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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制度論文范文1
《行政復議法》是在《行政復議條例》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對近十年來行政復議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也在行政監督與救濟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突破。與復議條例相比較,行政復議法在四個方面取得了新進展和新突破:行政復議原則更加全面、準確;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行政復議程序更加便民、公正、合理;進一步強化行政復議的法律責任。這些進展和突破對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行政訴訟制度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條例行政監督救濟制度新突破
1999年4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該法是在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對近十年來行政復議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也在行政監督與救濟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突破。為了全面了解這部法律的新意和特色,本文擬就行政復議法與復議條例相比較取得的新進展和新突破作一探討。
一、行政復議原則更加全面、準確
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理論界通常將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合法、及時、準確、便民原則,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①《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條例》確定的復議原則進行了增刪與調整,確定為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有錯必糾原則,保障法律、法規實施原則,救濟原則(司法最終原則)。很明顯,《行政復議法》刪去了準確原則,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增加了公正、公開、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實施以及司法最終原則。這一變化不僅反映出立法技術水平的進一步提高,而且也強調了公正、公開、有錯必糾等原則在行政復議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過去《行政復議條例》確定的"準確原則"的內容實際上已經包含在"合法原則"中,復議活動力求準確是合法原則中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題中應有之意,故無需再確定"準確原則"。
其次,合法性與適當審查原則的內容已在《行政復議法》第1條立法目的和第28條行政復議決定的條款中說明,況且它只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時需遵循的準則,故在復議基本原則中亦無需單獨列明。所以,《行政復議法》刪除了該原則。
再次,不適用調解原則曾被視為一項獨立的復議原則,列于《行政復議條例》第8條,但根據復議機關依法復議、職權法定的要求,如果《行政復議法》未授予復議機關調解的職權,就意味著復議機關只能按《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有限的幾種復議決定,當然不能進行調解,也不能以調解結案。更何況行政復議法和原來的行政復議條例都允許復訴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故而,將此項禁止性原則刪除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法》刪除以上原則并不意味著上述原則表達的內容也一同被取消,而這些原則的基本含義已經明白或暗含在其他原則和法律條文中,無須單獨列出。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者在運用立法技術方面的成熟與凝練,避免了重復與拖沓。
除刪除幾項原則外,《行政復議法》還增加了幾項原則,從行政復議制度的需要看,這是必要可行的。
首先,增加了"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指復議機關在行使復議權時應公正地對待復議雙方當事人,不能有所偏擔。公正原則是行政法中普遍適用的原則。隨著行政立法范圍的擴展,越來越多的行政立法將公正原則確定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根本原則,如《行政處罰法》就有規定。《行政復議法》之所以增加該項原則,其原因在于,行政復議與其他行政司法活動一樣,除堅持合法原則上,還必須公允、合理、無偏私,特別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較大的情況下,必須公正復議,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夠保證復議制度真正取信于民,發揮其監督與救濟的作用。
其次,行政復義法新規定了"公開原則"。所謂公開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應當公開進行。從復議案件的受理、審理、決定都應公之于眾,使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包括媒體充分了解行政復議活動的具體情況,避免暗籍操作導致腐敗與不公正,增強公眾對行政復議的信任度。《行政復議法》之所以增加該項原則還在于此前的《行政處罰法》已經規定了該原則,近年來執法司法實踐中強調審判公開、檢務公平、政務公開的呼聲也日益高漲,使得公開原則成為行政程序中普通適用的原則。
再次,行政復議法還增加規定了"有錯必糾原則"。有錯必糾是指復議機關發現原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錯誤違法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有權機關發現復議機關及復議人員在行政復議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也必須及時糾正。防止違法行政、濫用復議權現象的發生,保證行政復議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增加了一項"保障法律法規實施原則"。該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活動不僅要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且要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使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忠實的執行和落實。
最后,行政復議法增加的"司法最終原則",亦稱"救濟原則",它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是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與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終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的終審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該原則是確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重要準則。
綜上,《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基本原則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內容更加全面,重點更加突出,表達方式則顯得十分凝煉,充分反映了行政復議固有的特點和作用,是對行政復議活動所遵循的基本準則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二、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最突出的一個特點就是明顯擴大了行政復議的范圍。根據《行政復議條例》不能受理的或立法未明確規定可以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依照《行政復議法》可進入行政復議范圍。行政復議法是通過兩種方式擴大行政復議范圍的:一是擴大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行為的范圍;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二是擴大行政復議法所保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范圍。
(一)進入行政復議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擴大
《行政復議條例》將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列舉為九項,其中主要包括因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侵犯經營自行為,拒發許可證執照,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拒不發放撫恤金,違法要求履行義務,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同時,又列舉了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四項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擴大了行政復議范圍,主要表現在增加了幾類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擴張解釋了幾類可以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擴充解釋或增加的具體行政行為是:1.將行政處罰行為種類按《行政處罰法》作了擴充解釋,增加了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許可證、執照和幾類處罰行為;2.增加了一條關于行政機關變更、中止、撤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引發的爭議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3.增加了行政確權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4.增加了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5.增加了行政機關沒有發放有關費用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定。這里有關費用包括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6.增加了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很明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對于上述行為是不能申請復議或未明確規定可以申請復議的,《行政復議法》將它們明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是一個十分顯著的變化,它將行政復議的監督和救濟范圍大大擴展了。
與此同時,《行政復議法》又進一步限制了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事項。《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事項為四項,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等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處理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復議法》將四項不屬于復議范圍的事項修改為兩項,并規定了救濟途徑,即對行政機關行為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法申訴,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法院。很顯然,《行政復議法》取消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限制,從另外一個角度擴展了行政復議的范圍。
(二)《行政復議法》啟動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審查權
