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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案例范文1
關鍵詞:反傾銷;貿易保護;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
中圖分類號:F74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6260(2008)03-0044-06
一、前言
當今國際貿易領域,對反傾銷的運用空前頻繁。雖然反傾銷在歷史上并非鮮見,但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對其運用還僅限于不多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如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及歐洲一些國家等,并且這些國家對反傾銷的運用也很有限。整個60年代,每個GATT 締約國平均起來每年只提起大約10件左右的反傾銷訴訟;70年代早期,每年也只有不超過5件反傾銷案例被征收反傾銷稅(Prusa, 2001;2005)。但是過去20多年間,全球反傾銷卻達到一個前所未有的程度。不但發達國家開始頻繁反傾銷,就連發展中國家,如阿根廷、墨西哥、印度、巴西、土耳其和南非等也頻頻實施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被頻繁使用的趨勢并不能為傳統經濟學基本原理所解釋,從政治經濟學角度看,反傾銷不過是一種貿易保護的政策工具(Feinberg and Hirsch, 1989)。特別是隨著全球化的進程和WTO成立,傳統的貿易壁壘進一步失去了保護國內產業的作用(Zanardi, 2004),而以“公平貿易”為托辭的反傾銷憑著其操作的靈活性和貿易保護的有效性,在20世紀90年代后成為世界各國使用最頻繁的貿易保護工具。反傾銷在WTO規則中可以找到依據,WTO協議明確表明:如果外國企業的傾銷行為被證明導致本國國內生產“相似產品”產業的“實質損害”,那么受損害產業的國家就可以對此采取反傾銷措施。為了能夠了解WTO成立之后國際反傾銷呈現的一些新特點和趨勢,本文對涉案反傾銷的國別和行業特點進行比較分析,希望能夠在國際反傾銷盛行的今天,為我國采取相應的策略提供參考。
二、國際反傾銷涉案國家和地區分析
首先,從發起國際反傾銷訴案的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看,WTO成立以來,發達國家成員仍然是反傾銷的主要發起者,而發展中國家成員也開始越來越多地發起反傾銷訴案。從表1給出的1995―2006年的數據看,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分別名列發起反傾銷總數的第二、三、六、七名。發達國家成員提起反傾銷案件的絕對數并沒有減少的趨勢,但是在提起案件總數中所占的比重卻是下降的,其主要原因是發展中國家提起的反傾銷訴訟案件有了顯著增加。1984年之前,發展中國家和中等收入國家很少制定有反傾銷法,反傾銷手段的使用也不多。然而,20世紀90年代末,超過40個發展中國家制定了反傾銷法。發展中國家反傾銷訴訟超過國際反傾銷訴訟案件總數的一半以上。印度、阿根廷已經取代加拿大、澳大利亞,進入發起反傾銷最多國家的前五名行列。在發起反傾銷的前十五名國家里,發展中國家占據十個,依次包括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中國、土耳其、墨西哥、印尼、秘魯和埃及。
在所有發展中國家中,印度發起反傾銷次數最多。1995―2006年,印度發起反傾銷訴案總數為457件,居世界第一位,比占第二位的美國還要多84件,占全球反傾銷訴案總數的比例高達15%。此外,阿根廷和南非的反傾銷訴案總數分別為219件和200件,分別居世界第四和第五位,占全球總數的7.2%和6.6%。這三個發展中國家的反傾銷訴案數加起來占全球總數的28.8%。從最終采取反傾銷措施案件看,1995―2006年,印度案件數為331件,占世界總數的17.1%;阿根廷和南非分別為152件和120件,占世界總數的7.8%和6.2%。僅就2006年來看,印度、阿根廷分別提起29件和15件反傾銷訴案,占當年世界反傾銷訴案總數的15%和7.8%,如果考慮到它們當年進口總量分別只有1743.7億美元和341.5億美元,占世界總進口量的比例分別僅為1.41%和0.28%,那么,這兩個發展中國家的反傾銷密度是相當驚人的。
造成發展中國家發起對外反傾銷訴案劇增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國際經濟的不景氣,特別是拉美地區一些發展中國家在經歷了經濟高速增長之后進入轉型期,國內貿易保護主義情緒高漲;第二,WTO成立之后,成員國家傳統的關稅和非關稅等貿易保護手段的使用受到了WTO規則約束,各國開始更多地采取反傾銷手段實施本國的貿易保護;第三,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反傾銷的行為學習,模仿發達國家制定反傾銷法,國內企業有了反傾銷的法律依據,對外反傾銷提上日程;第四,國際反傾銷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形成,如果某個國家針對某產品提起反傾銷訴訟,其他國家往往也會對此商品提起本國的反傾銷訴訟,國際反傾銷案件由此推波助瀾;第五,許多發展中國家借鑒早年東亞幾個國家的發展經驗,均采取出口導向戰略,然而,由于它們彼此之間的經濟產業結構相似,出口產品同質性高,競爭激烈,同時又多采取低價出口策略,這就導致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反傾銷訴訟案件劇增。
其次,從國際反傾銷目標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看,東亞是國際反傾銷最主要的目標地區,詳見表2。其實,東亞早在WTO成立前就是世界反傾銷行動的主要目標。20世紀80年代,東亞國家在世界反傾銷被訴案總數中大約占到1/3,20世紀90年代初這個比例更超過40%(Prusa, 2006)。1995年WTO成立之后,中國、韓國、臺灣、日本4個東亞地區的經濟體成為最主要的反傾銷目標國家和地區,2005―2006年,這四個國家或地區的被訴傾銷案件數高達1073件,占全球總數的35%(中國17.6%,[JP]韓國7.5%,臺灣5.7%,日本4.4%)。其中,中國和日本最終被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比例比較高,分別為70.0%和71.9%。2006年全年這4個國家或地區被訴反傾銷總數為100件,占全球比例的51.8%,而當年它們的出口總量僅占全球的18.65%。WTO成立以后,東亞國家和地區成為世界反傾銷的“重災區”是顯而易見的與東亞地區被訴傾銷情況相比,東亞地區提起的反傾銷訴案數量則相對較少,在世界排名前十五位的國家和地區中,只有我國(第九)和韓國(第十二)分別提起了133件和88件反傾銷訴訟。也就是說,東亞國家和地區一般還沒有將反傾銷作為保護本國產業的手段。這與其他地區,特別是美洲地區和南太平洋地區的國家有些不同。這兩個地區的國家,如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和澳大利亞等,在進口量遠小于東亞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下,提起的反傾銷訴案卻遠超過東亞這些國家和地區。。
