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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爾議定書范文1
田冰馨,女,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大二法學本科學生。
一、我國相關規定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規定
根據1986“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高速傳輸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公布《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問題的解釋是,確認侵犯個人權益且后果嚴重的情況,應當承擔對受害者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的責任,并采取列舉具體權利濫用的規則。但這一規定的前提就是,只有損害到了受害者的正當權利,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方式。
2、民航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在這條規定中,《航空法》對承運人所應該承擔責任的時間做了明確的規定,即:(1)在民用航空器上;(2民用航空器上下旅游的過程中。對旅客上、下航空器的理解我國主要采用了四要素說,從時間因素、活動性質、控制因素和位置因素判斷旅客是否處與上、下航空器的過程。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我國而言,旅客航空運輸損害賠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誤工費;2、醫療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4、殘疾人生活補助費;5、護理費;6、殘疾人用具費;7、喪葬費;8、安撫費;9、被撫養人生活費;10、交通費;11、住宿費。
從這個賠償規定中可以看出,損害范圍里面沒有包括精神損害在內。但我國司法判決承認了由身體傷害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當給予賠償。在陸紅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6日判決:
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應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依據。由于美聯航的行為給陸紅精神上的痛苦和身體上的傷害,陸紅請求美聯航賠償精神損失費和撫慰金,對此而言,被告美聯航于本判決生效日起10日以內,賠償了給原告陸紅的護理費人民幣七千元、傷殘補償費人民幣18.6萬元,誤工費人民幣105877.50元、、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這是原告理應所得的賠償費用。
(二)民航局的規定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我國的責任限額制度經歷了以下發展歷程:1951年《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該條例規定,旅客的保險金額,一律為人民幣1500元。對法律責任支付的最高保險金額。在發生意外的情況下,乘客和他們的家屬不需要任何額外的支付航空公司。1989“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根據最大為每名旅客的人民幣二萬元的賠償數額的規定。
1993關于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國務院在決策規則,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根據最大為每名旅客的人民幣七萬元的賠償數額的規定。
2006年3月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00000元。
雖然我國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實際的空難理賠實踐中,理賠數額都超過了責任限額。
1988年1月18日,重慶空難,對內地旅客的保險金額和補助賠償金調整為每人8000元。
1999年,中國西南航空溫州事故中,賠償金(加上補助金)上升為12.5萬元。
2002年,中國北方航空“5·7”大連墜海事故,航空公司對每名遇難旅客的賠償調整為18.2萬~19.4萬元。
2004年,中國東方航空包頭事故賠償標準與“5·7”大連空難賠償方案基本相同,將金額調整為21萬元。
2010年8月24日發生的河南航空公司伊春空難事故中,航空公司對總計賠償了960000萬元給所有遇難的旅游。
以上所以,對照成航空旅客身體損害的事故中,航空公司都已作出相應賠償,這是規定國務院并嚴格監督執行的體制。
二、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
(一)華沙體制
調整航空運輸合同的國際條約,目前處于主導地位的是“華沙體制”。華沙體制是芝加哥公約體制之外的另一套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航空運輸規則,構成了國際航空運輸的私法體制的主干。目前華沙體制包括有下列文件:(1)1929年《華沙公約》;(2)1955年《海牙議定書》;(3)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4)1971年《危地馬拉議定書》;(5)1975年四個《蒙特利爾議定書》;(6)1966年《蒙特利爾臨時協議》、1974年《馬耳他協議》、1995年《華盛頓協議》和《吉隆坡協議》。國際民航組織(ICAO)于1999年5月起草定稿了《蒙特利爾公約》,該公約是第一部以包括中文本為作準文本的民航法公約,是華沙體制的綜合:基本上是綜合華沙體制各文件而形成的單一文本,旨在替代現有的由公約、議定書和對議定書的修訂所構成的龐雜的華沙體制,增加法律清晰度和透明度。經我國立法機構批準該公約并提交批準書后,《蒙特利爾公約》已經于2005年7月在我國正式生效。截至到2008年4月份,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網站公布的蒙特利爾公約締約國已經擴展為100個。
(二)公約的相關規定