《行政復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監督救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發展階段,特別是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制度,對于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督救濟制度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非特定人制定的,對后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復適用性和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②由于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廣、層次多,上至國務院各部委,下至鄉鎮政府都有權制定各類效力不一的"紅頭文件",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它們具有重要影響,是很多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與此同時,由于行政機關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少、監督弱,也帶來了一系列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一些行政機關利用抽象行政行為亂收費、亂罰款、不僅嚴重破壞了法制統一,也損害了國家和公民個人的利益,成為人們深惡痛絕的"三亂"之源。其影響之大,涉及面之廣,令人觸目驚心。然而,長久以來,我國對此類文件監督卻十分薄弱,現行的備案審查制度遠遠起不到有效的監督作用。相應地,因此類文件遭受損害取得救濟也十分有限。這一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依法行政進程,破壞了法制的統一,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這次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除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地方政府規章之外的各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審查申請。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必須在30天內處理,無權處理的必須在7日以內轉送有關部門,有權機關必須在60日內處理完畢。與以往《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法律相比,這一規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用性。首先,它直接賦予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的申請權,這種申請不同于申訴,也不同于建議,它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導致復議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受理與轉送該申請,審查并處理被申請的規定。解決了困擾我們多年的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無法啟動的難題。其次,它從法律上明確了復議機關或有權機關的審查職責。這一職責不同于或其他方式,而是必須在一定期限審查處理抽象行政行為的義務。不履行義務即構成失職,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最后,通過這種方式監督的抽象行政行為范圍十分廣泛,幾乎襄括了除行政法規與規章以外的所有抽象行政行為,特別是將部委規章以外的規定也納入審查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可以毫不夸張地說,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定,開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實施個案法定監督的先河,為今后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探索出一條新路。
當然,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定引發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待復議實踐的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審查決定的性質及可訴性等問題仍需仔細研究。比如,國務院各部門及省政府的規定與規章應如何區別?復議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審查處理違法抽象行政
行為應適用什么程度,當事人又如何參與表達意見?復議機關撤銷了某項抽象行政行為,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依據該抽象行為對其他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也違法?如何糾正?因此遭受損失的能否要求賠償?對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作出的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結論有異議應如何處理?能否對此提訟?所有這些問題,都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前需要明確解釋和研究的,正確處理好這些問題,必將有利地貫徹落實行政復議法關于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定,有利于遏制行政機關亂發文件的違法行為,真正發揮行政復議制度的監督與救濟作用。
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負擔行政行為的審查不同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嚴格地講,它不是一種行政復議活動,而是由行政復議引發的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活動。所以,行政復議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也不同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序。但為了使這種審查活動不走過場,還應保證當事人書面或口頭陳述辯論的權利,提供證據的權利,同時也應要求抽象行政行為的實施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或不適當的,有權予以撤銷或改變。如果某項抽象行政行為被撤銷,那么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會因違法而被撤銷,但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對其他人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不會因此而自動撤銷,仍需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方式確認具體行為違法,相應地,當事人因此遭受的損害也不可能自動得到賠償,仍需通過國家賠償程序獲得救濟。行政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結論不同于普通的行政復議決定,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視處理的結論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該處理結論是維持原抽象行政行為,當事人則應當繼續對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尋求行政訴訟救濟,不宜直接對復議機關或有權機關作出的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結論提訟。換句話說,此類處理結
論不具有可訴性。如果復議機關撤銷或改變了抽象行政行為,則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然被撤銷或改變。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自然不會對此結果再提訟。即使,也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訟。
(三)受行政復議制度保護和救濟的權利范圍進一步擴大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它所保護的權利范圍進一步擴大。過去《行政復議條例》所保護的權利限于法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該項內容體現在《行政復議條例》第9條第8項規定中,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對于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權利遭受侵害的,《行政復議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就意味著此類權利不受復議制度的保護。很顯然,這是《行政復議條例》與《行政訴訟法》共同的一個缺陷。這次《行政復議法》一改《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將"人身權,財產權"概念擴大為"合法權益",合法權益的范圍顯然要比"人身權、財產權"范圍大許多,除了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其他權益。
《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
款第1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這是一項概括性條款,也是兜底式條款。這是因為前面10類復議事項是采用列舉方式規定的,這種列舉并不是在同一個概念層次上的,因而不可能周延,也不可能窮盡,所以必須有一項兜底條款才能夠將所有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該項規定中的"其他合法權益"是指除上述10項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其他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如勞動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環境權、程序權(聽證權)。知情權、出版、言論、集會、結社、等政治性權利。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法律保護的這些合法權益的,相對人也有申請行政復議權利。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體現在這項概括性條款上的就是用"合法權益"概念取代了過去"人身權、財產權"概念。應該說,這是一個重要的變化,且有相當深遠的意義。
除了這項概括性條款外,《行政復議法》列舉的關于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的規定也體現了權利擴大的特點。例如,《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款第3項規定,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由于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不僅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還可能涉及公民法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出版權、受教育權,所以允許對于此類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還可以保護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款第9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也就是說,受教育權也在行政復議制度保護范圍之內。
三、行政復議程序更加理民、公正、合理
《行政復議法》不同于《行政復議條例》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行政復議程序的變化。具體表現在: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延長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與《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15日相比,延長了45日。而且申請時效中斷后繼續計算的規定取消了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權,使得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期限更加合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法不僅對法律未規定申請復議期限時情況作了規定,而且對現有法律規定短于60日期限的情況作了新的規定,即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短于60日的按60日計算。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原申請期限是5日,按照《行政復議法》今后要按60日計算。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增加了口頭申請
《行政復議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
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允許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是《行政復議法》新增加的,體現了行政復議的民主、公開
、便于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規定更加全面和靈活
《行政復議法》取消了《行政復議條例》復議管轄一章,本著便民、公正的原則對原來比較復雜的管轄規定作了修改和調整。第一,確定了選擇申請復議的管轄原則,即允許申請人選擇復議機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二,確立了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及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復議實行"條條復議"的原則,即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及安全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三,明確了行署的復議機關地位,規定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四。增加規定了國務院在行政復議中的最終裁決權。《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對省級政府及國務院部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原機關申請復議。這次《行政復議法》規定,對省級政府及部委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在這次《行政復議法》的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專家提出,由本機關復議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從法律制度上說不夠合理,也不利于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主張可以考慮,申請人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③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上述意見,確立了國務院受理對省部級行政復議決定的裁決申請體制,強化了國務院對國務院各部委及省級行政機關的監督。第五,增加了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受理復議申請時的轉送義務。由于行政復議機關設置較復雜,復議權限不盡一致,容易出現復議申請人投訴無門或找不到相應復議機關的情形,為方便復議申請人,《行政復議法》專門規定了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接受復議申請并轉送有關復議機關,告知申請人的義務。這是《行政復議條例》所沒有的。《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
