員。國際大米價格的上漲,使泰國水稻種植面積增加,從而引起地價實際上漲;泰國政府采用農業研究和灌溉投資的對策來干預地價上漲;同期,泰國一直面臨帝國主義侵略的威脅,軍政機關投資和相關基礎設施(如鐵路)投資也需增加;另外,當時泰國王室及政府高層官員擁有的絕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區,一旦灌溉政策實施,農民會大批從Rangsit區遷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層官員的既得利益就會失去。
從這份背景材料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國當時的制度中的兩對矛盾:其一為國家安全制度與國家經濟發展制度間的矛盾;其二為保護社會中上層人物與保護國家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這兩對矛盾清楚地凸顯出當時泰國制度框架中的牽制關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經濟利益,已受益者不會放棄既得利益,二者一結合,契合點就是給社會帶來凈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牽制作用下被無限期延長。
二、政策影響制度
政策從屬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與運用。但政策的特性決定了它并非被動的適應制度,它也不僅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還會積極或消極地在制度框架內發生量變,最終促使制度變遷、達到制度創新。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政策能動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義,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凡由一定的主體作出,同時對一定的客體產生了一定影響的要求、希望、規定、強制等等都可以被視為主體的某種政策”。政策源于人類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產生于人類在解決比較現實的問題的時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漸形成期中的具體操作。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為特征。而政策的確切定義比較難用精確的語言說明。就眾多公共政策學家的觀點來看,主要有四種極具代表性的說法:
其一,以哈羅德?拉斯維爾為代表,認為政策是一項含有目標、價值與策略的大型計劃。這種觀點強調了政策行為的設計和目標功能。但缺乏具體做法來解決實際問題。
其二,以戴維?伊斯頓為代表,認為政策可視為一種權威性的社會價值分配方案,對某一具體政策而言,這種價值分配將在與政策相關的目標群體范圍內進行。這種觀點強調政策的價值分配功能。但忽視了政策的創造功能。
其三,以托馬斯?戴伊為代表,認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體現,是政府選擇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這種說法強調政策是一種政治行為,強調其實踐性。但忽略了作為不一定是政策,或許只是一種“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為代表,認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動過程,是一個過程概念,表現在政府為達到某種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動。這種觀點強調政策的實證性和動態性。但忽視了政策執行過程的重要性。
事實上,政策不僅僅是計劃和目標,也不等同于價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為,同樣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動態過程。政策應當是它們的集合,以上四種觀點只不過是政策不同層次的形態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磚石”,它是“廣義的規劃”。這種廣義的規劃是靈活多變的,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同時,政策由于其“潛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為相對恒定而持久的政府決策。這是政策的本質屬性。與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聯,政策是人與人合作中的一種“契約”,是有關集體成員的一種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員在給定的環境中能預測其他成員的行為準則。但這種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規。雖然法律、法規也近似于一種“契約”,也可以在給定環境下預測他人行為,但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契約將會受到多大程度的懲罰。但同時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許多政策會逐漸上升為法律、法規。懲罰程度會被明確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政策與法律間并沒有明確的區分,甚至可以說法規、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態。
很明顯,從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標特征、行為特征、靈活多變特征、實證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這些特征,決定了政策是能動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強的目標特征。它是為了解決人類自身需要而產生的。任何一項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細化的目標的指導下,制定其內容形式,然后加以執行、評估等等。在執行過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離原來的目標。也正是由于這種很強的目標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強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樣是由于很強的目標特征,政策在執行、反饋中也會波及到原先目標,會使政策執行主體意識到目標的欠缺或偏頗。經過一系列程序,使目標有所糾正,進而鞏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標。
(二)、政策的行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實踐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操作性。任何一項政策制定出來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終成形是人們在實踐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這種行為特征不僅僅是一種被動執行行為,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的執行的。因此政策雖有目標,但為了更趨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執行中變動目標,甚至影響其他目標,為制度增加新鮮“血液”,促進制度創新。
(三)、政策的靈活多變特征,是相對于憲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較長期穩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為制度服務的,制度變遷必然會引起它的變動。但同時由于其靈活多變,也就是執行反饋的靈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處于量變最高點的制度走向質變,使制度創新得以實現。
(四)、政策的實證特征是指政策作為一個完整的從發現政策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評價各個方案――選擇最優方案――執行所選方案的活動過程。由于這個過程的邏輯性很強,大多數政策相對于制度要求是比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稱之為“好的政策”。但這并不意味著正確發現問題就可以有正確的解決方案。政策主體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質、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認識等等的不同,政策極有可能是無效率的,是“壞的政策”。只要這個“壞的政策”實行時間足夠長,就可能嚴重影響制度安排,不是破壞,便是突變,進而影響到制度變遷。
(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階段,成為法律或法規。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類的政治發展過程是相當普遍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國家和社會的公共權力無論在法理上還是現實中都是為少數人壟斷的。這少數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為國家法律,隨后的資產階級革命,打破了這種“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狀態,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這一方面促進了制度框架的鞏固,但同時也使得制度框架變得僵化起來。人們的意愿往往不能實現,而改變起來又不容易,各種制度安排間必然會產生不均衡,從而引起制度變遷或制度創新。用諾曼.尼科爾森的話來說,就是:“制度變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經濟’事件”。
