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范文1
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或個人合伙企業,自從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在分稅制情況下,不僅要到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而且還要到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稅務機關要給予行政處罰。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范文2
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不斷推進制度創新,深化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和監管方式改革,進一步提高監管執法水平
一年來,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在認真總結和鞏固擴大幾年來制度創新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礎上,扎實推進各項監管制度改革,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能力進一步提高。
(一)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改革階段性目標提前實現
截至目前,全國已有36個副省級以上工商局與總局實現了聯網,通過聯網共擁有897.1萬戶企業的基本信息;全系統已對671.35萬戶企業實行了企業信用等級分類,分類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63.43%。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增加了企業信用的透明度,促進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了部門間的橫向交流,提高了維護市場秩序的整體合力;提高了監管執法效能,發揮了全國工商系統整體監管優勢;規范了監管執法行為,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全面開展
截止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區、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了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一些地方還將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與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結合起來,納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大格局中,提高了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效率和動態監管水平。
(三)商品準入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全國大部分地方實施了以食品為重點的商品市場準入制度改革,進貨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購銷臺賬制度、市場開辦者責任制度、銷售商品質量承諾制度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商品準入制度成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把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關、把不合格商品堵在市場門外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在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農資市場監管等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12315行政執法網絡體系建設穩步推進
總局制定了《關于大力推進12315行政執法網絡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各地結合當地工作基礎,穩妥推進了12315行政執法網絡體系建設。一些信息化建設較好的單位,12315行政執法網絡體系建設已取得可喜的成績,體系在提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水平方面已顯現出重要作用。
(五)信息化建設取得明顯進展
逐步建成了以企業登記和信用監管、商標管理、12315體系為主體的信息網絡體系,提高了現代化管理水平。
二、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作用,為促進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在深化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和監管方式改革,進一步提高監管執法水平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大力加強法制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以“三項整治”為重點,強化市場監管,加大執法力度,繼續推進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為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一)加強法制建設,為整頓規范市場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完成了《禁止傳銷條例》、《直銷管理條例》的起草,已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已修改完成,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出臺了《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協助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召開了《反壟斷法》國際研討會并已形成草案;《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商標法》等法律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商標條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和修訂工作正在緊張有序地進行。
(二)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按照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的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改進管理,優化服務,積極促進國有集體企業改組改制,大力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和外商投資企業發展,認真做好港澳個體工商戶登記服務工作。同時,堅決取締無照經營,嚴肅查處“三無”企業。全系統共查處無照經營案件59.9萬件。
