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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建議范文1
一、文獻綜述國內學者對財險業償付能力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從監管角度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優劣進行研究,其二是對償付能力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在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研究中,主要的研究成果包括:付倩(2005)從綜合性指標、財險分項指標和壽險分項指標的劃分對我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進行具體解析,論述綜合性指標下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有待完善、財險公司的“增長率”類指標不能分析再保分入分出業務、人壽公司的“險種組合變化率”未能考慮繳費方式對保費收入的影響等不足。李姍姍(2008)從保險監管時間和財務基本理論出發,對非壽險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的有效性進行研究,建議增設“所有者權益與自留保費之比”、增設“準備金變化率”、刪除“資產認可率”等內容。候真真(2013)分析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的現狀與歐盟償付能力標準II的框架體系等,在差異性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總結和討論,并結合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規劃,提出對完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構建的一些具體建議。朱晶晶、吳杰、謝志剛等(2015)認為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具有風險預警和實施監管干預行動依據的特點,并以保險監管為例,通過將實際案例的剖析與國際監管原理進行對照,揭示上述兩種職能之間的辯證關系。朱南軍、郭楠(2015)從第二代償付能力體制監管體系的框架、建設的角度出發,論述三大支柱結構所體現出的風險導向、中國特色和國際可比性特征。分析不同因素對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影響,做橫向比較分析,論述償二代將給中小型保險公司帶來更多的資本壓力。在對償付能力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方面,主要有以下研究成果:閆春(2003)通過三種不同的模型比較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不同方法,得到結論是比率模型為最優方法;同時利用灰色關聯分析法對影響我國非壽險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各種內外部因素進行定量分析,并確定各影響因素指標的權重因子。尹超(2010)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各個指標的顯著程度以及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大小,建立半參數Logistic回歸模型,研究得出影響償付能力程度依次為:應收保費率、認可資產負債率、保費增長率、自留保費增長率、資產認可率等。崔魏(2013)利用綜合模型法和因子分析法對影響償付能力的指標進行分析,實證結果表明:承保管理因子、資產結構因子、穩健經營因子和資本規模因子由高到低對償付能力具有主要影響。學者對我國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相關研究涵蓋了公司規模、經營管理、再保險、資產等諸多方面,對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然而,全新的償二代體系下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的研究較少,本文將選取我國主要財產保險公司的面板數據,從內部因素角度分析償付能力的影響因素,通過實證分析更有針對性地提供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建議。
二、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則要點
(一)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含義及影響因素
中國保監會2008年7月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第一號)第二條指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理論上講,如果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的實際索賠金額總是與期望索賠金額相等,保險公司就足以償付其全部債務。然而實際損失經常偏離期望,有可能少也有可能多;保險公司為了應付預期的不利偏差,就必須在資產與保險責任準備金負債之間保持一定的緩沖墊,這通常被稱為償付能力邊際(SolvencyMargin)。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會受到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雙重影響。影響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內部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資產結構、承保業務水平、再保險、保險投資水平、經營管理水平等。例如,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增長速度較快時可能造成忽視業務質量、賠付率上升,從而導致營業利潤下降、實際資本減少,而且同時法定資本要求上升,最終導致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產生影響的外部因素也較多,一般說來有自然環境、宏觀經濟、行業市場環境以及政治環境等方面。例如,整體保險行業的市場供求狀況和競爭加劇,可能使保險公司付出更多的市場成本,并導致費率充足度水平下降,進而導致償付能力的惡化。
(二)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