關于乘客受傷或死亡情況下的航空承運人責任體現在公約第17條:部分旅客因空難事故死亡或者導致身體遭受其他任何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損失,這種事故是由于在航空上或者上下航空器的過程中發生的,那由這一事故導致的損失也有承運人承擔,這類責任包括賠償金額等等責任。
1、損害范圍
1929華沙公約規定了的三種損傷,死亡,受傷,或任何其他的物理傷害。死亡和受傷的,意義是明確的,沒有不確定性,和“任何其他身體傷害”包括精神損害,一直處于爭議中。1999,蒙特利爾會議分為兩種情況,即死亡和人身傷害。那么,《蒙特利爾公約》17條損害包括精神損害,在蒙特利爾外交會議上,贊成精神損害和反對精神損害的交流會一直爭吵不停。精神損害是會議的結果,作為一個獨立的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應限于被證明有涉及到嚴重的情感方面的損害范圍之內的,而對于諸如“恐懼”之類的振動現象等,航空公司不能賠償訴訟,不承擔相應責任。
在1929年《華沙公約》簽訂時,“精神損害”這一概念尚未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可,得到當時法學家們所認可的只是身體上的、肉體上的傷害。從當時對精神損害問題有規定的1896年《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的規定來看,也基本上是對侵權行為所產生的非物質損害的賠償。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精神損害問題逐漸受到重視,有些學者和法官開始對《華沙公約》第17條所規定的損害提出質疑,希望通過各種方式來證明《華沙公約》所規定的旅客的損害包括精神損害。此爭論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29年華沙公約的簽訂到1971年《危地馬拉城議定書》簽訂,其爭論焦點是華沙公約第17條的旅客的損害是否包括精神損害?在這一階段,對精神損害是否包括在《華沙公約》第17條中的旅客的損害的爭論只是理論上的爭論。該公約簽訂以后,在對旅客的賠償方面,其第17條中除“旅客死亡、受傷”外還加上了“其他人身傷害”,那么“其他人身傷害”是否包括精神傷害?“人身傷害”在華沙公約唯一正式文本中為法文“LesionCorporelle”;在法文中,找不到這個詞的確切解釋。
第二階段:從1971年《危地馬拉城議定書》簽訂到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簽訂,爭論的焦點是什么樣的精神損害應當是《華沙公約》第17條的旅客的損害并應當獲得賠償?由身體傷害所導致的精神損害應當包括在華沙公約的旅客損害構成中。這從相關國家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1973年著名的羅斯曼訴泛美航空公司案中,美國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華沙公約》所規定的損害應當是一種可觸摸到的(palpable)、可探知的(tangible)傷害。法官甚至還提出:假如羅斯曼女士因瘙癢而抓撓皮膚、導致皮膚受傷的話,羅斯曼所主張的精神損害就能得到支持。在1993年的弗洛依德訴東方航空公司案中,飛行中飛機4臺發動機有3臺停車,機長通知全體旅客作好迫降準備,后又有2臺發動機恢復工作,飛機安全地迫降在邁阿密機場。事后,弗洛依德等人以自己精神受到極度驚嚇(panic,trauma)為由東方航空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在案件的一、二審判決中,法官均判決東方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東方航空公司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馬歇爾最終得出結論:“單純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華沙公約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傷害。”這從實證主義角度發展和解釋了華沙公約,遵循這一原則的主要有澳大利亞、以色列、英國和新西蘭等國法院的司法判決。第三階段,從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簽訂到現在,爭議的焦點收精神損害人是否應該的到相應的賠償。到目前為止,對于精神損害問題,普遍形成的觀點是:首先,旅客的損害應當是能夠明顯觀察到的、可觸摸的傷害,在計算損害范圍的時候也應該包括這種損害所引起的精神損害,由某一事故或者某一事件而引發的精神方面的損害同樣是屬于人身傷害的組成部分,由于它是人身傷害所導致的,應當獲得賠償。其次,由于精神損害,導致了人體某些器官的失調,如嘔吐、腦組織被破壞、中軸神經系統的被破壞等,目前還找不到賠償的依據。第三,對于醫學上能夠證明的精神損害持“希望”的觀點,即希望醫學上證明的單純的精神損害能夠獲得賠償。2.雙梯度歸責原則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將嚴格責任原則在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問題上全面加以適用,并且確立了關于旅客運輸責任的雙梯度歸責原則。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21條第1款和第2款之規定:“不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其責任或者限制其的責任”,這就是第一梯度,承運人承擔的是嚴格責任制;“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部分,承運人的證明分別有下列情形的,不應當承擔責任:(1)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2)損失不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這是第二梯度,采取以承運人的推定過失為依據。
當然“無限額賠償”是指補償無極限。受到傷害的旅客所獲得的賠償是基于恢復理論的基礎上,同時計算旅客傷亡賠償限額的基礎上,累計年客運收入的總和。所以,即使薪酬制度下仍局限于實際損失,是不局限于一個基本的數字。“賠償限額”并不意味著自動補償限制,限制是一個上限,實際補償額應該還在這里。
三、結論
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對損害賠償限額的規定都是基于對高風險并且剛剛起步的航空業的保護。可是發展到今天,國際國內的航空業已經飛速發展,早已完成了資本積累,已經能夠承受空難的影響,所以應該按照公平原則對待民航業,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則去對待航空公司和旅客的關系,而不是僅追求行業的發展。
