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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適用本實施辦法。
駐粵中國人民(含民兵)的無線電管理,按《中國人民無線電管理條例》執行。
人防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主管我省無線電管理工作。各市、縣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授權主管轄區范圍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國家安全、公安、工商、海關、物價、技術監督、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省無線電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無線電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
(二)擬定我省無線電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
(三)按權限實施無線電管理:審查、審批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設置和使用,規劃和指配頻率、呼號,核發無線電臺(站)執照或使用證書,組織劃分城市無線電收發信區域;
審核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技術性能、技術指標和型號;
無線電管理協調處理及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受權或委托,負責我省與港、澳地區的頻率規劃、指配、臺站設置及干擾的協調;
對進出*、*人員隨身攜帶和車載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管理;
組織全省無線電監測工作;
(四)負責無線電管理收費;
(五)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六)完成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各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無線電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無線電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
(二)按權限實施無線電管理:
根據國家、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頻率、呼號規劃和使用規定,審查、審批無線電臺(站)的設置使用,指配頻率、呼號,核發無線電臺(站)執照或使用證書,并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審核轄區內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技術性能、技術指標和型號;
查處轄區內的無線電管理的違法、違章行為,協調處理無線電干擾;
監測無線電波信號,檢測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技術指標;
(三)負責無線電管理收費;
(四)完成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縣(含縣級市,下同)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無線電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無線電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
(二)呈報所屬單位或個人無線電臺(站)的設置、使用頻率和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申請,受理、上報并協助查處所屬設臺單位或個人的干擾投訴,檢查轄區內的無線電管理違法、違章行為;
(三)負責無線電管理收費;
(四)完成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省直屬單位和國務院各部門駐粵單位設立的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主管單位的領導下和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指導下,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無線電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
(二)根據國家和我省的無線電管理規定擬定本系統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按職責范圍實施無線電管理:
審核本系統無線電臺(站)的設置方案,辦理申請手續;
參與無線電管理協調;
管理與監督本系統無線電臺(站)的使用;
(四)辦理本系統無線電管理的繳費工作;
(五)完成國家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無線電臺(站)的設置和使用
第八條需要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相應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設置無線電臺(站)申請表》和各類無線電臺(站)技術資料申報表,領取無線電臺(站)執照或使用證書。
第九條省直屬單位和中央、外省駐粵單位無線電臺(站)的設置,雷達、導航、衛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無線電臺(站),廣播,電視發射臺(含差轉臺),無線尋呼發射臺及覆蓋和服務于兩個市以上的無線電臺(站)的設置,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各市屬單位覆蓋和服務于轄區范圍內的超短波無線電臺(站)的設置,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用于特別業務無線電臺(站)的設置,分別由省公安和省國家安全機關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與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制定的規定辦理;非用于特別業務的其它無線電臺(站)的設置,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業余無線電臺(站)的設置,由省無線電運動協會審核并預先指定頻率、呼號,發信設備的頻率在30MHz以下者應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復核,經同意后,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二條非軍隊系統的單位和企業利用軍用頻率設置的無線電臺(站),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管理,并辦理設臺審批手續,其無線電臺(站)不得設置在軍事或軍事設施范圍內。
第十三條遇有危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突發性事件,可臨時動用未經批準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并應在3日內向相應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緊急情況解除后,應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批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并報告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暫停使用無線電臺(站),須向原批準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停用手續,繳回無線電臺(站)執照,封存有關設備;恢復使用時,應重新辦理無線電臺(站)使用手續。
撤銷無線電臺(站),須向原批準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無線電臺(站)執照,退回使用的頻率;需要銷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由原批準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派員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大型固定和特殊的無線電臺(站)的設置,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由設臺單位報請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并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布局建設。
第十六條坡地、高山、城市建筑物或其它場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不得擅自為設臺單位提供放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場所。
第十七條無線電臺(站)的呼號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編制進行分配,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指配。各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必須嚴格按指配的呼號使用,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條使用無中心通信業務的無線電臺(站),其地址碼統一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分配,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按分配負責指配。
第四章無線電頻率管理
第十九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定,實施全省除軍隊(含民兵)外的無線電頻率管理。
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無線電頻率規劃和分配按設臺審批權限進行指配。