我國出口產品已經成為國際反傾銷的最主要目標。1995―2006年,我國被訴反傾銷數總共為536件,占全球總數的17.6%;最終被采取反傾銷措施375件,占全球總數的19.3%。進入21世紀之后,針對我國的反傾銷節節攀升。2006年,我國被訴68件,占全球總數的比例為35.2%。而當年我國出口占世界出口總額的比重則低得多,僅為8.03%。這種對比說明了我國遭受國外反傾銷情況的嚴重性。在針對我國的反傾銷訴訟中,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反傾銷案件有了大幅上升。根據WTO統計,1995―2006年,發展中國家對我國反傾銷的立案數量為330件,占我國遭受反傾銷立案總數的61%。其中,印度居第一位,為93件,占我國遭受國外反傾銷總數的17.3%,高于第二位歐盟的72件(13%)和第三位美國的64件(12%)。其他對我國實施反傾銷較多的發展中國家還有阿根廷50件(9%)、土耳其43件(8%)、南非26件(5%)和巴西26件(5%),上述四國分別居對我國實施反傾銷案件數排名的第四位至第七位。
我國遭到高密度反傾銷訴訟的原因很多,也很復雜,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我國外貿出口增長迅猛,自然會遭遇國際上的抵制。自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出口貿易一直保持強勁勢頭,年均遞增13%,高于全球貿易增長率近一倍,2001年以來,我國出口增速更快,年均遞增高達30%。第二,我國出口結構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產業結構相似,我國的出口與當地發展中國家的生產發生矛盾沖突,引發了這些國家對我國頻繁采取反傾銷的貿易保護手段。第三,許多國家仍然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地位”國家,使得我國企業在國際反傾銷中處于經常被訴的不利地位。這是因為,處于所謂“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的出口產品價格往往被采取用“替代國”產品價格進行評估,而替代國選擇的隨意性常常導致傾銷行為判定中的不公平。第四,我國企業內部會計制度不完善、缺乏具有國際公信力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原始憑證不實或不完整,如此等等這些制度上的缺陷使得我國企業在面臨國際反傾銷訴訟并進行抗訴時,采用有利證據或成本構成的舉證困難,常常敗訴。此外,我國企業應訴不積極 迄今為止,只有不到50%的企業應訴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也是造成我國高達70%反傾銷案敗訴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國已經成為僅次于美國和日本的世界制造業第三大國,今后出口仍然會保持較高的增長速度;我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在短期內也不會得到根本解決;國內低價競爭和制度因素尚未得到徹底改觀。因此可以預計,今后相當長時間里,我國出口產品還會遭受更多的國外反傾銷。如何有效應對國外的反傾銷,特別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反傾銷,將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發展中一個長期要解決的問題。
三、國際反傾銷涉案行業分析
進一步考察表3中國際反傾銷所涉及的行業,可以發現,WTO成立以來,反傾銷所涉及的產品類相對集中。根據WTO使用的貿易統計分類,1995―2006年,全球反傾銷涉案數最多的類別為XV類普通金屬及制品,共有861件,占總數的28.3%;其次是VI類化工產品,共有602件,占總數的19.8%;排列在第三位至第七位的分別是VII類塑料和橡膠制品400件(13.1%),XVI類機電產品263件(8.6%),XI類紡織品217件(7.1%),X類紙制品142件(4.7%),XIII類石頭、石膏、石棉、水泥、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等108件(3.6%)。以上七類的產品在1995―2006年間的12個年頭中涉案反傾銷均超過100件,共2593件,12年累計占國際反傾銷總數的85.2%。
如果再對表4中不同國家的數據進行分析,可以發現,1995―2006年各國反傾銷所針對的產業雖然主要集中于以上七類產品,但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提起反傾銷的產品類別結構卻有明顯不同。表4數據顯示,發達國家主要側重于針對XV類金屬制品的反傾銷,如美國、歐盟和加拿大針對XV類金屬制品分別提起了208、118和95例反傾銷,分別占本國反傾銷總數的55.8%、32.6%和66.9%;而發展中國家主要側重于針對VI類化工產品和VII類塑料和橡膠制品,如印度、巴西和我國,對這兩類產品分別提起了264件、64件和107件反傾銷,分別占本國反傾銷總數57.8%、47.8%和80.5%。
發達國家主要針對XV類金屬制品提起反傾銷,是因為鋼鐵和金屬工業在發達國家已基本屬于夕陽工業,國際競爭力嚴重衰退,但是由于該類產業有大量的勞動力就業,勞動力向其他產業轉移困難,并且發達國家鋼鐵業工會勢力強大,因此,發達國家內部對XV類產品要求貿易保護的壓力較大(候海英, 2004)。然而,與發達國家有所不同,發展中國家主要針對VI化工產品和VII類塑料和橡膠制品提起反傾銷。就化工類產品而言,它是發展中國家著重發展的幼稚產業,需要進行一定的保護,以利于產業的發展;就塑料和橡膠類產品而言,它們屬于勞動密集型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產業結構中往往占主導地位,但是卻有來自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強有力競爭,為此,國內的保護愿望也比較高。
四、結論
上述對WTO成立后的國際反傾銷的國別和行業分析表明,當前的國際反傾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提起反傾銷的主力仍然是發達國家;同時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大國,大大地加快了運用反傾銷手段的頻率,是推動國際反傾銷浪潮進一步高漲的主要力量。第二,發達國家提起反傾銷的主要動機在于保護本國的“夕陽工業”;而發展中國家反傾銷的目的則在于保護本國正在興起的“幼稚工業”和本國的傳統支柱工業。第三,東亞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我國,是當前國際反傾銷的主要目標國家,這同東亞國家和地區的出口激增有關。
從未來的發展趨勢看,短期內國際反傾銷的上述特點將會更加凸顯,其根本原因在于,當前國際分工和國際經濟結構正面臨著重大調整,在這個調整過程中,世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將進一步加劇,特別是東亞和拉美的一些正在興起的發展中大國的經濟都在同時崛起,它們的崛起同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矛盾沖突在所難免,從而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可能會出現新的。只要貿易保護主義思潮存在,包括反傾銷在內的形形的保護手段就會被不斷地利用和創造出來。