形之一的,(即遇有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被撤銷的情形)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第18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四)縮短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案件時的審查期限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該規定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將原來復議機關在受理階段進行的形式要件審查期限,由10天縮短為5天。增加了復議機關書面告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的義務。由于提出復議申請的方式由過去的書面式改為書面、口頭均可,所以在受理階段,取消了復議機關對不符合形式要件申請書發還申請人要求限期補正的一系列規定,增加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法定義務,方便了復議申請人。
(五)解決了復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復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訴權問題
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及實踐中的做法,法律要求訴訟前必須先申請復議的,申請人必須先提出復議申請,而復議機關在復議期限不復議或不予答復的,申請人只能要求上級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責令其受理或答復,如復議機關拒不受理或不答復,上級機關能否直接受理,或在復議期滿后能否直接?是針對復議機關不作為?還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這些問題在實踐中都不甚明了,有時甚至出現爭議。《行政復議法》規定,對于上述幾種情況,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這一規定對于防止復議機關或法院規避法律,保障公民訴權,都具有重要作用。
(六)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復議審理方式明確為兩大類:一是書面審,二是言詞審理。前一種是《行政復議條例》已經規定了的,而后一種則是《行政復議法》進一步明確的。《行政復議條例》規定"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至于何種方式,條例未曾明確。實踐中通常采用庭審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到場說明問題,表達各自意見。"④行政復議將原來不甚明確的復議審查方式界定為,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和第三人的意見。"也就是說,復議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或認為有必要時,必須組織類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會,調查情況,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這一方式不同于書面審查,它允許當事人通過言詞辯論的方式直接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提供有關證據,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更為公正的決定。有趣的是,我國臺灣省新修改的《訴愿法》也在書面
審理言詞審理,說明該種審理方式的重要性。⑤
(七)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也有所變化
《行政復議法》針對復議實踐中舉證責任不明確,復議機關剝奪或忽視申請人查閱證據權利,被申請人違法補正等現象,對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做了更明確的規定。
首先,重申行政復議中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明確被申請人的舉證范圍和舉證責任,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可予撤銷。而《行政復議條例》沒有要求被申請人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也沒有不舉證承擔敗訴責任的條款。
其次,增加了申請人第三人的在復議過程中的查征權。《行政復議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也就是說,遇有申請人或第三人向復議機關查閱有關證據材料情形的,復議機關必須保障這項權利,不得拒絕。
最后,增加了被申請人不得在復議時取證的義務。《行政復議法》第24條明確規定:"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原來《行政復議條例》沒有此限制,但實踐中經常發生被申請人違反"先取證,后裁決"原則,在復議過程中向申請人或其他人收集證據的現象,這種做法不僅給申請人造成了壓力,也不利于復議機關判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一種典型的程序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法》借鑒了《行政訴訟法》關于被告不得在訴訟期間自行向證人或原告取證的規定,對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的收集證據行為作出了限制,明確了用此類方法取得的證據無效的證據原則。
(八)增加規定了復議機關和有權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
在程序上,《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另一個重要的不同之處在于: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和有權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盡管這一程序是簡單的期限規定,但仍不失為一項重要變化。《行政復議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復議,一并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如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不合法的,也照此程序處理。
(九)增加了行政復議最終裁決的規定
關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能否成為最終裁決的問題,《行政復議法》起草過程中爭議頗大。最初的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對確認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議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草案規定對自然資源確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難以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對上述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
行政復議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此后,又有地方和部門提出,"對土地等自然資源確權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可以提訟的問題不宜作簡單規定,因為有一些確權是根據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是對土地的征用而引起的,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行政區域勘定、調整和對土地征用的權限屬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于這類確權問題,法律可以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⑥因此,《行政復議法》第30條最終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了國務院依申請對省部級行政復議決定審查后,有權作出最終裁決,這也是《行政復議條例》未規定的。對于以上兩類最終裁決均不能提訟。
四、進一步強化行政復議的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也有很多新的變化。
首先,《行政復議法》增加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責任,即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復議申請或不按規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的,均需承擔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一規定明確了復議機關的具體法律責任,對于監督復議機關及時受理轉送復議申請,作出復方決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法律責任。雖然《行政復議條例》對此也作了規定,但只是籠統地規定對于失職、的,復議機關或有關部門應當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復
議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情節及相應的行政處分。
最后,增加了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明確了行政處分的種類。按照《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復議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拒絕履行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可以直接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復議法》在總結近十年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了復議被申請人承擔責任的各種情形,即包括: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行政復議法》在監督與救濟制度方面的突破與創新遠不止上述四個方面,由于偏幅所限,只能評介至此。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行政復議法》尚未將十年來行政復議理論與實踐成果全部吸收進去,在復議范圍及最終復議裁決的設置方面,以及過于簡化程序有可能弱化復議功能等方面仍有不盡人意之處。但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已經有了不小的進步。特別是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啟動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增加行政復議公正、便民程序,加強行政復議法律責任的新規定,對于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
行政訴訟制度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①④國務院法制局編:《行政復議條例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4~21頁;第100頁。
②馬懷德:《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2期。
③⑥應松年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講話》,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頁;第239頁;第243頁。
⑤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三民書局1999年初版,第20頁。
救濟制度論文范文2
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所謂成年監護登記,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殘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識事理能力者為對象,對其指定類似保護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請,根據本人辨識事理能力之程度,審判其為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補助人;而監護人、保佐人或補助人之姓名則與上開受其保護者之姓名一同被記錄于登記簿中。
所謂動產?債權轉讓登記,係指針對隨著今日經濟的發展或複雜化,致轉讓契約書類及確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應之動產或債權之轉讓,透過登記形式而對其賦予對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經濟界之要求,乃經歷數年而成立之登記制度;而目前已有相當數量之申請登記件數。
③不動產登記法
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號〉第1條明文,為謀求國民權利之保護,并以促進交易安全與圓滑為目的,而有公示不動產表示和有關不動產權利并對之進行登記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在其后曾歷經數度變遷,終上述法律作為新的不動產登記法而被制定。不動產登記法除附則之外,本文計有164個條文,又相關聯法規之不動產登記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號〉計有24個條文(所附附表計一頁,相當長,可再細分為75個項目),不動產登記規則〈2005年2月18日法務省令第18號〉計有2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計有12個),不動產登記事務處理程序準則〈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號〉計有1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個);而日本之不動產登記乃是依據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不動產登記