省直屬單位和國務院各部門駐粵單位設立的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授權或委托在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頻率范圍內進行指配,并向相應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指配的無線電頻率,使用單位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應重新向原批準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在接到頻率使用批準文件后,應在6個月內辦理設臺使用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原指配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回頻率,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時間,使用單位應在限期內向原指配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
第二十二條頻率使用分為有期使用和臨時使用兩種。有期使用每期5年,期限從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計算,頻率使用期滿仍需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在期滿前1個月辦理延期手續;產品開發、展銷試驗需臨時使用頻率的,使用單位應向相應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實效發射,臨時使用期為6個月。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轉讓頻率;不得利用經指配的頻率擅自增設無線電臺(站);禁止出租或變相出租頻率。
第二十四條因國家安全和重大任務需要實施無線電管制時,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依據上級的命令對本省管制區域內設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它無線電波輻射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管制。
第五章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制、生產、銷售、進口
第二十五條研制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經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六條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向所在地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經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核后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技術性能、技術指標和型號進行核準。
第二十七條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向所在地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銷售的范圍進行核準。
第二十八條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含散件、組裝件)、必須向所在地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填寫《無線電設備進關申報表》,經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核后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授權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進口單位憑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出的《無線電設備進關審查批件》及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發出的有關批準文件辦理進關手續,海關憑證驗放。
第二十九條省直屬單位、中央和外省駐粵單位生產、進口、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技術性能、技術指標和型號進行核準。
第三十條技術性能、技術指標是指無線電設備的發射功率、工作頻(段)率、頻率容限、頻帶寬度、雜散輻射、抗干擾能力、天線特性等。
第六章涉外無線電管理
第三十一條我省無線電臺(站)與外國無線電臺(站)的相互有害干擾,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處理。
第三十二條涉及港、澳地區的無線電頻率劃分、分配、協調,以及我省無線電臺(站)和港、澳地區無線電臺(站)的相互有害干擾,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授權或委托范圍內與港、澳地區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外國駐廣州領事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它享有外交特權的國際組織駐廣州代表機構在我省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攜帶或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必須事先通過外交途徑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四條駐華代表機構、來華團體、客商等外籍用戶來我省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攜帶或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由業務主管部門或接待單位按規定報請國家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五條進出*、*人員隨身攜帶和車載無線電發射設備,由深圳、珠海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授權范圍負責管理。使用者須到相應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廣東省無線電發射設備出入境許可證》,海關應予以協助。
第三十六條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外國和港、澳地區的組織或人員不得在我省運用電子監測設備測試電波參數;不得擅自攜帶場強儀、頻譜分析儀等電波監測設備入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擅自聘請外國和港、澳地區的組織或人員入境測試電波參數。
第七章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省、各地無線電監測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測無線電臺(站)是否按規定的電臺操作程序和核定的項目工作;
(二)查找無線電干擾源和未經批準使用的無線電臺(站);
(三)測定無線電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
(四)檢測工業、科學、醫療等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
(五)進行電磁環境測試、分析,為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頻率規劃、指配和審批無線電臺(站)提供技術依據;
(六)對違法設置和違章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可采取技術手段進行干預;
(七)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八條省、各地無線電監測站負責其轄區內的無線電波信號監測,并可根據需要,進行聯合監測。
省無線電監測站主要負責廣州地區的省直屬單位、中央和外省駐粵單位所設無線電臺(站)電波信號的監測。
廣州無線電監測站主要負責廣州市市屬單位和外市單位在廣州市轄區內設置的無線電臺(站)電波信號的監測。
各地無線電監測站主要負責轄區內無線電臺(站)電波信號的監測。
第三十九條監測技術人員在執行監測任務時,有關單位人員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設立無線電管理檢查員,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辦法》對無線電管理有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檢查徽章,出示檢查證和工作證。受檢查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
第八章無線電管理工作的協調
第四十一條無線電管理工作的協調分為無線電頻率指配協調、無線電臺(站)設置協調和無線電干擾處理協調。
第四十二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與港、澳,駐粵軍隊及鄰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之間的無線電管理協調。
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與鄰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之間的無線電管理協調,并協助省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有關的無線電管理協調。各系統無線電管理機構之間的無線電管理協調,由要求協調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協調權限報請處理。
第四十三條無線電管理工作的協調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二)實事求是,充分協商,科學論證,確保重點;
(三)帶外讓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建讓先建,無規劃讓有規劃。
第四十四條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將需協調的無線電臺(站)名稱、業務類別、臺址經緯度、地形情況、工作頻率、發射功率和天線特性等資料和協調要求,提交給被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涉及機密內容的,應按規定辦理保密手續。
第四十五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有下列情況應進行無線電頻率指配和無線電臺(站)設置的協調:
(一)某一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分配或指配雙方共用頻段的頻率或帶外頻率的;
(二)某一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因特殊情況需要指配已分配給另一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頻率,而對方擬表示同意的;