2012年3月,保監會啟動“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簡稱“償二代”)建設工作。2015年2月13日,保監會正式印發償二代17項監管規則以及過渡期內試運行的方案,保險業進入償二代實施過渡期。償二代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要點:定量監管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的三支柱框架;同時強調了風險導向、行業實際和國際可比三個顯著特征;其中的主干監管規則文件共17項,構建了標準化的風險管理和計量要求。第一支柱是定量監管要求,主要防范能夠用資本量化的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三大類可量化風險。具體包括:(1)保險風險資本要求;(2)市場風險資本要求;(3)信用風險資本要求;(4)宏觀審慎監管資本要求,即對順周期風險、系統重要性機構風險等提出的資本要求;(5)調控性資本要求,即根據行業發展、市場調控和特定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水平的需要,對部分業務、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資本調整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監管要求,其核心方法是風險綜合評級,綜合對可量化風險的定量評價和對難以量化風險(包括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風險)的定性評價,對保險公司總體的償付能力風險水平進行全面評價。第三支柱是市場約束機制,主要通過公開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的手段來發揮市場監督約束作用。通過強制性公開披露制度、監管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評級機構,促使償付能力發揮更大的市場作用。
三、償二代下我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的變化測算
由于償一代監管體系單獨實施到2014年底為止,本文研究選取了自2010年至2014年間可獲得的52家主要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數據。所有的數據來源于《中國保險年鑒》以及上市保險公司年報。根據償二代監管的計算規則,對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進行測算。
(一)償二代下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規則及簡化處理
在計算保費風險最低資本時需要用到公司分種類業務的凈自留保費數據,但難以獲得分業務線的再保分出數據。本文將利用整體分保比例進行估算,“凈自留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的方式預測。信用風險中利差風險的計算需要考慮資產的修正久期,但由于公開數據中各財險公司投資資產的修正久期難以直接獲得或者通過其他數據計算出來,而且利差風險的占比較小,本文僅考慮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計算。
(二)償二代下償付能力充足度測算
對可獲得的52家中外財險公司2010年到2014年公開披露數據進行整理,并利用以上的簡化處理規則進行計算,得到各年份的償二代下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度。對償二代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結果與償一代下結果相減,可以得到如表2的償付能力變化結果匯總。
(三)償二代下財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動分析
對所有統計期間的財險公司償二代規則下償付能力變化指標進行分類分析。其中償付能力變化為正的共有101個數據,其中償付能力充足率上升很大的有16個,涉及14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都在1000%以上。償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較大的有18個,包括17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200%~1000%之間,償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較小的有67個,包括57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都在0%~200%之間。償二代下償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償一代償付能力充足率降低的有159個數據,其中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很大的有39個,涉及30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1000%以下。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較大的有52個,包括42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200%~-1000%之間。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較小的有68個,包括59家財產保險公司,變動率在-200%~0%之間。
四、償二代體系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一)實證模型
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度受到資產結構、承保、再保、投資、經營管理以及公司規模等因素的影響,本文在保證數據準確的前提下,主要從內因選取指標建立實證模型。具體方程如下:(式2)其中,為償付能力,是資產結構,為承保水平,是指再保分出,為投資水平,是經營管理,為成本率,是公司規模指標,a為常數項,是誤差項,i代表公司,t代表時間。本文面板數據從公開可獲得的保險統計年鑒中各財險公司業務統計表、損益表,以及財產保險公司公開披露年報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選取所需要的數據。其中,財產保險公司具體包括大地財產保險公司、太平財產保險公司、陽光財產保險公司等32家中資財產保險公司,美亞財產保險公司、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太陽聯合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丘博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等20家外資財產保險公司。
(二)模型估計與結果分析