蒙特利爾議定書范文2
1、共同責任
(1)共同責任的理論依據
全球的生態系統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環境問題具有全球性,解決全球環境問題需要所有國家的參與,每個國家都有責任。全球環保問題已經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焦點,而不只是某一個國家的國內立法問題。
(2)共同責任的內容
許多關于環境與發展的國際文件中均有共同責任的規定。共同責任要求每個國家不論其大小、貧富等方面的區別,都對保護全球環境負有一份責任,都應當參加全球環境保護事業,都必須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承擔義務。基于共同責任,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都應該參與關于可持續發展的立法以及相關法律的實施。許多現有的有關環境的國際法律文件沒有發展中國家的參與。為了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有必要對相關文件進行修訂,從而確保上述法律文件適用范圍的廣泛性。
2、有區別的責任
(1)有區別的責任的理論依據
有區別的責任的理論依據是公平原則。如果一個國家曾未經其他國家同意而不公平地對其進行利用而使其付出代價,那么受害國有權要求該侵害方承擔與其此前所獲利益相對應的責任,從而恢復公平。在這個問題上,正確的解決途徑是適用有區別的責任,即任何國家都不應該承擔不成比例的有害的環境后果和解決環境問題的成本。
(2)有區別的責任的內容
《里約宣言》第7條指出有區別的責任適用前提有二:一是各個國家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不同;二是發達國家具有技術和資金優勢。
有區別的責任適用的第一個前提,主要是發展中國家所強調的。1991年41個發展中國家通過的《北京環境與發展宣言》宣布:盡管保護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但是發達國家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自從工業革命以來,發達國家通過掠奪式的生產方式過度開發自然資源,給全球環境造成了損害,同時也給發展中國家造成了損害。盡管發達國家極力否認,但是其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是不可否認的歷史和現實。以有區別的責任適用的第二個前提條件,即發達國家具有技術和資金優勢,來要求發達國家承擔責任,只具有道義上的或者政治上的意義。
基于上述理由,發達國家應采取措施來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發達國家承擔責任體現了污染者負責原則。該原則綜合考慮了三個因素:國家過去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國家現在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以及國家處理環境問題的能力。按照這個原則,國家對環境問題承擔的責任應該與其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以及處理能力成比例。不同國家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發達國家應該起主要作用。
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不同國家的要求
1、對發展中國家的要求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要求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適用不同的環保標準,即雙重標準。《里約宣言》第11條規定:成員國應該制定行之有效的環境法律,環保標準、管理目標、優先考慮的問題應該反映當時環境和發展的實際情況,某些國家適用的標準對其他國家有可能不適用。
(1)雙重標準的內容
雙重標準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不同國家享有不同的權利并承受不同的義務;對不同國家履行相關環境條約設定不同的時間表。
在可持續發展的大背景下,第一方面在許多條約中都有所體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規定,全體成員國均應制定并貫徹落實減緩氣候變化的方案,在科技、經濟等領域開展合作。第12條規定,為了貫徹落實成員國會議相關規定而進行信息交流,對此所有國家均應做出承諾,但是信息交流的內容是不同的。另外,發達國家承諾到2000年其溫室氣體排放水平恢復到1990年的水平。第4條還規定對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該條約第4條第2款規定的承諾很不明確,因此,于1997年在京都召開的成員國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京都議定書》要求其確保溫室氣體排放量不超過所承諾的數量。在2008—2012年之間其排放量要至少比1990年的排放量低5%,而對發展中國家未作規定。
雙重標準的另一個方面是對不同國家履行相關環境條約設定不同的時間表。例如,《蒙特利爾議定書》第5條規定:允許某些國家推遲10年實施議定書所確立的環保措施。
(2)雙重標準的弊端
鑒于地球生態系統是一個統一的整體,雙重標準是不盡如人意的。對于環保低標準國家而言,因為其為環保少支付了費用,與發達國家相比,其生產同類產品的成本有所下降。因此,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跨國公司就會遷移到那些環保低標準的國家。這有可能導致環境災難。
考慮到目前國際社會的現實情況,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很大差距,實行雙重標準是必要的,但只是暫時的,其廢止取決于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實現。
2、對發達國家的要求
(1)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援助
對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援助,主要是對其在環境條約貫徹落實方面的幫助,包括兩個方面:
①資金援助。在一些環境條約中,發達國家同意為發展中國家履行其條約義務而支付的費用提供資金援助。例如,《蒙特利爾議定書》創設了一個合作機制,其中包括多邊基金。這個機制為發展中國家實施議定書規定的環保措施提供資金支持,同時也鼓勵向發展中國家轉讓與環境相關的技術。議定書明確指出,環保措施的貫徹落實取決于資金援助以及技術轉讓的有效貫徹落實。這樣,發展中國家環保措施的貫徹落實就與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援助緊密聯系起來。類似的基金機制對于發展中國家參與環境保護事業的有效性已被事實證明是成功的。
②發展中國家不能遵守環保條約的報告制度。1992年《蒙特利爾議定書》首先引入了這個概念。這個制度表面上適用于所有締約國,但事實上主要適用于發展中國家。實施委員會審查針對成員國不履行議定書義務所提出的報告并核實當事國對該報告的反應。如果當事國盡管盡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完全履行其義務,它應該向秘書處提交報告,解釋其認為不能履行義務的特殊原因。委員會應該對與解決該問題相關的信息進行全面考慮,然后向成員國會議提交報告,同時應該附有其認為切實可行的建議。收到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之后,成員國會議可以采取使議定書得以遵守的措施。成員國會議采取的措施包括:中止議定書所規定的特權;提供特別幫助,包括幫助收集和報告數據、科技援助、資金支持以及信息交流等。這個制度的顯著特征在于它的非對抗性以及易操作性。它保證了那些愿意解決問題但是自身又沒有解決能力的成員國得以履行其條約義務。
(2)改變生產消費方式
《里約宣言》第8條規定:為了實現全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個國家都應該消減不符合可持續性發展理念的生產消費方式。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改變生產消費方式第一次被提上多邊談判的議事日程。因為不可持續性生產消費方式通常發生在發達國家,所以只有發達國家停止以不可持續性發展方式侵害發展中國家,才可能實現可持續發展。所以,問題的焦點是發達國家改變其不可持續性生產消費方式。
許多國際環境條約的貫徹落實都包含生產消費方式。這些條約涉及的領域包括:溫室氣體排放、臭氧層、沙漠化、生物多樣性、危險廢物的跨境轉移以及海洋污染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以及《京都議定書》關于溫室氣體排放的規定都要求生產消費方式的實質性改變,尤其是針對發達國家。但是,幾乎所有上述條約均未對生產消費方式進行直接規定,生產消費方式的改變只是條約履行產生的間接后果。1989年通過的《布魯塞爾關于危險廢物的跨境轉移與處理條約》是個例外,它直接規定了生產消費方式。其序言指出“使人類和環境免受危險廢物影響的最有效方法是將其數量減小到最低水平。”所以,每個成員國均應采取合適的措施以確保危險廢物以及其他廢物減小到最低水平。該條約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有效,但實際上,危險廢物的出口國主要是發達國家,上述規定主要適用于發達國家。
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法律屬性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在許多可持續發展國際文件中都有所體現。這些國際文件包括軟法,如《里約宣言》;同時也包括其他法律性文件,如《蒙特利爾議定書》等。因此,可以說該原則已經成為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一項法律原則在立法過程中應起到指導作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及《京都議定書》的制定過程中確實起到了指導作用,具體體現在上述文件對不同國家的責任規定有所不同。
一項法律原則在條約的解釋以及適用方面也應起指導作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第3條第1項規定,為實現條約目的而貫徹該條約規定時,締約國應以該原則為指導。
蒙特利爾議定書范文3
1、保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環境,包括對珍稀物種及其生活環境、特殊的自然發展史遺跡、地質現象、地貌景觀等提供有效的保護。另外,城鄉規劃,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樹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長和分布、合理配置生產力等,也都屬于環境保護的內容。
2、環境保護是由于工業發展導致環境污染問題過于嚴重,首先引起工業化國家的重視而產生的,利用國家法律法規和輿論宣傳而使全社會重視和處理污染問題。
3、保護環境是人類有意識地保護自然資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對受到污染和破壞的環境做好綜合的治理。
4、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環境保護 ,締結或參加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公約、議定書和雙邊協定,其中主要有: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該議定書的修正;生物多樣性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于特別是水禽生境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及其該公約的修正。
(來源:文章屋網 )
蒙特利爾議定書范文4
關鍵詞: 制冷劑替代 可持續發展
1引言
目前制冷空調行業中使用的制冷劑多為CFC(氯氟烴的統稱)和HCFC(含氫氯氟烴)。這些物質由于對臭氧層具有破壞作用并產生溫室效應,因此其替代研究已成為熱點課題[1]。本文在回顧制冷劑發展的歷史中,發現制冷劑的替展有兩條主線。一條是提高系統的能效比,另一條就是可持續發展的環境觀。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觀點越來越深入人心。因此作者認為,在當前的制冷劑替代研究中,應首先考慮對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2當前的制冷劑與制冷劑的替代
2.1 當前的制冷劑及其存在的問題
制冷劑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
第一階段,從1830年到1930年,主要采用NH3、CO2、H2O等作為制冷劑,它們有的有毒,有的可燃,有的效率低,用了約100年的時間。
第二階段,從1930年到1990年,主要采用CFCs和HCFCs制冷劑,使用了約60年。