我們再回頭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議。在這項灌溉政策中,目標是相當明確的:為給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務,給泰國帶來大量的凈社會利益;行為特征則體現在這項政策是應外部環境的變化而提出的,即怎樣對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價格的上漲問題;而其動態或實踐性則體現于這項政策從開始到論證結束后,范德海德設計方案的出臺。因此,這項灌溉政策建議雖然在1902年到1909年間屢遭否決,但其生命力卻很旺盛。各個制度安排間的相互牽制,雖然有暫時的妥協――灌溉建議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現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戰后世界和平趨勢加強,亞洲地區民族國家逐漸獨立,開始謀求自身的發展,同時,世界銀行也給予相應的支持,這項孕育在舊制度內的政策建議終于被采納執行,范德海德設計的水利工程也終于得以完成。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固然不能說灌溉政策極大地影響了制度,但作為一個“好政策”,它確實是在影響著關鍵性的經濟制度的運行的。它開始沒有被采納實施,但在無形中,并沒有人否認它的真正價值。
三、政策主體對制度的影響
制度是一個社會中單個人應遵循的一整套行為規范,而政策則是在制度框架下行為規范的細化與執行。政策體現并執行著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執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層官員以及官方機構是政策制定與執行的主體。我們把他們稱之為政策主體。不可避免地,政策主體要對制度框架產生很大影響。這種影響,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負面的。通常情況下,政策主體對制度起正面影響,他們在維護、鞏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負面影響出現,由于政策主體的特殊地位,將會對制度產生極大沖擊力。本文中主要探討政策主體對制度的負面影響。
(一)、依據西奧多?洛伊的類型學,政策可以分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調控政策、和基礎性政策。諾曼?尼科爾森分析,這種類型劃分的標準有兩個:
(1)、強制的程度。
(2)、對個人影響的直接程度(相對于個人選擇的環境)
也就是說,個人在運用公共權力對政策進行選擇時,他會考慮到這種政策的強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對他自己直接或間接的收益或限制為多大。這兩個標準,決定了政策主體在制定與執行政策時并非是十分順從、一心一意的服務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標,變動執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來協調這種不和諧。
制度變異應運而生。而這種變異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壞的。
(二)、制度對政策具有真包含關系,使得政策主體與制度的關系相當微妙:政策主體更類似于制度框架中眾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則類似于“建筑工程師”。本來一座大廈的設計、指揮是由建筑工程師來進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個盲人工程師,他心中有數,也會有別的工段長給他介紹情況,但還由于看不到真實的大廈進展情況而有些束手無策。而建筑工人則一方面按工程師的設計進行,以免大廈全傾傷及自己,另一方面又會考慮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減料,這種集體選擇方式產生了異化。再加上集體選擇本身的局限性,如從眾、冒險心態等等,從而造成“政策主體”中集體選擇相當困難,結果往往是相互妥協,妥協的后果就是制度內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漸發生變遷。
(三)、政策對制度的能動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體在保護原有制度和反對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動權。一個政策問題產生后,由于其觸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體制度安排時,政策主體認為有必要介入時,政策問題就會被立案及至制定對策并付諸實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決于國家本身的費用利益計算,其中應充分考慮到社會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體條件的約束,首倡政策的主動權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體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項政策優勢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項有利于制度框架穩定和逐步創新的政策建議提出來后,由于政策主體的傾向性不同,這項政策建議并不一定能上升為政策并執行。可以說,政策主體的作為與不作為對制度變遷也有很大影響。
(四)、制度框架的龐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項具體制度間產生一些“真空”地帶。這樣,對那些屬于精英類政策主體而言,就會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機會。雖然在公共行政領域內政府機構應以追求社會效益、維護公平與正義為目的,但作為政策主體的是人。人不可能個個都是高尚的,在一個以維護上層人員利益為目標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體極可能鉆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實上不公平的政策,也會否決一些貌似與大目標有沖突而事實上很合理的政策,進行政策“尋租”。這種現象更常見于發展中國家。產生這種現象的更深層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國政治學家文森特?奧斯特羅姆等人指出的那樣:
(1)、發展中國家的執政的政治集團和軍事集團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經濟、軍事、輿論等權力于一身的傾向,這一方面使得國家的政府部門迅速膨脹,助長不負責任和辦事不求效率的作風;另一方面形成政權部門對于經濟過程的過多干預,甚至出現政治和軍事集團代替經濟部門作出經濟選擇的情形。
(2)、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不得不較多考慮滿足社會基本的生活生產需要而實行無償或低價的物品與服務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無暇顧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對于政策主體更多強調職業道德自我約束而較少重視法規的管束。從而為這些人“尋租”提供機會。
(3)、發展中國家的公共部門往往過于單一化,不允許具有共同體特色的公共部門或公共組織的存在,即使出現了自發的共同體公共組織,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護而遭夭折;共同體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體的反對而失敗。
以上談論的都是政策主體對制度的負面影響。當然,我們不會否認政策主體的正面影響是主流。只是政策主體事實上也是制度創立與選擇的主體。一旦負面影響產生,就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負面影響遠比說明正面影響有用的多。在制度創立初期,政策主體會通過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維護和鞏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樣,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們就會熟視無睹,他們會尋求一種制度框架中的個人發展。所以政策主體目標異化,政策主體與制度主體(主要指制度的創造、選擇者)已經分離,負面影響不可避免。促使制度變異。
泰國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議事實上就是由非政策主體提出、但遭政策主體否決的一項政策建議。政策主體即泰國政府的高層官員們在Rangsit區擁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區,政府曾做過大額灌溉投資,興建Pasak水利工程,同時,該區還是泰國第一座水稻試驗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國高層政府官員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們對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產率的政策是滿意的。他們對旨在維護他們上層人員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執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議提出后,這項工程雖然有利于全社會收益,但由于它觸動了政策主體的利益,這種干預影響損及政府要員的利益時,這項政策建議就只能是建議,而不能上升為政策。二次世界大戰的巨大影響,使得泰國原先的制度已經變遷,政策主體也不在是Rangsit區的收益者,權衡考慮,這項政策建議才真正成為政策。
結論
公廁管理制度范文2
內容摘要
本文從范德海德政策建議談起,對公共政策與制度因素關系做了粗線條的探討。認為:制度制約政策,制度對政策是真包含關系;同時,政策的特性決定它并非被動適應制度,而是對制度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另外,本文還認為:政策主體對制度有很大影響,在一項制度剛剛被選擇及創立階段,這種影響大部分是正面的;在一項制度已經完全成熟和略顯僵化時,政策主體許多時候對制度起負面影響,而這種影響對制度的沖擊力相當大。
引言