(三)認真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大力支持區域經濟和農村經濟協調健康發展
一是積極支持區域經貿活動,加大了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力度。參與支持舉辦了“中國中小企業博覽會”、“東西部合作與投資貿易洽談會”等商貿活動,推動泛珠三角地區廣泛開展區域合作,為促進東中西部良性互動、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二是制定實施鼓勵政策,加大了支持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力度。三是進一步推進了東部地區執法協作,加大了促進東部地區加快發展的力度。四是認真貫徹中央1號文件精神,加大了支持“三農”工作力度。積極開展了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注冊保護工作,促進了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大力培育發展農村經紀人,扶持發展“訂單農業”,加強涉農合同監管,努力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四)切實執行國家積極就業政策,進一步促進了就業再就業工作
一是認真落實就業和再就業優惠政策,進一步優化管理服務,積極引導下崗人員和高校畢業生轉變擇業觀念,從事個體私營經濟,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二是積極支持鼓勵個體私營企業吸納下崗人員和高校畢業生,支持國有集體企業開展多種經營安置分流人員,支持發展社區餐飲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拓展了就業空間。三是充分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作用,開展咨詢服務,加強技能培訓,提高了下崗失業等人員的就業再就業能力。四是加強對勞動力市場和各類勞務中介機構的監管,嚴厲打擊騙取求職人員信息費等欺詐行為,創造了良好的就業再就業環境。
(五)突出重點,標本兼治,盡職盡責完成整頓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任務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共查處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171.41萬件,總案值286.37億元。一是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形勢進一步好轉。二是深入開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行動,加大了商標侵權案件查處力度。三是集中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了廣告行為。四是嚴厲打擊了各種違法經營行為。
(二)
2006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將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深入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監管服務職能作用,積極促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繼續推進法制建設和制度創新,著力提高監管執法效能;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為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市場監管新體系做出不懈努力。我們的改革重點是:
一、加快立法立規步伐,進一步健全市場規則
根據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適應“十一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十一五”立法規劃,積極促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繼續做好制定《商事登記法》、《反壟斷法》的有關工作,積極做好《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抓緊制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商標條例》等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繼續推進監管方式改革
近年來工商系統推行了一系列監管方式方法改革,已取得階段性成效。今后一段時間,我們將在鞏固、完善、提高上下功夫。
(一)繼續深入推進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建立健全全國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網絡
2006年,是工商系統實現企業信用分類監管5年工作目標的攻堅年。我們將繼續擴大聯網范圍,爭取實現90%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副省級市工商局與總局聯網,為實現2007年全國聯網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同時,將在強化聯網應用方面下功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能機構將按照已下發的《關于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聯網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誰主管,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及時采集業務工作中生成的企業信用數據,進一步充實全國黑牌企業數據庫,并充分使用全國企業信用共享數據,在對市場主體準入、退出及市場經營行為監管中,發揮整體職能作用,加強對轄區內企業的監管。
(二)繼續推進和完善流通領域商品準入制度改革
2006年,工商系統將在總結流通領域商品準入制度改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以食品及涉及消費安全的商品為重點品種,以農村為重點區域,推進和規范流通領域商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協議準入、商品質量承諾、不合格商品退市以及市場開辦者質量管理責任等自律制度,進一步完善流通領域商品準入體系,擴大商品準入制度的覆蓋面,促進商品準入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繼續推行和深化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監管改革
2006年,工商總局將制定出臺《個體工商戶委托登記管理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分類監管指導意見》,規范委托授權登記和分類監管的形式、程序和標準,將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監管工作統一納入企業信用監管平臺,建立和完善個體工商戶委托登記和分類監管機制。
(四)繼續推進12315行政執法網絡體系建設和應用工作步伐