第三階段,從1990年至今,進入了以HFCs(含氟烴)為主的時期。
由于行業發展的慣性,目前使用較多的制冷劑是CFCs和HCFCs,其次是HFCs。(對于CFCs發達國家已于1996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和使用,但一些發展中國家仍然在使用。)
CFCs的禁用是因為CFCs會在大氣中分裂并釋放出破壞臭氧層的氯原子[2]。據UNEP(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提供的資料,如果平流層的臭氧總量減少1%,預計到達地面的有害紫外線將增加2%。有害紫外線的增加,會產生以下一些危害[3]:
使皮膚癌和白內障患者增加,損壞人的免疫力,使傳染病的發病率增加。 破壞生態系統。過量的紫外線輻射會使植物的生長和光合作用受到抑制,使農作物減產。紫外線輻射也可能導致某些生物物種的突變。 引起新的環境問題。過量的紫外線能使塑料等高分子材料更加容易老化和分解,結果又帶來光化學大氣污染。
因此保護臭氧已經引起了各國的高度重視,成為一項全球性的緊迫任務[4]。
而HCFCs與CFCs同樣能夠破壞臭氧,兩者只不過是所含的氯原子多少不同而已。同時CFCs、HCFCs和新一代HFCs制冷劑都被認為是溫室氣體[5],它們對全球氣候變暖影響的大小,取決于它們吸收紅外能量的能力和它們在大氣中延續的時間,可用GWP(全球變暖潛值)來度量它們對全球變暖作用的大小,其大小是相對于CO2的溫室效應而言的,規定CO2的GWP值為1。物質對于臭氧層破壞能力的大小是以ODP(大氣臭氧層損耗潛能值)來衡量的,以CFC11為基準,規定CFC11的ODP值為1。部分制冷劑的ODP和GWP值見表1[4]。
由于溫室效應將引起氣候變化,目前國際社會所討論的氣候變化問題,主要是指溫室氣體增加產生的氣候變暖問題。近年來,世界各國出現了幾百年來歷史上最熱的天氣,厄爾尼諾現象也頻繁發生,給各國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人類對氣候變化,特別是氣候變暖,所導致的氣象災害的適應能力是相當弱的,需要采取行動防范。按現在的一些發展趨勢,科學家預測有可能出現的影響和危害有[2]:
海平面上升
全球氣候變暖導致的海洋水體膨脹和兩極冰雪融化,沿海地區可能會遭受淹沒或海水入侵,海灘和海岸遭受侵蝕,土地惡化,海水倒灌并影響沿海養殖業。
影響農業和自然生態系統
全球氣溫和降雨形態的迅速變化,可能使世界許多地區的農業和自然生態系統無法適應或不能很快適應這種變化,造成大范圍的森林植被破壞和農業災害。
加劇洪澇、干旱及其他氣象災害
全球平均氣溫略有上升,就可能帶來頻繁的氣候災害——過多的降雨、大范圍的干旱和持續的高溫,造成大規模的災害損失。
影響人類健康
氣候變暖有可能加大疾病危險和死亡率,增加傳染病。高溫會給人類的循環系統增加負擔,熱浪會引起死亡率的增加。
正因為現行的制冷劑對環境的巨大的破壞作用,促使著人們積極的尋求能夠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新型替代制冷劑。
2.2 制冷劑的替代
自1987年《蒙特利爾議定書》簽訂以來,各國紛紛展開了對CFCs和HCFCs物質的替代物的研究,在1997年簽訂《京都議定書》以前,CFCs和HCFCs類的制冷劑替代研究主要以保護臭氧為目的,主要研制HCFs類制冷劑。但《京都議定書》簽訂以后,人們轉而同時注重臭氧保護和減小溫室效應,要求制冷劑不但要OPD值較小,GWP值也要較小。
根據《蒙特利爾議定書》CFCs在發達國家已經被禁用,HCFCs因為對臭氧仍具有破壞作用也即將被淘汰。由于GWP較高,《京都議定書》將替代CFCs和HCFCs的HFCs物質列入限控物質清單中,要求發達國家控制HFCs的排放。所有這些都對制冷劑的替代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理想的替代制冷劑除應有較低的ODP值和GWP值外,還應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經濟性、優良的熱物性等優點,爭取做到既環保又節能。
新型的替代制冷劑主要包括人工合成型和天然型兩大類,有單一工質和混合工質兩個方面,混合工質又可分為共沸混和物、近共沸混和物和非共沸混和物三種。
目前合成制冷劑方面主要有以下幾種:
1)R134a
R134a的ODP=0,GWP=420,不可燃,無毒,無味,使用安全,其熱物性質與R12十分接近,可用來替代R12,用于汽車空調和家用冰箱等領域。但使用R134a,會使能耗增大,且與CFC—12用的油不相溶,與材料的兼容性方面也不同CFC-12。另外它還是一種溫室效應氣體,所以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2)R152a
從物化性方面看HFC-152a也與CFC-12接近,用R152a替代R12后能耗可降低3%~7%,但其在空氣中含量達4.8%-16.8%時具有可燃性,因此推廣使用收到一定的限制。而它可與其它物質混合,組成非共沸混合物來替代CFC-12。
3)R410A
R410A是近共沸混合制冷劑,是由質量分數為50%R32和50%R125組成。ODP=0,主要用來替代R22,單位容積制冷量較大,傳熱性能及流動性能較好,但同溫度下壓力值比R22高約60%。
4)R407C
R407C是非共沸混合制冷劑,是由質量分數為23%的R32、25%的R125和51%的R134a組成,ODP=0,單位容積制冷量大,但傳熱性能較差。
天然制冷劑方面主要有:
5)碳氫化合物[6]
目前作為制冷劑應用的碳氫化合物主要是丙烷(R290)、丁烷(R600)和異丁烷(R600a)等,其中R600a已在歐洲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廣泛用于冰箱中,并且它符合《京都議定書》的要求,ODP=0,GWP=15,環保性能好,成本低,運行壓力低,噪聲小,但其易燃,易爆。此外R290和R600a組成的混合制冷劑也有一定的發展使用。
6)氨(R717)
氨已被使用達120年之久而至今仍在使用。其ODP=0、GWP=0,具有優良的熱力性質,價格廉且容易檢漏。不過氨有毒性而且可燃,應當引起注意,不過一百多年的使用記錄表明,氨的事故率是很低的,今后必須找到更好的安全辦法,如減少充灌量,采用螺桿式壓縮機,引入板式換熱器等等。然而,其油溶性、與某些材料不容性、高的排氣溫度等問題也需合理解決。看來,NH3會有更大的市場份額。
7)二氧化碳(R744)
CO2是自然界天然存在的物質, ODP=0, GWP=1。來源廣泛、成本低廉,CO2安全無毒,不可燃,適應各種油常用機械零部件材料,即便在高溫下也不分解產生有害氣體。CO2的蒸發潛熱較大,單位容積制冷量相當高,故壓縮機及部件尺寸較小;絕熱指數較高K=1.30,壓縮機壓比約為2.5~3.0,比其它制冷系統低,容積效率相對較大,接近于最佳經濟水平,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當然除了以上提到的制冷劑外還有很多新型的替代產品,如清華大學研制的清華三號,清華四號等混合制冷劑也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3制冷劑的替代中的可持續發展觀
