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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范文1
關鍵詞 幼兒園 意外事故 預防 策略
中圖分類號:G617 文獻標識碼:A
《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指出:“幼兒園必須把保護幼兒的生命和促進幼兒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這指明了安全保護在幼兒園工作中的位置。但現實情況是近年來幼兒園意外事故頻頻發生,意外傷害已成為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第一殺手。如何有效地預防幼兒園的意外事故是幼兒園必須面對的一處現實問題。本文基于對幼兒園意外事故的原因分析,探討了預防幼兒園意外事故的有關策略。
1 幼兒園意外事故的原因分析
幼兒園事故發生的范圍、種類、原因是極其復雜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教學設施存在潛在危險
教學設備設施本身存在危險因素極易導致幼兒意外事故的發生。如不平整的或沒有防滑設施的地面、幼兒身高以下可觸及到的尖角、損壞的玩具器械以及不合格的電器設備等都可能會導致幼兒在玩耍的過程中受傷。此外,幼兒園園舍中樓房占大多數,教室、樓道、走廊、上下樓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1.2 教學活動組織不到位
幼兒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意外事故常常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之中:一是行走或奔跑中摔傷,例如:有的幼兒在奔跑時看見對面有同伴跑過來,不注意避讓而導致撞傷。二是幼兒相互打鬧引發事故。例如有的幼兒在上下樓梯時,由于缺乏安全意識,在樓梯上推擠同伴,從而導致幼兒從階梯上滾下受傷的現象。三是教師在選擇場地、內容和時間等方面欠妥。如在野外活動中由于車禍等原因造成的傷害等。
1.3 教師工作責任心不強
在幼兒在園教師必須承擔幼兒的監護職責,如果教師本身缺乏責任心,很容易導致幼兒發生意外,如幼兒走失、被他人接走、因無人保護而發生傷害等。
1.4 幼兒自身的原因
幼兒自身原因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身體發展原因。幼兒體質較弱,身體發育尚不完善,身體機能不完備,運動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容易在運動和學習生活中發生意外,造成摔傷、磕傷、溺水等安全事故。二是幼兒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受年齡、教育、發展階段等因素的影響,幼兒一般不具有安全防范知識,發生危險時不會采取相應措施。安全防范意識薄弱,對危險不能有效預防,不能發現潛在的危險。三是監護人的溺愛。有些監護人對幼兒過分溺愛,衣來伸手飯來張口,本該幼兒做的事情卻有監護人代勞,限制了幼兒的成長和活動,使幼兒失去了鍛煉和自我提高的機會,結果使得幼兒缺乏基本的對危險事物的防范能力。
2 幼兒園意外事故的預防策略
2.1 建立和完善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直接關系到幼兒園管理工作的成效,幼兒園要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如教育教學、飲食衛生、安全保衛、消防設施等都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每項制度都要有專人負責執行。
(2)加強對責任人的管理。為了確保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幼兒園要加強對相關責任人的管理。幼兒園園長必須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同時要確定一名副園長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要建立以園長、部門或年級組負責人、班組長為責任人的三級責任網,每一級向上一級負責,向上一級簽訂安全責任書,同時將幼兒園的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等匯總成書面材料,人手一冊,讓全體教職員工明白自己的職責。
2.2 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2.2.1 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
幼兒階段是成長的關鍵階段,幼兒缺少生活經驗和知識,防范能力較差,家長和老師應該在關心、保護孩子的同時,教給幼兒必要的安全知識,提高其自我保護能力。幼兒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
(1)交通安全教育。幼兒園要讓幼兒了解基本的交通規則,認識常見的交通標記,教育幼兒從小要有交通安全意識,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
(2)消防安全教育。幼兒園要讓幼兒認識到玩火的危險性,要教會幼兒一些簡單的自救技能。要教育幼兒不能隨便玩弄電器,一旦發生觸電事故,不能用手拉,不能將臉悶入水中,不能私自在水里游泳等。
(3)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幼兒園除了要把好食品安全關之外,還要重點教育孩子不吃腐爛變質的食品,要讓孩子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