2006年,全國工商系統將按照總局《關于大力推進12315行政執法網絡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加大建設和應用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12315行政執法監管體系,規范工作程序,建設具有“相對集中受理、分工協作辦理、應急指揮調度、信息匯總分析”功能和運行機制的12315行政執法監管體系。以建立消費維權“一會兩站”(鄉鎮建立消協分會,行政村、居民社區建立消費者投訴站和12315聯絡站)為重點,大力推進12315進農村、進村鎮,把工商市場監管觸角延伸到鄉鎮、農村,有效地維護農村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好農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努力創新監管機制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范文3
以核準登記的商業名稱為主要內容的標牌、匾額(商號類店堂牌匾),尤其是一些商業老字號標牌,雖然也有傳遞信息、樹立形象、招徠顧客而自我宣傳的作用,但它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載明其店堂、企業的名稱(或者簡稱為“商號”),因而是個體工商戶、企業作為商主體而存續的基本人格標識,統稱為商業名稱。商主體因其商業名稱而擁有商業名稱權。在商法學上,商業名稱是商主體據以相互區分的基本人格標識,包括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等。商業名稱具有諸多特點。首先是其具有符號性和附屬性。商業名稱是一組由多項要素構成的文字符號,是商主體的外在人格標識。商業名稱必須依附于一定的商主體而存在,具有附屬性。其次,商業名稱還具有唯一性、一致性和基本性。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便于管理,法律一般規定一個商主體只能有一個商業名稱,相比之下,商主體可以使用和注冊多個商標,或進行多個冠名。商主體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保持一致性。商業名稱是商主體設立和存續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之一,也往往是其他商業標識(如商標、商譽、冠名、股票名稱等)衍生的基礎。此外,商業名稱一方面是商主體的人格標識,另一方面也具有財產性,可作價評估,是商主體的營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轉讓或授權其他商主體使用。①商業名稱的這些屬性決定了其與商業廣告存在明顯的差異:第一,兩者的功能不同。前者主要用于表明商主體的人格,以區分于其他商主體,而后者主要用于推銷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第二,兩者的地位不同。二者在商主體的運營中均具有重要地位,但前者是商主體存續的基本標識,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對前者具有依附性。第三,兩種的內容不同。前者主要是說明商主體的基本信息,其內容依次為商主體所在行政區劃、商號(字號)、經營內容、組織形式,而后者則是介紹和提供商主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質量等營銷信息,借以激發或強化消費者的購買意識,往往也同時提供商主體的商業名稱、通訊方式等其他信息,在內容上上明顯較商業名稱更為豐富和復雜。第四,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前者通常是以文字形式出現,有的還伴以圖案及色彩加以修飾或強調,而后者的表現方式則不拘一格,豐富多樣,按其媒介方式可分為印刷廣告、電子廣告、直郵廣告、戶外廣告、銷售現場廣告、網絡廣告以及其他廣告形式,并隨社會經濟和文化科技的發展而不斷呈現出新的形式。最后,兩者所處位置也有所不同。前者一般顯示于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店堂牌匾及對外宣傳中,后者以其媒介方式而顯示于各種載體,以便最大程度地推銷其商品或服務。因此,基于商業名稱和商業廣告的功能及其他方面的顯著區別,二者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規,前者所適用的應是以《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商業名稱類管理法規,而后者則應適用于《廣告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各類專門性法規、規章。當然,二者也存在聯系,比如一個有效的商業廣告應當清晰地指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亦即商主體的名稱是誰,這樣商業名稱往往成為商業廣告中的一個組成元素。有的廣告中僅僅顯示商業名稱,而沒有其他廣告元素,或雖附帶有廣告用語或圖案,但整體上仍以商業名稱的顯現為其主要功能,且這樣的招牌置于門店上方或側邊,被城管部門稱為“門頭廣告”,并將其作為戶外廣告的一種而收費。實際上,如上所論,這樣的招牌不應作為商業廣告處理,而是商業名稱權的正當行使。況且,從物權法的角度而言,商戶在其門店上懸掛此類招牌,是其對建筑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種體現,并無所謂占據城市廣告資源空間之說。②據上所論,就“最高發院”這樣的店招而言,以《廣告法》予以規制在執法依據上顯有不妥,———盡管后者在相關條文中具有與被規制對象(“最高”)近乎一致禁止性用語“最高級”。③如前所論,只有明確被規制對象的基本定位,才能抵制法律條文的字眼誘惑,才能避免機械執法的危險。或許正是由于商業標牌、匾額所載內容在實踐中的多樣性、復雜性,以至于《答復》本想對這一工商執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予以澄清,但同時又不適當地擴張了《廣告法》及相關法規的適用范圍。在具體執法中,應以《辦法》的立法意旨為準,何況《辦法》較《答復》在行政立法形式上更為正式和規范,也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二、戲仿商業名稱并非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
“最高發院”之類的商業名稱之所以被禁止或查處,從公開報道來看,除了如上海工商管理部門認為是因其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之外,還有的認為是“發院”與“法院”相似度較高而違反規定。比如福清市民張某近日在福清城區開了個美發店,也取了一個很有“創意”的名字“最高發院”,并且為此花了兩千多元制作了大招牌掛了出去,但之后到福清市工商局進行注冊登記時,由于名稱不規范,無法通過注冊登記審核,張某不得不為理發店重新取了一個名字,早已做好的招牌也只能拆下重做。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該理發店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個體工商戶,取名為“最高發院”,與國家機關“最高法院”相似度較高,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原文如此)的相關規定,所以未予批準。①這一規制路徑依循商業名稱類法律規范而未依據廣告類法律規范,在法律適用上顯然更為確切。但不無疑問的是,在具體判斷中,認為理發店取名“最高發院”與國家機關“最高法院”相似度較高,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而未予批準,是否妥當呢?本文對此持否定態度。