3.1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源于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是從70年代以后逐漸形成的。1980年,聯合國向全世界呼吁:“必須研究自然的、社會的、生態的、經濟的發展及自然資源利用過程中的基本關系,確保全球持續發展[7]。” 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指出,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的能力的發展”。這一定義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得到了各國的共識。
可持續發展是指生態、經濟和社會三者的協調發展。其中生態可持續發展以保護自然為基礎,與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在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護環境,包括控制環境污染和改善環境質量,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地球生態的完整性,保證以持續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資源,使人類的發展保持在地球承載能力之內[8]。
3.2制冷劑的替代中的可持續發展觀
當前環境變暖引起的氣候變化,臭氧層空洞等已成為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將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嚴峻的挑戰。因此在制冷劑的替代研究過程中應該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同時要注重生態環境與人類的協調的,可持續的發展。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經濟發展與保護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協調一致,是為了讓子孫后代能夠享有充分的資源和良好的自然環境。
通過近年來制冷劑替代工作的進展,我們可以看到人們不再只注重制冷劑的熱物性,而更加注重其環保性。在《蒙特利爾議定書》簽訂以前制冷劑的研究一般以良好的熱力學性質和物理、化學性質等為主,如CFC系列的R11,R12等都具有良好的熱力性能和化學穩定性,且無毒,不燃,不爆等,但對臭氧層有很大的破壞作用,且能夠引起溫室效應。在《蒙特利爾議定書》簽訂以后,在制冷劑的研究替代中首先考慮到的是減小制冷劑對臭氧的破壞作用,比如HCFC系列的R22雖然仍對臭氧有破壞作用但比R11和R12小的多。而HFC制冷劑如R134a已對臭氧沒有任何破壞作用。1997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對于制冷劑的替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更加順應了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其不但要求替代制冷劑要有較低的ODP,而且具有較低的GWP,這樣HFCs也面臨淘汰的危險。從上面這些內容可以看出,在制冷劑的替代中是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這只無形的大手在起著作用,它不但推動這制冷劑的替代研究工作的發展,而且也為制冷劑的發展指明了發展方向。
制冷劑的發展趨勢
總得來說制冷劑的發展趨勢應該滿足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并且推動其進一步發展。根據可持續發展中經濟發展與保護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協調一致的核心要求,制冷劑的發展方向有兩個:
一個是環保,使用綠色環保的制冷劑已經是大勢所趨,綠色環保制冷劑可以是合成的,也可以是天然的,雖然合成的環保制冷劑也對臭氧不會造成破壞,但從地球生態的可持續發展來看天然制冷劑是最理想的選擇,因為天然制冷劑本來就是地球生態系統中存在的,無論是使用還是排放到環境中,取之于自然回之于自然,對環境的影響比合成制冷劑都小的多,相信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天然制冷劑必將大有發展。
一直以來制冷劑的替代研究工作也是沿著環保的方向發展的,并且已經對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2003年9月為紀念“國際臭氧層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國際氣象組織在巴黎發表了由37個國家250名專家聯合作出的關于大氣臭氧層狀況的評估報告。報告指出,自從保護臭氧層的蒙特利爾協議得到183個國家簽署之后,各國做了很多努力,大氣臭氧層已出現了恢復的跡象,但在今后幾十年中依然很脆弱。
1998年以來的研究表明,破壞同溫層臭氧層的氣體水平幾乎已經達到頂點,但是破壞對流層內臭氧層的化學物質總量正在以緩慢的速度下降。其表現形式是:南極上空的臭氧層空洞近幾十年來一直在擴大,但近年來速度已經放慢低于上世紀80年代水平;北極上空的臭氧層空洞正在縮小,表明臭氧層正在恢復。
第二個是節能,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制冷空調等設備越來越普及,同時其消耗的大量的能源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今夏我國18個省市出現電力緊缺問題,中國電監會的一項調查顯示,供需矛盾加劇造成今夏電力吃緊,其中空調制冷負荷快速增長是不可忽視因素。今夏我國華東、華中、華南地區持續高溫,空調制冷負荷猛增。華東電網、南方電網、華中電網空調制冷負荷比重已超過30%,個別省電網甚至接近40%。而電能的產生又要消耗大量的化石燃料,如煤、石油等,不但造成大量的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而且燃燒產物如CO2等還可引起溫室效應等環境問題。因此除了改進制冷技術外還可從制冷劑上下手,通過研制新型節能制冷劑降低制冷空調設備的能耗也是一個發展方向。
