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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嚴規定范文1
二、辦公大樓內工作人員應當樹立從我做起的意識,爭當控煙表率,自覺不在禁煙區域吸煙,不給他人遞煙,不給領導敬煙,不接受他人敬煙。
三、辦公室、會議室、傳達室、機關大樓入口處、一樓大廳、食堂、樓梯、洗手間等重點區域張貼醒目的禁煙標識。禁止擺放煙缸煙具,禁止發放各種形式的煙草廣告。
四、每年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活動。
五、局辦公室負責本單位的控煙巡查,門衛處負責來訪者的控煙巡查。設立控煙監督舉報電話 xxx。
六、工作人員在辦公大樓內吸煙或擺放煙缸煙具,發現1次通報批評,發現3次建議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各科室一年內發現超過3人次在辦公大樓內吸煙或擺放煙缸煙具,建議取消當年該科室的評先評優資格。來訪者在辦公大樓內吸煙,被訪者有義務進行勸阻。
七、局辦公室每季度進行抽查,不定期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并通報結果。
五嚴規定范文2
關鍵字:確權物權變動法律行為物權公示原則
一、確定物權歸屬的意義
過去的民法學說一般是將如何確定物權歸屬的案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確權”案件當作非交易狀態下的案件類型。其實交易狀態下的確權案件才是司法實踐中的常發案件,而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類案件對于國計民生才具有重要意義。比如,在買賣交易中確定所有權是否轉移至買受人的案件,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確定該權利是否已經被受讓人取得案件;在抵押交易中確定當事人依據抵押合同設定抵押權是否生效的案件。這些都是現實中的常發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我們必須對認可這些物權變動是否生效、以及何時生效的問題做出決斷。
物權歸屬的判斷對于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1)物權具有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比如抵押權設定生效后,即可以排斥一般的債權人,以保障抵押權人優先得到償還。因此必須在抵押權設定的法律交易中考慮到第三人正當權利被排斥這一因素,在法律上建立保護第三人的制度。再如所有權變動的情況:如果一個所有權的取得有效,那么該所有權便不能同時確定為他人享有。因此在一個標的物上雖然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但是絕不可以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因此如果確定一個所有權變動有效,其他人的合法債權因此必然會被排斥。物權這種排斥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效力是非常強硬的,因此物權變動的法學原理和制度建設必須考慮到交易安全這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2)物權變動實際上使得一個特定物上的法律關系發生更新,一個有效的物權變動能夠使得物上原來的法律關系歸于終結,而新的法律關系即可以產生。物權變動,其實是物的支配秩序的變動,這就是物權效力制度建設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因為民法上有“無瑕疵取得”的原則,物權取得人一般并不承受標的物原來的負擔、標的物原來的權利瑕疵一般情況下只能由原來的權利人承擔,所以物權變動的生效,會立即發生標的物上的法律關系更新的結果。所以交易的物權確權不論對于民法制度建設、而且對于公法制度建設也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比如,對于已經合法完成的交易,不論是法院還是行政管理機關,一般均不應該因為物的原來權利人有違法的情節(即使物的原來權利人的不當行為與交易之物有關),而將物從物權取得人手中追回。
正因為這樣,對于物權歸屬確定中的法理問題和基本規則問題,不但法院的法官應該掌握,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應該掌握,而且行政管理部門比如土地部門、房地產部門、車輛以及船舶的管理部門等照樣應該掌握。當然,律師職業者和其他法律輔助人員也應該予以掌握。
近年來隨著法學研究的深入,法理上對于物權變動的有效作為確定物權歸屬這一點已經沒有疑義,這也就是說,“確權”的基礎應該是物權取得的法律根據的正當性,因此可以從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方面去確定物權的歸屬。同時,對于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比如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依據法院的判決和政府的行政指令等發生的物權變動、依據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等,法理上的看法也趨于統一,我國立法機關編制的“物權法征求意見稿”也采納了這些觀點。但是這些物權變動并不是依據交易行為發生的,從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的說需要看,其實踐意義并不如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意義重要。
顯然,司法實踐常見的物權確認案件,常常是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然而也就是在這一方面,目前的民法法理有極大的混亂,給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帶來極大的困擾。本文從幾個典型案例分析入手,說明科學的確定交易中的物權歸屬的方法,以及其中的法理問題,目的是克服各種似是而非的法理給我們帶來的困擾,以科學的法理來指導我們的立法和司法。
二、僅僅依據生效的合同,就能確定物權變動生效嗎?
現實交易涉及物權變動的情形一般是:當事人之間首先會訂立一個合同,通過合同來約束雙方當事人,使他們能夠履行合同,以完成物權的變動。這種情形的典型,就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買賣合同,合同在履行之前首先應該生效,這種效力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指定的交付義務,最后完成所有權的轉移。所以從物權變動的角度看,這個買賣合同就成為所有權取得這種物權變動的交易基礎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而所有權轉移的事實,就成為交易的結果。一般法理分析也就是基于這一因果關系而展開的。有了這個原因行為的基礎,所有權的轉移才具備了法律上最初的條件,抵押權的設定等行為,也存在著這些法律事實的區別。所以除所有權轉移之外,其他交易情況下的物權變動都會有這個原因行為。
但是,合同的成立以至生效,是否能夠成為物權變動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是否有了物權變動的原因,就必然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舉例來說,是否可以認為買賣合同成立生效后,標的物的所有權十分肯定會轉移給買受人?依據合同設定抵押權時,是否可以根據能夠生效的合同就確定抵押權設定行為完成了?
司法實踐中常常可以遇到這樣一些案例,一些法官、律師等認為,合同生效了,合同所指向的物權變動也就生效了。請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1:“一物二賣”中的所有權確定問題
某省一個縣城進行舊城改造時,有一個拆遷戶回遷到一處鋪面房。不久有一個經商的人找到該房主,提出以較高的價格購買其鋪面房,拆遷戶答應了。于是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之后六個月期滿,拆遷戶將房屋交付給該經商戶。合同簽訂后,經商戶依約交付了房款。該合同簽訂三天后,另一個經商戶也找到這個拆遷戶,提出以更高的價錢買拆遷戶的鋪面房。拆遷戶非常高興,就和第二個買受人又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還主動迅速地辦理了房屋過戶的登記手續。房主交付房屋后,第二個買受人開始了經營活動。結果半年后,第一個買受人要求拆遷戶交房時,發現房屋已經被第二個買受人占有使用。于是,第一個買受人咨詢了律師,律師說,你這個合同既沒有詐欺,又沒有脅迫,也沒有趁人之危,更沒有違背法律的情節,所以你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既然有效,而且這個合同的標的物房屋是特定物,因此,按照“特定物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在合同成立生效時轉移”的法理,那么房屋所有權應該在買賣合同生效時轉移,因此,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就已經是你的了。別人占著你的房屋就是侵權,你可以侵權為由,向法院。根據律師的建議,第一個買受人以第二個買受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權為由,向法院提訟。一審法院支持了第一個買受人的訴訟請求,認為第二個買受人的侵權事實成立。但一審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同時認為,侵權的成立,一般是要以侵權人承擔不作為的義務作為前提條件,而本案的“侵權人”卻沒有這一義務違背的問題,因為他是根據合同取得房屋的,因此,追究其侵權責任也背離于法理。所以,一審法院判決雖然認為侵權成立,但應按公平原則處理,由兩個買受人分擔損失。于是法官判令房屋歸第二個人所有,但第二個買受人應當給第一個買受人返還一半的房屋價款。法官的判決做出后,兩個人都不服。第一個買受人認為,我已經給了出賣人全部的房屋價款,房屋我一天未住,憑什么只給我返還一半房屋價款?第二個買受人認為,我已經給了出賣人比第一個買受人更多的房屋價款,憑什么要我返還一半房屋價款給第一個買受人?倆個人都向該地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主審法官仍然堅持了侵權成立的觀點,但是他更加欠缺對法律本質的認識。二審法官認為,既然侵權成立,就不存在公平責任的適用問題,第二個買受人應當返還房屋給第一個人,如果他不愿意返還,就是法定租賃。因此,二審法院判決第二個買受人應該按月給第一個買受人支付房屋租金;如果不支付租金達到六個月時,法院就要強制執行,收回房屋的所有權給第一個買受人。第二個買受人對二審判決當然不服,因此拒不履行判決書指定的義務。結果二審判決生效6個月后,第一個買受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個買受人看到一輩子辛苦掙來的家產被奪走,結果發生暴力抗法事件,造成十分消極的社會影響。
案例2:抵押合同生效是否抵押權設定的充分條件問題
一個房地產建筑公司在經營中需要向銀行借貸,銀行要求債務人抵押擔保,于是銀行和該建筑公司訂立了以建筑公司的三輛大型建筑車輛為標的物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并沒有進行抵押權的設定登記。不久建筑公司將抵押合同指定的三輛車中的兩輛出賣給了另一個建筑公司。但是后來發生了所謂的“抵押人”建筑公司到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的問題,銀行向法院提出要求以抵押的車輛拍賣還貸。法院判決認為抵押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因而有效,于是法院根據這個合同將出賣的二輛車追回,償還了銀行的貸款。這個案件曾經被作為法官模范執行合同法的樣板,在報紙上隆重介紹。但是在這個案件的討論中,我們完全有必要問一下該審理該案的法官,他們是否注意到第三人公司的正當利益問題。第三人即另一個建筑公司在該案中并無任何過錯,結果他買的汽車被追奪,不但經營秩序遭到損害,而且失去的車款事實上也無法追回。該第三人的這些損失,是否應該提醒我們的法官這樣一個問題,即銀行僅僅只是享有抵押合同規定的權利,而這一權利是否就是抵押權呢?本案中抵押權是否已經有效設定了呢?