應予明確的是,所謂“最高發院”與“最高法院”相似度較高,實際上是指前者以后者的諧音作為店名,構成對后者的滑稽模仿(parody),簡稱“戲仿”。前已述及,戲仿是文學創作中的常用手法,通常是指在自己的作品中對其他作品進行借用,以達到調侃、嘲諷、游戲甚至致敬的效果。戲仿不同于抄襲、剽竊他人作品,戲仿也不同于誤用語言文字。此外,戲仿同各種改編或野史式的“戲說”的差異,主要不在形式和技法,而在它對原作的摹仿、戲謔和批評的社會意義,亦即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文藝傳統、言論自由等公共利益及憲法價值。②關于戲仿,涉案法律糾紛主要有作品戲仿、商標戲仿等,前者如胡戈戲仿電影《無極》等影視題材而制作短劇《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無極》導演陳凱歌聲稱要胡戈,后者如LV訴美國寵物玩具生產商HauteDiggity Dog公司生產的名為“可咀嚼的威登”(ChewyVuiton)狗玩具包侵犯商標權、版權及商標淡化糾紛案。上述戲仿,評論者和裁判者以“改造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合理使用”等作為侵權抗辯是由,③而對戲仿多持較為寬容的立場。④在商業名稱領域,類似“最高發院”之類的戲仿并不少見,但很少引發糾紛,原因在于,現實生活中商業名稱類戲仿對象以成語、常用語或機構名居多,類似的還有理發店名“發改委”、飯店名“無餓不坐”、“川越食空”等,而專門戲仿他人商業名稱的較少,故不像戲仿商標或作品那樣引起與他人的權益沖突,但會涉及工商行政執法管理及語言文字規范管理的問題。在工商行政管理中,上述案例的媒體報道中提到工商管理部門認為“最高發院”與“最高法院”相似度較高而“違反相關規定”,其中所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應系《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之誤,但未明確指出依據哪一條款進行處理。在商業名稱類管理規章中,與此相關的條文有《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11條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二者規定了商業名稱中不得包含的內容和文字,包括: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尚未列此項);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在上述禁止性規定中,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屬于開放性預留條款之外,在其他列舉項中,公序良俗貌似與其他禁止項并列,但對其地位應有充分認知。“公序良俗”作為一種包容性強、適用范圍廣的法律原則,“其作用在于彌補強行性和禁止性規定之不足,以禁止現行法上未作禁止規定的事項”⑤,將其融入商業名稱的禁止性規范,實際上在整條規范中發揮著具有一般性條款的兜底功能。同時,由于其內涵和外延較為模糊,尚需通過對這一原則的價值補充來彌補相應的法律漏洞。⑥在結合個案規制的價值補充中,應首先考慮同條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條款,其次考慮關于公序良俗原則的通常認知。此外,有人認為不規范的店招用語會對人們尤其是青少年學習使用規范漢字造成不良影響。這種擔憂雖然不無道理,但通過觀察和思考現實生活可知,這種擔憂其實并不必要。試想,如果絕大多數人果真以戲仿商業名稱為是而認被戲仿的規范用語為非,那么,只能說我們語文基礎教育還不夠成功,因為它不能使受教育者辨別常識性的是非對錯,也不能正確地理解現實生活中的戲仿事例;另一方面,我們也只能說這樣的戲仿創意也乏善可陳,因為它根本沒有達到戲仿的效果,店主一定會為此哭笑不得。這也反證了戲仿與不規范使用漢字的不同:前者是在有意識地正確使用錯別字,后者則是在錯誤地使用錯別字(通常是無意識地);前者具有與被戲仿對象不同的表達意義,能夠達到新的更好的使用效果,后者毫無意義,只能達到錯誤失敗的使用效果;相應地,前者應當受到肯定、鼓勵和寬容,后者應當受到否定和禁止。對于不合通用語言文字規范的商業名稱,應當區分戲仿的商業名稱與非戲仿的商業名稱,而非一概取締。基于此種認識,戲仿商業名稱并非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故執法實踐中以此來禁止“最高發院”之類的商業名稱缺乏充分依據。
三、戲仿對象之于戲仿的合規性判斷
那么,是否所有的戲仿商業名稱均得使用呢?雖然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不足以成為禁止依據,但在對公序良俗的價值補充中還需要考慮是否存在其他禁止性事由。依據上述《辦法》和《規定》,還有與此相關的其他備選依據,不過,在價值衡量上,各項規制選項的辨識程度還是有所不同。比如,我們很難說“最高發院”的店招“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畢竟,以“最高發院”作為理發店的名稱,雖然可能與慣常的理發店名稱有異,但任何稍具生活常識的社會成員應當不難覺察到“最高發院”只是“最高法院”的諧音而已,理發店與人民法院之間無論是在外觀、裝潢還是在業務程序、社會性質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差異,所以這樣的店名一般不會招致人們的誤解,也談不上是對顧客的欺騙。類似地,若言其“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也難以令人信服。除此之外,在執法實踐中,執法部門認為“最高發院”與國家司法機關“最高法院”相似度較高而應取締,實際上是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11條第五項、《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四項分別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或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的內容和文字。嚴格說來,“最高發院”并未明確使用“最高法院”這一國家司法機關名稱,而且嚴格說來,法院是否屬于禁止性規范中的“黨政軍機關名稱”也不無疑問。這些理由似乎也都支持對其采取允可的執法態度。但是,綜合來看,“最高發院”的店名實際上是對“最高法院”的戲仿,而這種戲仿與對其他成語、常用語的戲仿有所不同,因其涉及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沖突,尤其是法律法規中明確禁止的國家司法機關,不利于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在國家社會中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也不利于人們對理發店本身經營性質的準確認知,因此應予取締。與此相比,有的飯店取名“川越食空”(戲仿“穿越時空”),但并不涉及特定的利益相關方,也缺乏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有力依據,對此就不應予以禁止。再如,有人戲仿歌曲《快樂老家》為自己的餐館取名為“筷樂老家”,涉及第三方利益,似有侵權之嫌。但是,“快樂老家”作為一個一般的作品名稱或作品標題,其本身并不具有突出的獨創性和可識別性,難以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這也是知識產權法上的一般認識。③至于法院是否屬于禁止性規范中的“黨政軍機關名稱”的疑問,本文認為,所謂“黨政軍機關名稱”中的“政”,是指“政府”,而“政府”本身實際上存在多種解釋的可能,既可在狹義上指專司國家行政權力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即“administration”,也可如英國《大眾百科全書》在廣義上泛指一切政權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一切公共機關(government)。如果以第二種含義理解,則作為司法機關之一的法院自然也在政府的范圍之內,自然應當納入上述商業名稱管理法規中禁止性情形中的“黨政軍機關名稱”的行列。總之,“最高發院”作為戲仿商業名稱,雖然與慣常用語不同,但在公序良俗原則的價值補充上,并非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但是,由于其戲仿對象涉及法規明確禁止使用的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名稱,故不符合商業名稱的法律規范,應予禁止。