中資企業和外資之間在投資能力(IVR)上存在較大差距,對比外資財險公司,國內公司的資金實力更雄厚、資金量較大,投資利潤是重要的盈利來源。因此,投資能力與償付能力的相關性很高,投資虧損也是導致國內財險公司償付能力惡化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投資管理水平對于償付能力的管理至關重要。經營管理水平變量(PPR)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在中資與外資財險公司中同樣重要,單位保費的利潤率越高或者綜合成本率越低,其改善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效果越顯著。經營管理水平的集中體現是綜合成本率,是財險公司的經營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但是,對于外資公司受資金實力和經營渠道限制較多,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提升償付能力的核心因素更要依靠盈利能力和經營效率。資本結構變量(NAR)對所有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影響均非常顯著,增加資本金改善償付能力的作用毋庸置疑。償二代支持公司通過增資、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增強償付能力充足率,還為保險公司的資本管理提供分級管理和附屬資本的渠道,給公司更多資本管理的選項。再保險管理變量(RIR)的影響略有不同,對于中資公司呈現正向影響而對外資呈現反向作用。原來的監管體系下僅關注整體的保險風險而不區分險種風險差異,通過再保分出減少凈自留作為主要風管手段。但是在新體系下,外資公司分出比例過高且多數公司與母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或與外資再保公司進行大量再保交易,導致其信用風險最低資本上升顯著,因而造成償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
五、結論
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建議范文2
費用分攤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盈利分析
一、創新盈利模式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性
(一)緊跟不斷變化的市場節奏
時代在進步,市場環境也在不斷發展變化之中,這不僅僅是指市場競爭變得越來越激烈,人們也對財產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但是不管市場如何變化,只有滿足客戶的多樣化需求,提供更加貼心和高質量的服務,才能更好的把握住老客戶和吸引新客戶,因而,財產保險公司必須全面分析市場、把握市場環境的每一個細微變化,分析哪兒些事客戶最迫切需要的服務,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公司的良性發展。
在現實生活中,每一家財產保險公司的市場策略并不完全相同,都會存在一定的差異,這也就導致各個財產保險公司的綜合費用率以及綜合賠付率都不完全相同。綜合成本率是綜合賠付率與綜合費用率之和,不管其他數據的差異如何大,市場的細化調節讓每一個財產保險公司的總體綜合成本率都大體相當,保持在百分之百左右。因而,必須建立相應的更加精細化的管理會計模式來更好的分析把握盈利點,增加財產保險公司的利潤。
(二)簡單介紹財產保險公司盈利內容
所有的單位企業創建和運營的根本目都是為了盈利,對財產保險公司進行盈利分析可以促使公司加快市場分析的節奏感和緊迫感,緊跟市場前進的步伐和發現市場的變化,更好的評估市場細化的業績,對不同類型的客戶以及產品類型進行歸類區分,為公司的銷售、市場開拓以及戰略企業部門等提供理論依據和市場情況分析,為公司制定正確的決策奠定基礎的同時,還可以針對不同類型的客戶設計不同的方案,更好的滿足客戶的需求。
分析盈利模式以及創新盈利點,要明確銷售政策與核保政策之間的互動關系,保證銷售政策在系統中的跟單核算情況,建立更加完善的精細化管理模式,更好的改變原有的在費用預算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弊端。研究不同險種類型以及客戶經濟承受能力,尋找更加恰當和銷售方式和途徑,更好的降低成本,實現盈利最大化。
二、簡單介紹費用分攤的起源與變化
構建新型的盈利分析模式,不僅需要對時間、險種類型、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綜合全面的分析外,還需要進行合理的歸納分類,于是,這便產生了費用分攤的問題。
2006年公布的《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讓費用分攤更加明確化、合理化與科學化,它明確指出,財產保險公司所指的費用包含它正常運轉和提供售后服務等方方面面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賠款支出、退保金、手續費等等,這些費用的支出會減少所有者的經濟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提出費用分攤可以更好的確定險種類型的價格、各部門業績考核以及經營管理情況分析等外,還可以更好的推動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模式和制度的創新,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此外,它還表明,它的出現和制定可以更好的為財產保險公司改善分攤程序和標準提供依據,在它的指引下,保險公司可以實事求是,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制定更加科學,更加高效的費用分攤模式以及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等等,但是,這一切需要報送中國保監會來審核通過后才能實行。
目前,大多數的保險公司的費用分攤管理方式已經獲得中國保監會的審批,但是除了業務部門的職責界定以及分攤標準不一樣外,其余的內容大多相似或者一樣,很少有保險公司可以創新費用分攤管理模式,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公司的快速健康發展。
目前保險公司的費用分攤管理模式不夠精細,相關的數據也不夠準確,無法適應日益完善的精細化管理模式,因而,財產保險公司的分攤模式迫切需要改進,需要注入新的活力和內容,推動費用分攤模式精細化發展的速度。
三、促M費用合理分攤進程來更好的推動盈利分析模型的構建
(一)費用分攤的特點
有的費用可以分攤到各個機構、產品以及銷售渠道,比如綜合賠款、綜合費用、手續費等等,但是,也有一些費用是無法分攤到各個機構、產品和銷售渠道的,比如投資收益、匯兌損益、業務以及管理費用等等。
(二)盡可能的推動費用分攤管理辦法的改革
社會在進步,費用分攤的模式也應不斷得改善和進步,這就需要人們仔細研究《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的內容,并尋找其中可以進一步完善的條例和管理方法。比如:
1、進一步提高核算精細化管理的標準和緯度,比如基金以及機構歸屬等內容,提升專屬費用的比例,降低共同費用的開支。
2、科學合理細分各項費用,制定合理高效的費用分攤流程和恰當的費用分攤標準。比如將原先有些繁瑣的人力成本、設施折舊以及其他費用等三類費用改為固定費用和變動費用,每一類費用再根據自身包含方面的特點進行細化。
3、明確市場的重要性,依據市場來更好的區分險種類型以及銷售渠道、客戶群體等等,優化險種的組合,增加分機構數量以及分渠道的費用分攤效率等等。
4、把作業成本法融入到費用分攤模式中,合理歸納各類費用的開支,并以此作為部門職能調整的重要依據和內容,促使分攤結果的科學化和準確化。
總結: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市場細分對提升保險公司管理水平和增加盈利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市場細分可以推動盈利模式的創新,推動完善費用合理分攤的進程。只有明確費用分攤在財產保險公司管理過程中的重要性,才能創新費用分攤方式,降低開支,增加盈利,推動財產保險公司的良性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保監發(2006)90號).2011年8月29日.