對于我國來說,不能回避已經興起的和正在興起的國際反傾銷浪潮,要學會合理利用反傾銷訴訟和有力應對反傾銷指控,與此同時,更要特別給予注意的是開拓和發展我國的內需經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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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untry Distribution and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
of AntiDumping Cases in WTO
ZHU Tong LI Lei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反傾銷案例范文2
自2003年以來,中歐貿易發展迅速,然而伴隨而來的是雙方之間不斷增加的貿易摩擦,歐盟頻頻對中國采取反傾銷措施。本章將對歐盟對華反傾銷的現狀、特點以及歐盟頻頻對華發起反傾銷的原因進行概述。
一、 反傾銷立案數量
自1978年歐盟對華發起的第一例反傾銷案例到2008年底,歐盟對華共啟動148起反傾銷立案調查1。
由圖2-1可知:1988年-1998年間歐盟對華反傾銷調查數量穩步上升,該期間對華共發起反傾銷調查案件60起,年均發起反傾銷調查達5起。而期間歐盟對外所有國家發起反傾銷調查總量為331起,年均對外所有國家發起反傾銷數量為30起。從該期間的均量角度而言,歐盟對華反傾銷的均量幾乎達到其對外所有國家發起反傾銷調查均量的1/6;1999年-2008年間歐盟對華反傾銷立案數量上升迅速,數量波動較為明顯。該期間歐盟對華共發起反傾銷調查案件65起,年均發起反傾銷調查達7起。而期間歐盟對外所有國家發起反傾銷調查總量為209起,年均發起反傾銷調查達21起。該期間歐盟對華反傾銷均量幾乎達到其對外所有國家發起反傾銷調查均量的1/3。
而由圖2-2的分析可知,近年來中國已經成為歐盟對外反傾銷的主要目標國。2003-2008年間歐盟對外共發起反傾銷調查132起,其中對華發起的數量為44起,占到其對外發起總量的33.3%。由此可見歐盟對華反傾銷申請的發起數量明顯要超過其對它各國家發起的數量。盡管歐盟對華反傾銷數量在1988-2008年間并未發生劇烈的變化,但是在歐盟對華反傾銷調查立案數量占歐盟對外所有國家反傾銷調查數量比例這一指標上發生了波動劇烈。并且由圖2-2可知自中國加入WTO以來,歐盟對華反傾銷立案調查數量所占歐盟對外所有國家反傾銷調查數量比例這一指標一直處于上升趨勢。自加入WTO以來該指標的平均值都超過30%,并在2007年達到最高點67%。這表明在中國入世以后歐盟對外發起反傾銷調查越來越傾向于選取中國出口產品作為調查對象。
圖2-1:1988-2008年歐盟對華以及對其它國家(除中國外)反傾銷調查立案數量
數據來源:根據中國貿易救濟網cacs.省略/casebase/和歐委會貿易救濟數據筆者整理
圖2-2:1998-2008年 歐盟對華反傾銷立案數量占歐盟對外所有國家立案數量比例
數據來源:根據中國貿易救濟網cacs.省略/casebase/和歐委會貿易救濟數據筆者整理
二、反傾銷案件最終裁決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情況
根據歐盟貿易委員會關于反傾銷的最終裁決數據的整理可知。1995-2009年間,中國共遭受歐盟反傾銷立案調查數量達96起;其中,有55起案件被最終采取反傾銷措施,占被發起反傾銷調查總量的57.29%;有35起案件為未被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占被發起反傾銷調查總量的36.46%。
不同類別的涉案產品裁決情況不同。表2-1選取了1995-2008年這13年間歐盟對華四大類重點涉案產品被最終采取反傾銷措施以及未被進行最終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數據,并對這兩類數據進行了對比分析。對比分析得知,其中賤金屬及其制品被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的比例最高為88.9%;化工產品其次為64.28%;而紡織品及家電與機電產品被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的比例相對較低基本上在50%左右,尤其是紡織類產品未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的比例高達50%。
表2-1 1995-2009年歐盟對華反傾銷重點類涉案產品的最終裁決
資料來源:根據歐盟委員會反傾銷專題網站trade.ec.europa.eu/doclib/cfm/doclib_section.cfm?sec=203&langId=en整理
三、 歐盟對華反傾銷涉案產品情況分析
歐盟對華反傾銷調查的出口產品品種繁多,歐盟對華反傾銷案例中涉及的產品行業有醫藥食品類、輕工類、紡織品類、五礦化工類、機電類、農產品類等等。小到文具、背包、調味品等日常用品,大到鋼板、大型機電設備類產品,幾乎涉及中國對歐盟出口的所有行業。
反傾銷案例范文3
[關鍵詞]歐盟 對華反傾銷 彩電反傾銷案 案例分析
一、引言
自人世以來,隨著中國國際貿易的拓展,中歐雙邊經貿關系的深入,歐盟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貿易伙伴(見表1),并且中國對歐盟的出口及進口總值雖然在不同的年份上下波動,但總體上呈上升趨勢(見圖1)。2009年,中國和歐盟雙邊貿易額達3640.9億美元,其中中國對歐盟出口2362.8億美元,自歐盟進口1278億美元,中國貿易順差1085億美元,2010年上半年,中國和歐盟雙邊貿易額達1407億美元。但歐盟對中國的反傾銷浪潮電隨之而來,并且對中國商品的反傾銷數量也逐年增多。2009年,歐盟對華新發起7起反傾銷調查案件,與2008年的5起相比有所增加,截至2010年上半年歐盟已經對我國發起154起反傾銷調查(見圖2),對48類輸歐中國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歐盟已經成為與美國并駕齊驅的對華反傾銷國家和地區。
歐盟對華反傾銷呈現出涉案產品多、范圍廣、立案多、持續時間長等特點,且對大多數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結案。近幾年,受歐盟指控的產品范圍不斷升級擴大,從初級產品,如化工原料、傳統紡織品、打火機,而轉向CD機、傳真機、錄像帶、微波爐、電視機、DVD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歐盟市場對中國的進一步開放和中國出口貿易的進一步發展,歐盟對中國產品的打擊力度只會加強,而不會減弱。因此,應對反傾銷對中國企業具有普遍意義,是中國企業國際化的必修課。
二、歐盟對我國彩電反傾銷調查的回顧