1902年,在泰國政府供職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蘭著名灌溉工程師提出一項政策建議:在泰國湄南河畔的猜那興建一座大型水壩,并隨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當時是泰國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產地。為了進一步提高土地生產率,有必要適應這塊土地地勢坦蕩但需加強灌溉的特點,修建一座大壩和廣泛的運河網。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及設計方案正是適應這一需求而提出。但從1902年底到本世紀末1909年間,雖然他屢次向政府官員闡述建議并輔以一項周密的計劃論證建議,該計劃內含政府財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稅、水費)的估計數,并用社會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認為:該工程能給泰國帶來大量的凈社會利益。但是,直到二戰后,這項政策建議才真正成為泰國的灌溉政策之一。
為什么給社會帶來凈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為什么最終在二戰后這項政策建議最終上升為政策?事實上,可以提出這種疑問的公共政策建議相當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只不過是眾多命運乖蹇政策中的一個例子。在這里,政策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圍的制度的問題。本文將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議為例,分三大部分來探討公共政策與制度因素問題。第一部分將探討制度對公共政策的制約關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對制度的影響;第三部分則探討政策主體對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約公共政策
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從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場經濟制度,制度都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不可或卻的。而政策與制度一樣,也是與人類社會發展伴始終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類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體的產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個人作為社會性動物,對自己在現實生活中的追求目標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確的人,再加上諸如信息不對稱、成本損耗等等客觀因素,個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實現。適當的制度安排可以彌補個人理性的不足,彌補一些客觀因素的負面作用,使個人利益最大化得到盡可能的實現。但制度出現,并不意味著馬上就可以起到應有的作用,還需在其框架內細化、歸類,制定各種政策來輔助實施。這樣,政策就產生并發揮作用了。
其次,個人雖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彌補他自然性上的缺撼:個人的生命過程及生活過程中不確定性因素太多,他無法預計生老病死,也無法預計天災人禍。單個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來減低這種不確定性。而合作使人成為社會人。適當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會人的合作更趨合理,更有利于個人在幼年與老年獲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災人禍,并使自己有能力應付一些不可抗力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從而使整個人類社會得以向前發展。但至于怎樣合作,怎樣使幼年與老年獲得生存保障,怎樣應付災難,則是政策所面臨的問題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約、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會中單個人應遵循的一整套行為規則。更確切的說法,本文采用美國的經濟學家道格拉思?諾思的定義:制度提供框架,人類得以在里面相互影響。制度確立合作和競爭的關系,這些關系構成一個社會,或者更準確地說,構成一種經濟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規則、應遵循的要求和合乎倫理道德的行為規范,用以約束個人的行為。在諾思的定義中,制度是一個經濟學名詞,但同時,制度又是規則、要求和行為規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種具體存在的行為規則、規范的合體。政策作為規劃、社會目標、議案、政府決策、計劃、項目等多面體的表征詞,自然而然不會脫離制度框架,而是從屬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單一形式的,具體的羅列會使制度顯得紛繁蕪雜。這種情況并非制度分析家們所愿,因此,制度分類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與制度的真包含關系也主要體現于此。
諾思的分類方法,是把制度區分為憲法秩序、操作規則和規范準則三大類。同時,他又指出:這三類并非斷然分開,分界線并不明確。
第一類是規范準則。這是比較特殊的一類制度,它們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語)與“意識形態”(諾思語)。它們是憲法秩序、操作規則的背景材料和淵源。這一類制度包括社會所處的階段、文化傳統、國家意識形態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們常常是非明文規定或非條例化規定的,但卻使社會上的人們在潛在的國家強制力下潛移默化。通過這種潛移默化,憲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確定。這類制度的特點是“根深蒂固”,變化緩慢,變動不易。
第二類制度是憲法秩序。諾思認為:憲法可以定義為對管理的條款與條件(集體選擇)的規定,這里的管理包括規則的制定、規則的應用和規則的堅持與評判。這一類制度規定確立集體選擇的條件和基本規則,這些基本規則包括“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Davis與North)。人們一般稱之為立憲規則。這些制度一經設定,非經特殊而謹慎的程序,如集體選擇的條件等等;非經特殊的緊急情況,如戰爭、等等,它們不可以變動。當然,這種不可變動并非絕對,只是相對一個長遠期而言的。就長遠而言,沒有一種制度是不可變動的。
第三類制度是操作規則。這類制度是在憲法秩序的框架中創立的,是憲法秩序的具體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規、社團、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約公共政策也主要體現于此。政策作為依憲法秩序而制定的具體安排,它的產生、制定、執行無一不受到憲法秩序的約束。弗農。拉坦認為:1、憲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調查與社會實驗,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壓制作用。2、憲法秩序直接影響進入政治體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礎的難易度。3、憲法秩序影響到公共權力運用的方式因而影響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經濟的扭曲的類型。如果這些扭曲很大,則市場便會顯示出引入的制度變化將發生方向性錯誤。4、一種穩定而有活力的憲法秩序會給政治經濟引入一種文明秩序的意識――一種關于解決沖突的基本價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這種意識會大大減低創新的成本或風險。正是由于拉坦的這四個憲法秩序的觀點,政策作為一種操作規則,必然受制于憲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類我們可以看出:制度對政策是制約關系,是真包含關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與意識形態下,憲法秩序這一類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這些“確立生產、交換、分配的基礎的一整套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的指導性、宏觀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來執行操作任務。各種政策把憲法秩序具體化,并在實際執行中不斷完善,逐漸上升為法律、規章;體現到人與人的合作關系,則表現為帶有經濟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組織、合同、社團等等。而各種政策在制定、執行時又不可逾越“基本規則”的限制,它們在制度框架中“生根發芽”,用具體規則充實整個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隨制度的產生而產生,也隨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時,由于制度的指導性及難變動性,有些政策建議雖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間的相互牽制,建議不能上升為政策。
我們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議上去,查看一下當時的屬制度范疇的背景材料:19世紀末全球資本主義經濟一體化已經形成,泰國作為帝國主義的原料產地與商品傾銷市場,也是一體化中的一員。國際大米價格的上漲,使泰國水稻種植面積增加,從而引起地價實際上漲;泰國政府采用農業研究和灌溉投資的對策來干預地價上漲;同期,泰國一直面臨帝國主義侵略的威脅,軍政機關投資和相關基礎設施(如鐵路)投資也需增加;另外,當時泰國王室及政府高層官員擁有的絕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區,一旦灌溉政策實施,農民會大批從Rangsit區遷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層官員的既得利益就會失去。