四、結語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范文4
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內容全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經營性網站備案行為,保護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實現通過互聯網信息、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以及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等經營性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的并擁有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域名的電子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備案,是指經營性網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網站的首頁上加貼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并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申請經營性網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權;
(二)網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范: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核準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
第七條 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復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后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 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前期準備
1、申請者向通信管理部門申領《ICP許可證》。
2、申請者取得《ICP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的經營范圍。
(二)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申請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網站的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服務器所在地地址、聯系辦法等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三)準備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2、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應提交全部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及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對網站所有權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所提交的復印件或下載的材料,均應加蓋申請者的公章。
(四)送達
1、將書面材料通過郵寄或當面方式送達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郵政編碼:100080)。
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書面材料應于完成在線申請程序后30日內提交。逾期提交視為未申請。
3、申請者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
(五)備案確認
1、確認在線和書面申請材料的內容齊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備案網站名稱存在事實或法律沖突的,終止備案申請,并將終止原因告知申請者。
3、符合備案的申請,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該網站備案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4、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所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持有異議,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主張權利人所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主張權利人已辦理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誤認。
(3)使用了主張權利人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且有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權利人對申請備案的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處置。
(1)對證據充分的有效異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中止相關網站申請備案的程序。
(2)對網站所有權和網站名稱所有權提出異議的,異議方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網站名稱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照有關的民事判決結果,恢復網站備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統一制作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
(六)安裝備案電子標識
網站所有者應于15日內將備案電子標識安裝在網站首頁的右下方,并將其鏈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三章 變更、轉讓和取消