(4)玩具安全教育。玩具是孩子的最愛,幼兒園要加強對幼兒進行玩具安全教育,尤其是孩子在玩一些大型玩具時,要讓孩子知道不能擁擠,在玩秋千等玩具時手要抓緊等。
(5)生活安全教育。主要是教育孩子不能攜帶利器,不能在沒有人的時候從高處往下跳,不輕信陌生人的話等。
2.2.2 培養、訓練幼兒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良好的行為習慣能使幼兒躲避傷害。例如,吃飯前養成吹一吹的習慣,可以避免幼兒燙傷;吃食物前養成聞一聞的習慣,可以避免幼兒誤食食物;過馬路時養成不闖紅燈的習慣,可以避免交通事故;養成不玩火的的習慣,可以避免火災發生,等等。這些習慣的形成,需要老師和家長共同教育,持之以恒,反復強調。
2.2.3 加強幼兒的體能訓練
老師和家長應加強對幼兒活動的指導,保證幼兒充足的活動時間,讓幼兒在活動中提高機體機能,使平衡能力、反應能力、靈活能力得到提高,從而避免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2.3 提高教職員工的責任意識,明確教職員工的職責和義務
教師在預防和處理意外事故方面負有直接的責任,教師要有強烈的責任意識,要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
2.3.1 教師要按照教學常規組織教學
教師要嚴格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的規章制度對幼兒進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幼兒接受能力方式進行教學。在正常的教學活動時間里,特別不能出現擅自調課,不請假而離崗,請人代崗的現象。出現事故,及時采取有利措施進行搶救。教師如在應在崗期間不在崗,未能了解事故發生的情況,出現事故沒有采取有利措施進行搶救,不及時匯報,不按照教學常規來教學,一旦產生意外事故,教師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3.2 外出活動要確保幼兒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幼兒園組織學生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組織外出活動的時候,一定要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組織者要配備足夠的教師,出發、集合、分散活動都事先要有計劃,確定好詳細的活動方案,確定具體的責任人。
2.3.3 了解幼兒的健康狀況
幼兒園要全面調查幼兒的身體狀況,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檔案,以防事故的發生。教師要根據學生的身體狀況安排具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對體質特殊或有疾病的學生給予適當的照顧,以防由于身體原因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
2.3.4 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為了防止幼兒在事故發生后,因不能及時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損害擴大,幼兒園應該在事故發生后,對幼兒進行必要的照顧、保護,并即刻通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幼兒園要主動與家長聯系,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家長的支持和配合。
2.4 爭取家長配合,促進家園合作
(1)及時與家長溝通,尋求家長的理解和支持。為了幼兒在園期間的安全,教師要經常和家長進行溝通與交流,共同為孩子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要讓家長明白,幼兒在幼兒園發生意外,并不是老師所樂意的,幼兒園會盡最大努力避免幼兒意外事故的發生。同時也要讓家長知道,意外事故的發生有其不可預知性,當事故發生后,希望家長要能保持克制,要和幼兒園一起想辦法來解決問題。當孩子在幼兒園發生意外事故后,教師要讓家長在第一時間知道實情,并向家長做好解釋、道歉工作,以獲得家長的理解和配合。
(2)簽訂安全責任協議。幼兒園可根據園方和家長各自的責任,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 這樣可以有效地減少事故的發生,如果一旦有事故發生,也能妥善加以處置,避免事發后不必要的糾紛。
(3)開辦家長培訓,提高家長素質。家長文化程度高低,社會道德規范、法紀意識的強弱也是孩子安全自護意識形成的因素。這就要求家長要切實轉變教育觀念,提高自身素質,形成良好的生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社會道德法規,為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避免教育過程中孩子的知行脫節現象。為此,幼兒園可以通過舉辦家長會、座談會或舉辦家長學校等形式轉變家長教育觀念,實現家園共育目標,引導家長積極參與幼兒園管理,共同為幼兒園的安全工作出謀劃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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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秀琴.幼兒園的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對策[J].山東教育,2003(7-8).
[3] 朱玉華.幼兒意外傷害的干預策略[J].幼兒教育,2005(7-8).