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建議范文3
關鍵詞 高管審計 增值 途徑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保監會自2010年9月起先后出臺了有關高管審計的管理辦法和指南。這些管理辦法和指南界定所謂的“高管審計”,是指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進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檢查,客觀評價其依據職責所應承擔責任的審計活動。
高管審計除了具有傳統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作用之外,還具有通過促進保險公司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為保險公司實現經營管理目標、增加價值的功能。筆者以中國人保財險監察稽核中心組織實施的高管審計為例,就高管審計的增值功能展開探討。
一、高管審計為財產保險公司增加價值的主要途徑
高管審計主要具有通過提供保證服務,在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領域實現間接增加價值的功能。
(一)高管審計幫助財產保險公司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高管審計通過分析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經營目標、重要決策和計劃,訪談適當的崗位人員,評價其風險管理目標的合理性;通過對當前所面臨的以及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鑒定,評價其風險識別的充分性和適當性;通過審查審計對象所在單位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其對經營目標影響程度的評估,以及采取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評價其風險評估及應對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通過對承保、理賠和財務等板塊的分析性程序和抽樣檢查,測試其風險控制活動的有效性;通過訪談適當的崗位人員,控制測試流程,評價其信息溝通渠道的有效性;通過遠程審計、持續監控以及后續審計,增強其對風險管理的持續有效性。
(二)高管審計幫助財產保險公司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高管審計通過時刻關注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內部環境發生的變化,特別是管理層建設、組織架構、發展戰略等方面,以及變化后的控制措施和結果,評價其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通過對銷售、運營及基礎管理等控制活動進行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重點查找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控制措施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見;作為內部控制系統的一部分,通過參與內部控制活動,尤其是在反舞弊機制建設上,有責任防止任何隱瞞違規行為造成損失擴大,或內控缺陷得不到及時整改,防范通過隱秘手法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違規行為,同時確保暢通舉報投訴等信息溝通渠道,履行監督職責。
(三)高管審計幫助財產保險公司優化公司的治理環境
高管審計通過數據分析核對客觀評價審計對象業績,激勵其工作熱情,激發其創造價值的潛能,并糾正不科學、不合理的決策程序;通過問卷調查、訪談等方式掌握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管理層的道德文化、管理哲學和經營理念等管理基調,評價其恰當性,并分析其對經營管理的影響程度;通過現場觀察了解員工行為準則、客戶服務標準和企業道德文化等“軟控制”,評價其遵守的效果,并提出合理的改進建議。同時,作為治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管審計通過宣導合規理念、通報違規行為、宣揚典型事跡等手段,幫助企業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通過專項調查、集中問責等方式對違規、舞弊及敗德等不良行為予以嚴厲懲治,同時協助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防范商業賄賂等責任機制,共同維護公司的治理環境。
二、目前財產保險公司高管審計增值服務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高管審計自2012年初才起步,目前審計機制還不成熟,增值服務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一是高管審計的增值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其主要職能為監督,僅提供保證服務,把滿足監管部門的要求作為重要目標;二是高管審計的范圍相對狹窄,審計內容主要為經營成果真實性、經營行為合規性以及內部控制有效性;三是管理層不夠重視,審計成果利用程度不夠,尤其是咨詢職能的作用幾乎未有效發揮;四是高管審計質量有待提高,增值效用方面的工作應更貼近被審計單位的實際經營狀況,改進建議應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高管審計部門的改革不夠徹底,機構設置仍不夠獨立;二是咨詢服務沒有得到有效開展,服務未能有效拓展到公司的治理層面;三是缺乏成熟的增值型高管審計規范體系,審計程序和方法缺乏明確的操作指引;四是高管審計質量控制體系不完善,業績指標過于簡單,考核面窄,質量考核權重較低且操作性不強,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技術與方法以及后續審計的力度均有待進一步增強。
三、進一步提高高管審計增值功能的建議
從目前財產保險公司所開展的高管審計情況來看,高管審計的增值功能還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筆者的建議如下:
(一)重新進行自我定位,提高對高管審計的認識
高管審計應當從過去傳統的查錯防弊職能角色轉變為提供增值的咨詢顧問,以獲取管理層的充分信任,提高被審計單位對高管審計的認識。要實現這一轉變,可以做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拓展審計的職能范圍,側重咨詢類活動,提供解決問題方案與改進風險管控的建議,并將單的事后監督逐漸轉變為事前、事中防范;二是打造學習培訓開放平臺,疏通與業務部門交流互動的渠道,建立培養公司未來管理層的基地;三是積極向各級管理層宣傳高管審計,充分展示高管審計在改進經營程序、增進部門交流、加強風險管理等諸多方面對經營業績所產生的積極影響。
(二)推廣實施控制自我評估,參與公司核心流程改造