(三)某一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新設固定無線電發射臺(站),或改變既設固定無線電臺(站)的技術參數,可能給另一方既設無線電臺(站)或已規劃的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干擾,并自身需要得到電磁環境保護的。
第四十六條被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根據協調原則、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計算和技術分析,并將計算分析結果和解決干擾的建議答復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經協調無異議的應制作書面協議;請求協調方有異議的,可要求被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復審或由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雙方有關人員,進行分析計算或測量。在未達成協議前,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得擅自指配頻率、批準設臺或改變既設固定無線電臺(站)的技術參數。
第四十七條無線電臺(站)協調時限:地球站3個月,微波站4個月,其它無線電臺(站)2個月。
被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在上述協調時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四十八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有下列情況應進行無線電干擾處理協調:
(一)某一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發現干擾來自另一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管轄的無線電臺(站)的;
(二)某一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發現干擾來自另一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轄區的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
第四十九條被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立即組織查找,查找干擾源有困難的,可要求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查找。對查找到的干擾,被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如對被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查處無線電干擾結論持有異議時,可要求被請求協調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復查處理。
第九章無線電管理收費
第五十一條省直屬單位、中央和外省駐粵單位設置的無線電臺(站)以及跨市設置的聯網無線尋呼發射臺的無線電管理費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收取。
市轄區內市屬和不設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縣屬單位設置的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管理費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收取。
經省批準設立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縣,其轄區內縣屬單位設置的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管理費由縣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收取。
利用軍用頻率設置的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管理費的收取辦法按軍隊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無線電管理收費的種類和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免繳或減繳無線電管理費的無線電臺(站)的范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外國和港、澳地區在我省設置的無線電臺(站)應繳納無線電管理費,征收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無線電管理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預算管理,主要用于無線電管理設施、技術手段和業務建設。
第五十五條市、縣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在每年2月份前將全市、縣上一年度收取的無線電管理費按規定比例分別上繳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五十六條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在每年3月份前將上一年度的無線電管理收費的收取情況向相應的財政部門作出年度報告,同時抄報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五十七條繳納無線電管理費發生爭議的,繳費單位或個人必須先按規定繳費,然后向上一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城鎮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及各縣市(含夷陵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營監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排污企業和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符合有關設計規范,并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征、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第五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與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同時進行,確保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于75%。
第六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三同時”及竣工驗收制度。
第七條本市及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或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對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可以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或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托經營協議及服務合同。
特許、委托經營協議及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必須按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對進出水量和主要水質指標進行實時監測,并與當地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運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對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定期進行檢驗、校準和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噪聲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并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衛生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試運行。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運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運行三個月不具備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運行的三個月內向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方可繼續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應當在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規定,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當地建設、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排污企業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企業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繳納超標排污費,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三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并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按月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作為財政部門核撥污水處理費的依據。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或者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其運營單位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當地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因進行設備、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或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后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因突發事件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謊報、偽造污水處理廠運行數據或擅自停運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托經營權。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噪聲管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障居民身體健康,保護和改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省城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城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所稱城鎮,是指本市城區、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及其他建制鎮。
