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潤農金借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潤農金”借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根據《“潤農金”借款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潤農金”借款,是指漢潤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土公司)用于扶持縣內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業產業化企業發放的借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貼息資金是從上級財政部門的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獎補資金中安排的,符合“潤農金”借款使用規定的財政貼息資金。
第四條借款和貼息原則:
(一)自愿自主原則。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按照自愿申請、自定項目、自主經營、按期償還的原則和“潤農金”產品要求,向縣農土公司申請“潤農金”借款。
(二)先收后貼原則。“潤農金”借款發放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本息付清后,持相關資料向農土公司申請貼息資金。
(三)額度控制原則。根據縣財政當年資金安排,結合新型經營主體資金需求和貼息比例,核定年度貼息貸款額度,貼息額最高不超過“潤農金”借款利息的80%,當年額度未使用部分自動滾存下一年度,貼息比例不變。
第二章、貼息范圍和貼息對象
第五條貼息范圍:符合縣農業發展方向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重點支持糧食種植、蔬菜、經濟林果等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的家庭農場。
第六條貼息對象:成功申請并獲得“潤農金”借款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章、貼息的必備條件
第七條成功申請獲得“潤農金”借款,使用三個月以上。
第八條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約,無違約行為:按季結息合同,按時支付利息,合同期滿依約定按時歸還本金及最后一季度利息;按年結息合同,合同期滿依約定按時歸還本息。
第九條合同期內提前還清本息的,在滿足第七條的基礎上,根據實際發生的利息進行測算。
第十條借款人在借款期內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借款或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息、出現逾期行為的,一律不予貼息。
第四章、貼息審核撥付程序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貼息應在按期付清本息后15天內向縣農土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貼息時需提供“潤農金”借款合同、借款到位憑證、農土公司出具的的利息結算清單等原始憑證和復印件,并填報《“潤農金”借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
第十二條村(居)委會、鎮(街道)農經中心、鎮(街道)政府對借款使用情況初審后,提交到縣農土公司;縣農土公司核查各類手續后,提交縣農委審批;縣農委審核后報縣財政局審批撥款至農土公司,由農土公司直接將貼息款撥付給借款人。
第十三條“潤農金”借款期限內已安排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不再享受本財政貼息政策(縣級示范家庭農場表彰不在此范圍)。
第五章、貼息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潤農金”借款貼息執行公開公示制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情況、借款情況、還款情況、擬貼補金額全部在網站公示一周,接受群眾監督??h農土公司建立“潤農金”借款貼息檔案,包括借款戶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登記借款發放、收回、貼息等情況。
第十五條縣農委、農土公司應當加強貼息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對弄虛作假、騙取、挪用“潤農金”借款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立即追回貼息資金,并記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法人征信系統,三年內不得享受“潤農金”產品支持,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縣財政組織、農工辦負責對“潤農金”貸款貼息發放、使用、風險、運行等進行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管理辦法由縣農委、縣農土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