第十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于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有關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變更程序。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變更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2、涉及域名變更的,應提交加蓋變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變更后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3、涉及增、減網站所有者的,應提交對網站所有權約定的證明材料。
涉及增加網站所有者的,還應提交新增所有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ICP許可證》復印件。
4、涉及網站名稱變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變更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經營性網站變更申請后,將變更后的備案情況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轉讓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轉讓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出、受讓雙方公章的《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2、加蓋受讓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受讓方《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受讓方對所轉讓網站的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受讓方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轉讓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已備案經營性網站的轉讓申請后,將網站轉讓后的相關信息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取消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取消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應加蓋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取消申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網站取消申請后,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
2、網站應于申請之日刪除其主頁上的備案電子標識。
第四章 注銷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營性網站所辦理的備案自動注銷。
(一)備案得到確認后60日內,未在網站主頁上加貼備案電子標識的。
(二)網站所有者未通過企業年檢被吊銷的。
(三)網站所有者注銷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銷的。
(四)網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后,未能按期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手續的。
(五)網站轉讓后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轉讓手續的。
(六)網站停止運營后30日內,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手續的。
第十五條 對于注銷的網站備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并將相關注銷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對冒用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備案網站頁面公示的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應與提交備案信息相符。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范文5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國、地稅個體零散稅收聯合征管專門機構(個體零散稅收服務站,以下簡稱為“服務站”),實行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信息化支撐的聯合監管機制。依托“服務站”,充分發揮社會征管資源作用,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取得納稅人滿意度提高、稅務機關稅源控管力度加大、政府財政收入增加的“多方共贏”的局面。
二、服務站場所、人員及經費管理
(一)辦公場所。服務站按照方便納稅人、有利于控管的原則分期設立。前期在新南街道辦事處和浦東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各設一個服務站,名稱分別為“區個體零散稅收朝陽路服務站”、“區個體零散稅收民主路服務站”。朝陽路服務站主要負責新南街道辦事處、新東街道辦事處、新海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個體零散稅收服務工作,民主路服務站主要負責浦東街道辦事處、路南街道辦事處、浦西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個體零散稅收服務工作。后期逐步在各街道辦事處、鎮分別設立服務站。“服務站”具有獨立的辦公場所,設立專門的對外服務窗口,統一門牌裝潢字號,配備相應的電腦、辦公桌椅等辦公設施。
(二)人員組成。各“服務站”負責人由相關街道協稅辦主任兼任,國稅分局、地稅分局派駐專職干部合署辦公,代征人員由各街道在機關內統一調配或聘用居委會干部,不足部分也可向社會公開招聘,原代征人員可擇優錄用。對前期沒有設立服務站的街道辦事處,實行人員集中辦公制度(每個街道暫定為2人),新東及新海街道辦事處集中人員到朝陽路服務站辦公,路南及浦西街道辦事處集中人員到民主路服務站辦公。
(三)經費管理。“服務站”經費來源由稅務代征手續費和區級財政補助兩部分組成。財政補助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街道按規定對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服務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障繳費、公用經費、設備購置以及考核獎勵等支出。
三、網絡系統建設
開發《區個體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統,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各街道“服務站”與國、地稅等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系統軟件、硬件(服務器等)由區財政統一政府采購,各街道“服務站”的硬件、網絡和系統日常維護費用由各街道負擔。通過《個體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管理》系統,改變現有的個體征管模式,建立新型個體零散稅收社會化征管網絡,實現個體零散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社會化。