意外事故范文2
根據孩子年齡選擇戶外體育活動內容
1-2歲的孩子,通常由家長自己帶,家長可以帶孩子去公園進行走、跑、跳躍、上下臺階、扔球和投沙袋等運動,可以玩過獨木橋、跳舞、丟手絹、玩老鷹抓小雞等活動。3-6歲的孩子,已經進入幼兒園,主要是由幼兒園的老師進行日常教育及參加戶外活動。因此,這個年齡的活動可以有蕩秋千、跳房子、踢毽子、蒙眼走路、滾鐵環、投擲、拍球等。3歲孩子由于彈跳力小,在彈跳輪胎時,常常跳起來,但跳不到輪胎上面或者跳到輪胎的里面,彈跳的高度不高,跳遠不夠遠,身體的協調能力不好,所以平時讓幼兒學習跳房子、跳圈、小兔跳,發展幼兒的腿部肌肉力量。并且結合“小白兔拔蘿卜”的游戲,增加彈跳的興趣,并能發展幼兒的想象力和記憶力。4歲的孩子,彈跳力量比3歲強,但往往用力不均,落地點還太近,不會運用下肢及身體的動作配合,蹲跳起姿勢欠正確。我們就讓幼兒在戶外活動時多去練習跳的運動,提供高矮不同的紙盒、跳中低平衡等,讓幼兒練習跳,戶外活動時教幼兒熟悉物體的高矮不同則跳的高度不同,練習不同高度的跳。5、6歲的孩子,他們對跳很感興趣,路上看見障礙物就喜歡跳,如沙堆、木樁等。要求:單換跳、蹍跳步、縱跳摸高、障礙跳,主要是發展大小腿、腳掌和踝關節力量以及發展腿部肌肉和踝關節爆發力,要求跳得高、跳得遠。我們就提供一些不同層次的多種材料,讓幼兒有興趣的練習,如高平衡木用頭頂吊懸著的乒乓球、或輪胎,先學跳的高,再學跳得遠,逐漸做到立定跳遠,距離不少于30厘米,助跑跨跳動過不小于40厘米的平行線。要學習變換左右腳的單腳連續跳,最后學習邊跑邊換左右腳的單腳連續跳。
戶外體育活動注意事項
首先,在運動前要檢查場地,檢查幼兒穿著。應先排除活動場地不安全因素。查看一下活動器械是否損壞,避免發生意外。穿得太多的幼兒要提醒稍微減少衣物方便運動。第二,活動前要“熱身”。在運動前,一定要做好熱身運動,如揉揉臉和耳朵、搓搓手、轉轉手腕和腳腕、扭扭腰部與四肢。身體的肌肉、關節完全活動開后,再做強度稍大的運動,避免扭傷和拉傷。第三,活動中觀察幼兒的狀況。在活動中要掌握活動量由小到大逐漸上升,活動結束前又逐步減少這一原則。對于出汗量大的幼兒和體弱兒,活動時可給他們背后墊一塊干毛巾,以便于汗水的吸收,避免活動后著涼。同時要保證適量的運動,活動量適宜時,幼兒面色紅潤,汗量不多,呼吸中速稍快,動作不失常態,情緒愉快,注意力集中。反之,幼兒活動后則臉色蒼白,汗量很多,幼兒出現一副很疲勞的樣子,表明活動量過大,應適當減少。第四,活動后要“冷身”。“冷身”運動即放松運動,從而使心肺放松、肌肉放松。運動后不能大量喝水,也不宜立即給孩子吃東西,以免引起消化不良。運動后不宜立刻脫衣服。老師可以用干毛巾擦干孩子身上的汗水。
要給孩子提供寬闊的戶外體育游戲活動場地
寬闊的戶外體育游戲活動場地可以避免擁擠發生,對于防止安全事故具有一定作用。例如老師給每一個孩子準備呼啦圈,讓孩子們在寬闊的戶外草地上玩,有的孩子會用腰搖呼啦圈,有的會在腿上搖、胳膊上搖、脖子上搖,有的滾著玩,有的孩子套在身上連起來開火車玩,還可以放在地上跳圈玩,還可以搖著當繩跳,拿著圈來做健美操等,孩子們會玩出很多的花樣,而且很開心不覺得累,在輕輕松松的氣氛中,不僅掌握了技能,還發揮出了想象力和創造力。
戶外體育活動意外事故的防治
盡管已經作了很多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時候還是不可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如:
1、推搡或打架
據報道,某幼兒園老師帶孩子去公園玩耍時,在門口排隊時你推我擠,一幼兒把另一幼兒推倒并撞到墻角,眉心上撞破,老師送幼兒去醫院縫針。所有醫藥費,禮品費由老師承擔。十五天后,該幼兒傷口出現一小洞,醫院說傷口感染。家長說沒縫好,要營養費,整容費,使幼兒園老師很苦惱,導致了幼兒園與幼兒及家長產生糾紛。幼兒園的基本娛樂與鍛煉設施,如滑梯、秋千、木馬等等,這些都是幼兒非常熱衷的項目。幼兒因其年紀小自我保護的意識不足,在游戲中只顧自己玩的開心,并沒有安全的意識,很容易造成事故。比如,在蕩秋千的時候,不注意前方是否出現了小朋友。或者蕩的過高,自身容易摔下來。在這些情況下,老師首先要將危險性告誡給小朋友,告訴他們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戶外活動的過程中,要注意提供一個適宜的場地,也要對器械進行的嚴格的檢查,給幼兒創造一個良好的基本活動環境。在幼兒園的器械與基礎設施上,要做到例行的嚴格檢查,使運動器械一定要牢固與安全,運動場地還要干凈衛生,不可有石塊、玻璃渣等等。另外還要布置一些安全貼畫,使小朋友可以直觀、一目了然的知曉安全的重要性,將安全的意識深深印入腦海之中。遇到這種情況,在于戶外活動時,老師配備數量不夠。因此,進行戶外體育活動時,要根據孩子多少,至少配備3名以上老師,使每個孩子的一舉一動不要離開老師視線,出現預兆就要及時勸阻、拉開。尤其是遇到為了爭一件玩具而發生打架事故,老師如何解決?比如,幾個孩子搶一個布娃娃,這時要左右他們的行為,可以引導他們一起玩,體會合作的愉快,告訴孩子:“布娃娃頭發亂了,我們一起來給他打扮一下,好不好?”轉移孩子的注意力然后繼續給孩子分派任務:“來,小晴給布娃娃擦一下臉,阿歡整理一下娃娃的衣服,好不好?”如果孩子合作愉快,要適時表揚:“孩子們手真巧,看布娃娃多漂亮啊!老師需要在教育中鍛煉孩子,給孩子機會考慮別人的需要,在與他人共處過程中,會逐漸學會爭與讓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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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機構