①可為登記之權利
登記係針對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之表示,抑或就不動產為下述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為之。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優先購買權)、質權、抵押權、租借權(賃借權)、採礦權
所謂不動產之表示登記,在土地之場合,係將其所在、地號、地目、所占面積登載于登記簿;建物則係就其所在、房屋編號、種類、構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記。土地之分筆、合筆、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變更登記等,亦屬之。除關于分筆、合筆等創設性登記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記,其申請乃屬義務;怠于此一申請義務者將被科以一定罰款。為求不發生現地與登記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對所有權人課予責任(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第1項、同法164條等).
在其他國家裡其土地登記簿或許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記在登記簿上的,甚為稀少。
所謂權利登記之例,不勝枚舉,諸如因建物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父母死亡所為土地等之継承登記、為確保通行之地役權設定登記、清償借款時涂銷抵押權登記等,均屬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記簿并採取個別登記方式,與其他國家不同。唯,在設定抵押權之場合,為登記權利者之抵押權人為求多一層法律效果,而將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記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圖面
登記所裡備有地圖及建物所在地圖(同法14條)。繳納一定規費,任何人均可閱覽之;此乃透過對圖面之確認來判斷土地及建物之所在與正確面積之構造。
但是,實務上我等專家稱之為14條地圖之上開圖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實情。雖政府正積亟進行14條地圖之整備,唯傳言其至少須費時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謂公圖之方式來對之加以補充。目前公圖是跟登記簿一并放在登記所,但其原本是作為征收固定資產稅等稅金而由稅務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圖幾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進行土地分筆等登記時,作為資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標示不正確的圖面上,不論在現地抑或登記簿上均應屬面廣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鄰狹地被畫的更為狹小的例子,散見各處。又,土地形狀標示與現地相異者,亦有之。唯,關于如何場所上有何地號存在、鄰接土地有何地號土地存在等,出現相左之處并不多見;故實際為登記申請時,尚不感有不便之處。
③申請人
登記之中,關于權利之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登記權利者與登記義務者應共同為之(同法60條)。所謂登記權利者,是指透過申請該登記而取得權利之買賣契約之買方,而賣方即是登記義務者。
申請登記,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為之,故表示登記之申請人或登記權利者?登記義務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記所,或以郵送方式提出登記申請。唯,自己申請登記之案件,據推估儀占總登記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幾乎是由以登記申請程序為職業并具備國家資格之專家為人,而由其為之,此為實際狀況.
表示登記可由具備土地家屋調查士此國家資格者為人代為提出申請,另一方面,司法書士則可代為權利登記之申請。亦即,表示登記之申請及權利登記之申請,係由法律所分別規定之不同資格者來提出。
不採親持申請書類方式而利用電腦網路提出申請者的人數,包括作為人之專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廣中。
④登記之效力
權利登記乃是對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發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舉購買土地的例子來說,因為縱不為登記亦與效力無關,故如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記申請之必要;不過,實際上在日本購買土地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則應不存在。
一般土地買賣之交易,係由賣方提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要之書類,交由司法書士確認后,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買賣價金,再由司法書士擔任人持上開申請書類迅速至登記所辦理,乃為一般情形。關于登記之申請,一個司法書士可同時擔任買方和賣方雙方的人。
在日本,不動產登記不具有公信力。因為在不動產登記法制定當時,日本雖參考了其他國家法律,但或許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還是採取不付與公信力之立法;其詳細則讓諸其他資料之說明。
⑤登記之申請
登記之申請,在備斉下列要件后為之:
·登記申請書之提出(參照附件申請書格式1)
·登錄免許稅之繳納原則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書類之檢附
申請登記之登記義務者其登記申請意思之確認,係由登記官檢查申請書所檢附之書面為之。以土地買賣之所有權移轉來說,作為賣方之登記義務者,必須依據附件申請書類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檢附于登記申請書中,以擔保其申請意義。檢具下述所有書類后,登記始能完成。(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並以發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為限)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登記識別資訊(或被稱為權利証之登記完了證明)
·以第三者之許可、承諾或同意為必要之場合,可判斷受有許可、承諾或同意之書面。
⑥登記之囑托
承前所述,權利登記係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但囑托登記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稱為官公署,亦即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或法院等為登記申請之場合,有被特別稱為囑托登記之登記存在。作為縣道用地而被縣買收的土地,即屬此例。雖登記原則上須共同為之,以如前述,但囑托登記則可由官公署單獨提出登記申請。(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1)
作為縣道用地而由縣所買收土地之囑托登記,須檢具下述書類: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囑托登記,與一般申請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機關參與不至出錯為理由,僅需檢附簡單書類即可。又,官公署為登記權利者之場合,不課征登錄執照稅。
在囑托登記中,為提升農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記、公共設施之新設修繕或為促進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記、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讓用地事業者強制取得所有權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為之登記,均被包括在內。其中,關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將只就其登記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記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員會囑托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記(土地收用法第45條之2).(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2)
此一登記是限制處分之登記,因之而諸多權利將被確定,以避免權利變動之混亂。(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2)
關于收用之各項程序,本文將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場合,需用土地之事業者得單獨為收用登記之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此項登記亦屬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之一。又,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需用土地之事業者之場合,官公署必須為收用登記之囑托(同法同條第2項)。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權雖被認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記方法卻採取與買賣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者雖亦屬原始取得,但其登記亦同。
應檢附之資料有收用裁決書正本(包括和解調解書正本等),以及用以證明該裁決未失其效力之書面或資料,諸如收用委員會之證明書等。(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3)
申請或囑托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有必要指定已消滅權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記,而登記官接受上述指定后應依職權涂銷該登記。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記,登記官亦應依職權涂銷之。
救濟制度論文范文3
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的繁榮與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作為反映中小企業整體運行狀況和單個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統計部門作為企業的核心部分,是企業發展不可或缺的數據來源地,經濟的高速發展對企業的統計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各企業的統計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統計制度,廣泛運用高新技術實現統計的信息、咨詢和監督三大職能,發揮統計在企業發展中的信息、預警及決策支持作用。
統計工作涉及到供、產、銷,人、財、物,生產、經營、分配等多環節、多領域。通過統計信息,可以了解到企業的機構、人員、資產、負債、生產發展情況、產品質量狀況,以及科研開發、經營銷售、財務盈虧等方面的情況,還可以預測未來、企業的規劃和結構、企業的發展速度、效益與效率等。就企業統計本身而言一般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數量性。即通過數字揭示企業在特定時間內生產經營的數量特征,對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發展情況進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二是綜合性。統計人員收集到的統計信息從整體上看,涉及企業的原料入廠、加工及產品銷售等各個方面;也涉及其他與其相關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所以,統計工作既可以反映企業在某一時點的現狀,特定時期內的動態,也可以反映企業的規模、結構、速度、收益與效率等諸多數量特征質量特性。
企業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因各種原因,部分中小企業統計數據的虛假成分比較高。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級統計部門與中小企業的統計重點不統一,部分中小企業往往采取虛報數字以應付各種檢查;二是部分中小企業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統計數據的隨意性較大且缺少依據;三是企業內部不重視,統計專職人員配備不夠或專業素養比較低,無法適應新時期的企業統計工作。因此,建立有效的統計制度,充分發揮統計制度的有效職能,是保證企業有效統計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首先,設立綜合統計部門并明確其職責,使其保持相對獨立性,保證統計崗位及時、全面的掌握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根據企業情況設計報表形式,并制定本企業的統計指標體系及統計信息的報送要求。充分考慮企業經營與管理的需要,考慮企業面向市場、參與競爭的需要,把政府統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同本企業的實際相結合,提出完整的指標體系并分解到各個生產管理部門,明確其報送或提供信息的時間、內容及方式,明確各部門的統計責任;收集、審核、匯總、提供各種統計信息,并對各基層單位層層上報的信息進行審核后加以匯總;搜集分析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提出有參考價值的各種統計信息。利用各種統計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企業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發展前景進行預測,將分析結果形式統計分析報告,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其次,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統計職責。在現代企業中,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的統計信息決不僅限于計劃統計部門內部。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中相應的統計責任,要求其按統一確定的口徑、范圍及時間提供相應的統計資料及分析報告,充分發揮各個部門的信息匯總職能。將統計信息自下而上的單向運行變為上下左右之間的多向運行,滿足其綜合對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