1988年,歐盟在當地彩電生產企業的要求下,開始對來自中國的小彩電(42厘米以下)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并且歐盟指定韓國CT-1455型彩電作為確定中國彩電正常價值的參照物。經過一年多的調查,歐盟于1991年1月19日進行了初裁,認定中國企業確實有傾銷行為,歐盟答應對五家應訴的企業給予分別裁決。但是僅僅過了半年時間,1991年7月18日,歐盟終裁時對初裁結論作出改變,決定對中國國有企業統一征稅,稅率為15.3%(為期5年)。只對福日和華強三洋兩家合資企業進行分別裁決,稅率分別為13 1%和7.5%。
1992年11月25日,歐盟又對中國的大彩電(42厘米以上)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經過一年多調查,994年10月,歐盟對中國所有出口企業統一裁決,稅率為28.8%。1995年4月1日,該案終裁,對所有的中國企業征收25.6%的最終反傾銷稅。
1995年5月,歐盟提出對小彩電反傾銷案的復審請求,并且主動發動對大彩電案的臨時復審,并將大小彩電視為同一品種。這次反傾銷調查,歐盟指定中國的市場經濟的替代國是新加坡。歐盟主動發起的這個臨時復審案自1995年開始一拖再拖,延續達40個月之久,大大超出了歐盟《反傾銷法》規定的關于復審案一般應在12個月內結案的規定期限。最終,1998年12月2日,歐盟決定對所有來自中國的彩電統統征收44.6%的反傾銷稅。
1999年初,中國廈華電子公司宣布單獨應訴,并決定與比利時布魯塞爾VBB律師事務所合作,雙方于當年5月簽訂合作協議。2000年8月,9家中國彩電、節能燈企業聚會北京,召開應對歐盟研討會,會后發表聯合聲明,呼吁被外國反傾銷調查的中國企業勇敢應訴,保護自己的權益。2000年4月至2002年兩年多的時間中,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及企業代表攜手與歐盟有關方面,生產廠商進行了長期的艱苦談判。在做出終裁前,歐盟委員會向涉案方披露了相關調查事實,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及7家中國公司提出聯合價格和數量承諾的建議,即中國幾家企業共同承諾出口歐盟市場的最低價格承諾,如果有一家中國公司違反價格承諾就意味著所有簽約方違反承諾。該價格承諾同時設定了進口數量限制,即當進口量達到這一數量限制的界限時,超過部分將被加征44.6%反傾銷稅。
2002年7月29日,歐盟委員會作出決定,接受中國彩電廠商價格承諾。2002年8月29日,歐盟委員會正式發表公告,按照歐盟的有關規定,公告發表之后即日生效,中國7家彩電企業的產品獲準進入歐盟市場。公告的主要內容是:歐盟同意中國企業在嚴格執行價格承諾的條件下每年向歐盟銷售數十萬臺彩電,不加收任何高額傾銷稅。對于沒有參加價格承諾的中國企業,歐盟在公告中明確規定對除參與價格承諾的7家企業(海爾、海信、康佳、長虹、創維、TCL和廈門海外中國電子公司)外的中國其他公司生產的屏幕對角線大于15.5cm的彩電加征44.6%的反傾銷稅。
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通過長期不懈的頑強斗爭,終于在2002年年末取得了階段性的勝利,歐盟最終接受中國的“價格和數量承諾”的方式。雖然這不是中國企業最希望的解決方案,但是,這種結果已經向最理想的結果邁出了具有實質意義的一步。
三、啟示與建議
一般情況下,反傾銷案件從開始調查到最終做出裁決,一般需要半年至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假如被裁定為傾銷,征稅期一般是五年,若通過復審則可繼續延長,這就意味著該產品長時間失去了此進口國的市場。為了有效應對歐盟對華反傾銷,減少對華反傾銷帶來的損失,我國政府和企業應加強聯手,積極應對,并且要建立起自己的一套應對反傾銷的措施體系。
1、應聘有能力、有經驗的律師。在應訴過程中,律師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他的工作經驗、對商品及所屬行業的熟悉程度、工作責任心等都會對案件結果產生直接影響,所以,對律師的選擇,我們要慎重。具體在實踐當中,企業接到反傾銷調查的通知后,要組織成立法律專家小組開始進行應訴的準備,選擇合格的應訴律師。一是國外律師,負責在進口國協助中國出口商的應訴;二是國內律師,負責應訴前的準備工作。并且,在選擇律師時要考慮律師的經驗,具體包括處理反傾銷案件的經驗,對我國曾經發生反傾銷案件的經驗,以及對涉案商品貿易的了解程度,與進口國反傾銷當局的關系等。案例中,如果對于歐盟有關法律不熟悉,很難與申訴方律師對簿公堂。因此,為了打贏這場官司,廈華電子公司果斷地與比利時VBB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授權其廈華電子公司應訴歐盟反傾銷事務。比利時VBB律師事務所所在歐洲享有盛名,該所的律師曾經作為歐洲《反傾銷法》的起草律師,從20世紀80年代該律師事務所就為中國企業反傾銷案件。由此可見,聘請高水平律師是中國企業最終贏得歐盟承認的關鍵舉措。
2、聯合國內企業共同作戰,建立反傾銷應訴同盟。在行業協會的協調組織下,多家中小企業可以聯合起來,選擇國內一
家知名度高的律師事務所,立足填好反傾銷調查問卷,這樣既能有效的降低律師費用,又能促使企業以平均稅率重返國際市場。本案中,不久前還在大打“價格戰”的九家彩電企業決心同力應訴歐盟反傾銷訴訟,聯合起來,共同作戰,中國企業團結起來,一致對外是本案取得階段性成功的關鍵。案例中,正是由于中國企業第一次聯合起來,才使得歐盟對原先強硬的立場做了調整。許多專家說,如果單單憑借廈華電子公司一個企業去爭取,這次中國企業可定不會取得任何成果。
3、制定正確的市場發展戰略,開拓市場多元化。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出口的產品大部分集中于西方國家,如60%-70%都銷往歐盟、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出口市場集中程度較高。這些西方國家鼓勵進口原料性商品、限制進口工業制成品的政策與中國出口工業制成品的類別和數量迅速增長產生了矛盾,因此,這一矛盾造成了中國出口商品遭遇反傾銷指控的機會增多。許多出口企業對國際市場營銷缺乏長遠的發展規劃和明確的戰略構想,往往為了眼前利益,重視傳統市場,開拓新興市場熱情和動力不足,這樣會造成出口市場過于狹小。出口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從實際出發,制定長遠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不但要穩定美國、歐盟等傳統市場的,而且還要積極開拓亞、非、拉等新興市場,爭取避免市場過于集中,從而實現市場的多元化。從中國遭受反傾銷指控的實踐來看,對某一國家的某種商品的出口增長過快,最容易引起國內同類產品競爭者的指控。樹立市場多元化的經營戰略,拓寬出口渠道,避免出口產品過度集中于少數國家和地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訴反傾銷的幾率。案例中,中國的大部分彩電都銷往了西方發達國家,企業應該積極開拓亞、非、拉等新興市場,實現市場的多元化,降低被指控反傾銷的概率。