(二)法理分析
在民法的發展歷史上,確實有一種依據一個債權法意義上的合同來確定物權變動生效立法模式,我們現在將其稱為“債權意思主義”的立法模式。這種模式是法國民法典采用的,其理論來源于中世紀寺院法建立的“契約必須履行”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具有要求當事人履行的法律約束力。這一立法精神后來被法國民法典采納時,其含義得到極大的擴張——法國大革命時代,自由的精神高于一切,契約被當作當事人為自己立法的主要手段,是實現自由和擺脫等級身份制的手段,因此當時的法國出現了民法典的立法與高漲的革命熱情相結合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契約變成為社會的自然人和法人為自己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正當性根據,因此法國民法典在人類歷史中第一次規定了“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這個具有相當的精神感召力的原則。依據法國民法典立法者的觀點,既然締約對于第三人相當于自己給自己制定法律,那么契約本身就應該句有足夠大的效力,以保障它能夠得到履行;而契約在履行之后,就自然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比如,一個人通過訂立買賣合同來購買一座房屋,那么,根據上述契約履行自然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的分析,買賣合同成立生效的時候,買受人就應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即告成立,而標的物的所有權亦于此時在法律上由出賣人移轉于買受人。”
應該是指出的是,法國民法典產生時,已經是物權、債權這些概念產生數百年之后,但是法國民法典并沒有使用這些概念,因為,在法國當時的立法者看來,合同履行自然產生物權取得的結果,通過合同自然同時發生債權效果和物權的取得,因此,沒有必要在物權和債權之間做出區別,也沒有必要建立區分這兩種權利發生變動的不同根據的法律制度,一個合同就能解決全部問題。這種一個合同包打天下的觀點,現在我國被稱為“債權意思主義”,但是在歐洲法學界,人們常常使用的概念是“同一主義”或者“合意原則”(Principleofconsensus)。這是一種以其革命化理想對世界民法立法產生過較大影響的模式。
這種僅僅依據合同就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規則,在立法思考方面,雖然似乎直接貫徹了自由的精神,但是在法律上卻無法解決如下這兩個問題:(1)在合同嗣后履行不能、甚至當事人有意識違約造成的履行不能時,這種立法模式不能說明為什么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的歸屬問題。一個合同的生效,事實上并不意味著它能夠肯定地得到履行,在沒有履行時,物權變動當然無法不能成就。比如一個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精神正常的人,在履行合同是可能會精神失常,因此就會發生合同履行不能的問題。因此雖然合同生效,但是無論如何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一個企業,在自己的產品漲價時馬上會發生不交付甚至出賣給他人的情形,因為即使他承擔違約責任也會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物二賣”在現實中是常見的,在債權效果上可以成立,當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卻只有一個,不能轉移給兩個人。(2)不能解決物權變動引起的第三人權利被排斥的問題。因為物權變動常常是以排斥第三人作為其法律目的的,比如,設定抵押權,其目的就是要給予一個特別的債權人優先受償的特權,使其排斥第三人的債權,而優先獲得償還。如果合同的生效就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那么僅僅依據兩個當事人之間合同,就能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第三人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護,這一法律規則對于第三人沒有任何的正當性可言。
對上述這些問題,法國立法者在后來也意識到了。因此他們在民法典制定半個世紀后,于1855年制定了“不動產登記法”,其中確立了“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取得,不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原則,作為其基本立法缺陷的補救措施。但是這種補救措施是否得當、足夠,法學界長期以來就有爭論。一個最基本的爭論就是——物權的設立和取得就是為了發生對抗甚至是排斥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時,物權變動有怎么可以生效?顯然,法國法無法對此做出正確的回答。所以這種法理是不足取的。
顯然,僅僅將合同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根據,在法理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上是有害的。在法理上,因為合同的成立生效,僅僅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請求權的約束力,這一約束力對第三人無效果,不但不能排斥第三人,而且不能表示當事人之間也發生了有效的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時,出賣人可以沒有標的物(比如標的物尚在制造之中的情形),也可以沒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比如標的物尚在制造商手里,作為銷售商的出賣人還沒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出賣人和買受人當然可以訂立買賣合同,這個合同可以在沒有物的時候、在出賣人沒有所有權這樣的處分權的時候生效,因為在履行合同時具備這些條件就足夠了。
通過這里的分析還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是:僅僅依據合同無法確定物權變動,因為:(1)物以及物權在合同生效時可以不具備;(2)買受人根據合同僅僅享有請求權,這種權利不能排斥第三人,以保障他自己取得標的物以及標的物的所有權。比如出賣人將物“一物二賣”時,因為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有一個,所以并不是僅僅依據買受人身份就能取得所有權。
我國近現代民法改革從一開始就沒有采納這種“同一主義”的立法模式,而是嚴格遵守債權法意義上的合同,其生效只能產生債權法意義上的約束力,即請求權的約束力、而不能發生物權效力的基本規則。如果嚴格按照這種科學的法理分析上述這兩個案例,就可以清楚的看到:
在第一個案例中,第一個買受人在交易中只是訂立了一個合同并發生了房款的交付,這個合同沒有違背法律的情形,所以這個合同當然是有效的,但是它的也只是發生了債權意義的約束力,第一個買受人根據這個合同享有債權意義的請求權。后來雖然發生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被他人取得的情形,但是卻沒有發生第一個買受人的請求權喪失的法律事由,因此第一個買受人始終可以向出賣人主張這一請求權。現實中并沒有發生第一個買受人的所有權取得,因此沒有權利主張所有權,更沒有權利主張所有權返還以及排斥他人的“侵權”。
在第二個案例中,銀行與債務人之間只是定了一個抵押合同,而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僅僅依據這樣的一個合同不能發生排斥第三人的結果。因此銀行對債務人也就是所謂的“抵押人”的權利,始終停留在債權意義的請求權的階段上,因為這里的“抵押權”并沒有設定完成。所以銀行不能對已經出賣的汽車主張抵押權,法院也不能支持這一主張。
這就是“合同是債權的根據”的法理。依據這一原則,我們就可以非常容易的得出這樣的結論:合同生效只能發生債權法上的約束力,物權變動的生效必須領域法律根據。對于這一法理,從20世紀30年代我國制定民法典,到改革開放初期法制建設的恢復,我國民法研究和立法堅持了這種科學的法理。民法通則也堅持了這一法理。但是,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開始,隨著我國“統一合同法”的制定,所謂的主流法學受到近鄰日本民法學界的強烈影響,而日本民法典在本質上按照法國民法早期的精神制定的。因此,早已被我國民法科學傳統放棄的法國法的“同一主義”理論不僅僅回到了大學的講堂上,而且我國“統一合同法”制定過程中,也出現了采納這一理論的趨向。現行合同法第51條,明確地將合同的效果與物權變動的效果聯系在一起,而且將物權變動的結果當作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這種導致因果關系的做法,說明我國民法學此時出現了明顯的學術倒退。隨著“統一合同法”宣傳和貫徹進入,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再次出現了“合同法包打天下”的現象,一些學者和實踐家產生了合同是發生一切民事權利變動的充分根據、因此只要掌握了合同法就可以解決一切民法問題的誤解。上述這些案例,就是當時這一不科學的法理誤導的結果。
三、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是確定物權變動的唯一依據嗎?