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加強統計分析職能。引入考核機制,將基層的統計質量納入考核,以獲取更準確的統計數據。對于統計報表制度,一般企業一直沿用國家統計報表制度中對統計報表的內容要求,這主要是因為國家基層報表制度所要求企業填報的內容,包括了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主營業務的生產經營,財務報表、員工及工資變動,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開發及附營業務情況。指標體系雖然已經比較簡要地反映出企業產供銷、人財物、投入與產出的基本情況,但對企業深入分析研究生產經營中的問題,還不夠準確。建立有效的統計制度,滿足企業的發展要求,是保證統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
如今,世界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了全球經濟的發展趨勢,各個企業間的競爭何其激烈,企業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充分了解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而這一切離不開統計部門收集、整理的數字信息,建立健全統計制度,提高統計數據的分析職能,才能保證企業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
論文摘要:以中小企業統計制度建立的過程為背景,深入淺出地介紹了統計工作對企業的重要性,通過建立統計制度,實施有效統計,使統計、數據準確可靠,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使企業的經濟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救濟制度論文范文4
關鍵詞:農業補貼;利益;利益機制;利益集團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是關系到人民的溫飽、經濟的繁榮、社會的穩定,乃至國家的獨立安全的根基產業。但由于農業生產的周期長、資金周轉慢、農產品的需求彈性小,經受著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二重影響,其生產效果和經濟效益具有較大的不穩定性和難預測性。農業的這些自身特點,決定了農業在現實經濟中處于弱勢地位,其發展必須依賴于外力的扶持和保護。
在新農村建設中,對于農業的支持與保護是題中之義,而農業補貼是一國政府對本國農業扶持與保護政策體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對農業生產、流通和貿易進行的轉移支付,其目的是保證本國糧食安全、維護農產品價格穩定和保障農民收益。農業補貼是新農村建設中對于農業進行支持和保護的最直接的手段,因為從本質上說,農業補貼是利益的一種讓渡和轉化,其補貼的內容、形式和目的無不體現出明顯的利益屬性。本文試圖從利益機制的視角對我國農業補貼制度進行分析,揭示其存在的問題,并進一步提出農業補貼改革的思路與建議。
一、制度屬性——農業補貼的利益本質
利益是人們為滿足生存和發展而產生的對一定對象的客觀需求。[1]從哲學上講,利益是利益主體對客體價值的肯定,它反映客體所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馬克思曾經指出:“歷史不過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動而已,而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把人與社會連接起來的惟一紐帶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而“每一既定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表現為利益”。[2]從政治學上看,利益是基于一定生產基礎上獲得了一定社會內容和特殊性的需要。從本質上來講,利益是社會主體的需要在一定條件下的具體轉化形式,它表現了社會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系,構成人們行為的內在動力。[3]龐德在論述法的作用和任務時將其界定為“它是人類個別的或在集團社會中謀求得到滿足的一種欲望或要求。”[4]克格爾則認為,利益不僅是“欲望念頭”,而是并且主要是隱藏在法律規范背后的、部分并行、部分對立的、相互增強或抑制的抽象的社會力量,即創制法律的矢量(VektorenderRechtsbildung)。[5]
利益問題是一個關系到人的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問題,人勞動的最根本的動因就是獲取利益。在整個歷史的發展中,人們爭取的一切都與利益有關,追求利益是人活動的根本目的。人類社會發展的最根本的目標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人的利益。新農村建設中農業生產的利益實現具有兩個層面:一方面,農業作為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根基產業,其負有保障糧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使命;另一方面,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其生產活動的最根本動因和目的就是獲取經濟利益。農民作為市場經濟中的微觀個體,同樣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農業自身的特點決定了農業的弱質性,自然風險和市場競爭雙重制約使得農業部門的生產效率低下,難以實現其生產主體利益的最大化。這樣,在新農村建設中出現了社會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沖突和矛盾,而農業補貼作為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業的一項政策工具和法律制度,說到底都是對這種利益矛盾和沖突進行協調的產物,其內在地體現著各主體之間一定的利益關系,體現著利益的屬性。此外,農業補貼的內容、形式和最終目的也都體現出明顯的利益屬性。從補貼的內容上看,農業補貼主要包括“黃箱”補貼和“綠箱”補貼,“黃箱”補貼主要有國家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補貼、農產品營銷貸款補貼、固定直接補貼、休耕補貼和反周期補貼等。這些補貼無疑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著國家、農民以及其他市場主體相互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綠箱”補貼主要包括一般農業服務,如農業科研、病蟲害控制、培訓、推廣和咨詢服務、檢驗服務、農產品市場促銷服務、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糧食安全儲備補貼;糧食援助補貼;與生產不掛鉤的收入補貼;收入保險計劃;自然災害救濟補貼;農業生產者退休或轉業補貼;農業資源儲備補貼;農業結構調整投資補貼;農業環境保護補貼和地區援助補貼等。[6]這些補貼主要是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對新農村建設的根本性物質產業——農業進行扶持,保證國家、農民長遠利益的實現,它們體現的是新農村建設各參與主體之間一種長期的利益關系。從補貼的形式上看,農業補貼分為直接補貼和間接補貼。直接補貼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如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等)對農民進行的直接經濟補貼。間接補貼主要是通過在流通領域中對農產品以及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支持,以“隱蔽”的方式對農民進行的一種資金補貼。直接補貼和間接補貼都使新農村建設的基礎性主體——農民事實上獲得了利益,實現了農民的增收。從補貼的目的上看,任何國家的農業補貼都是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保護農業生產者的利益,維持農產品價格的穩定、保證本國糧食的安全,保障國民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從而最終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由此可見,農業補貼作為一項支持保護農業的法律制度,其制度的本質特征、補貼的內容、形式和目的均體現出明顯的利益屬性,這就為我們從利益機制的角度分析農業補貼制度提供了條件和依據。
二、制度反思——我國農業補貼利益機制的運行現狀
利益是相對于一定的利益主體而言的,利益機制是對利益帶有原動性的有機系統。沒有好的利益機制,利益是無法真正實現和保護的。[7]新農村建設是對現有利益以及未來增量利益的格局重構,在建設過程中,農業補貼將利益主體、利益客體和利益中介(人的活動)等三部分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的利益機制,成為影響新農村建設中利益分配的的關鍵性因素。因此,從利益機制的角度對我國農業補貼制度進行透視,剖析其存在的問題,是一條科學的思路。筆者認為,影響農業補貼的利益機制主要有:利益的產生機制、利益的分配機制、利益的代表機制和利益的保障機制。
(一)利益產生機制
利益的產生問題是利益機制的核心問題。農業補貼中的利益產生機制是指利用相關制度依法促使可持續農業利益補貼的產生,源源不斷地為扶持農業生產和實現農民的增收提供增量利益補貼。簡而言之就是主要指農業補貼的來源和生成問題。而農業補貼是一種典型的準公共產品,自身效益低社會效益高。對于這樣的準公共產品,國家應該成為主要的供給主體。因而,農業補貼的產生問題主要取決于國家的政策價值取向和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些社會團體、組織和企業也可以并且應該成為農業補貼的主體,如扶貧慈善機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它們對農業補貼的產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國現行的農業補貼制度缺乏引導社會團體、組織和企業等參與農業補貼的機制,補貼幾乎由國家財政一力承擔,資金來源單一,而且補貼的力度明顯不足。總的來看,我國對農業的補貼支出總量較低,絕大多數年份農業支出并未超過財政支出增長比例,財政的實際補貼比率只在2%—3%,遞增速度緩慢。具體來看,據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的數據統計,我國對屬于“綠箱”政策補貼支出占農業總產值的比例很低,屬于“黃箱”政策補貼范圍的農業補貼支出占農業生產總值的比例為1.23%[8],離WTO要求中國的8.5%國內支持微量允許標準仍有一定的差距。而美國在2002年《農場安全和農村投資法案》中,計劃在2002年至2011年這10年間向農業提供1900億美元的巨額補貼,歐盟和日本也都通過國內立法對農業實施高額補貼。相比之下,我國在農業補貼政策上的態度仍有待轉變,財政支持的力度亟需進一步的加大,應積極采取措施拓寬補貼資金的來源渠道,充分利用“黃箱”補貼的空間,用好“綠箱”政策,以保證農業補貼源源不斷地快速產生。
(二)利益分配機制
利益分配機制是與利益產生機制密切聯系的。農業補貼利益分配機制的中心是依法合理地對補貼的利益在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業組織與農業組織之間以及農民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進行合理分配。有限的農業補貼在各主體之間分配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著補貼的實際效果及其作用的發揮。從農業補貼的目的性價值看來,補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農民利益,保障糧食安全和維護社會的穩定。從這個目的出發,補貼的利益應該多用在直接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業發展上。而我國目前農業補貼的結構不科學,導致了補貼利益分配不合理。分析整個農業補貼額的構成,可以看到,我國大量財政補貼用于彌合購銷差價、降低農用生產資料的價格以及貼息貸款等流通領域方面,對于農民的脫鉤直接補貼、農業教育、農業技術推廣、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調整農業生產結構和組織結構等方面補貼很少,而這些方面卻正是改造傳統農業,增強農業發展后勁的關鍵所在。發達國家長期實踐也表明,流通領域支持措施(如價格支持等)的補貼效率一直較低,在保障農民收入方面,國家拿出了很多錢,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真正能夠流到農民手中,大部分都在中間環節被其它市場主體所侵蝕。據經合組織測算,發達國家的價格政策的補貼效率僅僅為25%,即國家補貼1元錢,農民得到的只有0.25元。[9]但這并不意味著流通領域的補貼措施不重要,國家對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支持等措施對農業的穩定發展仍然是必需的,但投入的比例可以適當減少。補貼利益的分配應向直接補貼措施和調整農業生產結構和組織結構等方面適度傾斜,把有限的資源用在恰當的地方,以提高補貼的效率。
(三)利益代表機制