從這份背景材料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國當時的制度中的兩對矛盾:其一為國家安全制度與國家經濟發展制度間的矛盾;其二為保護社會中上層人物與保護國家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這兩對矛盾清楚地凸顯出當時泰國制度框架中的牽制關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經濟利益,已受益者不會放棄既得利益,二者一結合,契合點就是給社會帶來凈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牽制作用下被無限期延長。
二、政策影響制度
政策從屬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與運用。但政策的特性決定了它并非被動的適應制度,它也不僅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還會積極或消極地在制度框架內發生量變,最終促使制度變遷、達到制度創新。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政策能動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義,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凡由一定的主體作出,同時對一定的客體產生了一定影響的要求、希望、規定、強制等等都可以被視為主體的某種政策”。政策源于人類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產生于人類在解決比較現實的問題的時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漸形成期中的具體操作。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為特征。而政策的確切定義比較難用精確的語言說明。就眾多公共政策學家的觀點來看,主要有四種極具代表性的說法:
其一,以哈羅德?拉斯維爾為代表,認為政策是一項含有目標、價值與策略的大型計劃。這種觀點強調了政策行為的設計和目標功能。但缺乏具體做法來解決實際問題。
其二,以戴維?伊斯頓為代表,認為政策可視為一種權威性的社會價值分配方案,對某一具體政策而言,這種價值分配將在與政策相關的目標群體范圍內進行。這種觀點強調政策的價值分配功能。但忽視了政策的創造功能。
其三,以托馬斯?戴伊為代表,認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體現,是政府選擇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這種說法強調政策是一種政治行為,強調其實踐性。但忽略了作為不一定是政策,或許只是一種“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為代表,認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動過程,是一個過程概念,表現在政府為達到某種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動。這種觀點強調政策的實證性和動態性。但忽視了政策執行過程的重要性。
事實上,政策不僅僅是計劃和目標,也不等同于價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為,同樣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動態過程。政策應當是它們的集合,以上四種觀點只不過是政策不同層次的形態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磚石”,它是“廣義的規劃”。這種廣義的規劃是靈活多變的,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同時,政策由于其“潛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為相對恒定而持久的政府決策。這是政策的本質屬性。與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聯,政策是人與人合作中的一種“契約”,是有關集體成員的一種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員在給定的環境中能預測其他成員的行為準則。但這種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規。雖然法律、法規也近似于一種“契約”,也可以在給定環境下預測他人行為,但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契約將會受到多大程度的懲罰。但同時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許多政策會逐漸上升為法律、法規。懲罰程度會被明確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政策與法律間并沒有明確的區分,甚至可以說法規、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態。
很明顯,從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標特征、行為特征、靈活多變特征、實證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這些特征,決定了政策是能動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強的目標特征。它是為了解決人類自身需要而產生的。任何一項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細化的目標的指導下,制定其內容形式,然后加以執行、評估等等。在執行過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離原來的目標。也正是由于這種很強的目標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強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樣是由于很強的目標特征,政策在執行、反饋中也會波及到原先目標,會使政策執行主體意識到目標的欠缺或偏頗。經過一系列程序,使目標有所糾正,進而鞏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標。
(二)、政策的行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實踐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操作性。任何一項政策制定出來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終成形是人們在實踐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這種行為特征不僅僅是一種被動執行行為,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的執行的。因此政策雖有目標,但為了更趨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執行中變動目標,甚至影響其他目標,為制度增加新鮮“血液”,促進制度創新。
(三)、政策的靈活多變特征,是相對于憲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較長期穩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為制度服務的,制度變遷必然會引起它的變動。但同時由于其靈活多變,也就是執行反饋的靈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處于量變最高點的制度走向質變,使制度創新得以實現。
(四)、政策的實證特征是指政策作為一個完整的從發現政策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評價各個方案――選擇最優方案――執行所選方案的活動過程。由于這個過程的邏輯性很強,大多數政策相對于制度要求是比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稱之為“好的政策”。但這并不意味著正確發現問題就可以有正確的解決方案。政策主體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質、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認識等等的不同,政策極有可能是無效率的,是“壞的政策”。只要這個“壞的政策”實行時間足夠長,就可能嚴重影響制度安排,不是破壞,便是突變,進而影響到制度變遷。(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階段,成為法律或法規。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類的政治發展過程是相當普遍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國家和社會的公共權力無論在法理上還是現實中都是為少數人壟斷的。這少數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為國家法律,隨后的資產階級革命,打破了這種“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狀態,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這一方面促進了制度框架的鞏固,但同時也使得制度框架變得僵化起來。人們的意愿往往不能實現,而改變起來又不容易,各種制度安排間必然會產生不均衡,從而引起制度變遷或制度創新。用諾曼.尼科爾森的話來說,就是:“制度變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經濟’事件”。
我們再回頭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議。在這項灌溉政策中,目標是相當明確的:為給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務,給泰國帶來大量的凈社會利益;行為特征則體現在這項政策是應外部環境的變化而提出的,即怎樣對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價格的上漲問題;而其動態或實踐性則體現于這項政策從開始到論證結束后,范德海德設計方案的出臺。因此,這項灌溉政策建議雖然在1902年到1909年間屢遭否決,但其生命力卻很旺盛。各個制度安排間的相互牽制,雖然有暫時的妥協――灌溉建議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現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戰后世界和平趨勢加強,亞洲地區民族國家逐漸獨立,開始謀求自身的發展,同時,世界銀行也給予相應的支持,這項孕育在舊制度內的政策建議終于被采納執行,范德海德設計的水利工程也終于得以完成。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固然不能說灌溉政策極大地影響了制度,但作為一個“好政策”,它確實是在影響著關鍵性的經濟制度的運行的。它開始沒有被采納實施,但在無形中,并沒有人否認它的真正價值。