四、工作職責
(一)代征稅款
1、國、地稅共管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款,地稅直管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款。
2、代征代售發票、代開普通發票應納稅款。
3、私房出租戶繳納稅款。
4、臨時經營戶繳納稅款。
(二)稅款結報
依法向稅務機關報送代征稅款申報等資料,并及時結算代征手續費。
(三)代售發票
根據稅務機關核定的發票領購資格和納稅人的申請代售發票,收取工本費。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定期辦理票款結報手續。
(四)信息平臺
“服務站”負責委托代征信息系統前臺的各項具體操作,手工收取的零散稅款必須進入代征信息平臺匯總繳納。代征的各項數據信息必須及時通過網絡向國、地稅機關回傳反饋。“服務站”會同國、地稅機關加強計算機網絡設備的維護管理,確保信息系統安全暢通。
(五)票款保管
加強辦公場所的稅票、發票、稅款的保管,定期盤點核對檢查,設立必備的安全設施。
(六)稅務管理
1、督促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每月申報期內申報提醒、催報催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異常信息。
3、對管轄范圍內的新開業戶、注銷戶、非正常戶、停業復業戶、漏征漏管戶加強巡查,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信息。
4、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開展定額核定、發票供票資格認定、注銷、停業復業、非正常戶等稅務審批的調查核實。
5、負責督促納稅人辦理銀行扣繳申報事宜,實現納稅人使用一張銀行卡繳納國、地稅稅款,保障國、地稅稅款一起征收入庫。
6、接受、傳遞納稅人有關涉稅資料,并負責國、地稅相關回復資料的傳遞和發放。
7、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加強稅法宣傳,普及稅法知識,提高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提高依法納稅意識。
8、負責國、地稅戶管差異信息比對,并提請稅務機關修正。
9、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其他稅收管理工作。
五、委托征管內容
(一)聯合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共管戶的稅務登記、變更登記由所屬國稅分局受理,辦理后將相關數據傳輸至委托代征信息平臺,并及時將共管戶資料傳遞到相應的地稅分局。地方稅收直管戶的開業和變更登記,由所屬地稅分局受理,辦理后將相關數據傳輸至委托代征信息平臺。個體工商戶有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行為的,由主辦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及時傳遞處罰資料。
(二)聯合定額核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和《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國稅發〔〕27號)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共管戶的定額由國稅分局和地稅分局聯合調查、聯合核定,雙方核定口徑一致、定額標準一致,定額聯合在委托代征信息平臺共享,逐步實現國、地稅共同下達定額通知單。
(三)聯合停、復業管理。對國、地稅共管戶停、復業事項,由所屬國稅分局受理,并于次日將相關數據傳輸到委托代征信息平臺,資料一周內通過委托代征機構傳遞到相應的地稅分局。地稅直管戶停、復業事項,由地稅分局負責辦理,并于次日將相關數據傳輸到委托代征信息平臺。
(四)聯合注銷管理。對于共管戶稅務登記注銷事項,由所屬國稅分局受理,受理后次日將相關信息及時傳遞到委托代征信息平臺,在國、地稅雙方確認已結清稅款、繳清發票后,由受理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注銷后次日將正式注銷信息傳遞到委托代征信息平臺,相關資料一周內通過委托代征機構傳遞到相應的地稅分局。地稅直管戶的稅務登記注銷事項,由地稅分局辦理,注銷后次日將正式注銷信息傳輸到委托代征信息平臺。
六、國、地稅機關的監管職責
國、地稅機關對“服務站”等代征單位負有業務監管指導職能,“服務站”應服從主管國、地稅務機關的業務監管和指導。
(一)加強個體零散稅源調查與管理,健全稅收管理員制度,定期排查漏征漏管戶,建立健全個體零散稅源信息庫。
(二)采取現場巡查、“蹲點”調查、稅務約談、納稅評估等方式,合理核定納稅人的稅收定額,利用稅收專欄、網站、電視或報紙等媒體定期公布納稅人的稅收定額和實際納稅情況,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三)國、地稅機關聯合與各街道辦事處、鎮等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并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四)適時通過計算機網絡向“服務站”提供所有個體零散稅源的應征稅款信息、稅務登記信息、催報催繳信息、協助巡查核實信息等。
(五)派駐專職稅務干部指導“服務站”日常工作,培訓“服務站”工作人員,及時協調解決“服務站”工作中提出的問題,依法處理“服務站”報告的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拒繳稅款行為及其他違反稅法行為。
(六)根據“服務站”的申請,發放相關票、證、單、書,定期辦理票款結報手續并及時解繳入庫。
(七)按規定定期向“服務站”等代征單位劃撥代征稅款手續費。
(八)與政府及工商等監管部門保持協調和溝通。
(九)因“服務站”等代征單位責任,造成稅款損失的,“服務站”等代征單位應當進行賠償。造成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導致國家賠償的,稅務機關應依法向“服務站”等代征單位追償。
(十)“服務站”等代征單位中不合格的工作人員,向其主管部門建議調崗、撤換或辭退。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農資生產、經營市場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資是指種子、農藥、肥料、農膜等農用物資。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資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農資生產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農業、工商、質監等部門是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全縣農資市場進行監管。農業部門負責種子的生產、經營監管,登記肥料和農藥的經營監管;工商部門負責農藥和大化肥的經營監管;質監部門負責農藥和肥料的生產監管。
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資的行為,嚴厲查處暴力抗法事件。