在利益關系日益明顯化的當代社會,重大利益關系已經構成社會進一步發展的條件,與此同時,也構成了社會矛盾、社會沖突、社會危機的基礎。原有的利益關系均衡被打破,利益群體的形態由隱變顯,利益沖突由暗變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體的利益觀逐漸變強,利益沖突亦日益突出。[10]在處理和協調個體之間、群體之間以及個體與群體相互之間的利益沖突時,有制度保障的利益代表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建立并完善農民在農業補貼中的利益代表機制,就是要通過制度安排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建立能代表農民利益,反映農民意愿的合作組織或利益集團。在西方,利益集團又稱利益團體、壓力團體、院外活動集團等。JefferyBerry認為,利益集團是由抱有某些共同目標并且努力去影響公共政策的個人組成的團體。[11]DavidTruman也指出,利益集團是一種在其成員所持的共同態度的基礎上,對社會上其他集團提出某種要求的集團,如果它向政府的任何機構提出其要求,它就變成了一個政治性的利益集團。[12]當今社會,利益集團的存在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利益博弈和政策博弈上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在農業補貼的過程中,農民的權益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得不到保護,農民利益之所以存在喪失和被侵蝕的現象,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農民利益代表主體缺失。沒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農業利益集團,單個分散的農民在其他市場主體面前無力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利益沖突中往往陷于不利的境地。一些國有糧食部門、企業與廣大分散的小農戶在爭取財政補貼的博弈中處于上風的原因,就是這些部門、企業相對于廣大分散的小農戶而言,是一個組織性較強、利益比較一致的集團。相反,農民則是一個人數眾多、組織性弱、利益不太一致、比較松散的群體,缺乏自己的利益集團來改變對己不利的補貼政策,在政策博弈上處于劣勢的地位。此外,利益代表主體的缺失還影響著農業補貼的成本和效率。中國農民人口眾多,利益代表主體的缺失使國家與農民之間缺乏一個有效的中介橋梁,信息傳導不充分,許多針對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其運行成本都比較高昂,從而降低了補貼資金的運行效率。可見,通過立法賦予農業行業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等農民利益代表主體(利益集團)一定的法律地位,充分發揮它們在農業補貼中的積極作用,對補貼過程中農民權益的維護和補貼效率的提高具有重大的意義。
(四)利益保障機制
法是調整利益關系的,法更是保障和實現利益的重要手段。法以規范的形式將各利益主體的各種社會利益聯系起來,通過調整人們的權利與義務而實現對利益的規制,從而保護各利益主體自身合法利益的實現,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利益保障機制。[13]農業補貼中利益保障機制的中心是通過制度安排依法保障農民利益的實現,主要包括保障農民的利益不受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的威脅和其他市場主體的侵害。當前我國對農業補貼的立法相對滯后,目前為止尚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農業補貼法》,對補貼過程中農民合法利益的界定比較模糊,以至于當農民的某些利益受到其他市場主體的侵害時往往得不到法律很好的保障。當務之急應加快對農業補貼的專門立法,完善好各項配套法律制度,以保障補貼過程中的農民權益不受侵犯。對于防范農業生產中的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農業保險是一項很好的制度安排。農業保險是現代農業的三大支柱之一。農業作為一個弱質性、低效益、高風險的產業,尤其在加入WTO以后以及我國農業外部環境不斷惡化的條件下,農業生產面臨著更多的自然和非自然性的風險,農民所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農業保險在對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有效規避農業風險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14]農業保險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自身效益低、社會效益高,因此需要國家的財政予以支持。農業保險補貼制度是國家對農業保險扶持的制度載體,是農業補貼的重要內容,對保障農業的安全生產和農民的利益有著極為重大的意義。而在我國當前的農業補貼制度中,農業保險的補貼制度仍然缺失,從而使農業保險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農業的風險無法得到有效的規避。為此,盡快建立起農業保險的補貼制度,促進我國農業保險的快速健康發展,是我國農業補貼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三、制度重構——我國農業補貼的改革進路為了適應國際社會的新環境,提高本國農業生產的國際競爭力,增加農民的收入,現階段,我國應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契機,探索適應新時代的農業政策,改革和完善現行農業補貼制度,充分發揮其支持和保護農業生產、保護農民權益的功能。具體說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制度重構。
(一)利益拓源:加大補貼力度,拓寬資源渠道
我國的農業補貼對于扶持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相對于弱勢的農業產業來說仍遠遠不足,因此需要國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增加農業補貼資金的絕對量,實現“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促進農村的全面發展。這里要克服“少數人補貼多數人”的錯誤觀點。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我國城市化率較低,城市人口少于農村人口,由少數城市人來補貼多數農村人十分吃力,因此,財政轉移的力度要嚴格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以保證城市的發展和居民的權益。然而,一個國家能否對農業實現補貼以及補貼的力度大小,主要取決于非農業部門勞動力的國民財富貢獻和財政收入貢獻能力是否明顯超過了農業,需要補貼的農業勞動力數量或土地等生產資料有多少,并不是簡單地按照城鄉人口比例來衡量。目前我國農業部門與非農部門的發展極不平衡,農業的發展明顯滯后,非農部門的國民生產總值已經趕超農業。據有關調查顯示,近年來我國農業占GDP份額已下降到15%以下,稅收幾百億元,不足財政收入的10%。[15]農業部門與非農部門的發展裂痕為“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提供了可能性與必要性,農業的發展需要國家大力扶持,而不是限制財政補貼的力度。此外,針對我國農業補貼資金來源單一的狀況,目前應采取措施拓寬資金來源的渠道。可以通過立法逐漸引導一些社會團體、組織和企業等參與到農業補貼的中來,給予它們相關政策上的優惠,充分發揮它們在補貼中的積極作用。還可以將財政補貼和銀行信貸支持結合起來,積極發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組織等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作用,為廣大農戶提供信貸支持。
(二)結構調整:改進補貼方式,提高補貼效率
我國目前針對農業的補貼多在流通領域進行,有限的資金沒有得到高效的配置,補貼利益往往被中間環節的其他市場主體所侵蝕,補貼效率低下。必須要對補貼方式進行改進,變“暗補”為“明補”。應將流通領域的部分補貼轉移到直接生產領域,或直接補貼農產品保護價及與之相關聯的倉儲建設、保管費用等,將以“暗補”為主的補貼方式逐漸轉化為以“明補”為主的補貼格局,讓農業生產者直接受益獲利,使政府對農業的支持更直接更具體,更能發揮財政對農業補貼的政策功效,提高補貼的政策效率。此外,要明確農業補貼不應是一種“應急措施”,對農業的支持和投入作遠景規劃是確保農業生產穩定、持續發展的前提,財政對農業補貼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有效的促進農業發展和保障農民收益。應在明確農業補貼的目標的基礎上調整農業補貼的結構,增強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具體說來應該按照WTO規則,減少或逐步取消“黃色補貼”,選擇以“綠色補貼”為主的補貼措施。應重視對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補貼,加強以水利建設,農村道路建設等為核心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重視農業科技補貼,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加強對農民的基礎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通過科技活動,提高我國農產品科技含量,推動農業增長方式的轉變,增強我國農業的整體競爭實力。另外,在補貼資金有限的條件下,還可以縮小補貼的范圍,減少中間環節,有側重點地對農業進行補貼和扶持,集中發揮財政補貼的政策效益。
(三)組織促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創建利益代表機制
在我國,農民人口多而分散,組織化程度低,缺乏共同利益的驅動,以至農民利益常常存在喪失和被侵蝕的現象。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創建農民的利益代表主體,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對保護農民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在農業補貼過程中創建農民的利益代表主體,搭建農民與國家之間的中間橋梁,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農民的談判地位,改變廣大農民在利益博弈和政策博弈中的劣勢地位;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國家與農民之間的信息交流,降低補貼制度運行的成本,提高補貼的效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農民行業組織在農業補貼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這些國家的成功實踐表明,農業補貼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需要農民利益代表主體的參與。我國目前尚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農民利益代表主體,一些政策制定著對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尚存顧慮,認為9億多農民一旦形成利益集團是件可怕的事情,將會對國家的穩定構成威脅。其實,這是不相信農民的表現,這種觀點片面地夸大了農民組織化的制度風險而忽視了它的積極作用。我們應該對農民組織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以發掘和認識其在解決三農問題中的作用和優點。在農業補貼中,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在法律上保證農業行業組織開展活動,在立法上賦予了農業行業組織一定的法律地位,明確了行業組織的性質、業務范圍,給予農業行業組織必要的經營、民事主體資格,并應在補貼制度中將行業組織作為農業補貼的受益主體,充分發揮其在農業補貼中的積極作用。
(四)風險防范:完善保險補貼,強化利益保障
農業保險作為綠色補貼允許行使的承載措施,已成為國際上最重要的非價格農業保護政策工具之一。將農業補貼的部分資金用于農業保險補貼,從長遠目標和可持續的發展眼光看,更加有利于我國農業的發展和農民權益的保障。因此,構建農業保險補貼制度,是當前我國農業補貼政策調整的重要內容。我們認為,農業保險補貼制度的架構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建立中央和省兩級財政補貼體系。在中央單獨設立一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機構,主管農業保險的補貼工作及其與之相關的工作。對于由地方政府自己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中央和省兩級共同提供經營管理費和保險費補貼;(2)區域性補貼和差別性補貼齊頭并進。不同區域之間的發展應采取不同的補貼策略,主要是針對區域選擇有梯度的保險保障水平;(3)直補農民與補貼企業雙向投入。在農業保險的補貼中,可以直接向農民提供補貼保費,對企業的補貼主要體現在管理補貼,對管理保險業務的支出費用予以補貼。[16](4)鼓勵地方或農戶成立互助保險合作組織,建立農業保險專項風險基金,通過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優惠辦法,扶持其發展。農業保險補貼制度是農業補貼過程中規避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保障農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對完善補貼的利益保障機制起到巨大的作用。此外,在補貼中為了防范農民的權益受到其他市場主體的侵害,可以通過加強對農業補貼立法,制定一部專門的《農業補貼法》,進一步明確補貼過程中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侵害行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為農民的利益提供法律的保障。
結語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在新農村建設中如何利用好農業補貼制度所蘊含的利益機制,在最大的限度內對我國的農業進行支持與保護,進而實現農民增收,在利益分配層面達到最優,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我們相信在良性的利益機制作用下,農業補貼制度會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作用。
Theresearchofagriculturalsubsidysysteminnewruralconstruction
——Onthebasisofinterestsmechanism
Abstract:Agricultureisafoundationofthenationaleconomy.Itisveryimportanttobuilduptheagriculturalsubsidypolicyprogressivelyinourcountry,keeptherationallevelofthepriceofagriculturalproductsandsetuptheagriculturalprotectionsystemprogressively.Theweakqualityofagriculturehasdeterminedtheimportanceandnecessityoftheagriculturalsubsidy.Theessenceoftheagriculturesubsidyisthesubsidiesofinterests,itscontent,formandpurposetoreplenishembodyobviousinterestsattributeinvariably.Wecananalyzethesystemofagriculturalsubsidyofourcountryfromthevisualangleoftheinterests,andconstructthebenigninterestsmechanism.