綜上所述,制冷劑的發展是與環境保護和地球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的,制冷劑的發展趨勢體現了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4結論
從制冷劑的替代過程以及其替代研究與環境的關系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整個制冷劑的替代研究中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應該說是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推動了制冷劑替代研究的發展,并且為其發展指明了方向,同時制冷劑的替代又進一步促進了環境的可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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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爾議定書范文5
摘 要:撰寫該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了解我國當前制冷行業制冷劑的發展過程以及目前國內市場廣泛使用的用來暫時替代氟利昂的R22制冷劑的生產狀況。因為《蒙特利爾議定書》的限制,R22必然是要被淘汰的,本來R134a是較為完美的替代制冷劑,但是因其光霧效應和其消耗中產生的大量CO2將會加劇溫室效應。所以,從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第四代制冷劑的發展方向應該是天然可再生物質,而在過往的研究中可以總結出R22的替代品的未來趨勢將會是可再生天然能源的非單一使用。
關鍵詞:制冷劑 中國 替代物 趨勢
中圖分類號:T-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03(a)-0057-02
2007年9月左右在加拿大召開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第19次的締約方會議,通過了加速淘汰HCFCs氟化物的調整方案。其中規定發達國家到2010年HCFCs的使用量縮減75%,2015年縮減90%,2020―2030年僅保留0.5%用于維修所用;而發展中國家,HCFCs的使用量以2009年及2010的年平均水平為基本標準,2015年縮減15%,2020年縮減35%,2025年縮減67.5%,2030―2040年僅保留2.5%用于日常維修使用。其中R22被限定在2020年前淘汰。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R22的生產國家,因此,其生產情況和替代品的選擇變得尤為重要。
1 R22在我國行業制冷劑的發展
目前,中國制冷行業制冷劑仍然是HCFC類制冷劑,其中R22作為代替R12的主要工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我國獲得了迅速發展。因R22對臭氧層的破壞系數即:ODP值(臭氧破壞系數)只有5%,GWP值(溫室效應潛能值)為1 700,故制冷空調產品的制冷劑選擇中R22地位較高。國家企業在R22制冷劑的4個方面:維修、運行、設計、制造,皆已有數十年的實踐經歷,但由于R22的ODP值為5%,對臭氧層具有破壞作用,也被確認為被取代的制冷劑,這對已經成型的國內制冷企業的打擊卻是致命的,尤其是較為上游的制冷劑大型企業還有整機制造企業等相關的國內空調制冷行業鏈。由上可知提前進入淘汰的HCFC類制冷劑必然將會對我國國內的制冷劑產業鏈產生革命性的影響[1]。
2 當前我國R22制冷劑的生產現狀
我國氟化工原生材料非常豐富,而氟化工產業前行的主要動力有3個:(1)寬廣的市場環境。(2)較好的投資氛圍。(3)比較便宜的材料制作本金。在相關統計中,中國一些氟化物產量皆為世界第一,如,HCFC-22、氟化氫、螢石、氟化鋁等,中國氟化工市場還以每年增速15%的趨勢成長著,已然和其他發達國家美國、日本還有歐盟一同構成了全球4大氟產品區[2]。需要指出的是,占領中國氟化工領域尖端的產品還是以國外的居多,我國產品大部分還是在最基本的制造環節和低端領域,真正收貨利潤大頭的依舊是國外的高附加值品種。我國國內HCFCs的生產主要有4類,其中分別是HCFC-123、HCFC-141b、HCF C-142b、HCFC-22。而HCFC-22的使用份額占所有HCFCs使用量的7成左右。HCFC-22的消費用途主要有:制作相關制冷劑和發泡劑以及作為生產PTFE高分子材料的原料等。根據我國制冷空調工業協會的相關統計數據[3]:在2008年中國家用空調的R22消耗量在57 100 t左右,而商用空調的R22消耗量在41 300萬t左右,其中R22在HCFCs國內的消耗總額為99%,這個數據還以高于20%的速度在發展,138 100萬t將會是在這種發展趨勢下2013總凍結用量。
3 制冷劑的發展趨勢
3.1 制冷劑替代品選擇原則
以《蒙特利爾議定書》以及《京都議定書》倆大協議書為出發點,從制冷方面的健康、環保、可持續發展考慮,制冷劑的選擇需要保證優良的熱力性能、健康環保、可操作性強、過程安全這四大方面。故選擇替代制冷劑需要遵守以下幾點原則。
(1)制冷劑所需的制造成本低廉,制作及生產工藝要簡單便捷,人工勞動力少,適合大規模推廣。
(2)較為優秀的熱力性能。
(3)熱力系統使用期間的耐久性,包括熱力學材料和工質的化學穩定程度以及材料和油之間的相容性等。
(4)制冷劑要有較高的安全性能,保證毒性,可燃性要低。
(5)臭氧損耗潛值ODP(即變暖影響的能力)總當量TEWI要低于協議書中的相關標準[4]。
3.2 常用制冷劑對環境的影響
常用制冷對環境主要有三大影響。
(1)溫度上升。國際氣候變化政府間委員會(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AR4)中就明確指出全球大部分地區的大陸與海洋的平均溫度上升,極地地區冰山大范圍的融化。
(2)皮膚癌。據醫學報告統計:自從地球紫外線增強后,日光浴者和戶外工作者由于遭受過多的紫外線照射,其患皮膚癌的可能性增大。據專業人員計算,臭氧層每減少1%,皮膚癌罹患率將增加3%~6%。這充分說明了大氣層紫外線穿透量的增大,對人類健康的影響是極大的,作用機理是通過降低人體的免疫反應系統,從而提高患皮膚癌、眼白內障的概率。
(3)海平面上升。由于近年來溫室效應的加劇,海平面已經比1900年上升了100 mm以上。南極洲和格陵蘭是地球上兩塊較大的冰塊,根據探查結果,2002―2005年這3年期間融化的冰的數量大于1992―2002年這10年的來融化數量。而在科學家們的預估中,南極洲和格陵蘭融掉后,世界的海平面會上升70 m,沿海地區和城市將會沉入到海底中[5]。
3.3 新一代制冷劑的趨勢