4、開展政府交涉,積極爭取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一直是中國企業在反傾銷案件中所面臨的不公正問題,歐盟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從而頻頻對我國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故中國政府應采取措施,營造寬松的國際政治環境,從而盡快擺脫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待遇。政府應當利用WTO成員國及其評審機構來爭取市場經濟地位,抓住雙邊談判的契機,從而使更多的國家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故作為政府,應加強經濟外交,通過雙邊談判,幫助推進歐盟等國參與修改WTO中對發展中國家不利的條款,充分利用WTO規則維護出口企業的利益。
總之,反傾銷是一個十分復雜的貿易問題,僅僅依靠被訴企業是不夠的,應訴反傾銷不只是被訴企業的事,政府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面對歐盟日益頻繁的對華反傾銷,政府和企業應該團結一心,從長計議,勇敢應對,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反傾銷應對機制。
(注:本文屬2007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編號:70772039);2010年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編號:2010ZDB51);2009-2010年度校研究生創新論文選題基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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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案例范文4
關鍵詞:反傾銷原因;研究
一、我國遭遇反傾銷現狀
從1979年中國遭遇到第一起反傾銷案開始至1995年,在這十幾年的時間里,國外對華反傾銷案總數僅為66件,平均每年只有6.6件。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國外對華反傾銷案件數急劇增加。從1995年到2000年,國外對中國反傾銷數量共264件,平均每年37.7件,而同期世界反傾銷調查數1920件,平均占比13.75%。自從中國加入WTO以后,從表1.1中可以看出,2001年至2013年6月世界反傾銷數一共為2810件,中國遭遇反傾銷調查案件數為715件,平均每年51.1件,占世界同期比為25.44%。反映出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外對華反傾銷案件數呈現大幅增多的趨勢。
二、我國遭遇反傾銷原因
1、 我國財務制度不完善
在市場經濟標準中,最關鍵的一條就是企業要有一套健全的,符合國際標準的財務制度。在面對反傾銷案例當中,最為重要的也是財務數據。但非常遺憾的是我國涉案企業除了那些真正的外資企業,剩余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不規范的合資企業、民營企業的財政制度非常不健全,甚至是缺失。
2、我國企業反傾銷意識不強
首先反傾銷的觀念很薄弱,沒有主動性的保護本國企業的精神和競爭狀態。在調查取證這一角度思考,中國大部分公司對提出反傾銷立案的主動性很差,大多數公司在進口商品在遭受傾銷懲罰伴隨的重大損失的時候,常常會不了解有關行業的法規準則等。其次,錯失及時的反傾銷調查機會。中國公司送交反傾銷調查報告普遍是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司在很難堅持下去的現狀下不得不去做的,這就造成失去了立案最有力的時間,這種遭受損失的范圍是外國反傾銷立案調查中不能形容的。一些公司在申請訴反傾銷訟的時間內,未能實施嚴格的保密措施,阻撓反傾銷立案調查的進行。
3、我國應對反傾銷訴訟的人才稀缺
反傾銷工作需要在技術管理、經濟貿易、政策法律等方面具備足夠的專業性人才,尤其是反傾銷專業律師,人才隊伍不夠壯大,在面對國際反傾銷案件的時候,中國的大多數企業往往要外國律師的幫助,但是中國現今存在的行業協會在很短的時間里能做的還很有限,這就造成中國很多行業協會喪失其應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虛設,在面臨國外反傾銷調查的時候基本不能對企業拿出一份有效的預案措施。針對我們的貿易對象,我們也缺少中間人來串聯兩國的貿易。
4、反傾銷預警制度不健全
優秀的反傾銷預警機制,能夠給公司作出動態監督與控制信息服務的能力,能夠有效的幫助公司今早的察覺問題,研究應對訴訟方略。世界先進國家的進出口行會普遍成立自己的產業貿易預警機制和信息管理庫,而在我國僅僅擁有汽車、食品、金屬等一些擁有重要地位的行業才有專屬的產業貿易預警機制和信息管理庫,其余行業一直停留在缺失狀態下。隨之帶來的問題就輕易顯現出來,如果外國對國內企業發起反傾銷調查,中國的有關貿易協會通常不會有迅速的反應和快速解決機制。
三、 應對反傾銷的措施及建議
1、 完善我國企業財務制度
首先,規范出口企業在會計核算制度上的術語,避免因會計制度不符合國際規范而導致不必要的誤會。我國會計核算制度就沒有采用SG&A 這一國際上廣泛采用的術語,通常所說的三項費用,在我國指的是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而且,一定要創立財務信息中心監控系統,研究一種有效的互相監督和配合的方法,加強在管理財政事務方面的革新辦法。
2、 提高企業反傾銷自我保護意識
提高國內企業反傾銷的主動性,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企業要提高面對反傾銷調查的自我保護意識,中國進出口企業及責任人要切實把握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原來外國企業的單方面反傾銷調查不得不因為這款條例的頒布而變成了雙方面的行為,這款條例使中國出口企業在保護切身利益的行動中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保護。盡管這部法律較之西方國家的反傾銷立法還顯得不成熟,但它畢竟賦予了當事人許多的權利,就像依法提出訴訟權、申請建議權、請求查找檔案權等。企業責任人要有效的去運用,能夠保護企業的利益。我國公司在中國發起反傾銷訴訟時,一定和政府合作,而且相互之間也要相互配合。因為我國對外經貿部接受申請后,最終能否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危害,傾銷是否存在,并能否征收反傾銷稅,這與國內遭受反傾銷措施企業的合作是息息相關的。而且,我國國內產業是指中國境內的完全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生產商,或者他的生產數量占據我國完全相同或近似商品產量的大多數生產商。因此針對所有的生產商而言,如果需要舉證傾銷措施的存在,而且要說明對我國有關行業形成直接經濟危害是極為復雜的,這就需要我國有關公司要相互聯手合作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3、培養專業的反傾銷會計人才
反傾銷申請訴訟、應對訴訟、取證等要求反傾銷應對隊伍擁有五種素質優勢(1)精通會計,熟悉國際貿易審計規則;(2)明確國際反傾銷法規知識,才能針對不同國家的反傾銷進行舉證和抗辯,可以針對每一個國家的反傾銷損害采取訴訟和維權;(3)熟悉國際貿易流程和規范。在判定傾銷所造成的危害同時,要回合理運用國際貿易知識和有關法律;(4)對國際法務與國際審計方面要精通;(5)要達到一定級別的外語書面可口語能力,方便在反傾銷訴訟中效率進行。
