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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籌城鄉發展,規范我縣城鄉村(居)民建房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城鄉村(居)民住宅建設(以下統稱村(居)民建房)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建房對象管理
第三條農村村民利用集體土地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㈠戶籍在本村,以戶為單位有責任田土,且確無住宅的;㈡本村村(居)民已經結婚確需分家立戶的;㈢房屋鑒定屬C類、D類危房或人均房屋面積小于50平方米等原因確實不宜居住且無其它居所的;㈣受地質影響,居住環境危及生命安全確需遷建的;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四條農村村民申請集體土地建房,應繼承父母原宅基地進行建設,父母有多子女(且屬本村戶籍)的,至少有一名子女繼承父母原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特別偏遠的鄉村村民原宅基地確實不宜居住的,可以審批新宅基地,原宅基地收歸集體管理使用。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宅基地:㈠凡是一戶多宅的;㈡被拆遷戶已享受拆遷安置政策的;㈢曾享受過政策性住房優惠政策且新建或改擴建房屋的;㈣非法轉讓宅基地(含出賣或其它形式)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含將住宅改作它用);㈤其他情況不予批準宅基地的。第六條嚴禁城鎮居民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將集體土地非法轉讓給他人建設零星住宅或以出租的形式改變土地用途。
第三章、規劃管理
第七條村(居)民建房要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及相關政策要求,嚴格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
第八條在縣城規劃區、里耶古城規劃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旅游總體規劃劃定私人住宅禁止建設區,對禁止建設區內停止審批村(居)民建房手續,采取集中安置和區域連片整體規劃建設。私人住宅禁止建設區包括縣城規劃區的華塘官渡社區、螺螄灘社區、華新社區,石羔龍鳳火車客運站、環城公園、行政中心、高速和鐵路出入口、酉水河和果利河沿岸等規劃控制區,規劃城市主干道兩廂50米范圍;里耶古城規劃重點保護區。各鄉鎮(街道)具體劃定禁止建設區紅線圖,經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九條縣城規劃區和里耶古城規劃區以外的鄉鎮村(居)民建房要符合村莊整體規劃,引導適度集中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推行統一規劃、集中建設農村住宅小區,縣財政給予一定獎勵:㈠農村村(居)民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㈡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居)民新建住宅的;㈢災后集中統一建設的;㈣地質災害搬遷統一建設的;㈤其它適宜集中建房的。
第十條村(居)民利用集體土地建房的,引導其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利用國有土地建房,選址在路幅寬度大于24米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引導其建筑高度不超過7層(房屋總高度不超過20米),其它地段不超過5層(房屋總高度不超過15米)。村(居)民建房與周邊建筑物的間距、臨路退讓等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老城居住區小區道路路幅寬度小于6米的兩側建筑物以現狀道路中心線為基準,分別退讓3米;大于6米的,按現狀控制。
第四章、用地管理
第十二條嚴禁利用下列土地(區域)用于村(居)民住宅建設。㈠基本農田保護區;㈡各鄉鎮(街道)劃定的耕作條件良好的農用地;㈢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道路、停車場等交通設施控制用地;㈣城鄉規劃確定的通信、電力、供水、供氣、消防、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用地;㈤城鄉規劃核心區和旅游規劃控制區;㈥河道和城鄉規劃確定的綠地、廣場、水源地等用地;㈦近期建設的重大項目用地;㈧地質災害隱患區;㈨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依法依規保護的用地。
第十三條村(居)民建房應當在不違反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林地。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占用耕地的,每宗不超過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每宗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宗不超過180平方米。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具有相應設計資質人員設計的設計圖紙或選用標準通用設計圖紙,堅持安全、適用、美觀原則,注重節約用地、地質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體現地域特色。
第十五條村(居)民建房外觀一次性裝修符合特色鄉鎮、特色村寨等民居建筑形態控制規劃的可按政策優先享受特色民村(居)改造等補助政策。
第十六條村(居)民建房要嚴格控制建筑面積和層高。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建筑層數在3層以下(含3層),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超過以上控制范圍的,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房產證的辦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程序予以辦理。
第六章、審批與監管
第十八條規范村(居)民建房工作流程,一是村(居)民向村(社區)自主申請,二是鄉鎮(街道)對村(居)民建房條件審核并公示,三是規劃部門和鄉鎮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辦理選址審批意見,四是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選址審批意見辦理土地使用證,五是住建部門對需要施工許可證的建房戶辦理好施工許可手續,并指導施工設計。各鄉鎮(街道)、各職能部門對每個工作環節從受理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行業管理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每個環節的審批、審核必須由村(社區)、鄉鎮(街道)和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明確工作職責,村(社區)和鄉鎮(街道)負責對申請建房戶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的審批與監管;縣規劃部門負責對縣城規劃區、里耶古城規劃區申請建房戶建房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進行審批與監管;鄉鎮負責對本轄區內申請建房戶建房選址是否符合鄉鎮規劃進行審批與監管;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申請建房戶的建房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國土管理相關政策等進行審批與監管;縣住建部門負責對申請建房戶房屋設計的審核和施工許可證的辦理與管理;縣交運、縣公路、縣水利、縣林業、縣環保、縣文物等部門負責對所管轄范圍內建房的監管。
第二十條縣監察部門、縣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治理辦公室應加大協調、監督、管理力度,對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對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的嚴肅查處。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申請建房戶手續不齊全或采取提供虛假證明等欺騙手段取得建房審批手續的,一經查實,按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嚴格查處。
第二十二條村(社區)辦理建房條件審批手續過程中,出現一次不符合或違規辦理的,對經辦的村(社區)主干全年績效工資予以扣除;出現兩次不符合或違規辦理的,對違規經辦的村(社區)主干予以撤職、罷免或責令引咎辭職。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辦理建房條件審批手續和建房選址審批意見過程中,出現一次不符合或違規辦理的,對經辦鄉鎮(街道)和個人通報批評;出現兩次不符合或違規辦理的,對經辦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經辦人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出現三次不符合或違規辦理的,對經辦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就地免職,對經辦人予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規劃部門辦理建房選址審批意見、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其它監管部門辦理村(居)民建房證明過程中,出現一次違規辦理的,對經辦單位和個人通報批評;出現兩次違規辦理的,對經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經辦人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出現三次違規辦理的,對經辦單位和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對經辦人予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