1、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2、應急領導小組
組 長:
成 員:
二、具體措施
(一) 為了保證運動會中師生的安全,確保無事故發生,根據我校的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職責
(1)各班班主任為本次運動會期間第一安全責任人,各級部主任為直接安全責任人。活動期間班主任不得離開本班學生,隨時掌握本班級學生情況,遇到特殊情況及時做好本班級學生工作,并向領導小組報告。
(2)活動負責人要及時做好整個活動的調度和控制,維持好全部參與師生的秩序。應急領導小組成員不得擅自脫離崗位,發生意外事故,及時各就各位,第一時間采取合理措施處理意外事故,并做好安全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免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3)脫離現場后,各班主任、年級主任迅速組織好本班本年級學生,整理好隊伍、清點好人數,不允許學生擅自離開隊伍。對沒有到場的,要做好登記,并及時上報現場負責領導。
2、出現突發事件的處理辦法
(1)第一時間上報應急疏散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
(2)發生事故,要組織人力及時搶救發生意外事故的師生,確保師生生命安全,及時將事故上報主管領導。安排人員負責緊急事故處理或有序疏散人群。
(3)如情況嚴重及時送到急救中心或打120。
(4)及時向領導報告事件情況以及向上級報告。
(5)學校事故發生時,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有關情況,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供各種相關信息和資料;負責與事故現場指揮人員和教育局、及衛生、公安等部門保持聯系。
(6)組織意外傷害事故的情況調查;評價、了解、匯總應急工作出動的救護人數,搶救傷員等情況。
(7)視情況報110、120請求援助。并拉好警戒線保護好事故現場。
(8)要查明事故原因,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9)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三、有關負責人任務及要求
1、建立安全領導班子,分工負責。制訂活動的各種方案,領導活動順利進行,處理活動中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后果嚴重的事故在第一時間內立即上報教育局。
2、各班的安全由班主任負責,如有靠班老師不能處理的意外事故應馬上向級部主任、應急領導小組、校長匯報,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如止血、穩定學生情緒、聯系車輛和醫院等。
3、領導小組成員自帶手機,活動中隨時待機,保證信息暢通無誤。所有包靠教師要監守自己的崗位,服從統一部署和指揮,確保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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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于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4.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 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撫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3、死亡賠償金特殊情況
對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2)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一10年。
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入,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意外事故范文5
2008年4月28日凌晨4時41分,T195次北京至青島四方的列車與5034次煙臺至徐州的列車在山東省淄博市周村附近相撞,造成70多人死亡,另有400多人人受傷。
一個星期之后的5月5日上午9點10分左右,上海市楊浦區鬧市地帶黃興路國順路上,一輛842路公交車突然,起火燃燒,事故造成3死數人重度燒傷,另有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
最近一段時間,這樣的意外事故屢屢發生在我們的周圍。除了令人對那些瞬間不幸逝去的生命扼腕嘆息,也再次讓我們敲響了安全保障的警鐘。
“我正考慮是不是要加買一些意外險。”一位朋友前幾天碰到記者時如是說。他是家里的頂梁柱,可愛的兒子今年才兩歲。
的確,除了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意安全問題,增加自我保護意識外,意外險也可以作為應對這些風險事故的一道經濟上的防護墻。
哪些保險可保意外傷亡?