高管審計可以通過推廣實施控制自我評估,積極參與公司各項核心流程改造。這有利于公司管理層承擔運行和維持內部控制的主要責任,使高管審計由“獨立的問題發現者”變成“推動公司改革的使者”;同時,可以使員工、高管審計人員與管理層共同承擔內部控制評估的責任。通過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公司可以充分調動管理人員和員工的積極性,使員工更加了解自己對內控的責任。由于從一線員工那里更容易發現內控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點,而且問題和建議由員工自己提出,后續的改進方案更容易推行,公司的內部控制意識、風險意識將得到加強。
(三)加強高管審計的自身建設,提高增值服務質量
高管審計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加強自身建設:一是建立符合經營管理實際狀況的有效的高管審計模式,推廣遠程審計、非現場審計及后續審計等;二是持續改進高管審計的技術與方法,加大審計系統的開發與使用,逐漸用大數據技術取代抽樣技術;三是定期組織職業培訓和后續教育活動,建立與業務部門的崗位輪換制度,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四是充分整合公司內部的所有資源,持續推動審計集中改革,合理利用外部資源;五是建立科學合理的獎懲制度,充分利用平衡計分卡來衡量高管審計的業績;六是建立健全高管審計質量控制體系,保證質量控制的有效、持續執行。
(作者單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監察稽核中心)
參考文獻
[1] 皇甫臣.內部審計的增值目標及其實現途徑[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10(10):37-41.
[2] 呂宏靈.內部審計增值功效實現途徑[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9(5):103-104.
[3] 孟建軍.論內部審計的增值目標及其實現途徑[J].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培訓學院學報,2004(1):70-71.
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建議范文4
【關鍵詞】次級債;融資;互持風險
一、前言
隨著我國保險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保險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有充足的資本來支持保單負債,同時保險公司的所有者對于投資回報也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但是按照我國償付能力指標體系,保險公司普遍存在著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而作為解決償付能力不足問題的上市融資又存在周期長、要求高。隨著 2004年9《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 次級債為保險公司提供了一種新的籌資渠道, 允許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打破了一直困擾中國保險業只能依賴股權融資的瓶頸,提高了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它不僅有利于增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提高對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而且也能夠保證業務規模擴大、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促進我國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自泰康人壽于 2004 年首次發行13 億元次級債后,我國多家保險公司紛紛發行次級債,僅2009年就有10 家保險公司發行了 180 億元次級債。
二、次級債的內涵
次級債作為一種舶來品,在國內首先開始于商業銀行,對其研究也多集中在次級債的于次級債的市場約束作用及次級債定價上。在保險行業,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 年以上(含5 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發行次級債具有拓寬籌資渠道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增強市場對保險公司的約束能力、增強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和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等作用。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也基本基于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資產負債久期匹配、緩解對沖系統性風險等原因。
三、次級債中的互持風險
由于次級債金額大、期限長、不得轉讓等特征決定了其投資者只能是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又主要集中于商業銀行和其他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持有保險公司的次級債,保險公司也持有商業銀行的次級債,兩大金融機構大規模互持對方債券,或者保險公司之間互持對方的次級債都將給整個金融系統帶來重大的風險。
(一)相互持有次級債可能引發系統風險。
在金融機構互相持有次級債的情況下,各公司都可能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一旦某發行次級債的保險公司日后償付能力出現不足,其對應的債權人因為無法收回本金來償還其所欠的次級債,循環作用就會引發整個保險行業償付能力的動蕩,甚至整個金融系統的償付能力危機。形成牽一發動全身,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 很容易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金融系統風險加大。
(二)互持次級債掩藏了資本不足,但實際償付能力不斷下滑。
互持次級債把一部分負債通過技術手段名正言順地變為了附屬資本,虛增企業的監管資本,在形式上掩蓋了公司資本金不足的問題,使資本充足率達到形式上的監管要求,而通過提高資本充足率來增強保險公司抗風險能力的目的卻實際沒有實現,反而造成企業承擔的風險遠遠超過其與可動用資本相匹配的風險。
(三)相互持有次級債會引發道德風險。
目前保險公司為了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而互持的次級債,往往只是一種賬面上的數字游戲,金融機構之間根本不需要發生實質性的資金轉移,不涉及真正的利害關系,因此投資者不會過多關注對次級債募集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水平、風險狀況進行系統分析,購買次級債后,也不會繼續關注募集人的業務結構和償付能力情況。次級債發行者也不注重自身發展和風險控制,引發了道德風險。
四、防范次級債互持風險的對策建議