Keywords:Agriculturalsubsidy;Interests;Interestsmechanism;Interest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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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制度論文范文5
關鍵詞:行政管理公務員激勵機制問題對策
一、案例正文
某市財政系統公務員激勵機制現狀
某市財政系統現有公務員140余人,自公務員法頒布以來,該系統在加強公務員激勵工作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從目前看,現狀仍不容樂觀。
(一)精神激勵情況。該系統在政治學習方面,仍采用大會學、小會學、周五學,念報紙、念政治資料的方式,很多公務員認為政治學習是一種負擔,容易產生抵觸情緒,難以達到精神激勵的目的。表面化、形式化的精神激勵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公務員對精神激勵的認識,產生了負面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精神面貌難以有較大改觀。
(二)物質激勵情況。從調查情況看,該系統在執行物質激勵的時候,缺乏更多的有效手段選擇,靠政策性調資成為唯一途徑,沒有很好地體現責酬相符的原則。現行的工資制度不能很好地反映公務員的工作業績與實際才能,不能有效解決干多干少一個樣、工作水平高低一個樣、業務能力大小一個樣的問題,難以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
(三)競爭激勵情況。從對該系統公務員的一項問卷調查結果來看,被調查的80余名科級及其一下公務員中,對“是否擔心今后會下崗?”以及“工作是否感到很大的競爭壓力?”兩個問題,選擇否的分別為76人和68人,分別占被調查人數的95%和85%,可見當前公務員職業具有較強的穩定性。這使得公務員缺少競爭壓力,公務員隊伍"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轉變——工作崗位沒有科學合理的職位標準,使干部考核流于形式,有些能力平平的人卻因為機緣關系獲得升遷,一些有能力的人反而受制于年齡、級別、職位職數等因素,特長難以發揮,優秀人才難以脫穎而出。
二、案例分析
(一)公務員激勵機制存在的問題
國家公務員激勵管理的過程就是激發公務員內在的動力和要求,激發他們奮發努力工作,去實現組織既定的目標和任務。推行國家公務員激勵制度無疑取得了公認的成效,但是從上述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在推行這一制度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因激勵機制不到位而出現的問題。
1.思想情感激勵不到位。主要表現為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簡單,如上述案例中,該市財政系統只注重形式化地開展政治學習,而忽視了經常性、針對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對干部思想動態掌握得少,不善于及時發現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暖人心、聚人心的工作做得不夠,導致在干部中缺乏一定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2.績效考核激勵不健全。近幾年我國一直在不斷的完善各種考核機制,但是這是一個系統而龐大的工程,不是一天兩天的事,需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的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的去補充的完善。如上述案例中,該市財政系統在公務員考核激勵中,考核的結果沒有真正與公務員的任用、獎懲、交流、培訓掛鉤,獎金分配沒有真正拉開檔次,吃“大鍋飯”的現象依然存在,體現不出按勞分配、“能者多勞多得”的原則。
3.職務晉升激勵不合理。如上述案例中,該市財政系統在公務員考核激勵中,沒有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干部選拔機制。這樣,不僅工作能力差的公務員得不到鍛煉提高,而且對有能力干事、想干成事的公務員影響很大,同時也不利于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
(二)公務員激勵機制存在問題的成因
1."以人為本"思想缺乏,人力資源管理理念薄弱。由于體制、歷史和文化等諸多原因,我國行政組織的人事管理仍然沒有擺脫傳統人事管理觀念的影響,沒有真正地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傳統的人事管理主要是以事為中心,講究組織和人員的調配,多注重于事的管理而忽略了人的積極因素。同時,它只重視物質的獎懲,忽視了對人的重視和尊重,忽視了人是管理之本。人是有多種需要的,自我價值實現是人的最終基本需要,只重視滿足物質的需要,而忽視滿足公務員自我價值的需要,必然導致一批有才華、有抱負的公務員工作積極性受挫。
2.尚未建立健全優秀的行政機關文化。一個行政機關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文化、精神、道德的紐帶。但是由于目前行政機關文化建設發展滯后,致使部分公務員缺乏主人翁的態度,"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工作沒有動力,沒有積極性。使機關內部,部門之間缺少凝聚力,遵循"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辦事方法,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很多工作不是站在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來考慮,而是利用所掌握的行政資源謀取部門利益、個人利益,置全局、社會全體于不顧。同時也使一些公務員產生滿足情緒,不愿繼續學習深造,進行有創新性的工作。
3.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設相對滯后。要使激勵機制發揮應有作用,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來保證其良好運行,而公務員考核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滯后,嚴重影響了公務員激勵機制作用的發揮。公務員考核制度不完善,考核方式過于簡單化:注重定期考核,忽視平時考核;注重組織考核,忽視民主評議;注重內部考核,忽視外部考核;注重一般性考核,忽視考核對象的不同層次、不同專業的特殊要求,往往使考核結果有失真實,有失公正。從而使以此作為標準的晉升、獎懲的公正性受到質疑,影響了激勵機制作用的發揮。此外,公務員工資制度由于沒能很好地與業績掛鉤,不能全面反映公務員實際工作能力與收入的聯系,也造成公務員激勵機制難以有效發揮。
三、結論
如何不斷增強公務員制度的活力和公務員隊伍的素質,提高效率、減少開支、改善服務,為政府樹立良好的形象,已成為一個帶普遍性的重大課題。要解決好這些問題,除了要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規范公務員的行為外,如何進一步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關鍵環節,這就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勵機制,通過各種有針對性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使公務員不僅能滿足需要,還能向更高更好的目標奮斗,才能真正使廣大公務員更好履行公務員的義務,更好地為國家服務、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本人認為應在競爭、考核獎懲、培訓交流、待遇、福利等幾個方面認真落實,做好工作。
(一)健全競爭上崗制度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非領導職務公務員,要采取公開考試方法,按照一定的標準、條件,經過法定程序,通過考試,從國家行政機關系統以外的人員中選拔優秀人才到政府機關工作,并與其建立與國家公務員權利和義務相應的法律關系和管理關系。考試錄用的核心要堅持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以及按照職位要求的選人原則來挑選適合的人員,并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對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要實行試用期制度。政府機關新進人員,要實行面向社會的公開招考,一些地方,一些職位還要打破身份、地域限制,做到不拘一格選拔人才,使一大批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這樣一個事實,在政府機關中,一些人一旦進入公務員隊伍,由于職位的限制,就意味著從此默默無聞,很難再有晉升的機會。特別是在基層處級部門中,副處級以上的職位沒有幾個,科局級公務員的職數也屈指可數,極大多數的公務員只能做科員,即使擔任了中層干部也只能是如此。另外,由于所從事工作分工的不同,工作的重要性也有所不同,但在很多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往往是從一而終,使許多人的抱負難以實現,心中難免有不平之氣,心理上的不平衡必然也會影響到工作熱情。因此,必須堅決實行競爭上崗和輪崗制度,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使一大批優秀人才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中能夠脫穎而出。對于工作能力一般,工作業績不顯著的人員,必須通過競爭使其讓位。由于歷史的原因,一大批過渡而來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其知識面和工作能力以開拓精神都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每天上班一張報紙一杯茶,樂得清閑,而單位領導又認為也只有這些老同志經驗豐富,只有這些人才能勝任這些領導的崗位,而對一些長年默默地在基層工作的年輕干部即使是有知識、有才華、有工作干勁,但領導總是放心不下讓這些年青人擔任中層領導的職務,而導致一些股、所長職位長期被一些穩重有余,沖勁不足的老同志占用,令一些有上進心,有能力的年輕干部產生懷才不遇的悲觀想法,這樣就會極大地打擊年青有為的公務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也會嚴重地影響到整個工作更快更好發展的進程。事實證明,大膽創新用人機制,就能使各項工作快速發展并取得更好的成績。
(二)重塑考核獎懲機制
考核在整個激勵機制中占據著關鍵性的位置。以科學、民主為核心,重塑考核獎懲機制。
1.設立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首先,對公務員分層、分類進行考核有利于考核的科學性。我國《公務員法》第15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類別。”為了有效考核不同類別公務員的工作實績,應從不同類別的職位分析或工作說明出發,制定出不同的考核體系,分類考核。既要覆蓋到與公務員績效有關方面,又要有所側重,充分體現部門、職類、級別崗位的差異。其次,制定有效的考核指標。《公務員法》第33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這種分法過于籠統、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為了加強績效考核的客觀性,提高考核結果的參考價值,公務員考核應將抽象標準細化成更加便于操作的小項,且評價項目應力求廣泛。
2.建立多重考核體制,擴大考核主體構成。建立多重考核體制,不僅包括政府機關的自我評估、上級評估、黨的組織和權力機關的評估,還應包括相關專業的專家評估。更重要的是引進社會公眾的評估,逐步實現官方評估與民間評估并重。這種考核和評價方式通過運用社會調查、民意測驗等方法,定期征求社會公眾對政府工作的滿意度,最終以此作為對政府部門及其公務員績效評估的依據。
3.吸納被考核者廣泛參與。廣泛有效的參與是確保績效考核工作公開、公平以及富有激勵性的前提條件。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程序公平理論,被考核者的參與有利于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學性,同時,只有當被考核者參與了考核項目與標準的制定過程,在其中發表了自己的意見并得到了采納,績效考核的結果才更容易為被考核者所認同。因此,要設計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參與制度體系,包括參與的程序、渠道,并有相關制度作為保證。另外,要有相應的組織保證,即要有專門的部門或者工作人員負責公務員參與績效考核工作的事務。
4.加大績效考核結果的兌現力度。“把考核結果與公務員實際的、切身的利益緊密掛鉤,是公務員考核制度激勵功能的具體體現。”因此,必須加大公務員考核結果的兌現力度,使公務員切實感受到考核的激勵作用。對于在考核中評為優秀的公務員,應該及時獎勵,為其作出更大的成績創造良好條件。對于考核合格的公務員,應該對其作出的成績進行肯定,同時明確指出其存在的缺點與不足,為其彌補不足指明方向。對于考核不合格公務員,在指明其不足的同時,要予以處理,該降職的降職,該辭退的辭退。從而使公務員考核制度真正發揮鼓勵先進、鞭策落后的激勵作用。
(三)完善交流輪換機制
總體來說,公務員按任職要求和任期時間等基本實現正常流動。但是,從科學管理的要求出發,不斷完善公務員交流、輪換制度的人事格局,無論對組織、對個人的發展都十分有利。因此,應繼續加強完善公務員正常的交流輪換制度。一是組織人事部門要協調一致。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切實負責地制定好公務員交流方案,并且做到有計劃、有步驟的組織實施。二是在實施公務員交流的過程中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從有利工作和保護公務員的積極性出發,切忌把正常的公務員交流工作變成對公務員的懲罰,交流對象決不能僅限于一般或表現不好的公務員。二是打破地域部門的界限,實現跨地區的橫向交流、縣(市)與鄉鎮之間的雙向交流。
綜上所述,引進競爭機制,可以為公務員施展才華提供舞臺;科學合理地使用培訓、獎勵資金以及適當提高公務員福利待遇等方法,可以激發公務員的工作熱情,突出公務員職業的特殊性和優越性,增強公務員職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使其從切身利益出發,關心政府發展,強化對政府的服務意識和對社會的公仆意識,珍惜本職崗位。恰當的使用激勵手段,能夠不斷挖掘個人潛力,最大限度地調動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進而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通過以上各種有針對性和有效的激勵機制,才能真正使廣大公務員更好履行公務員的職責,更好地為國家服務、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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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昕.我國政府績效管理中有待梳理的幾個關鍵問題.公共行政,2007,7.