近年來隨著物權法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物權法知識的傳授,堅持物權與債權的法律性質相區分、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與債權變動的法律根據相區分的觀點,又逐漸回到我國民法學的主流地位。這種觀點的要點,是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變更和廢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變更和廢止以占有的交付為依據。或者簡單地說,也就是以不動產登記作為交易中的不動產物權確權的法律根據,以動產交付作為動產交易中物權確權的根據。這種觀點是根據潘德克頓法律科學建立起來的,其基點當然是科學的。根據這一觀點建立的物權變動規則,可以比較清晰地將債權意義上合同的成立生效、與物權意義的各種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區分開來。我國立法和司法如果能夠做到這一步,就已經能夠將物權變動和債權變動基本上區分開來,從而實現交易法律秩序的科學調整。這樣,我國民法在物權變動制度建設上的理論成就和實踐效果就已經超過了堅持“同一主義”理論的法國民法和日本民法。
以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的占有交付作為確定物權變動是否生效的依據,符合物權法中物權變動必須公示的原則。如上所述,物權的變動具有排斥他人的效力,因此為第三人的公正起見,法律要求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登記、動產物權變動必須交付占有,目的就是給第三人提供知悉該物權變動的充分機會,使得第三人利益得到成分保護。
但是,實踐中又出現了只有不動產登記才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只有動產的占有交付才是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的觀點和做法。這種觀點和做法的基本特征是,在不動產交易確權時,只認可不動產登記,其他的法律根據一律排斥;在動產交易確權時,只認可動產占有的交付,不認可其他的法律根據。請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3:交付“房產證”能否作為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在江蘇省某市,某農業信托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商訂立了一個房屋開發合同。雙方約定由農業信托公司投一部分資金,作為回報,其可以分割一部分房產。當房屋建好后,房地產商開發首先以自己名義辦理了全部房產的產權證書(即實踐中所謂的“大產證”)。此后,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董事長因重病住進了醫院,于是他將農業信托公司代表人請到了醫院,表示盡管自己重病在身,但是履行合同的誠意沒變,還是要把房屋交付給農業信托公司。作為證明,他把應歸屬農業信托公司的那部分房產的產權證書交給了農業信托公司公司,并表示等他病好后,雙方再去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是不幸的是,房產證交付后不久,該董事長因病重去世。其后不久其公司也淪于破產。這時為房地產開發商的資產清算問題發生了爭議。農業信托公司是否取得了指定房地產的所有權的問題,成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清算的焦點問題。因為此時發生了其他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情形,甚至有外省市某法院直接將全部房產(包括農業信托公司應得那部分在內)予以查封,并欲以拍賣來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的情況。顯然,如果認為農業信托公司公司取得所有權,那么這部分房產就不再納入房地產開發商的資產清算范圍之中。如果這部分房產所有權仍歸屬房地產商的話,那么就要作為破產人財產進行清算,則農業信托公司公司的利益就會落空。一審法院的判決,是不承認農業信托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房產證交付的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意義。
另外,本人在實踐調查中發現大量的案例:法院或者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為了堅持登記原則,甚至否定交易中土地以及房屋實際交付的效力:在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認為這種情況下不能發生所有權的轉移,甚至買賣合同都歸于無效。在這些執法者看來,不動產登記屬于行政管理對于民事活動的確定或者許可,因此不動產登記對于不動產物權變動具有絕對的決定性作用。在這些判決中,房屋實際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義完全被否定了。我們應該想一想,為什么動產的交付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當事人自己所為的不動產交付行為,在民法上反而無效呢?僅僅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以前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法理依據和效果的看法,應該是有問題的。
案例4:公證能否作為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在內蒙古某地,某甲從某乙處購買捷達汽車一輛。訂立合同并交付汽車時,甲乙雙方拿著合同和汽車的其他證件到當地車輛管理處進行過戶登記手續,被當地車輛管理處拒絕,因為在當時,當地還沒有開展私人汽車的過戶登記工作,而且當時有關規定要求,私人買賣汽車只能在汽車交付一年后才能進行登記。為避免日后出現權利的爭議,甲乙雙方就汽車所有權過戶一事進行了公證證明。不久,乙駕駛汽車時,出現責任事故。法院判決,因為甲仍然是汽車登記上的所有權人,因此甲應該承擔汽車侵權責任。由于法律規定只能以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根據,因此法院無法認定所有權已經轉移。至于當事人之間就所有權轉移過戶所進行的公證證明,法院認為不能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根據。這一規定帶來的問題,連法官也覺得不甚合理。
(二)法理分析
一般來看,以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的占有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有效根據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明確,發生物權變動的真正根據,并不是不動產登記和交付的本身,而是支持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的法律行為,也就是當事人要求以不動產登記和占有交付這種方式來完成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具體來說,當事人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某種不動產物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所作的表達,就是這種意思表示。比如出賣人要將自己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時,當事人雙方在登記機關所作的出讓和受讓所有權的表達;再如當事人設定抵押權、土地使用權時,向不動產登記官所作的請求為他們登記這些權利的表達。在不動產交易中,當事人之間發生物權的設立、這種意思表示常常可以從當事人登記申請書中可以得到確定。因此,我們說,以不動產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確權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是正確的。
在民法上,由于汽車、車輛和飛行器具有不動產的特征,所以雖然這些物品自然性質為動產,但是在法律上被視為不動產,它們的物權變動遵守不動產的規則。法學上將這些物稱為“準不動產”,在不特指時,一般提到不動產的法律規則時同時適用于準不動產。
同時,在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的情形,當事人之間常常是以動產占有的交付作為這些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所以,一般情況下以動產占有的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有效根據也是正確的。當代德國民法科學對交付有十分深刻的分析。德國民法學的通說認為,一項交付必須具備如下因素:(1)“受讓人方面”取得了對物的占有,而讓與人方面徹底地脫離了對物的任何關系;(2)出讓人已經將占有取得的處分權(或者支配權Disposition)移轉給了取得人;(3)該項占有以及支配權的移轉當事人之間的“故意”的結果,即當事人的出讓和受讓的動機相結合形成的結果。在這三項表示交付有效成立的要素中,第一項說明的是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的移轉;第二項說明的是占有的受讓人獲得的,是有權占有;第三項說明交付中包括著明確的轉移物的支配權給受讓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交付是一個十分典型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變動的“合意”。合意就是當事人之間就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與廢止的法律行為,它由意思表示而生,由意思表示的法定生效條件判斷其是否生效,在民法學上,“合意”是廣義合同的一種類型,所以這種合意也被稱為“物權合同”、“物權契約”,它的成立與生效,要遵守法律行為中關于合同的一般法定生效條件。當然,因為要發生物權這種獨特性的排他性后果,所以這種法律行為還必須遵守“公示”這一特殊的法律條件。