目前,在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的大趨勢下,我國國內急需解決的R22的替代品的發展方向會在哪呢?經歷了前三代[6]的發展,在第四代的研究中把目標的著重點重新設在了第一代制冷劑的身上已經是大部分專家的共識。第一代制冷劑即可再生天然工質,主要包括一些碳氫化合物如氨、丙烷和二氧化碳,同時包含空氣和水以及用于在低溫下能夠制冷的氮、氦、甲烷等。在這些可再生材料中CO2最為理想,CO2無毒,不可燃,所以,在某些對可燃性和無毒性有要求的場地CO2具有相當的優勢。而且CO2制冷劑對臭氧層沒有損害,溫室效應系數非常低(GWP=1),獲取手段成熟,不會造成污染,節省了回收裝置。從實驗中可知CO2的熱力性質優良,CO2的單位容積制冷量是人工制冷劑的3~10倍。在汽車空調的實驗中,CO2系統的效率雖說不比R12系統的效率突出,但是CO2系統效率的可提升性還是非常可觀的。所以,CO2系統已然成為新一代制冷劑的重點研究對象。但它的單一使用還存在著諸多問題需要解決[7],所以天然劑的復合使用系統應是未來的發展趨勢。如,其中CO2與氨復疊式系統[8]就是一種可行性非常強的替代品。如上所述,CO2制冷劑是一種天然可再生的環保制冷劑。CO2的臨界溫度只有31.1 ℃左右(即高于31.1 ℃則無法冷凝),但是利用好復疊系統,就能夠較好地解決該問題。CO2/NH3復疊式制冷系統可以互補不足,將各自的缺陷掩蓋,表現出各自的優良特性。特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CO2/NH3制冷劑都是天然可再生的環保物質,ODP和GWP都可視為0。
(2)CO2/NH3制冷劑各自組成獨立制冷系統,其中CO2在低壓級狀況下運行,相對應的NH3在高壓級下運行。解決CO2制冷系統的冷凝壓力超臨界壓力的問題。所以,采用復疊式系統不僅可以滿足環保的需求,還可以滿足工業安全的需要。
(3)CO2與氨復疊式系統比單獨的系統更加緊湊,相應的就縮減了系統的灌氨量,降低了相應的成本。
(4)CO2與氨復疊式系統的排出壓力僅為3.5 MPa,極大降低了系統所需承受的壓力。
(5)CO2的運動粘度較低,CO2飽和液體運動粘度在0 ℃的時候僅為氨的5.2%。由于CO2飽和蒸汽的運動粘度僅有氨的1/3,從而能夠大幅增加CO2的流速,同時保證壓降不大。
(6)庫房中的蒸發器所使用的工質是CO2,這就能解決氨的安全問題。
4 結語
在當前環保與節能的兩大前提下,制冷劑朝著天然可再生發展已避不可免,《蒙特利爾議定書》協議書已經明確規定各個國家要在未來幾年內淘汰HCFCs,我國是含氟制冷劑產品的最大生產和消費基地,而其中R22制冷劑的產品份額占到了90%。未來幾年內R22制冷劑的替代品的發展將會對我國制冷空調行業的制冷發展以及新型天然制冷劑的應用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在目前的各種制冷劑替代品的探索中,想要找到一種化合物制冷劑來完美替代目前已經非常成熟的HCFCs幾乎是不可能的,而與之相對的第一代制冷劑的環保和節能性引起了廣泛的注意,單一的使用某一種天然物質雖然很難克服其本身性質上的缺陷,但混合和重疊幾種不同的天然物質卻使其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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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爾議定書范文6
日前,環保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主任溫武瑞在參加一次公眾活動中首次披露,我國正在研究用碳氫作為新型環保制冷劑,逐步對市場上現有的空調制冷劑替代,最快明年便會有企業將進行相應的環保空調生產線改造。
此前,《中國企業報》曾獨家披露了格力于今年7月初向市場展示了采用碳氫R290作為制冷劑的丙烷空調,產品能效同比提升15%以上。與此同時,美的、海爾、志高等企業也一直在進行R290應用的空調開發。
環保制冷劑顯露端倪
中國家電協會副理事長王雷向《中國企業報》記者證實,溫武瑞之所以愿意向公眾披露我國環保制冷劑的替代方案,就說明此前我國在這一制冷劑的研究、整機開發、安裝維修、安全風險評估等方面已全面展開,并積累了相應的經驗。
王雷還特別強調,碳氫制冷劑的應用與產品開發,明年只是開始,但最終何時能全面替代完成,還要通過企業試點、產品示范等方面逐步漸進式展開。不過,我國當前面臨的環保制冷劑替代工作壓力很大。
作為碳氫制冷劑的銷售商,南京佳冰制冷有限公司銷售總監姜安峰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終于見到天,等到勝利前的曙光。最近幾天,很多經銷商打電話向我表示祝賀。”
據了解,我國履行《蒙特利爾議定書》最主要的任務是加速淘汰含氫氯氟烴(即HCFC),到2030年停止HCFC的使用。不過,王雷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雖然現在看離2030年還有不少時間,但我國空調的產量龐大,替代任務非常重。
王雷透露,從2010年開始,我國履行蒙特利爾議定書中關于加速淘汰HCFC的任務,到2013年要將HCFC的生產量和使用量凍結在2009年與2010年的平均水平,到2015年要淘汰10%用量。
R290將替代R410a
據了解,當前我國家用空調使用最多的制冷劑為R22,即HCFC—22。2010冷年,我國家用空調的總產量已突破8000萬臺,繼續保持著全球領先地位。雖然近年來,一些空調企業在出口歐美市場的空調中,制冷劑由R410a替代R22。同時,去年開始,美的、海爾、奧克斯等企業在變頻空調推廣中,也全面采用R410a制冷劑。
不過,相對于R22制冷劑,R410a雖然對臭氧層的破壞為零,但其產生的溫室氣體效應甚至還部分超過了R22。因此,R410a并不是中國空調業最終的環保制冷劑解決方案。王雷也認為,“R410a只是過渡替代品。”
而與上述兩種產品相比,溫武瑞則認為,碳氫制冷劑不損害臭氧層,無溫室效應,完全環保。姜安峰也透露,早在多年前,TCL與德隆合作成立的移動空調就已經采用R290作為制冷劑。不過,這些產品主要出口歐盟地區。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R290可以方便地從石油、天然氣中提取,隨著R290制冷劑的推廣應用,多年來以杜邦、霍尼韋爾、大金為首的R410a制冷劑廠商將受到巨大沖擊。此前,他們以專利技術獲取豐厚利潤的盈利模式將被打破。
R290的安全悖論
不過,R290的“易燃易爆”性卻足以讓市場和消費者“談虎色變”。對此,天津大學熱能研究所所長馬一太教授指出,“碳氫化合物只是解決方案之一,它適合充灌量小的系統。如異丁烷用于電冰箱就很成功。丙烷用于空調,充灌量既要仔細優化,在安裝、維修、售后以及火災等方面還需要逐步完善。”
姜安峰也坦言,自公司2006年成立開始推廣R290制冷劑以來,在國內市場的推廣和應用一直處于灰色地帶。空調生產廠家因為擔心易燃易爆的問題根本不會用,最終公司只能與一些社會上的安裝服務公司合作,以節能環保為賣點吸引企事業單位對舊空調進行制冷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