第三條本市及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防治,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規劃、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本市及各縣市規劃、環保部門在組織編制環保專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項目建設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條本市及各縣市環保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按照適度從嚴的原則,擬訂城鎮范圍內各類聲環境標準的適用區域,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各類聲環境標準的適用區域,隨城市建設、改造狀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二章工業噪聲管理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從事工業生產和科研活動,必須采取隔聲、消聲、吸聲、減震等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機器設備所造成的噪聲污染,使其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載明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所在地單位、居民的意見,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保部門批準。
應當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提出的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環保部門批準的,計劃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征地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從事防盜網、金屬門窗等金屬件加工制作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不得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設立金屬件加工場所,或者占用道路作加工場地。禁止在夜間使用切割機械加工金屬件;白天使用切割機械,其邊界噪聲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的聲環境標準。
第十一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安裝使用圓盤鋸。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聲管理
第十二條在城區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作業,所排放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在設有商品混凝土生產供應點的區域,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混凝土攪拌機。
第十五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禁止在午休時間及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征得建設、環保部門的許可,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條學生中考、高考期間及考試前7日內,禁止在午休時間及19時至次日7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學生中考、高考考試期間,在考場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第四章交通運輸噪聲管理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行駛過程中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對機動車輛進行年檢時,應當將噪聲聲級列為檢測項目,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年檢合格手續。
第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根據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設置醒目標志。
第十九條機動車輛在禁止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不得鳴喇叭;在非禁止鳴喇叭的區域和路段不得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每次按鳴不準超過半秒鐘,連續按鳴不準超過3次;在夜間行駛應改用變換遠近燈光,禁止鳴喇叭;禁止鳴喇叭喚人。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二十條拖拉機、農用車駛入本市城區,須經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并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十一條禁止占用道路從事買賣、洗車等活動,阻塞道路交通,引發交通噪聲污染。
第二十二條使用航空飛行器在城鎮上空作游覽、廣告宣傳或表演的,應當事先報經民航、環保部門批準,并按指定的范圍和時間進行?;疖囆旭偨涍^城鎮,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按規定使用風笛,不準使用汽笛。進入城鎮水域的各類船舶,其聲響必須符合相應的船舶噪聲標準。
第二十三條禁止位于城鎮的車站、碼頭、港口使用高音嗽叭指揮作業。禁止在室外使用擴音設備招徠客貨運輸業務。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管理
第二十四條歌舞廳、錄像廳、游藝廳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不得在可能干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工作秩序的地點設立。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含配備音響娛樂設備的餐飲場所)的邊界噪聲,經環保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確認,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否則,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城區或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廣播喇叭、廣播宣傳車,但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集會、游行、宣傳、彩票銷售等活動及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六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室外擴音設備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但經環保部門批準,在規定范圍和時間進行文化促銷活動的除外。禁止使用擴音設備沿街叫買叫賣。
第二十七條學校使用音響設備組織學生開展校園廣播、體育鍛煉等活動,應當使用小功率音箱,音箱架設高度不得超過三米,并應嚴格控制音量,避免影響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十八條在居民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避免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禁止在午休時間及夜間從事產生噪聲的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九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進行其他家庭文化娛樂活動,應當自覺控制音量和時間,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條對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造成工業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法查處;造成交通噪聲污染的,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查處;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所有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環保部門或公安110報警服務臺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和公安110指揮中心接到投訴、舉報,應當根據前條規定的職責權限,及時查處或轉交有權機關及時查處。
第三十二條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拒絕、推諉、拖延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三)“午休時間”是指城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午間休息時間。