過度相互持有次級債會使得整個保險體系,甚至金融體系蘊含著較大的風險,因此對我國保險公司次級債,在允許其互持一定比例下,為避免過度互持的潛在風險,還要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相互持有次級債的管理。
(一)規定互持次級債的上限。
我國銀行業次級債系統風險管理中,為控制銀行次級債的互持風險,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持有的其他銀行次級債券沖抵其自身通過發行次級債券所增加的附屬資本,不沖抵部分再按照100%風險權重計算風險資產。保險公司也應該規定次級債的沖減標準,持有其他保險公司次級債超過一定額度時,要直接沖減自身通過發行次級債所增加的附屬資本。
(二)增加認購主體。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次級債的投資者主要是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而要真正提高保險市場抗風險能力,還需要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外的投資者持有次級債,相對于未來次級債巨大的潛在發行規模,單靠保險公司和銀行是無法完全吸納的,而且,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之間互持次級債也帶來了保險業的潛在風險。為此,需要拓展其他潛在的投資群體,比如企業年金、實業企業、社保基金、郵政儲蓄等,這些機構資產規模龐大,現金流量充足,同時對長期固定收益產品有著良好的投資意愿。
(三)推動保險次級債的公開發行與流通。
若保險次級債在二級市場上的流通,必要求次級債募集人定期向外公布財務和經營信息,有助于消除保險次級債募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發債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風險控制、財務狀況都會從其次級債的收益率變動反映出來,從而使發債保險公司處于市場的持續監督中,有效的防范了互持中引發的道德風險,使得公司在發行次級債的決策上更加慎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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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建議范文5
【關鍵詞】 保險公司 內部控制 建設 對策
一、內部控制概念及基本要素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內部控制是一個過程,是管理的關鍵部分。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公司發展的目標實質上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強調內部控制的建設與完善,實際上就是強調保險公司應該在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理自身經營風險的基礎上實現公司的快速、健康和穩健目標。為此,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目標應該始終與整個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目標保持一致,而且要始終圍繞公司的發展目標來設計內部控制的具體目標。因而,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目標既要體現保險公司發展戰略的基本要求和內部控制建設的理論原則,具有一定前瞻性,又要反映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的現實需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既要反映對保險公司“風險點”、“問題環節”的重點控制,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又要體現對保險公司整個經營管理過程的全“面”控制,具有一定的系統性。
內部控制體系主要由以下五方面的基本要素構成:
第一,控制環境。控制環境是內部控制的重要構成要素,是內部控制有效運行的平臺和其他控制要素的基礎,它隨著內部控制理論和實踐而不斷演變和豐富。
第二,風險識別與分析。風險的識別與分析是指壽險公司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并對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的過程。
第三,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指確保企業指令得以貫徹實施的政策和程序。控制活動通常包括兩個要素:政策和程序。
第四,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完整準確及時地獲取與企業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各種信息,并使這些信息以適當的方式及時傳遞、有效溝通和正確使用的過程,是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條件。
第五,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指壽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在一定時期內的運行質量進行評估的過程。
本文以大眾保險公司為例,研究公司內部控制現狀以及其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如何完善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現狀分析
1.控制環境
公司認識到內部稽核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了紀檢監察和稽核審計機構,修改完善了有關內控制度。大眾保險審計部門實行雙重領導的審計管理模式,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隸屬于所在公司,由總稽核或副總經理主管內審工作,同時接受總公司審計部的雙重領導。
2.風險識別與評估
公司管理委員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同時設立風險管理部,同時大眾保險公司建立了一套與風險評估工作相關的制度和流程,規定了風險評估的頻率、風險評估的要素,并采用多種方法定性和定量分析風險。
3.控制活動
大眾保險公司在業務控制領域,對產品的開發、銷售、核保核賠、再保險、單證、印鑒、檔案等業務都有嚴格的控制。此外在公司財務方面也建立了財務會計、核算、管理等相應制度。
4.信息溝通和管理報告制度
大眾保險構建了地市業務處理中心和客戶服務中心,在試點的基礎上建立了區域性的業務處理機構,積極穩步推進業務的集中管理,實現了大多數分公司業務處理和服務后臺集中到省一級,通過服務網點實現省級范圍內的無縫服務。
5.內部監督
大眾保險公司各部門經常對業務及財務系統數據進行核對,月度經營分析會成為核對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的一種機制。同時,各個事業部設有專人負責與IT部門、財務部門每月進行核對,并對差異進行跟進。