三、政策主體對制度的影響
制度是一個社會中單個人應遵循的一整套行為規范,而政策則是在制度框架下行為規范的細化與執行。政策體現并執行著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執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層官員以及官方機構是政策制定與執行的主體。我們把他們稱之為政策主體。不可避免地,政策主體要對制度框架產生很大影響。這種影響,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負面的。通常情況下,政策主體對制度起正面影響,他們在維護、鞏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負面影響出現,由于政策主體的特殊地位,將會對制度產生極大沖擊力。本文中主要探討政策主體對制度的負面影響。
(一)、依據西奧多?洛伊的類型學,政策可以分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調控政策、和基礎性政策。諾曼?尼科爾森分析,這種類型劃分的標準有兩個:
(1)、強制的程度。
(2)、對個人影響的直接程度(相對于個人選擇的環境)
也就是說,個人在運用公共權力對政策進行選擇時,他會考慮到這種政策的強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對他自己直接或間接的收益或限制為多大。這兩個標準,決定了政策主體在制定與執行政策時并非是十分順從、一心一意的服務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標,變動執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來協調這種不和諧。
制度變異應運而生。而這種變異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壞的。
(二)、制度對政策具有真包含關系,使得政策主體與制度的關系相當微妙:政策主體更類似于制度框架中眾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則類似于“建筑工程師”。本來一座大廈的設計、指揮是由建筑工程師來進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個盲人工程師,他心中有數,也會有別的工段長給他介紹情況,但還由于看不到真實的大廈進展情況而有些束手無策。而建筑工人則一方面按工程師的設計進行,以免大廈全傾傷及自己,另一方面又會考慮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減料,這種集體選擇方式產生了異化。再加上集體選擇本身的局限性,如從眾、冒險心態等等,從而造成“政策主體”中集體選擇相當困難,結果往往是相互妥協,妥協的后果就是制度內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漸發生變遷。
(三)、政策對制度的能動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體在保護原有制度和反對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動權。一個政策問題產生后,由于其觸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體制度安排時,政策主體認為有必要介入時,政策問題就會被立案及至制定對策并付諸實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決于國家本身的費用利益計算,其中應充分考慮到社會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體條件的約束,首倡政策的主動權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體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項政策優勢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項有利于制度框架穩定和逐步創新的政策建議提出來后,由于政策主體的傾向性不同,這項政策建議并不一定能上升為政策并執行。可以說,政策主體的作為與不作為對制度變遷也有很大影響。
(四)、制度框架的龐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項具體制度間產生一些“真空”地帶。這樣,對那些屬于精英類政策主體而言,就會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機會。雖然在公共行政領域內政府機構應以追求社會效益、維護公平與正義為目的,但作為政策主體的是人。人不可能個個都是高尚的,在一個以維護上層人員利益為目標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體極可能鉆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實上不公平的政策,也會否決一些貌似與大目標有沖突而事實上很合理的政策,進行政策“尋租”。這種現象更常見于發展中國家。產生這種現象的更深層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國政治學家文森特?奧斯特羅姆等人指出的那樣:
(1)、發展中國家的執政的政治集團和軍事集團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經濟、軍事、輿論等權力于一身的傾向,這一方面使得國家的政府部門迅速膨脹,助長不負責任和辦事不求效率的作風;另一方面形成政權部門對于經濟過程的過多干預,甚至出現政治和軍事集團代替經濟部門作出經濟選擇的情形。
(2)、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不得不較多考慮滿足社會基本的生活生產需要而實行無償或低價的物品與服務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無暇顧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對于政策主體更多強調職業道德自我約束而較少重視法規的管束。從而為這些人“尋租”提供機會。
(3)、發展中國家的公共部門往往過于單一化,不允許具有共同體特色的公共部門或公共組織的存在,即使出現了自發的共同體公共組織,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護而遭夭折;共同體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體的反對而失敗。
以上談論的都是政策主體對制度的負面影響。當然,我們不會否認政策主體的正面影響是主流。只是政策主體事實上也是制度創立與選擇的主體。一旦負面影響產生,就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負面影響遠比說明正面影響有用的多。在制度創立初期,政策主體會通過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維護和鞏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樣,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們就會熟視無睹,他們會尋求一種制度框架中的個人發展。所以政策主體目標異化,政策主體與制度主體(主要指制度的創造、選擇者)已經分離,負面影響不可避免。促使制度變異。
泰國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議事實上就是由非政策主體提出、但遭政策主體否決的一項政策建議。政策主體即泰國政府的高層官員們在Rangsit區擁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區,政府曾做過大額灌溉投資,興建Pasak水利工程,同時,該區還是泰國第一座水稻試驗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國高層政府官員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們對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產率的政策是滿意的。他們對旨在維護他們上層人員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執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議提出后,這項工程雖然有利于全社會收益,但由于它觸動了政策主體的利益,這種干預影響損及政府要員的利益時,這項政策建議就只能是建議,而不能上升為政策。二次世界大戰的巨大影響,使得泰國原先的制度已經變遷,政策主體也不在是Rangsit區的收益者,權衡考慮,這項政策建議才真正成為政策。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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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符合要求的質量檢測制度和專業質檢人員
1.1規范標準的質量檢測制度
作為擁有80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每天使用的滅菌物品和一次性用品數量較大,為保證其質量,根據新的供應室消毒技術規范消毒滅菌效果檢測的要求,設置規范的質量檢測制度。
1.2專業質檢人員的素質要求
質量監測人員組成由科室護士長、質量檢測員、消毒員。質檢員要求應為護理專業畢業,護師,熱愛本職工作,有嚴謹的工作態度和高度民主責任心,要經過專業培訓,具有熟練的檢驗技術,并能獨立完成工作。掌握相關的消毒知識,遵循嚴格的無菌技術概念,工作一絲不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檢測質量,把好質量關。
1.3滅菌鍋的效果監測