從日本民法學引進我國的一種觀點,認為交付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這種觀點為我國一些學者采納,但是不用仔細分析就知道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因為沒有意思表示的交付,是不可以想象的,也是不存在的。事實行為是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即當事人沒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發揮作用的行為;但是誰都應該理解,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物權交易時,他們怎么能沒有意思表示?他們的意思表示怎么能沒有作用?顯然,即使是根據合同,如果出賣人沒有交付的意思表示,買受人也不能到出賣人家里將出賣物拿走!如果出賣人交付行為有法律上的瑕疵時(比如精神病人將自己的房子交付),這種行為還是可以撤銷的。而可以撤銷時法律行為的特征,事實行為就不可以撤銷。從這種將交付當作事實行為的看法,可見日本民法學研究不精深的特點,也可以看到我國民法學者引進這種觀點時的盲目。
動產交付上所體現的法學原理,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為推動他們之間的物權變動的情形,在不動產登記方面照樣可以清晰地看出來。對此本文不必贅述,讀者自己稍加推理就可以理解。
當事人依據法律行為來推動以至于完成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等,是民法“意思自治”這一基于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按照當事人的內心真意來建立與變更民法上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只有符合當事人內心真意的法律效果,在民法上就具有正當性。這一點是民法不同于公法的本質特征。民法上一切權利義務關系的建立與變更,都應該從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上來理解。而意思自治原則具體制度,就是法律行為。因此,不動產登記的本質不是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授權,而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或者說是不動產物權法律行為客觀表現方式;動產物權的占有,也是當事人之間關于動產物權內心真意的客觀表達方式。所以物權法律行為與不動產登記和占有交付之間的關系,是關于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的內心真意與其表現形式之間的關系。
所以,不動產登記的本質,不是行政管理;不動產登記對于不動產物權的作用,也不是行政授權或者許可,而是物權“合意”的公示方式。
既然不動產登記和動產占有交付是當事人之間內心真意的表達方式,那么,在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之外,不論是從事實上還是在立法上都不應該排除還存在著其他物權意思表示方式。比如,如下這些可以表達當事人關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內心真意的方式是很常見的:
1.交付房屋。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或者其他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的合同之后,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比如交付房屋的占有使用、交付房門的鑰匙等,買受人也予以接受,這就表明了“交付”這一事實中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產生。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它當然應該按照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產生效果。所以當事人之間以實物交付的方式,當然可以證明表明他們之間的不動產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的轉移的意思表示。依據民法規則,這一行為的正當性毫無疑義。既然動產的占有交付表明物權變動的效果都是正當的,不動產的實物交付證明這種效果也是正當的。
2.交付不動產權屬文書。在我國由于建立了房地產發證制度,不動產的權利人會獲得權屬證書,以證明自己的不動產物權。這些權屬證書,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產權證、房地產所有權證等。不論是從一般民眾的認識來看,還是從立法的目的來看,這些權屬文書當然對于交易的民事權利具有證明的作用。因此,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不動產權屬文書的交付,比如出賣人將其房屋的產權證交付給買受人、而買受人也予以接受時,當然可以表明他們之間就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形成了“合意”,已經發生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3.公證。如上案例4所述,當事人之間就是依據公證來表達他們之間的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的,這種公證在任何意義上都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的物權“合意”,而這種合意沒有任何違背法律的情形,所以依據這種公證來確認當事人之間物權變動的有效性在法理上沒有問題,在實踐中也不會產生消極的后果。
事實上,如果當事人之間在訂立以物權變動為目的合同之后,又對該合同進行公證,那么可以說明當事人之間在債權法意義的合同之外,又產生了新的“合意”。在不妨害第三人的情況下,根據這種合意,也可以作為確定物權轉移的根據。
4.當事人雙方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交的登記申請書,或者登記機關在登記之前向當事人雙方做出的收到其登記申請的法律文件。這些申請書或者法律文件,同樣可以證明當事人之間物權合意的存在,所以也可以用來證明當事人之間物權變動的真實性。
5.當事人雙方向公證機關提交的、目的在于發生物權變動的公證申請書。這種申請書同樣可以證明當事人之間的物權合意存在。
6.動產交易,發生權利證書交付的情形,也可以證明其物權變動的效果。比如存折、票據的交付等。
從上面這些可以確定物權歸屬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為可以看出,以這種物權合意作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為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他們必須具備某種可以在客觀上得到證明的方式。這就是物權法律行為的“形式主義原則”,具備可以從客觀上可以認定的形式,而且形式成為法律行為生效的必備條件。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效力,即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所以當事人關于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應該可以被社會從外在的形式上得以認定,以保護交易的安全。根據這一原則建立的物權公示原則,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承認。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都是符合物權公示原則的。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我國一些學者采納日本學者提出的“債權形式主義”,以“合同加公示”作為物權變動的有效條件的觀點。但是這種觀點具有嚴重的缺陷:(1)它不能解釋物權變動不成就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因此他們得出了不動產合同不登記不生效、動產和同步交付占有不生效的規則,從而在根本上違背了物權與債權相區分的民法法理。(2)它把登記理解為行政管理和行政授權,違背了民法原理。(3)它只認可不動產登記一種物權交易方式,不承認不動產登記之外符合當事人內心真意的物權交易方式,從上述案例3和案例4的分析看,其實踐的結果完全是削足適履。現行立法受其影響,結果十分消極。因為這一問題的探討不屬于本文的范圍,所以對此本文不再展開。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由于物權法律行為具備的形式不同,其公示的效果也就不一樣。不動產登記作為一種公示方式,是由國家建立的,而且是以國家信譽作為擔保的,所以以這種方式作為確權依據時,其效力最強;不動產登記之外,其他這些可以作為物權確權依據的方式,因為其形式條件差異,不一定都能達到不動產登記所具有的強烈的排斥第三人的效果,有些甚至不能產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但是在不涉及第三人時,它們至少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確定物權的變動,有些甚至可以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果(比如不動產權利證書的交付、提交登記申請書等)。