那么,面對火車事故傷人、公交汽車爆燃、自燃等造成的人身意外傷害事件,哪些保險可以提供責任保障?
從大類上來說,人身險里面的各類壽險和意外險,都可以對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進行賠付。而如果因此產生醫療費用,則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進行相對應的理賠。
具體來講,各類壽險(包括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定期壽險等各種形態)因為必定含有“身故保障責任”,部分產品還含有“殘疾保障責任”,因此,不論什么原因,也就是不論是疾病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或殘疾,都可以給付保險金。當然,由于不是所有的壽險產品都提供殘疾保障責任,因此如果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致殘,能不能拿到保險金,關鍵還是看條款里有沒有這一項殘疾保障責任。
如果是購買了人身意外險,那么因為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當然也可以依據損傷程度,獲得相應保障責任范圍內的保險金。
如果是在這樣的意外事故中受傷,然后被送往醫院救治,產生了一定的醫療費用,那么能否通過自己購買的商業醫療保險獲得賠償?這要看具體情況而定。比如,你購買的意外險中附加了意外醫療保險,那么不論是門急診還是住院費用,都能得到不少比例的賠償;如果你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后住院治療了,那么平常購買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或津貼類保險應該也能發揮作用;但如果你受傷后僅僅在門急診作了處理,而購買的僅僅是住院醫療費用或津貼類保險,那就基本沒理賠機會了;如果你是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而沒有普通的醫療費用類保險,對于交通事故受傷可能就沒多少功效,但如果因為事故導致重度昏迷等符合重疾險合同中對于“大病”定義的狀態,則可以獲賠。
交通多倍給付型意外險更有針對性
由于我們的投保目的在于更多地防范交通意外事故導致的傷害事件,為此,如果我們在購買意外險時,選擇乘坐交通工具時可以多倍給付的產品,則顯出更有針對性的保障效果。
特別是經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人士,選擇有公共交通工具多倍給付條款的險種,顯得更劃算。目前,友邦、太平洋、中國人壽、海爾紐約人壽、生命人壽等大部分公司都有這樣“交通工具多倍給付”的人身意外險種。這類產品,既能保障日常任何意外狀況下的傷害,又能在公交事故中給付更多倍數的賠償。
我們可以通過附表對這類產品做一個概覽。
再具體點看,現在有些產品除了保障飛機、輪船、火車和汽車等公交工具外,還有保障輕軌和地鐵的,我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在具體選擇時,主要是比一比保障范圍、保障額度和保費價格。同時可以特別留意一下免責范圍。
如果已經購買了不少額度的普通意外險,那么可以加保一些單純的交通工具意外險。這類產品保障范圍比較窄一些,對日常普通意外傷害事故不保障,僅對乘坐公交工具時的意外做保障。
上下班途中事故可申請工傷保險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是類似遭遇上海842公交車爆燃事故的乘客一樣,是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意外傷害事故,那么應該可以申請工傷保險的賠償。
通常,我們所在的企事業單位都會幫助員工繳納法定的工傷保險(“四險一金”中的一塊內容)。
根據勞保部門相關解釋,不論是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還是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都可以算作“上下班途中”。
而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條例》第14條第六款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
意外事故范文6
關鍵詞:親子游戲;安全第一
中圖分類號:G61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315(2015)06-108-001
親子游戲是以孩子與父母的互動為核心內容,是建立和諧的親子關系和愛護孩子身心健康、開發潛能、培養個性的一種游戲。在游戲過程中,由于對游戲場地、材料的選擇欠考慮,家長的規則意識相對比較弱,幼兒在游戲中的情緒比較高漲,自控能力比較差等等,往往會發生一些意外事故。
鏡頭回放:
在親子活動中,有個游戲“小飛機”,要求幼兒背對著家長,兩腳懷抱住家長的腰部,雙手向兩側伸平作飛機飛翔狀,家長則抱住幼兒的腰部,帶著幼兒跑向終點。有一位媽媽在與孩子一起參加這個游戲時就發生了意外,孩子摔傷了下巴,到醫院縫了三針。對于這樣的情況,園領導、老師在第一時間與家長進行了溝通,并耐心地詢問孩子的恢復情況。
分析:
對于案例中的情況,不管是家長還是我們老師,都是不忍看到的,但也是我們組織者不得不正視并深刻反思的問題。案例中的事故原因主要歸結于兩個方面:
1.活動場地的選擇問題。由于幼兒園硬件設施的不完備,這次親子游戲我們只能選擇在比較硬的水泥地上進行。孩子的自我保護能力不強,與堅硬的水泥地碰撞肯定會受傷。
2.游戲設計上的問題。“小飛機”游戲要求家長有足夠的體力抱起孩子跑,而案例中孩子的媽媽顯然是很嬌小的,體力不支是家長摔倒的一個原因。
那么,在幼兒園親子游戲中,我們該如何避免幼兒的意外傷害呢?