反傾銷案例范文5
傾銷就是指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出口國將產品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該出口國國內用于正常消費時的銷售價格,即低于該產品的正常價值而進入另一國,并對進口國已經建立的同類產業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則該出口銷售視為傾銷。
反傾銷與傾銷是一組相對應的概念,是進口國為保護本國相關產業,依據法律法規,對違反正常國際貿易秩序使國內相關產業造成損害或威脅行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目前世界各國通常以反傾銷稅的征收和價格承諾為主要手段來抵制傾銷。
二、我國企業的反傾銷及應訴現狀分析
(一)我國企業面臨的國際反傾銷形勢
目前,中國是國際反傾銷措施的首選目標國和主要受害國,國際對華反傾銷案例占的比例,目前判斷其總體趨勢仍將逐步增加,未來幾年將是國際對華反傾銷的又一。首先,我國企業遭遇國際反傾銷數目持續增多。我國已經成為目前世界上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據WTO反傾銷統計數據,截止到2006年底,歐盟對我國的反傾銷調查共 178起。進入21世紀,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國外對我國出口反傾銷指控越來越多。其次,對我國發起反傾銷的國家和地區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據統計,1988 年以前主要是美國、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頻繁對我國實施反傾銷調查,其對我國的訴訟案達到中國受反傾銷指控總數的96%以上。20世紀90年代以來,范圍擴大到部分發展中國家。截止到2006年底,已經有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印度、巴基斯坦等發展中國家在內的61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提出了反傾銷指控,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已影響了國內12個行業的21633家企業,并有不斷擴大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開始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維護自身利益并將其矛頭指向我國。據WTO最新數據顯示,20世紀80年代,國外對華出口商品反傾銷案件的單案金額多在幾十萬美元;90年代以來,涉案金額越來越大;2006年,共有25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發起反傾銷,涉案金額 20.5億美元。再次,反傾銷涉案產品范圍日益擴大,中國遭受反傾銷投訴的商品種類繁多且正在不斷擴展。90 年代以前,各國對我國的反傾銷涉案產品的范圍較小,主要集中于糖精、食品罐頭、化工及冶金原料等初級產品。90年代以后,涉案產品的范圍越來越廣,紡織、服裝、家電、礦產品、農產品等大類接近 4000多種商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反傾銷。
(二)我國企業的反傾銷應訴率有所提高
在我國剛加入WTO時,由于對國際市場規則不了解,我國企業對洋官司還存在懼怕心理,因而造成國外對華反傾銷起訴與中國企業應訴的比例為12:479,反差十分明顯。在國外反傾銷起訴的案件中,有一般企業是由于沒有主動積極應訴直接導致敗訴,反傾銷案件因無人應訴而導致的敗訴比重在1/3以上?,F在這種情況已經有所改善,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出口反傾銷應訴率得到明顯提高,據有關粗略統計,上世紀80年代,我國的應訴率僅為10%,90年代以來呈現上升趨勢,近年來涉及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總體應訴率已上升到60%―70%,截至2002年底,我國的應訴率已經達到79.3%。據有關數據統計,截至2003年底,中國涉及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案件應訴率達到100%,而這一比例在1994年時為0。目前應訴企業越來越認識到,積極應訴,有力抗辯,一方面有利于企業爭取獲得公正的判決,避免“缺席審判”帶來的不可預見的后果;另一方面,將加大反傾銷申訴的法律成本,從而阻嚇潛在的反傾銷調查者。反傾銷應訴率的大幅提高,為我國企業爭取良好的裁決結果奠定了基礎。
(三)我國企業的反傾銷勝訴率較低
雖然近年來我國企業對發達成員,特別是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案十分重視,且近兩年應訴率已接近100%,但仍存在勝訴率低的問題。 以2002年為例,該年度中國遭國外反傾銷立案共47起,同年被裁定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的案件36起,最終措施占新立案的比例為76.6%,而全球同期的平均水平為58.2%。由此可見,中國企業的在反傾銷訴訟中仍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勝訴率(無稅結案)長期徘徊在30%左右,雖然近幾年提高至35.7%,但仍較國際水平依然很低。加之我國企業由于自身存在的問題以及經濟體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業注重短期效益、高額的訴訟費、政府監管弱化等,企業在應對過程中總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應對措施不力或不到位,這對于贏得反傾銷的勝利會大打折扣。另外,企業雖然在認識和行動上開始重視反傾銷的應訴,但對于國外的不利判決反應消極,大都放棄上訴的機會,沒有充分利用進口國有關法律和WTO貿易爭端解決機構,很好地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和國家尊嚴。
三、我國企業反傾銷應訴中的會計問題分析
(一)相關會計資料準備不足
反傾銷應訴的會計舉證主要是圍繞反傾銷調查問卷準備并提供會計資料及完成相關事務,包括做好應訴前的準備、收集應訴材料、研究并填寫問卷、進行抗辯陳述等方面的工作。對于應訴會計材料的范圍和時間,各國的反傾銷法都有相關規定。另外,反傾銷調查作為一個涉外行政法律程序,各個階段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而中國企業在資料的保存和收集方面的意識不強,不僅自己的資料有限,外國競爭對手的資料更是少得可憐。因此面對如此多的會計資料,面對如此短的準備時間,企業如果不建立反傾銷會計,平時又不注重相關資料的積累,就會使得應訴中相關會計資料不足,無法為被訴方提供有力的抗辯資料。企業要么不敢應訴,要么中途退出,最終被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蒙受巨大損失。