三、大眾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公司相關制度
1.管理制度和規章
管理制度是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規范和標準,是內部控制的依據,既為經營活動設計了空間,又確定了限制。大眾保險公司制定了《實務手冊》、《核保手冊》、《保全手冊》、《理賠手冊》、《咨詢手冊》等業務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科學合理的業務流程,實行了“展業、核保、契約管理、保全、理賠”分工協作的標準化、專業化管理。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對業務綜合處理系統的數據集中、財務管理系統和辦公自動化進行規范化管理。通過財務收支預算管理,加強了控制和降低經營成本。處置了一部分不良資產,建立了實業投資項目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物業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和運用進一步集中化、制度化、規范化。
2.崗位職責
公司設計了以市場為導向的職責分明的公司組織架構,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的組織機構圖及各職能部門的設置、職責、權限和工作關系,從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方面識別并規定質量活動相關崗位的能力要求,在各崗位的《崗位說明書》中加以規定,并通過教育、培訓和定期的考核,確保所有人員能夠勝任各自崗位的工作。
(二)存在問題分析
1.控制環境問題分析
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保證。我國大部分保險公司包括大眾保險,都是按行政區域設置,形成金字塔型的組織結構,實行多級管理,對內部控制的敏感度較低,并且各職能部門存在職責交叉,分工不明確,以至于總公司對分支機構不能夠有效的控制,內部控制也因此存在交叉重疊與盲點。并且公司還沒有建立起符合當代保險業發展的合理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與之相適應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也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2.控制活動環節問題分析
大眾保險公司制度制訂很好,但執行力較弱。簡單的認為內部控制建設就是等同于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匯總,而沒有把內部控制建設作為內部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加以重視,把管理和內控建設混淆,認為做了整章建制就等于建立了內控機制。常言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但有了規矩,如果沒有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即使內控制度再好再完備,也只是紙上談兵,制度本身的約束力大打折扣。
3.問責制度執行缺位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主要執行部門是財務部門及相應的管理部門,內部控制的工作程序、結果都需要監督。
由于保險公司的特殊性質,外部公共部門對保險公司也進行監督。外部監督主要是公共部門中的有關行政部門進行的。公共部門不能直接和完全參加保險公司的業務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的依據通常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報告,使監督不能深入,導致一些監督活動有效性低。
此外大眾保險公司缺乏完善的有操作性的問責制度,問責追究流于形式。要盡快建立和落實內控制度建設與執行問責制,也就是對有制度、有要求而不執行的,要追究執行者責任;對有制度而不要求、不堅持的,要追究管理者責任;對于有問題該查未查或未查出的,要追究檢查者責任;對于查出問題不按規定及時處理的,要追究領導者責任。
四、加強我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建設的策略
(一)控制環境優化建議
首先,進一步優化保險公司股權結構。應注意積極推進公司股權結構多元化,使股東之間的監督制約作用多元化。對股份制保險公司,要注意控制素質較差的股東的持股比例。引入國際戰略投資者,發揮國際資本的監督作用;推進保險公司規范上市;推行員工持股計劃,使公司與員工的利益緊密結合。其次,加強董事會的功能。強化董事會董事的義務、責任,使董事長與總經理的職責應分開,董事長負責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總經理負責具體的組織實施,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職權,發揮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
(二)控制活動環節優化建議
首先,建立健全內部監督體系,尤其重視審計委員會的設置。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監督體系應當包括在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在總公司一級設內部審計部門以及在分支機構設立二級機構審計部。
其次,注意轉化內部審計的職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和服務的職能,改變過去只重視監督職能,忽視服務職能的習慣。
第三,加強內部審計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配備適當的人員。不能僅憑公司規模來決定審計人員的數量。應根據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能、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工作量確定人員編制。這需要公司對內部審計的職能、目標、具體工作細則有清晰的把握。
(三)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審計監督在內控體系中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如果缺乏審計監督或者監督不力,對于內控體系建設方面,就缺少了推動作用。因此,保險公司需要首先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在次基礎上還要充分發揮審計功能,提高審計工作的主動性和預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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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建議范文6
(一)關于保險監管失靈的解釋
根據契約理論的分析思路,保險監管失靈問題實質上是契約激勵性的扭曲,即保險監管“契約”在設計過程中沒有考慮信息約束,由此導致了保險公司激勵性的失衡。信息不對稱以及保險監管任何良好的愿望與理性都具有一定盲目性,以此為基礎所采取的手段也就不能彌補市場缺陷,便產生了保險監管失靈的現象。