B-D試驗主要用于預真空滅菌器的監測。B-D試驗是檢測滅菌器對空氣排出效果的監測,假如B-D試驗不通過,則證明冷空氣排出不徹底,冷空氣是造成預真空滅菌器失敗的主要原因。為確保滅菌物品的質量,防止交叉感染,因此每天滅菌前做B-D試驗,以檢測滅菌鍋空氣排空效果(殘留空氣情況)。方法:采用專門的標準測試包,水平放置于滅菌器排氣口上方,設置134℃,3.5~4分鐘后,取出B-D測試紙觀察顏色變化,均勻一致變色,說明冷空氣排出效果良好,滅菌鍋可以使用,否則滅菌鍋不能使用。
3M化學指示卡滅菌時在滅菌器內放化學PCD包做批量測試,滅菌后觀察指示卡的顏色變化,如果指示卡顏色由米色變為黑色或深褐色則判為合格,并做好滅菌器每日運行情況登記。
每月隨機抽取5~10件滅菌包檢查清洗、滅菌質量,隨時發現問題、找出原因,及時解決問題,保證滅菌物品的質量。
做好各類滅菌器的生物監測工作,高壓滅菌器應每周生物監測一次,低溫滅菌器應每天生物監測一次,并做好各類無菌物品的追溯工作,確保無菌物品的安全發放。
1.4空氣監測
各工作區域每天用紫外線照射2次/d,40min/次,每月對各區域進行空氣培養,無菌室檢測結果空氣中細菌總數應≤200cfu/,以保證無菌物品的質量。
1.5一次性醫療用品的質量監測
為了減少交叉感染的機會,很多物品都使用了一次性醫療用品,根據《醫院感染管理規范》中對一次性醫療用品管理的規定,對每次購買的一次性物品除了檢查三證外,還應檢查其包裝完整性、有無破損漏氣等,并抽取一定數量的不同產品進行質量檢查,若有不符合要求產品應及時返還廠家,不得下送病房。
1.6紫外線強度的監測
紫外線在220V,環境相對溫度為22~24℃,濕度為60(或低于60)時照射時間40分鐘,燈管照射強度應≥80uW/c,若低于此強度則必須及時更換新管。每周用95酒精擦試燈管表面保持清潔,發現燈管表面有灰塵、油污時應隨時擦拭。
2護士長加強質量管理的監控
作為科室主要責任人,護士長應充分發揮科室人員的積極性,高度重視質檢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做好質量管理監控,確保供應室工作安全有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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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措施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前言:近些年來,人們越來越關注建筑工程的質量。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大多數是由人為原因而導致的,因此,只有進行嚴格的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并處理工程質量隱患,才能真正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就目前形勢來說,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體系還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在這一背景下進行分析探討。
1 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的涵義
在建筑工程中,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的主體是由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工程監理、政府監督管理機構組成的。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主體在建筑行為中發揮著各自的職能及作用。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建設單位、建筑工程監理及政府監督管理機構著眼于建筑外在的質量監督管理,建筑施工企業、等主體是著眼于建筑工程內在的質量監督和管理。
2 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監督和管理制度體系不健全
因為建筑工程涉及范圍廣,受到較多的部門監督,導致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在權責上不清楚,監督和管理制度含糊不清。建筑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不僅要擔負起監督管理的任務,還要開展質量控制方面的任務,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差強人意,為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帶來負面影響。多頭監督、多塊管理導致機構重復,降低了工作效率,浪費資源。城建、鐵路、交通、水務等機構都在各自的權責區域內開展質量監管,操作制度不同,執行標準也不同,這制約了我國建筑工程質量整體水平的提升。
2.2 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有些項目施工隊伍在專業技能方面、施工管理、施工經驗方面有所欠缺,承包一些自己能力范圍外的工程或者盲目轉包。竣工驗收不嚴格,不依照建筑工程規范驗收。有些項目開發單位、承建單位故意回避符合資質的竣工驗收單位對其進行驗收,并以自己驗收形式代替第三方驗收,在這個驗收過程中,施工企業和項目開發企業是占據主導地位,監督機制并沒有對其起到制約的作用,竣工驗收也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2.3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人員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中,有些監管人員仍然使用傳統的監管制度進行管理,并沒有適當吸收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思想,也有些企業是隨便安排不具備專業技能的人擔任此職位,這些人明顯是很難勝任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的。
3 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優化對策措施
3.1 強化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執法力度
在監督和管理工程質量的過程中,首先要加強法律制度的建立。我國已經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等,但卻沒有明確劃分義務和責任,想從根本上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就一定要具備完善的監督和管理體系,以及嚴格的監督技術準則且必須具備法律效力,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工作順利展開。法律是保證工程施工及工程質量向安全健康的方向發展的前提,所以,建筑工程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的監管力度,完善相關的條例、制度。工程監理符合目前工程質量需求的法律制度,將其中不科學、不合理及老套的規定予以摒除,根據目前新的需求和規范進行改革,保證工程質量的管理和監督有法可循、違法必究。所以,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是依據,已經得到政府認可的監督管理機構是監管手段,對參與工程建設的所有主體進行監督和管理,一定要保證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另外,在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時要保證地方法規的規范性。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基準和前提,地方政府要對當地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力度,不斷修改和完善地方法律法規,爭取為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提供更多有利條件,以維護監督管理工作能夠正常展開。
3.2 加強施工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力度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督管理工作的展開要以施工主體為核心,設計、監理、建設、設備生產、材料和供應商以及審核檢測部門要積極配合監督管理工作,保證監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具體實現方法就是要將建筑工程地基基礎驗收、主體驗收和竣工驗收等方面監督為重點,結合隨機抽查驗收,將所有工程施工中的責任主體所涉及的質量活動和行為等結果的檢測都列入到監督范圍中去。通過對施工過程中所有責任主體進行監督,以確保質量行為和活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也能實現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規范進行,確保工程質量得到高效控制,從而保證工程施工質量。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監督管理主要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現場監督和周期性監督三個部分。并且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對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等結構性部位的監督是重點環節。在工程施工現場,利用科學檢測設備和儀器對實體質量進行檢測,確保檢測數據的可靠性和精準性,為政府工程質量檢查及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和科學性提供保障。通過對工程質量的抽查,確保工程按照規范、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并貫徹強制性要求和標準,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及建筑伍的安全問題。上述是加強對工程施工流程中的管理,同時也要重視技術方面的管理,即技術控制,一般采取評價標準的方法對技術進行控制。評價標準方法主要包含五點:檢測并評價施工現場材料質量;實際測量工程實體尺寸誤差;檢查并評價施工現場質量;檢查評價工程竣工成果;工程竣工后檢查并評價工程宏觀觀感。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對象還包括業主即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所有行為主體。質量監督部門或機構應該依法對工程行為主體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加強對其監管的相關機制,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提高行為主體自律性,并不斷提升行業綜合素質以確保工程質量。