物價部門要依法查處農資價格違法行為,制止不正當的價格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監察部門依法對相關監管部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新聞宣傳部門要大力宣傳農資監管法規、質量信息、農業科技知識,及時曝光違法違規失信的農資生產經營行為。
各鄉鎮、經開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資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發現假冒偽劣農資產品要及時上報,協調處理,化解矛盾,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嚴把農資市場主體準入關。
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經營登記證》,再領取營業執照,按照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
從事農藥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經縣農業部門資格審查合格。生產、經營的農藥屬化學危險品的,必須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再領取營業執照,按照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
經營肥料及其他農資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按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
嚴禁無證、無照經營農資。
第六條建立農資產品準入制度。
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嚴禁銷售未經品種審定、無登記證、批準文號、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件的農資以及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農資。
強化農資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建設,農資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制度,即進、銷貨臺帳,進、銷貨發票,農資商品質量信譽卡,農資經營者誠信經營承諾書。
實行農資生產、經營質量可追溯制度,要求農資生產、經營者必須實行農資留樣備查制度。凡未按要求建立農資質量可追溯制度的,農資監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條實行農資質量抽檢制度。
農業、工商、質監部門要強化對種子、肥料、農藥、地膜等重要農資的質量抽檢工作。
對同一經銷商的同一批次產品,相關部門一般不重復抽檢。
第八條加強市場巡查,強化農資市場監管執法。
堅持日常管理和突擊檢查相結合,不定期對城鄉結合部、農村集貿市場上銷售的農資產品進行檢查,查處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的不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坑農害農的典型案件,整治農資市場。
第九條建立健全農資舉報投訴處理機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農業、工商、質監等監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或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監督網絡,做到反應敏捷,行動迅速,及時處理好農民群眾舉報投訴的農資案件并及時反饋。
第十條普及農資知識,增強農民群眾的自我防范意識。農業、工商、質監等管理部門應定期對農資經營者、廣大農民進行農資知識、農業法律法規培訓,并加強宣傳、咨詢工作,引導農資經營者和農民群眾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和識假能力,自覺抵制假冒偽劣農資的進入,有效地避免和減少假劣農資坑農害農事件的發生。
第十一條推行農資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制度,激勵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守法規范經營。
根據經濟戶口、市場巡查和信用記錄情況,考核轄區農資經營者自覺守法、誠信經營、履行合同和承諾等相關情況,納入信用評價系統進行評定,將農資經營主體分別確定為A、B、C、D四個信用等級,按照不同等級,實施“距離”監管:對信譽好的A級給予表彰,施行遠距離管理;對有輕微失信行為的B級給予警告,施行近距離管理;對違法生產、經營假劣農資一次、比較嚴重失信的C級依法給予處罰,施行零距離管理;對違法生產銷售假劣農資兩次以上、嚴重失信的D級依法給予從重處罰并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效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二條積極探索建立農資產品質量網上監管平臺,實現農資市場監管的網絡化和信息化。依托現有的網絡資源,建立網上監管平臺,重點是設立市場經營主體信息欄、市場監管信息欄、產品質量備案查驗欄、產品信用公示欄、經營者信用分類公示欄、典型案件示范欄、農資消費警示欄、農資價格公示欄等專題欄目,通過這一平臺,匯集農資生產、經營者及其所生產、經營的全部重要農資生產廠家的產品價格信息和產品質量信息和全部的監管信息,為實現信息溝通、上下聯動、增強監管效果提供保障。
第十三條積極探索完善問題農資召回制、抽查結果公示制、購假先行賠償制等制度,構筑農資放心消費工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加強行業自律,積極培育農資生產、經營協會組織,促進規模經營,提倡誠信經營,提高農資生產經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農資,或生產、經營假、劣農資的,由農業、工商、質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拒絕、阻礙農業、工商、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等農資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銷或者變更違法行為人的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農業、工商、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農資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農業、工商、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農資生產者、經營者核發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的;
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查處或采取相關措施的;
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仍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以樹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級為名,收取或變相收取農資生產經營者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