一、創設適宜的活動環境
幼兒園親子游戲活動是意外事故的“高發地帶”,究其愿意,不難發現,場地使用的不合理是一個重要原因。為保證幼兒的安全,教師在活動前應該認真檢查活動場地的安全性,依據場地自身的特點選擇適合的運動項目。如依據場地面積的大小、質地等,確定該場地所開展的不同的游戲活動。如不規則且多障礙物的場地可以進行攀登、平衡類游戲;柔軟的草地可以進行跳遠類游戲……
二、設定適宜的游戲內容
親子活動是需要家長與幼兒一起完成的游戲,因此,我們在設計游戲時要綜合考慮幼兒與家長兩方面的因素。在以往的親子活動中,我們發現,那些受到傷害的幼兒,往往是動作發展緩慢的幼兒,他們常常是在無外力的情況下,自己也會摔倒。其原因是幼兒動作的發展水平還不足以完成游戲的要求,就很容易造成傷害。因此,我們在設計活動時需要考慮孩子的動作發展水平,針對個別動作發展差的孩子,進行適當的動作指導與幫助。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活動中提高身體靈活性、反應能力、控制能力等。既然幼兒與家長都是親子游戲的主體,那么,在設定游戲內容時,教師除了要考慮幼兒的發展水平外,還需要考慮家長的體能狀況。比如在游戲“小飛機”中,幼兒媽媽沒有足夠的力氣來抱住孩子往前跑,這也是意外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在親子游戲前,我們還要向家長告知:出于安全考慮,最好不要讓孩子的爺爺奶奶代替爸爸媽媽來參加活動。
三、制定適宜的游戲規則
游戲規則是保證親子游戲正常開展的重要條件。在開展日常的游戲活動中,要注重幼兒規則意識的培養。因此,在制定規則時,教師要考慮周全,盡可能地將游戲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在游戲前進行統一規定。例如在整個游戲過程中,要求家長要始終在規定的游戲區域內陪伴幼兒,并提醒幼兒遵守游戲規則,不隨意走動。在每個游戲環節中,為了避免場面混亂,請家長要時刻聽好教師口令,和幼兒一起順利地完成游戲。
四、進行適宜的安全教育
在平時的教育中,我們要提升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讓幼兒了解保護什么,怎樣保護,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比如不要隨意的推搡同伴、摔倒時手先撐地、跳躍或快速奔跑時不要說笑等等。我們可以讓幼兒自主思考:當有人推你,你要摔倒時,要如何自救?合理有效的方法是:要將頭抱住甚至是團身,不讓頭直接著地;或是用身體某個部位承接,減少落地時造成的傷害;也可以就地一滾,來降低傷害。我們教師可以將這種保護行為分解成不同的動作滲透在幼兒的游戲中,讓他們在游戲中進行訓練,如在晨間鍛煉時,我們可以設計在軟墊上翻滾的游戲,讓幼兒在鍛煉中學習自我保護的方法。同樣,我們也要讓家長了解每個游戲規則,做好游戲前準備,了解可能出現的意外,懂得如何去保護自己,保護孩子。
五、選擇適宜的活動器械
器械使用的不當往往也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減少親子游戲活動中安全事故的發生,合理地投放器械亦是關鍵。首先,投放的器械具有適宜性,應該是適合幼兒使用,親子合作使用等等。比如腳踏車就不適合小班幼兒使用,而適合中大班幼兒開展活動。其次,投放的器械數量具有適宜性。投放的數量過少易導致游戲時間過長,投放的數量過多易導致活動場地混亂而出現相互碰撞的傷人事件。因此,建議依據運動場地的大小以及游戲活動的時間適宜地投放器械的數量。
六、準備適宜的親子著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