(二)我國的保險監管失靈風險
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我國牢固樹立了與時俱進的科學監管理念,初步確立了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保險監管失靈的條件在我國還依然存在。依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我國的保險監管失靈風險首先來自于是否遵循了保險運行的基本規律。任何片面夸大保險監管的主觀能動性或者否認保險監管的主觀能動性的行為,都會造成保險監管失靈;任何不遵循市場規律和監管規律的保險監管實現機制,也同樣會造成保險監管失靈。其次,組織結構的缺乏彈性、保險監管工作重疊資源浪費等因素依然是我國保險監管失靈風險的主要影響因素。
二、監管效率
(一)監管效率的涵義
狹義的保險監管效率是指保險監管機構發現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并合理處置這些問題的監管工作效率;廣義的保險監管效率則包括保險監管機構在維持金融市場尤其是保險市場穩定中所發揮的作用。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和可行的,即實現保險市場的收益與成本差額實現最大,使保險市場效率達到最優。從兼顧市場公平角度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能夠維護保險市場公平有序和適度競爭,實現保險監管“公平、競爭、穩定、高效率”的監管 目標。
(二)保險監管效率分析
保險監管效率分析包含兩部分: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管效率和監管對象即保險公司的運營效率。保險監管機構本身應具備以下特征:機構設置合理,部門之間能夠協調各項工作,監管框架和監管法律、法規充分、適當和透明,不僅考慮到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兼顧投保人的利益和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監管者的監管效率主要表現在監管者是否能通過選取適當的指標恰當地審查各家保險公司的風險水平,采取的監管手段和運用的分析方法是否能夠有效地判斷和發現問題。同時針對整個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出臺相應的措施,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及時有效的防范。對被監管的保險機構效率評價標準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潛在的保險負債的能力。保險公司作為保單持有人資金的管理者,其資產的絕大部分是用于未來賠償或給付的。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嚴格監管,以保證保險公司有充足的償付能力,最終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于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2、對經營業績的監管
對保險公司經營業績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保險經營管理的幾項重要指標是否得到有效改善和保持相對穩定,如承保能力、盈利能力等。有效的保險監管將有助于保險公司業績改善和提升。如果業績得到有效改善,應該可以確定保險監管是有效的。足夠的承保能力是保險公司長期穩健經營的基礎,是實現保險公司發展戰略的前提條件。決定承保能力的主要因素是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自留風險能力和獲得再保險的能力。盈利能力通常表現為一定時期內企業收益數額的多少及其水平的高低。通過對盈利能力的分析,可以發現經營管理環節出現的問題。
三、規避監管失靈、促進有效監管的策略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近年來己經取得了積極進展,制度體系已經基本搭建。下一步的關鍵是補充、完善和落實。(1)要嚴格執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公開披露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切實保障保險投資人和保單持有人等相關利益者的知情權,從而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2)要動態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提升償付能力的動態監測水平。積極引進現金流量測試(CFT)或動態償付能力(DST)測試,實時評估各種風險因素對保險公司未來財務實力和償付能力的影響,提高保險監管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的會計和精算標準,加快保險會計和精算標準的國際化進程。
(二)加強公司治理監管
(1)優化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實現股權多元化。(2)規范保險公司股東行為,引導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在投資入股保險公司前,要嚴把入口關,確保保險公司主要股東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較強的可持續出資能力,支持保險公司改善償付能力;在經營管理中,要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強化信息披露;不得利用大股東的特殊地位損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3)提高高管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其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董事、獨立董事、監事、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等重要崗位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同時還要完善高管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督促保險公司建立經理人的績效評價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
(三)引入適度的監管競爭
監管法制化和規范化是保險監管機構在社會公眾監督約束下的自我完善。事實上,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的不斷增加,保險產業鏈條的不斷裂變、衍生,當過去嚴格或者放松的監管無法進一步促進保險業的發展而風險開始積累時,原有的監管邊界就不再合理有效。因此,需要尋找一種更為合理的方式解決監管范圍和監管方式問題。從國際經驗看,一種可能的解決方式就是引入監管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