四、結論
1.民法上的兩個最基本的權利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這一本質區別,物權變動與債權變動(即他們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的法律根據必須加以區分。而最重要的法律根據的區分,是法律行為的區分,因為法律行為才是交易的基礎。這是現代民法的根基,也是物權確權的根基。
2.債權意義上的合同的生效,只是產生債的(即請求權)約束力,因此不能以這種合同作為物權變動的根據。同樣,當事人之間沒有發生物權變動時,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合同無效。
3.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各種物權變動,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條件產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成就時,認可權利取得人取得物權。這種物權取得,不必以不動產登記和動產占有交付作為必要條件,但是,為保護第三人,這些物權變動,如果是不動產則在不動產登記之前、如果是動產則在交付占有之前,不能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力。
3.不動產登記和動產占有的交付,具有充分的公信力,可以作為物權確權的充分依據,也可以充分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4.不動產登記之外,具備物權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其他行為,可以在當事人之間作為確權的依據。在這里,必須明確形式要件的意義,即這些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必須具備可以從客觀認定的形式,或者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滿足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
但是這些行為是否能夠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不能一概而論。比如,不動產的交付本身具有較強公信力,雖然不能排斥登記上的第三人,但是可以排斥登記之外的第三人。但是交付之外的其他行為,因此公信力十分薄弱,因此依據法理,基本上可以認定它們不具備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比如,當事人之間如果以交付不動產權屬證書來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時,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可以根據證書的交付認定所有權已經轉移,因為這種所有權的交付不一定涉及第三人;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如果以交付方式來設定抵押權時,則不可以認定抵押權設立有效,因為抵押權設立的目的就是排斥第三人的,為第三人正當利益考慮,沒有進行登記的,不能認定抵押權設定有效。
五嚴規定范文3
一、大規模定制下的企業外包業務
1.企業外包業務
根據馬歇爾的研究,當企業集中在特定區域發展持續增長時,會出現熟練的勞動市場 和先進的專業化附屬產業,企業間提供的工具、原材料、半成品和運輸的服務業是通過 采用高度專業化的機械方式或采用生產和服務專業化的方式,能夠大幅度地減少產品的 單位成本,并促進一個既達到交易目的,且交易費用又低廉的市場形成。從生產專業化 和產業集群角度上講,企業外包業務是能促進本企業生產效益和效率提高的一種重要生 產組織方式,其結果直接導致本企業社會分工效率的實現以及規模效益和扎堆效益。
目前,隨著信息全球化、市場全球化下的社會物質財富的極大發展,特別是信息全球 化、市場全球化和交通便利化的突飛猛進,現代企業無不處于“產業聚集區域”和“交 易費用低廉市場”之中。因而企業外包業務在有效利用企業外部生產資源,實現在本企 業比較核心生產能力整合下完成企業內部無法完成的或完成無經濟性的各種功能具有很 強的可操作性和經濟性。
通過外包業務,企業能夠將“資源”集中于自身最擅長的某一項或某一類產品或服務 上,通過運用與企業生產有相關性的橫向、縱向的外部企業高效、低成本、有質量技術 保證的生產資源,使外部企業按照本企業的核心生產能力在本企業產品價值鏈上進行聚 集和整合,從而擴大企業運營空間和規模,實現規模經濟性。企業通過“外包業務”可 以實現產業內嚴格細致的分工,為企業生產出適銷對路的多樣化產品,擴大本企業產成 品的銷售范圍和總量。同時“企業外包業務”可以降低本企業由于轉換生產加工環節而 必須付出的成本和采用昂貴的生產技術而付出的費用,節約了有限的生產資金。并且從 銷售利潤總量的角度看,它能提升本企業在產品價值鏈總量上的分配,擴大企業運營利 潤,實現規模經濟。
2.大批量定制
1990年,Stan David在《The future Shock》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大規模定制”的概 念。即:企業在維持大規模生產的同時,能夠像單件定制那樣為企業快速地設計、生產 出最能滿足于客戶差異性需求的產品。企業通過面向市場需求,提品、服務、設備 和生產技術,因而能更好地服務于、滿足于顧客,實現企業生產能力和消費者需求的良 性的有機結合,其結果可直接使本企業各項資源利用效率得以提高。
3.大規模定制下的企業外包業務
企業外包業務的質量受三個要素的影響:(1)受托企業履行“外包業務”的質量。包括 :產品質量、價格、交貨時間、交貨方式和交貨日程安排等;(2)改變“外包業務”生 產參數的成本。包括改變合同數量、交貨時間、生產技術及其標準等參數可能讓本企業 發生的成本;(3)合同的訂立、溝通、管理和解決合同爭端可能發生的成本。三個要素 決定了企業外包業務的質量。于企業而言,如果外包業務的質量不高,其結果可能直接 導致本企業生產的不穩定性和不經濟性,因而這種外包業務是失敗的。
企業實行大規模定制,是以顧客為中心,其目標是開發、生產、銷售和交付顧客想要 的、價格低廉的產品。在實際操作中,大規模定制能夠提升企業外包業務的質量,減少 因外包業務可能給企業帶來的不穩定性和不經濟性的影響。其一,大批量定制是按照企 業提出的生產要求而進行的,完成的“外包業務”是嚴格按照生產合同所規定的材料、 技術工藝、生產流程和生產時間、生產標準等參數進行的,同時“外包業務”企業通常 能輔助履行“合同業務”企業的定制生產。因而,企業“外包業務”在產品質量上有保 證。其二,企業篩選的定制企業往往是在“本業務”的專業生產中有比較優勢的企業, 完成“外包業務”的制造參數也多采用柔性和通用性技術,如:零部件的通用化和標準 化設計與生產的技術。因而企業在產品定制生產上改變“外包業務”參數有很大空間, 產品生產能夠較好地實現本企業“外包業務”的參數標準。其三,由于批量定制企業是 基于客戶為中心,強調發展與客戶企業的平等合作、互惠互利關系,是外向型生產企業 ,其違約的心理成本很高。從這個角度上講,本企業在“外包業務”合同的訂立、溝通 和管理方面,發生的成本很低,遇有合同糾紛的概率也很低。即使遇有合同爭端,勝訴 的概率很大,其賠償往往使本企業發生的損失很少。畢竟這類企業與客戶企業協調一致 ,客戶企業的需求是實現這類企業穩定績效的保證。
就企業而言,通過采用大規模定制實現本企業“外包業務”,能使企業生產出生產周 期短、品質高、低成本、多品種、售后服務好的產品,使企業在產品入市時間、質量、 價格、性能和客戶滿意度方面保持明顯優勢。對客戶而言,由于該產品是采用大批量生 產方式定制的成熟產品,能夠滿貨期限短、顧客滿意度高、價格合理、營銷方式靈 活和售后服務好的多方面要求,其產品具有很強的市場前景。
二、企業實行大規模定制下外包業務的影響因素分析
企業實行大規模定制,其外包業務主要受三種因素影響,分別是產品或業務的復雜程 度;產品或業務市場的可競爭性;資產的專用性。
1.產品或業務的復雜程度
第一,產品或業務的復雜程度包括形如包裝、產品成色、外部組成結構等的產品外部 復雜程度和包括產品性能、特征、工藝上的內部復雜性。從生產商的角度來看,產品的 復雜性越高,實現產品復雜性需要的生產零件、材料、工具、工藝設備的復雜性越高, 企業進入的門檻也就越高。這使得“外包業務”容易受到供應商的“無理還價”,導致 “外包業務”付出的成本越高(包括交易成本和談判成本)。企業無法實現高復雜性產品 的生產或不可能實現其部分生產或業務功能,這有可能是由于企業缺乏某個項目的生產 資源(如:技術)或某項功能不是企業的核心能力(如:復雜的外部設計)或產品必須快速 開發出來等原因,使本企業在“外包業務”中處于被動的地生產地位,“外包業務”質 量很難保證。而企業“外包業務”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彌補本企業內部復雜性生產的不足 ,通過在本企業具有比較核心能力業務下的“外包業務”和內部業務的整合,實現產品 的復雜性制造與生產。在大規模定制下,“外包業務”由于其在業務總量上與“受包企 業”有一定長期輔助合作生產關系而具備優勢,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產品的質量。 從“業務”合同的訂立維護上看,由于“合同”量的優勢和形成的長期合作及溝通關系 ,提高了本企業談判的籌碼,增加了供應商“無理還價”的難度,可以節約交易成本。 另外,也使得企業不會為了采用昂貴的技術和機械增加生產成本。并且,企業如果能因 此與復雜業務“受包企業”形成快速的生產協調機制,能大幅度地提高本企業的生產時 效和競爭力(如:搶占市場和對時效性很強的項目進行投資),促進企業生產的良性循環 。