[3]王重鳴,徐小軍.我國公務員績效評估公平性結構的實證研究.心理科學,2007,30.
救濟制度論文范文6
關鍵詞:單片機、溫度傳感器、模/數轉換器
一、單片機溫度控制系統的組成及工作原理
在工業生產和日常生活中,對溫度控制系統的要求,主要是保證溫度在一定溫度范圍內變化,穩定性好,不振蕩,對系統的快速性要求不高。以下簡單分析了單片機溫度控制系統設計過程及實現方法。現場溫度經溫度傳感器采樣后變換為模擬電壓信號,經低通濾波濾掉干擾信號后送放大器,信號放大后送模/數轉換器轉換為數字信號送單片機,單片機根據輸入的溫度控制范圍通過繼電器控制加熱設備完成溫度的控制。本系統的測溫范圍為0℃~99℃,啟動單片機溫度控制系統后首先按下第一個按鍵開始最低溫度的設置,這時數碼管顯示溫度數值,每隔一秒溫度數值增加一度,當滿足用戶溫度設置最低值時再按一下第一個按鍵完成最低溫度的設置,依次類推通過第二個按鍵完成最高溫度的設置。然后溫度檢測系統根據用戶設定的溫度范圍完成一定范圍的溫度控制。
二、溫度檢測的設計
系統測溫采用AD590溫度傳感器,AD590是美國模擬器件公司生產的單片集成兩端感溫電流源。它的主要特性如下:
1、流過器件的電流(mA)等于器件所處環境的熱力學溫度(開爾文)度數;即:,式中:Ir—流過器件(AD590)的電流,單位為mA;T—熱力學溫度,單位為K。
2、AD590的測溫范圍為-55℃~+150℃;
3、AD590的電源電壓范圍為4V~30V;
4、輸出電阻為710MW;
5、精度高。
AD590溫度傳感器輸出信號經放大電路放大10倍,再送入模/數轉換器ADC0804,轉換后送單片機。根據AD590溫度傳感器特性以及放大10倍后的電壓值與現場溫度的比較發現,實際溫度轉換后送入單片機的值與按鍵輸入數值之間有一定的差值,模/數轉換器送入單片機的數值是按鍵輸入值得2.5倍。由于單片機不能進行小數乘法運算,所以先對按鍵輸入進行乘5,然后根據運算結果及程序狀態字的狀態再進行循環右移一位,如果溢出標志位為低電平時直接對累加器進行一次帶進位循環右移,如果溢出標志位為高電平時,先對進位標準位CY位置為高電平,然后再進行一次帶進位循環右移,通過上述操作使按鍵輸入的溫度值與模/數轉換器送入單片機的溫度值相統一。
三、具體電路連接如圖所示
四、軟件編程
單片機溫度控制系統由硬件和軟件組成,上述硬件原理圖搭建完成上電之后,我們還不能實現對溫度的控制,需要給單片機編寫程序,下面給出了溫度控制系統的編程方法。
ORG00H
START:ANLP1,#00H;顯示00
JBP3.4,$;T0=0?有鍵按下?
CALLDELAY1;消除抖動
JNBP3.4,$;T0=1?放下?
MOVR0,#00;計溫指針初值
L1:MOVA,R0;計溫指針載入ACC
MOVP1,A;輸出至P1顯示
MOVR5,#10;延時1秒
A1:MOVR6,#200
D1:MOVR7,#248;0.5毫秒
JNBP3.4,L2;第2次按下T0?
DJNZR7,$
DJNZR6,D1
DJNZR5,A1
INCA
DAA
MOVR0,A
JMPL1
L2:CALLDELAY1;第2次按消除抖動
JBP3.4,L3;放開了沒?是則
;跳至L3停止
JMPL2
L3:MOVA,R0
CALLCHANGE
MOV31H,A;下限溫度存入31H
JBP3.5,$;T1=0?有鍵按下?
CALLDELAY1;消除抖動
JNBP3.5,$;T1=1?放開?
MOVR0,#00;計溫指針初值
L4:MOVA,RO;計溫指針載入ACC
MOVP1,A;顯示00
MOVR5,#10;延時1秒
A2:MOVR6,#200
D2:MOVR7,#248;0.5毫秒
JNBP3.5,L5;第二次按下T1?DJNZR7,$
DJNZR6,D2
DJNZR5,A2
ADDA,#01H
DAA
MOVR0,A
JMPL4
L5:CALLDELAY1;第2次按消除抖動
JBP3.5,L6;放開了?是則跳至L6
JMPL5
L6:MOVA,RO;
CALLCHANGE
MOV30H,A;上限溫度存入30H
DELAY1:MOVR6,#60;30毫秒
D3:MOVR7,#248
DJNZR7,$
DJNZR6,D3
RET
CHANGE:MOVB,#5
MULAB
JNOD4
SETBC
D4:RRCA
RET
MOV32H,#0FFH;32H舊溫度寄存
;器初值
AAA:MOVX@R0,A;使BUS為高阻抗
;并令ADC0804開始轉換
WAIT:JBP2.0,ADC;檢測轉換完成否
JMPWAIT
ADC:MOVXA,@RO;將轉換好的值送入
;累加器
MOV33H,A;將現在溫度值存入33H
CLRC;C=0
SUBBA,32H
JCTDOWN;C=0取入值較大,表示
;溫度上升,C=1表示下降
TUP:MOVA,33H;將現在溫度值存入A
CLRC
SUBBA,30H;與上限溫度作比較
JCLOOP;C=1時表示比上限小須
;加熱,C=0表示比上限大,停止加熱
SETBP2.1
JMPLOOP
TDOWN:MOVA,33H;將現在溫度值存入A
CLRC
SUBBA,31H;與下限溫度作比較
JNCLOOP;C=1時表示比下限小,須
;加熱,C=0表示比下限大
CLRP2.1;令P2.1動作
LOOP:MOV32H,33H
CLRA
MOVR4,#0FFH;延時
DJNZR4,$
JMPAAA
END
五、結語:
本文給出了用單片機在0℃~99℃之間,通過用戶設置溫度上限、下限值來實現一定范圍內溫度的控制;給出了溫度控制系統的硬件連接電路以及軟件程序,此系統溫度控制只是單片機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中的一例,相信通過大家的聰明才智和努力,一定會使單片機的應用更加廣泛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