(二)現有會計準則的國際通用性差
眾所周知,在眾多應訴反傾銷案中,敗訴最直接原因是中國企業經常被否決掉市場經濟待遇的申請。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定,在中國加入WTO后的15年內,WTO其他成員有權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時至今日,大約有51個國家承認我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然而,歐美等國家根據其國內反傾銷法,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而在反傾銷計算中國企業產品的正常價值時,調查機構拒絕使用中國企業本身的內銷價格或成本,卻采用某個第三國的替代數據。在以往中國企業申請享受市場經濟調查待遇時,被西方國家駁回的原因包括:財務會計資料不完整、未提供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國家控制著大多數供應商、沒有出口許可證、禁止在國內銷售、國家干預員工薪酬制定等。他們認為,大多數中國企業提交的是不完整的賬目,其中相當部分根本未經過審計或沒有按照國際會計標準進行審計。在這種情況下,不同準則的規定不同就導致會計核算出現了偏差,會對我國的企業帶來不利影響。
(三)缺少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
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不同于一般的僅限于反映企業自身基本核算的會計信息系統,而是根據反傾銷訴訟的要求,在其基礎上的拓展和延伸。所以其應該是以會計信息為主線、相關信息為附的一個綜合的、全面的信息庫,旨在提供反傾銷訴訟雙方全面、詳細的基礎資料和比較分析資料,以確保反傾銷訴訟舉證和抗辯的成功。目前國外的許多大型企業集團都設有專門的反傾銷會計部門,以應對反傾銷訴訟。但是我國的出口企業都沒有建立專門的反傾銷會計部門,往往是在反傾銷調查發起后才急忙成立一個反傾銷調查小組來應付反傾銷調查。這樣的一個臨時組織并不能很好地承擔其應對反傾銷的各項專業、復雜的職能。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的缺少是我國企業頻遭反傾銷訴訟及敗訴率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加之我國的企業絕大多數沒有建立境外競爭對手會計的信息平臺,企業產品出口的預先核準制度不夠完善,反傾銷預警會計的缺失,使企業不能及時了解出口動向,調整出口定價政策,遂導致反傾銷案件的發生。
四、我國企業反傾銷應訴會計支持對策
(一)完善企業會計制度,提高產品成本資料的可靠性
反傾銷調查的應訴期限是非常短的,從起訴、損害初裁到最后的損害終裁,被調查企業的有效應訴期限非常短,需要準備的資料卻非常多。反傾銷成本會計的核算體系使各種費用的分配更加合理、規范,能及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調查問卷所需要的各種會計信息,從而提高反傾銷的勝訴率。因此我國企業要正確理解反傾銷中的會計管理問題,充分認識到會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企業各項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規范會計行為,加強銷售管理和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以便在遭遇反傾銷時提供充分的證據以確保贏得反傾銷訴訟的勝利。
(二)加快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進程
隨著企業經營的國際化,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是一種必然的趨勢。而目前我我國新頒布系列會計準則仍然不能解決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完全國際化的問題。從反傾銷所論及的產品成本框架中,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還存在一定差距,這些差距常常在反傾銷調查中被用來作為剝奪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依據之一,也是導致產品成本核算差異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為加強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我國的會計制定者需要根據我國企業反傾銷應訴的需要,逐漸使我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完善我國企業的會計操作規范,切實維護我國企業在反傾銷應訴中的正當貿易利益。我國應密切關注國際會計與財務報告準則的發展形勢以及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的動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的計劃,仔細分析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和原因,并提出減少差異的措施和落實計劃。我國應積極創造條件,取得會計國際游戲規則的制定權,促使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考慮我國以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推動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三)建立健全反傾銷的會計信息預警機制
面對洶洶的反傾銷指控,我國企業除了要積極進行反傾銷應訴,還必須建立有效的反傾銷會計預警機制,以便有關企業和部門盡可能采取積極有效的相應措施,以盡量防范和減少外國對華的反傾銷指控,把反傾銷對我國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如美國建立的“扣動扳機機制”、歐盟建立的“進口監測快速反應機制”、印度建立的“重點商品進口監測機制”等。首先,我國的出口企業應在內部設立反傾銷專門機構,配備反傾銷會計人員,從成本數據的收集、提取、分析、預警、模擬問卷等方面來建立成本信息管理系統,通過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建立有效的國外市場商情資料和出口商品的國外區域分布資料,了解并掌握主要目標市場的反傾銷法規,以應對反傾銷的會計規避。其次,企業的會計核算系統是反傾銷會計預警系統的核心部分,也是反傾銷會計預警系統所需信息的主要來源。因此出口企業必須建立有利于提供反傾銷所需信息的會計核算系統,保質保量進行會計報表外部審計,以抵制高額反傾銷稅。
反傾銷案例范文6
該判決是歐盟首次對中國企業是否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作出詳細解讀,將為今后司法實踐提供判例。