如果產品或業務的復雜性并不高,這意味著該市場的可競爭性很強,無效率的和機會 主義的供應商很可能被替代。于企業而言,在無明顯競爭優勢下,“外包業務”能節約 這部分生產資金,同時為企業生產實現潛在的生產成本。
第二,“外包業務”合同的復雜性包括:(1)合同簽訂的不確定性環境;(2)信息不對 稱,談判的一方掌握對方不知道的信息,這增加了“外包業務”合同的不確定和不穩定 性;(3)可能發生的外部性,在企業大規模定制下,本企業由于與“受包企業”生產合 作的關系大多建立在互惠互利的長期合作的基礎上,這方便了企業間的信息交流和合同 的訂立。同時可能形成的與“受包企業”協調一致的生產戰略同盟使企業能較好地處理 外部市場的不確定性因素,提高企業的外包業務質量。
2.產品或業務市場的可競爭性
第一,一個可競爭的市場,產品的價格趨于平均成本。但如果市場價格高于平均成本 ,許多其他的企業就會進入這個市場,使市場價格向平均成本靠攏。在一個可競爭的市 場中,“外包業務”訂立的結果是使企業獲得潛在的低的市場價格,同時,對“受包業 務”企業的大規模定制不光能“進一步低廉”其價格,而且能夠得到按照生產參數生產 的中間品,質量上有所保證。
第二,如果“外包業務”市場是不可競爭的,中間產品供應商傾向于將價格定在超過 其邊際成本,同時由于實現“外包業務”的生產參數的易實現也使得“外包業務”產品 的價格大大高于其市場成本。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外包業務雖然短期內,用一個比較高 的“外包業務”價格為代價能節省業務自行生產下的不變成本,但這可能使企業以長期 成本的增加為代價。同時,如果中間產品供應商在長時間內難以被這種高價格替代,則 表明這部分業務造成的機會成本不斷增加,它給企業生產帶來長期的不穩定性和不經濟 性。進一步研究表明,導致這個不可競爭市場的長期存在是由于這部分“外包業務”的 業務生產本身受規模經濟和沉淀成本的長期制約,而潛在的生產企業不能或不愿進入“ 這個市場”,是由于這些企業顧慮到預期資產的專有性,如果進入這個市場,一但需求 轉變或未能實現既定市場份額,其投資可能不會得到預期的效果。
本企業在大規模定制下“外包業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對進入門檻相對較低的企 業在市場份額上的顧慮。一方面,較大量的份額能夠使潛在企業進行這部分“外包業務 ”生產的產品有銷售實現的可能性,預期利潤能夠得到保證;同時,“外包企業”可以 向“受包企業”提供融資、租賃等服務,進一步降低潛在企業進入門檻。對“外包業務 ”企業而言,同“受包企業”長期合作的內生性使企業在“外包業務”生產上具有主動 性,如果“受包企業”用預期中間品歸還投資,中間品價格不但低廉,而且質量上有保 證,從而提高了“外包業務”的質量。對“受包企業”而言,通過大批量定制實現“外 包企業”的“外包業務”,不光降低了融資門檻,而且市場份額有所保證,從而使得進 入這個市場的心理成本和準入成本較低。
3.資產的專用性
如果一項資產能對某種產品的生產做出貢獻,但投入其他用途時價值量很低,這種資 產稱為專用性資產,這種專用性包括物理上的、地域上的、人力上的。具體到企業生產 上,可分為:企業內部高的專用性資產;企業外部高的專用性資產;企業內部低的專用 性資產;企業內部中等的專業性資產。
(1)企業內部高的專用性資產。這部分資產大多構成企業的核心能力,是企業重點和集 中控制地業務和工藝的實現載體,也是企業整合“外包業務”與內部業務的實現載體, 企業往往將這部分資產嚴格內部化于企業,從而實現本企業在產品價值鏈質和量上的分 配,是企業長期成功的資產。(2)企業外部高的專用性資產。當企業依賴于外部高的專 用性資產時,企業“外包業務”容易受到“受包企業”無理“要挾”的傷害,即使企業 通過事先彌補,如:提高“外包業務”價格或運用低的專用性資產,其最終代價是提高 “外包業務”的價格,不利于企業的長期成功。正如上文所論述的:企業在大規模定制 下實行“外包業務”,能夠打破“受包企業”可能由于采用規模經濟或沉淀成本才能有 的高專用性資產而需要本企業付出的高額成本的可能性,從而很大程度上實現本企業對 這部分高專用性資產使用的外部和內部化的經濟性。(3)企業內部低的專用性資產。無 論在企業內部還是外部,這種低的專用性資產意味著市場的可競爭性極強,無效率和機 會主義的提供商可能很快就會被替代。因此,企業在低的專用性資產下,“外包業務” 能夠為企業提供低的生產成本。畢竟在這個可競爭性極強的市場中談判成本和機會主義 成本很低。采用大規模定制由于給“受包企業”一個穩定的市場份額,其條件可能是對 供應商企業生產的一定程度的控制,參與供應企業的內部生產。“外包業務”不光在產 品質量上有保證,同時也創造了一個高效率的產研結合平臺,有利于企業產品科技創新 。(4)企業內部中等專業性的資產。一般來說,企業內部中等專業性的資產對企業技術 革新會出現長期的排它性合作,而另一個矛盾是企業對這部分資產在規模上存在長期不 足的可能性。企業在大規模定制下“外包業務”,可以降低企業對中等專業性資產的依 賴程度,從而解決這部分資產由于不足給企業生產帶來的不利影響,提高企業生產空間 和生產規模,促進企業技術生產革新。
三、大規模定制下對企業外包業務在企業組織上的新要求
1.流程再造
采用外包業務的企業,注重對企業核心能力的集中和重點控制,這很可能是企業對重 要生產工藝和關鍵流程的集中和重點控制。這要求企業各項產品的設計和生產均以核心 生產能力為中心,也就是說企業的每一項產品的設計和生產最終能體現到對企業的長期 成功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能力上。
企業業務重要性分為:(1)重要的業務。主要是企業核心能力所體現的業務,主要承擔 企業的增值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一些即使短期內不明朗或不穩定的業務,但只要 能體現企業的核心能力,對企業的長期成功有重要作用,也看作重要業務;企業對這些 重要業務要集中“力量”加以控制,嚴格使其內部化。(2)效率和效益低下的業務。這 類業務一般不能產生預期中的增值作用,企業應通過外包業務的方式實現這部分業務。 (3)重要性處于中等水平的業務。這部分業務能夠給企業帶來部分利潤,但利潤率遠不 及重要業務所創造的利潤率,也不是企業的核心能力體現的業務。如果這部分業務存在 需要大量投資,經濟上不劃算或該業務前景不明朗、發展不穩定等可能性,就應盡可能 通過“外包業務”的方式實現,但對于不需要大量投資,經濟上劃算的業務則可考慮留 在企業內部。
從理論上講,業務的重要性只是相對概念,例如:企業通過對效益低下的業務的投資 或由于特殊的經濟政治原因,效益低下的業務給企業帶來可觀的利潤或具有重要的市場 政治價值而成為重要業務;由于市場的轉變,重要業務成為重要性處于中等水平的業務 ,甚至是效益和效率低下的業務。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立足于企業長期成功區別對待 。
2.組織結構再造
(1)以客戶為中心。企業采用大規模定制的方式完成“外包業務”,不光立足廣大的具 有不同消費層次和需求的消費者,還要面對各種具有各種工藝和生產背景的供應商。以 客戶為中心,加強二者的有機聯系,建立起二者的合作,對企業長期成功具有重要意義 。從這個意義上講,企業建立起以顧客為中心的組織結構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2)組織形式網絡化。實行在大規模定制下“外包業務”的企業是基于本企業核心能力 ,有效利用社會生產資源和其他資源的生產組織形式。在此生產組織形式下,企業既要 面向“受包企業”組織生產,又要面向顧客進行生產制造,所以利用便利的交通、通信 工具,采用網絡和電子商務技術建立起網絡化的組織生產形式有其現實意義。
(3)組織結構扁平化。企業外包業務是采用整體優化,立足企業核心能力,以促進企業 信息暢通,促使企業生產組織結構簡潔有序、運行高效的原則,通過有機利用其他生產 主體和生產資源,對企業的產品結構和制造過程進行精簡、重組和優化,集中力量,從 而發揮企業生產工藝流程的最大功效,提升產品在產品價值鏈上分配的程度和總量,保 證企業有較高的競爭能力。企業對下游各個生產環節的簡化和優化,使企業生產出低成 本、高質量和有需求前景的產品。
大規模定制也要求企業在生產上對客戶需求的變化有快速的反映能力,要求企業能節 省設計、制造、交付時間,以贏得客戶的滿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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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馮根堯.大批量定制生產中的成本分析與控制[A].中國會計理論與實務前言[C].北 京 :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
五嚴規定范文4
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大,整體營養素養較低,營養缺乏和營養過剩問題在一些地區和一些人群中仍然較為嚴重,如兒童、孕婦、老年人的缺鐵性貧血、維生素A缺乏等問題仍然比較嚴重;另一方面,成年人高血壓、血脂異常、糖尿病等正呈大幅上升趨勢,將成為威脅我國居民健康的主要問題。
衛生部營養標準專業委員會正在組織專家研究建立營養標準體系框架,制定營養標準五年發展計劃和2011年營養標準制修訂計劃。這意味著今后診斷營養是否缺乏、食品營養如何檢測等將有據可依。
調查稱中國白領最愛零食為果蔬
日本一企業對北京、上海和東京的白領進行調查后發現,北京白領下午吃的零食中,水果和蔬菜以45%居首,堅果類和餅干類分別占12%和9%。上海白領的零食中,雖然餅干類以22%居首,但水果和蔬菜以19%緊隨其后,中國人對水果和蔬菜的喜愛可見一斑。在東京白領的零食中,巧克力以43%遙遙領先,餅干類和膨化食品分別占14%和9%,而膨化食品在北京和上海多被認為“不健康”和“孩子氣”。
杭州擬定食品安全草案
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草案)》提請審議。此草案的重點之一就是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