3.3 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轉變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質量監督管理信息體系協助完成,這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有很大幫助。所以,一定要重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確保工程質量監管工作的透明化和科學性。對工程質量監管工作中使用的儀器和設備不斷更新和創新,使其能夠符合建筑發展速度,滿足其需求,保證建筑質量監管的可靠性、時效性和科學性,進而對整個行業起到推動作用。
3.4 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人員素質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缺乏專業性的技術型和管理型人才,所以,目前培養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專業型人才是工作重心。加強人才的培養,爭取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部門儲備更多的人才,不斷培養并提高人才的綜合素質水平,從而確保日后建筑行業相關質量監管工作更加規范化。對人才培養要更加重視,對質量監管人員定期進行培訓,提升監管人員整體的素質水平。建設單位還可以建立科學的用人體系,從而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隊伍中去。
4 結束語
建筑行業所有人都熟悉的一句話就是“百年大計、質量為先”,這句話直接反映了質量對于建筑行業的重要性。這就注定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所以工程質量監管人員要不斷開闊自己的眼界、提升個人和團體的綜合素質能力以及業務能力,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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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廁管理制度范文5
關鍵詞:房屋建筑;質量管理;監督;問題措施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the housing construction has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and is the inevitable topic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under new situation and task. 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hous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and measures from each step of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Keywords: Hous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upervision; problem measure
中圖分類號:TU8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涉及面廣,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很多,尤其是不可控因素多,所以容易產生質量問題,這就決定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必須重點抓好如下內容:
1.1抓好設計和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質量監督管理的內容很多,有對施工的監督管理,有對人員的監督管理,有對材料的監督管理,有對設計的監督管理,有對機械的監督管理,有對施工工藝的監督管理,有對環境的監督管理等等。目前,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占很大比例,所以我們一方面在對施工階段進行質量監督管理的同時,必須對設計階段進行監督管理;另方面要抓好工程程的源頭,搞好招投標階段的監督管理,突出質量監督管理的重點,建立和健全各種保障制度,真正做到從設計到工程竣工全過程的質量監控。
1.2抓好用人的監督管理
質量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人為因素造成的,因而規范參建人員和監督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是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首要任務。
1.3對材料的監督管理
材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質條件,其質量是工程質量的基礎。
1.4對基礎、主體等結構質量的監督
工程的結構質量關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要將基礎、主體等結構質量作監督重點,加大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力度,保證結構質量的安全。
1.5對選配施工機械設備進行監份管理
施工機械是實現施工機械化的重要標志,是現代化施工項目中必不可少的因素,施工機械的質量對施工項目的進度、質量有著直接影響。
1.6對施工工藝和方案的監督管理
對工程質量影響較大施工工藝和方案, 包含建筑施工整個周期內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工藝流程、組織措施、檢驗手段、施工組織設計等的控制。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主體
2.1建筑單位的質量管理
建筑單位應根據有關的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確定合理標段、合理工期、合理造價,通過項目招投標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2.2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設計單位必須按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的設計任務,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編制、復核、審查、會簽和批準制度。
2.3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依據有關的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2.4 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監理單位應根據承擔的監理任務和監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現場派駐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和設備,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進行工程質量檢測,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和工程驗收。同時還必須對進場的材料和設備進行把關驗收,對檢驗不合格的材料和設備不得進場使用。
2.5 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要建立集體監督機制,保證執法監督的公正性和準確性,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提高工程質量監督力度。建立預見性、服務性的質量監督模式,做到服務與執法的有機結合。
2.6 社會監督
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記錄管理,建立工程質量誠信體系,提高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和信用水平。
3、分析我國建筑工程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1政府監督管理欠缺力度
當前我國政府對于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存在著諸多問題,比如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發展觀念缺乏,執法不嚴,管理意識淡薄。在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一些工程無視法定建設程序,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盲目開工;一些工程建設單位的資質沒有經過嚴格審查就將工程層層轉包;一些工程施工圖紙沒有經過嚴格的審核就投入施工過程,一面是公益面進行設計,盲目追求工程進度,片面追求工程成本的節約,為建筑工程埋下了許多質量上的安全隱患。這些問題的出現都是因為我國的建筑市場經濟還處于初級階段,政府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管理。
3.2參建各方沒能履行責任主體職責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但在實施中,參建各方對此規定非但沒有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還錯誤地認為建設工程質量是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特別在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單位工程驗收時,沒有清楚地認識到自己是質量驗收的責任主體,沒有很好地按照相應的驗收標準要求參與和驗收,而是等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派出的質量監督人員來發現問題。