在判決書中,歐盟高等法院首次對“市場經濟地位”、“國有控股”、“國家重大干預”等名詞進行了深入解析,并做出了“‘國家控制’并不等于‘國家重大干預’”的裁決,不受國家重大干預的國有或國家參股企業,可以獲得歐盟的市場經濟地位待遇。
這一決定將可能大大減少中國出口企業面臨的反傾銷稅率,并激勵企業積極應訴不公正的國際貿易裁決。
八年反傾銷訴訟拉鋸戰
這是一場歷時八年的反傾銷司法訴訟拉鋸戰,新安化工在這場貿易戰中投入了巨大的財力和精力,過程艱難曲折。
記者從新安化工公司7月24日的公告中了解到,2000年2月,歐盟委員會對中國產草甘膦征收48%反傾銷稅,2003年到期后進行復審調查,新安化工獨自應訴并要求享受市場經濟地位待遇。2004年9月,歐盟否決了新安化工的應訴要求,決定對中國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傾銷稅。
翰宇國際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思德告訴記者,歐盟委員會拒絕新安化工的最主要原因是,新安化工的最大股東是中國政府,所有董事均是國家官員或國有公司官員。由此,歐委會認定公司受到了政府的重大干預,不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營的,因此拒絕給予市場經濟待遇。歐委會并沒有調查中國政府是否真正干預了公司的決策和整體運營。
沒有市場經濟待遇就意味著,歐盟委員會將以第三國為參考,計算中國產品的反傾銷幅度,因而征收高額反傾銷稅。
“事實上,公司確確實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營的,并沒有向歐盟傾銷產品,”新安化工集團法律部經理翁新紅告訴記者。為了維護正當的權利,獲得一個公正的裁決,新安化工于2004年12月至歐盟初審法院。
長達五年之后,2009年6月歐盟初審法院做出判決,對新安化工取消征收最終反傾銷稅。但歐盟理事會不服,同年8月向歐盟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012年7月19日,歐盟高等法院作出判決,駁回歐盟理事會的上訴,并判令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承擔自身費用,同時責令歐盟理事會向新安化工支付訴訟費。
法院認為,歐盟負責調查傾銷的機構一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僅依據國家對企業存在控制即裁定國家對企業實施了重大干預,并據此拒絕給予該企業市場經濟待遇,違反了歐盟相關的法律。終審判決支持了初審法院的結論,認定新安化工集團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
至此,一場歷時八年的反傾銷司法訴訟拉鋸戰,終以中國企業大獲全勝而告終。此案成為歐盟法院認定中國企業市場經濟地位的首個判例,新安化工也由此成為在歐盟兩級法院挑戰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不公平裁決,并第一個兩審全勝的中國企業。
市場經濟地位之爭
企業市場經濟地位(MET)在中歐貿易糾紛中起到關鍵作用。一般而言,對于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公司,在反傾銷調查當中,按照該公司提供的信息來計算傾銷幅度,而不是參照第三國,通常結果會大大低于沒有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公司。
“歐盟限制中國產品出口的主要手段,就是以不符合‘市場經濟地位’標準為由,征收高額反傾銷稅,”翁新紅告訴記者,“我們這個案子打得這么艱難,就是因為我們所爭取的‘市場經濟地位’損害到了歐盟的楊心利益?!?/p>
根據歐盟法律,為了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出口生產商必須證明他們符合歐盟認定MET的所有5個標準。第一個標準是,“企業根據市場供需情況,作出定價、成本、投入等方面的決策,沒有受到國家重大干預,同時主要投入的成本本質上反映了市場價值”。
7月19日的終審判決書稱,“新安集團的國有控股并不自動地表示其受到了國家的重大干預”,并通過新安集團提供的材料認定其并未受到重大國家干預。
判決書第78段寫到;“‘國家控制’原則上不等于MET第一條標準中的‘嚴重國家干預’,因此歐盟理事會和委員會必須考慮,此案中生產商提交的有關公司運營的事實、法律和經濟環境的證據”。第83段寫到:“國家控制在性質上不是不能與市場經濟條件并存的?!?/p>
“這是歐盟第一次將國有控股與國家重大干預做出明確區分,對于中國國有企業,是非常積極的判決。為中國國有企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提供了新的希望,當然前提是滿足MET的5個標準?!比f思德律師說。
“但這并不表明,今后中國企業申請市場經濟地位會將變得很容易?!比f思德提醒說。
法院認為(判決書第86段),雖然國有或國家控股公司的商業決策,并一定是扭曲的,但是“在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由國家事實控制的公司,其管理是否充分獨立于國家,是否根據市場信號自主做出價格、成本和投入方面的決策,值得嚴重懷疑。”也就是說,中國國有企業很可能不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行的,但歐盟委員會在拒絕給予MET之前,必須核實由該企業提供的證據。歐委會在新安化工這一案件上,沒有做到這一點。
此外,萬思德指出,歐盟高等法院的某些陳述,可能會加強歐盟委員會更加嚴格地執行MET五個標準的自由裁量權。而這可能會對包括國企在內的所有中國企業,在申請MET過程中,產生負面影響。
法院還認為(判決書第90段),即使公司能夠證明,其商業決策完全基于市場信號,不受國家干預,但如果“國家嚴重干預了市場力量的運作”,該公司仍不能獲準MET。這令人擔憂。萬思德說,在最近針對中國的多次反傾銷調查中,特別是針對基本鋼鐵產品(HRC,盤條等)等上游行業的調查,歐盟委員會拒絕了中國企業的MET申請,理由是中國原材料的價格低于相關國際價格,這表明國家干預導致了扭曲。因此,現在歐盟委員會一旦發現中國原材料的價格低于國際市場上同樣原材料的價格,將有更多的自由拒絕給予中國企業MET。
歐盟反傾銷重點或將轉移
八年討回一個說法,而受益的不僅是新安化工?!爸袊膰袇⒐善髽I可以松一口氣了,它們的市場經濟地位申請將不會由于國家參股而被拒絕。”萬思德告訴記者。
此案為中國企業今后應訴歐盟反傾銷案件提供了判例依據,并給所有中國出口企業帶來了希望。翁新紅告訴記者,自從2009年新安化工初審勝訴之后,多家中國企業受到鼓舞,紛紛積極應對國際貿易糾紛,取得了多次勝利。
然而,中國企業必須保持謹慎,法律人士稱,是否給予一個中國企業“市場經濟地位”,歐盟委員會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
同時,專家表示,此案對推動歐盟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的作用同樣有限,不到WTO規定的2016年的時限(即中國人世15年后),歐盟不會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分析人士擔心,歐洲債務危機,以及失業率高企的壓力將迫使政客們對中國采取更強硬立場,更多案卷會接踵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