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攤販除外),由發放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許可證的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食品小作坊,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快餐外賣、飲品點心、面包糕餅、鹵味烤禽等食品店面以及兼營餐飲服務的咖啡店、茶樓(館)、歌舞廳(影劇院)等,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小食雜店、炒貨店以及商場、超市自產自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減鹽行動》10年計劃在上海啟動
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訂的《中國減鹽行動》10年計劃近日在上海市啟動,以期在10年內將居民食鹽日均攝入量在現有6~7克的基礎上降至3克左右,同時,通過開展各種減鹽活動,促進低鈉高鉀代用鹽等技術和措施的推廣普及,減少高血壓、心血管疾病和其他與鹽相關疾病的發生,改善全民健康水平。
益生菌健康知識進校園
2010年12月7日和9日,在交大醫學院和復旦大學立人樓內,學子與權威學者共聚大講堂。上海交大醫學院病原生物學教研室主任郭曉奎教授表示:“以預防醫學為核心的益生菌與腸內微生物的研究是現今生命科學領域的研究熱點,希望能將最新的研究趨勢帶給感興趣的學生,讓他們在課余能有更大的收獲。”上海市食品學會乳酸菌分會主任陳有容教授作了《食品及藥品中的益生菌》的主題報告,分析了市場上各種益生菌食品的優劣區分標準。
一名來自交大醫學院的張同學表示,自己一直以來對益生菌很感興趣,這次能近距離與專家對話感到很幸運。對此次益生菌科普校園行提供大力支持的養樂多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養樂多每年都投入大量精力在世界各地普及益生菌的健康理念,今后仍將繼續支持該項事業的推廣。”
虹口區舉辦海派特色餐飲評選活動
2010年11月,由虹口區商務委員會、上海市餐飲行業協會主辦,虹口區百余家餐飲企業積極參與的海派特色餐飲評選活動在領康家園舉行。活動旨在擴大區內餐飲企業影響力,推出虹口區內優質餐飲企業的海派特色創新菜肴,同時宣布虹口區商業聯合會餐飲分會成立。各餐飲企業拿出了看家本領,絢麗多彩的盤盤菜肴折射出海派菜肴的真諦,如上海大廈的杏香金瓜果、海鷗飯店的金絲翡翠白玉卷。最終,“蘇浙匯”獲一等獎,“海鷗飯店”獲二等獎,“73家房客”獲三等獎,“豐收日”、“小南國”獲得最佳技藝獎。
五嚴規定范文5
出于保證房屋價值的充分實現及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筆者認為,有必要區分租賃合同中裝飾裝修物或增設物的不同使用功能及價值大小,適用不同的添附規則。必要的時候,可以規定雙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共有添附的房屋,尤其是在雙方對租賃合同的終止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有學者論及善意在添附中的意義時,認為“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不一定要通過使其取得添附物所有權的方式落實”[17]。我想這一理由可能對出租人來說,比較容易接受。但對于耗費巨資裝修房屋的承租人來說,如果非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并且只能向出租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以作為其權利喪失的補償,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種“表面上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法掩蓋不住的是,債權請求權不是所有權全部價值的代替。當受益人陷入財產衰敗境地時,這一點就立刻變得顯而易見的了。”[16]遺憾的是,法釋[2009]11號只是區分合同終止的不同情況,規定承租雙方在利益返還和損害賠償方面的責任,絲毫未涉及裝飾裝修物或增設物的所有權歸屬。顯然,該司法解釋預設的立場仍是依傳統的添附制度,由原房屋所有人取得這些附合物的所有權。這既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范圍,法律適用的結果可能也不符合當事人的意愿,不符合效率原則。
四、租賃房屋添附利益的返還及損害賠償
對所有權喪失的犧牲者絕對是要進行補償的。房屋租賃中,因添附而喪失原所有權的一方(通常是實施添附行為的承租人),可以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因物權變更而受有利益的另一方(通常是取得添附形成物所有權的出租人)適當地返還利益,作為其不能要求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的補償。
(一)對法釋[2009]11號相關規定的評析
法釋[2009]11號第9到14條的規定,明確了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是否應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以及如何補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對立法進行解釋和說明時指出,承租人獲得補償依據的是不當得利請求權(詳見《妥處房屋租賃糾紛,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載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報》,第4版。)。如果說這是立法的本意,無疑符合各國物權法上添附規則的一般原理,同時也是對我國現有立法的很好的補充和完善。但綜觀法釋[2009]11號有關條文,似乎與不當得利制度又有所區別,分析如下:
1.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對承租人失去原所有權的補償,與出租人的主觀意愿無關
按照添附規則,房屋裝飾裝修物構成附合的,無論出租人是否愿意,都取得這些裝飾裝修物的所有權;承租人依不當得利請求權,可以要求出租人返還全部利益(即全部現值損失)。但法釋[2009]11號第9條規定:“租賃合同無效時,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實際上,如果這些裝飾裝修物對于出租人確屬強迫得利,則出租人因利益不存在而無須返還,更不必“分擔現值損失”。當然,如果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確實有著一定的過錯,就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相對方的損失。但在法律關系上,承租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是不同的。司法解釋第9條混淆二者的關系,有可能產生不公平的適用后果(例如,假設裝飾裝修物的現值為1萬元,雙方對合同無效各有一半過錯。在裝飾裝修已由承租人出資的情況下,出租人需要給付5000元給承租人。結果就是,承租人承擔1萬元的費用,最終從出租人處拿回5000元;而出租人分擔了5000元的費用后,得到了價值1萬元的裝飾裝修物。)。更何況,以出租人主觀上的“不同意利用”代替對“強迫得利”的客觀判斷,無疑也增加了實踐中法官適用這一條文的困難。
2.不當得利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與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無關
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是不以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的。但法釋[2009]11號第11條各項區分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的過錯責任,規定了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則,包括:出租人違約時的損害賠償(第1項)、承租人過錯時責任自負(第2項)、雙方過錯時的過失相抵(第3項)、雙方均無過錯時的風險分擔(第4項)[14]。可以看出,租賃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物的利益歸屬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密切相關。承租人有可能因為自己的過錯喪失全部或部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也可能因為無法證明出租人的過錯而喪失本應享有的該項權利。這樣的結果顯然放大了承租人承擔的房屋租賃的合同風險,使其不僅喪失了具有物權效力的所有權,甚至不能得到債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的保障,殊為不公。
3.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內容為不當利益的返還,與損失賠償無關