2.3缺乏法律條例,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
建筑市場的混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健全的建筑法律法規。具體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建筑工程沒有按照規范條例進行設計和承建;施工企業醫保代管將工程層層轉包;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故意壓價,或者是將整體工程分解之后分給多個企業,缺少規范的管理,工程質量受到嚴重的影響;不少施工企業利用不正當的的手段攬下工程等等。
公廁管理制度范文6
關鍵詞;施工單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因素;原則;方法
伴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國民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早已成為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經濟實體,這是我們所有中華兒女共同努力的結果。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建筑工程行業也貢獻出了很大的力量,但是近年來,由于新技術、新材料的廣泛應用,建筑工程的質量原本應該得到了全面的進步,但是事實并非如此,在施工單位采用了先進工藝的同時,質量監督管理措施并未有所改變,這反而導致了建筑工程出現了一些質量問題,例如非常有名的“樓倒倒”事件。因此,施工單位一定要加強對質量的監督管理力度與水平,通過嚴格把關,在保證質量、安全的前提下,為用戶提供滿意產品。
一、幾種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因素
1人員方面的因素
施工人員作為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關鍵性因素,其不僅包括施工人員還包括管理人員,所以我們一定要加強對這二者的監督、管理,通過充分培訓、教育的方式,避免由于施工人員的問題而導致建筑工程質量下降。
2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工程中會使用到大量的原材料、構配件以及其他成品或者半成品,所以我們一定要加強對材料方面的控制力度,不僅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對其進行檢查,還要在保管的過程中對其進行抽檢,一旦發現質量不合格的現象,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如果質量不合格的材料應用到建筑工程中,即使施工技術等再如何先進,也改變不了建筑工程質量不達標的結果。
3施工方法方面的因素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在施工方法方面要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以及施工工藝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在建筑工程中,施工方法直接決定了工程的質量,為了保證能夠時刻對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我們一定要加強對施工方法方面的控制,保證建筑施工的順利進行。
4施工設備方面的因素
在建筑工程中,會使用大量的機械設備。特別是在建筑行業現代化水平較高的今天,為了控制成本、加快進度,廣泛使用先進的機械設備的必然的發展趨勢。因此,我們要對機械設備的性能、運行狀況等進行認真的檢查,通過正確的使用以及保養來保證其可以正常施工,保證施工質量。
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原則
1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建筑工程作為一種使用時間較長的特殊商品,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我們必須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一定要將“質量第一”的原則貫穿于整個施工過程。
2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預防為主,從字面上來說就是要在質量事故發生之前對其進行嚴格的預防、控制,通過這些手段來避免事故的發生,只有堅持“預防為主”才能夠有效地降低質量事故發生的頻率。
3組建一個優秀的管理團隊。作為施工單位的管理層,一定要通過加強對員工的管理來保證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由于人是工程的建設者,所以我們要堅持“以人為本”的方法,來充分調動員工的創造性與積極性,通過增強員工責任感的方式,來保證員工在施工過程中能夠全力以赴的投入到工作中,繼而保證工程質量。
4進行嚴格檢查。產品的質量要通過質量標準來評價,所以我們一定要在施工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進行工程各工序的檢查,用數據說話。只有全部符合質量標準的要求,才能創造出合格的工程。
三、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方法
1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質量保證體系對施工單位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們一定要制定相關措施來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保證其能夠正常運行。項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員還要一專多能,能夠在盡職盡責的主動完成工作。在施工過程中,質檢人員的監督管理作用非常明顯,所以我們一定要保證質檢人員在擁有多年實際工作經驗的同時還要能夠擁有相當水平的專業知識,只有這樣才能夠對施工中的重點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現階段的施工單位主要都是通過質檢員的現場監督管理、公司質檢員的巡查監督管理以及公司質檢科的質量檢查驗收三個環節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這樣一個多層次的監管機構,是促進工程質量提升的關鍵因素。
2加強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
一定要加強施工單位現場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由于人是施工項目的操作者,是第一要素,所以施工單位應根據管理人員層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教育、培訓的方式,來保證管理人員不僅有較高的技術水平,還有非常優秀的質量意識。在正常的施工過程中,能夠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解決,在做好記錄的同時做好相關的預防控制措施。
3加強施工過程中的檢查,保證工程質量
3.1廣泛開展自檢、互檢的活動,來加強相關人員的責任與質量意識。在施工過程中,完成每一道工序時,都要由班組人員對其進行自檢、互檢,根據技術人員的交底,班組在發現問題后,要及時填寫自檢記錄并妥善保管,發現問題要及時聯系管理人員進行改正。
3.2認真開展工序交接活動。在完成每道工序并即將進入到下道工序之前,一定要由管理人員組織施工班組進行交接檢驗,由下道工序的施工班組長對上到工序進行檢查,對于發現的影響施工質量的問題要進行記錄,并在上道工序的班組處理后,方可進行施工。
3.3開展專職檢查的活動。通過自檢以及互檢的活動,將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理,不僅要對那些不合格的問題進行處理,還要查看問題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否是由于材料不合格、施工方法不對以及人為原因導致的問題。在查明原因后,不僅要制定出整改措施,還要制定出相應的預防措施,避免這類問題的再次發生。如果問題是有人為原因而引起的,那么我們就要根據問題的嚴重性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來加強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
3.4定期進行抽查。在施工過程中,我們要定期對一些關鍵環節進行抽查,在將問題分類整理的同時,還要組織各部門人員進行分析、總結,制定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并下發,保證相關舉措能夠徹底的貫徹實施。唯有如此,才能夠不斷提高施工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以及工程的施工質量。
4加強安全、文明施工
為了加強施工單位對作業現場的管理,我們一定要通過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來對人和物進行控制,避免不安全現象的出現。通過經常性的安全監察,不僅可以保證人員的安全,還能夠保證施工人員有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同樣起到了促進質量提升的功能。
四、實際工作中的質量監督管理經驗
筆者在負責惠東高爾夫別墅區的園林景觀工程項目時,通過深入現場的方式,與其他同事一起對施工中所需要的材料進行再次驗收和管理,嚴格控制原材料的質量,并通過對隱蔽工程的工程量進行再次確認,協助項目部一起完成竣工資料的收集與整理。而且還通過在施工現場及時進行各種突發事件的處理,不僅保證了問題的處理速度,還保證了建筑工程的質量。
五、結論
總之,施工單位必須保證工程的質量,通過上述論述的質量監督管理的方法,我們可以很容易的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對工程質量有所把握。唯有我們都有足夠的質量意識,才能夠真正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在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促進建筑行業的整體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志權.建筑工程的質量控制措施[J].科技信息,2007.12.
[2]周世東.建筑工程中幾種影響施工質量的關鍵因素[J].甘肅水利水電技術,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