根據法釋[2009]11號第11條所提出的“現值損失”和“殘值損失”概念可以看出,立法上把承租人用于裝飾裝修的費用視為損失,根據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采用了兩種不同的標準來認定其范圍。這種立法充分考慮了租賃合同中添附的特殊性,即承租人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通常會根據合同租期及成本進行裝修,盡量使裝修利益在租賃合同到期時行使完畢。也就是說,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而至期限屆滿的,裝飾裝修物正好折舊為零,出租人雖然收回了附合著裝飾裝修物的房屋,但并沒有實質上的利益取得。但問題是,在合同因各種原因解除時,承租人未能充分實現的那一部分裝飾裝修利益依添附規則轉而由出租人享有,此時,承租人可以主張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在內容上指向的就應當是利益返還,而不是“補償在失去利益者處出現的損失”[16],不能將其納入合同無效或解除的損失范圍,以損害賠償責任替代之。
綜上,法釋[2009] 11號有關添附規定的不足之外在于:一是沒有明文規定不同情況下房屋租賃裝飾裝修物的所有權歸屬,二是沒有明確合同當事人對裝飾裝修物利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對此,當事人應可援用《民法通則》關于不當得利、侵權責任的規定,以及《合同法》有關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承租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主觀惡意
如前文所述,在不動產附合的情況下,判斷附合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權是不問行為人的善意或惡意的。但在利益返還請求權方面,有必要對此加以區分。羅馬法規定,材料所有人于他人土地上建筑房舍者,該建筑物即屬于土地所有人,其建筑行為,如系出于善意,土地所有人尚應從賠償材料之價金角度考慮建筑費用;如系出于惡意,則其材料及建筑費用,均視為贈與,而土地所有人即無償取得建筑物之所有權[2]。此處所謂惡意僅指擅自添附,即在明知是他從之物的情況下而未經他人同意進行的添附。(因有害添附對出租人無利益可言,也就沒有不當得利的返還問題)對此,法釋[2009]11號采取了與各國物權法同樣的立場,在第13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同時,該條規定仍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不足:
1.該法條沒有明確,所謂的“承租人承擔費用”是否意味著他不能向出租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筆者理解,此處的“費用”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包括財產的消耗和利益的喪失。承租人不能再要求出租人返還利益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在承租人惡意附合的情況下,出租人依法有權要求侵權損害賠償。此時,如果承租人仍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則與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會產生一定的沖突。依損益相抵規則,如果承租人的添附行為客觀上增加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則可能使出租人非但不能獲賠,最終必須向承租人返還余額利益。這樣的結果不僅不能體現對承租人惡意的懲戒,而且使司法實踐中案例的審理變得更為復雜。
2.該法條沒有明確,承租人承擔費用后,能否主張裝飾裝修或擴建材料的拆除權或取走權?筆者認為,在形成附合的情況下,出租人根據添附規則已經取得了裝飾裝修或擴建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如拆除或取走,則屬于侵權行為。但在未形成附合的情況下,承租人的上述權利因無害于出租人,原則上應當允許,而不必如司法解釋之規定,只有出租人才能主張恢復原狀。
(三)承租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內容
1.請求權的范圍
承租人因添附而失去的利益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權獲得補償。而對于如何補償的問題,學者大多認為,法律的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協商解決相互間的利益補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依不當得利制度由出租人給予承租人適當的補償。但問題是,在不動產附合的情況下,承租人裝飾裝修或增設他物的費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等于出租人獲得裝飾裝修物或增設物所有權而產生的利益。那么,在確定補償范圍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應該是什么呢:是承租人財產的損失,還是出租人財產的增值?德國法學家認為“起決定性作用的一直是在得利人那出現的、客觀的財產之增加”,而王利明教授認為,承租人可以請求的是“與動產價值相當的補償”[4]。筆者認為,在不動產附合的情況下,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其不妥之處。因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所產生的利益具有極強的主觀性,如依客觀標準評價,房屋的增值可能遠大于裝修費用(即所謂“動產價值”),但也有可能裝修產生的利益小于費用。在前者,如依得利人財產增加的范圍返還利益,則有可能使承租人獲取不當利益;而在后者,如依動產價值確定返還利益的范圍,則有可能使出租人承擔無端的損失。
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為侵害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給付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兩種。承租人因添附而享有的是給付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對一種雖然為當事人所意愿的、但有瑕疵的、因為缺少原因的財產轉移進行回復是它的特征”[16],理論上其利益返還的范圍一般限于現存利益,而不包括對損失的賠償。因此結合房屋租賃中裝飾裝修的特點,筆者認為,出租人作為添附物的所有權人,是承租人補償請求權的債務人,其補償的范圍應當限定在他所得到的、經過租賃期間折舊后剩余的租賃房屋收益范圍之內,最高不應當超過承租人為裝飾裝修或擴建所花的全部費用。
2.強迫得利
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是由承租人實際完成的,其中摻雜了強烈的個人審美情趣和利用要求,可能對于出租人來說,完全違背其意愿。因此出租人可能認為自己對裝飾裝修物所有權的取得是被強迫的。強迫得利的情況通常被視為違反所有權人意思的對所有權人權利范圍的干涉,因此不存在所謂的價值補償義務。根據法釋[2009]11號的相關規定,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裝飾裝修物的情況下,不但可以利用強迫得利制度抗辯承租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還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但必須注意的是,強迫得利理論雖然不失為“以人為本”的新說,但是其所包含的機會主義誘因可能會完全顛覆添附制度[18]。尤其是在裝飾裝修物已經形成附合,技術上無法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過高的情況下,支持出租人恢復原狀的請求就有違效益原則。因此,有必要對強迫得利的適用條件作一定的限制,至少是否得利不應當完全取決于出租人的主觀意志,特別是在裝飾裝修已經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更不能輕易地承認強迫得利的存在,以維護添附制度的法律價值。
注釋:
[1]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m].臺灣三民書局, 2003. 505, 511, 507.
[2]陳朝璧.羅馬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 2006. 266, 269.
五嚴規定范文6
關鍵詞:武術;套路;裁判員;評分;執法;新規則;影響因素
1 研究對象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2003年安徽省“揚子空調杯”青少年武術套路錦標賽男、女丙組長拳難度套路、男子甲組棍術、女子乙組劍術(自選套路)比賽的裁判員現場評分。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獻資料法 查閱了1996年《武術套路競賽規則》、2003年《武術套路競賽規則(試行)》和2003年《安徽省青少年武術套路錦標賽補充規定》及有關技能類評分的評價方法和相關論文。
1.2.2 數理統計 運用統計處理4個項目的評分數據,對能夠反映本次比賽裁判員執裁水平若干指標進行分析、評定。
2 討論與分析
根據武術套路比賽新規則采用切塊評分的辦法,評分活動在這個系統下又構成了三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圖1)。本次比賽由于裁判員人數有限,對難度的評分,由第二副裁判長擔任,所以在分析裁判員評分尺度時僅對動作質量和演練水平的裁判員進行評定。
評價裁判水平的數量指標的內容有兩個部分,其一是對各個裁判組的總體執裁水平進行評定,用于賽場臨場指導裁判組的評分反饋;其二是對單個裁判員的水平的評定,目的是建立可以跟隨裁判員成長的評價指標,用于建立裁判員業務檔案體系。
2.1 對四個項目各個裁判組之間總體評分水平的分析和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