(四)“夜間”是指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之間的期間。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條例》(宜市府〔1985〕第44號)同時廢止。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節選
第四十八條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拒報或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輛不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省城市環境噪聲管理獎懲辦法》節選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保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除責令糾正外,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謊報國務院環保部門規定的排放噪聲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三)拒絕環保部門、噪聲分工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不執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業時間的規定,或者未經批準,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五)使用車輛排放噪聲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
(六)原已穿過城區的鐵路,鐵道部門不積極采取防治噪聲污染措施的;
(七)進入城區水域的各類船舶,其音響超過相應船舶噪聲排放標準的;
(八)航空器在城市市區上空作超低空訓練飛行,或未經民航和環保部門共同審查批準,在城市市區上空作旅游飛行的;
(九)火車駛經或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風景名勝區使用汽笛的;
(十)機動車輛在城區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夜間行使鳴喇叭以及在規定的禁鳴線路上鳴喇叭的。處以罰款,按下列標準執行:有(一)至(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處300元至3000元罰款;有(七)、(八)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處300元以下罰款;有(九)項所列行為的,處20元以下罰款;有(十)項所列行為的,依據適用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保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并令其停止生產或使用。
城鎮管理制度范文4
要了解小城鎮對周圍農村發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鎮的人口容量,就必須研究小城鎮的人口問題。也只有對小城鎮的人口問題有比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對小城鎮的戶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認識。
一、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回顧
農村改革后大量的農民進城謀生。因此1984年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到縣城以下的集鎮入戶居住,發給《自理口糧戶口簿》。這是對50年代以來戶口管理體制的一個重大突破。自理口糧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國自理口糧人口428萬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萬人[1],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鎮的經濟缺乏活力。以1993年為例,在自理口糧就業人口中,從事工業的占26.7%、商業的占23.2%、服務業的占17.7%、建筑業的占10.7%、交通運輸業的占6.1%、其他的占15.6%,從這個結構可以看出為小城鎮自身經濟服務的就業人口占半數以上。讓農民自理口糧到城鎮,而小城鎮給農民的機會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臺的《關于實行當地有效城鎮居民戶口制度的通知》,決定實行當地有效城鎮戶口制度,范圍是小城鎮、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對象是外商親屬、投資者、被征地的農民。在這一基礎上,1992年山東省政府出臺了“山東省地方城鎮戶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藍印戶口”這種更加機動的戶籍政策。藍印戶口是一種介于正式戶口與暫住戶口之間的戶籍,因使用的印章為藍色而得名。擁有藍印戶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戶口的利益,但是要經過若干年后才能夠轉變為正式戶口。最早采用藍印戶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鎮也實行藍印戶口。藍印戶口的條件和價值與城鎮的地位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城鎮地位越高,得到藍印戶口的條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國近400個小城鎮進行戶籍改革試點。從1998年開始,各地逐步開放小城鎮戶籍。在這方面,中西部地區開放的步伐邁得比較大。例如1998年貴州省在10個小城鎮進行試點,在貴州省公安廳的《小城鎮戶籍改革試點方案》中規定,在小城鎮中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生活來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滿兩年,就可以辦理小城鎮的常住戶口,并且不允許收取城鎮增容費。
2000年中央和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對縣級市市區及以下的城鎮,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農民,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轉為城鎮戶口。在這一政策的推動下,各地對小城鎮戶籍的開放速度也相應加速。2001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小城鎮的戶籍改革進一步放寬,至此絕大多數小城鎮的戶籍基本上對農民開放了。
在開放小城鎮戶籍這場改革中,對開放戶籍促進城鎮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實從1997年開始小城鎮的戶籍試點改革到現在,小城鎮對農民的吸引力并沒有明顯的增強,沒有出現大量農民遷入小城鎮的情況。例如1999年在安徽渦陽縣竟然要把城鎮戶籍以每個600元的價格攤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鎮的戶籍開放后,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試點小城鎮竟然沒有一個人申報[3]。為什么小城鎮的戶籍改革沒有引起大的反響,這從小城鎮人口狀況可以得到有益的啟示。
二、小城鎮人口狀況
關于小城鎮的人口統計比較混亂,不同的資料來源有出入。資料不一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統計口徑問題,按照中國的戶籍管理制度,一個鎮人口的身份至少有兩種類型,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在一些鎮中則可能還有“自理口糧人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戶口”等等。按照戶口所在地又可以劃分成本地人和外來人口,而外來人口中又可以劃分為辦理了暫住手續與沒有辦理的兩類。按行政區劃來劃分鎮人口,時常會產生誤導。因為大多數小城鎮的管轄范圍都比較大,包含了大量的農村,容易夸大小城鎮的人口規模。目前小城鎮的范圍界定也有待完善,因為在一些地方,隨著小城鎮的發展、城鎮人口規模的擴大、農村工業的發展,鎮與周邊農村在地理上已經連成一片,如果用原來的行政區域來計算小城鎮的人口規模則容易縮小其實際的人口數量。鑒于上述情況,在本文中對小城鎮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種概況性的介紹。
表1與表2是來自不同資料的全國性小城鎮人口資料,表1是歷史性的回顧,表2是時間剖面的狀況。表2的資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個鎮的數據,占當年全部城鎮數量的10%。如果比較兩張表的數據,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在平均人口規模上有比較大的差異,而在平均非農業人口規模上的差異比較小,導致這種差異的原因是統計范圍的不同,前者是用鎮行政區劃統計,因此規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區,因此規模偏小。由于農業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鎮的建成區外,用行政區與建成區不同口徑統計導致的差距比較大。又因為非農業人口主要集中在鎮的建成區內,所以用行政區與建成區不同口徑統計導致的差距相對比較小。上述的兩個資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區統計的資料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表1部分年份小城鎮基本情況
附圖
資料來源:[1]《中國統計年鑒》(相關年份),中國統計出版社.
[2]《中國人口統計年鑒》(2000年),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3]《中國人口年鑒》(1985),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
根據表2中的數據,從60年代初期開始到改革開放前的20年間,全國小城鎮在數量和人口規模上長期處于停滯狀態。改革開放以后,小城鎮的數量從1980年不足3000增長到1999年接近2萬個,平均每年增長率為10.5%;人口規模從5693萬增加到37637萬,平均每年增長率也為10.5%。雖然近年來小城鎮有較大的發展,但是分析一下卻可以看出小城鎮發展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作為小城鎮主體的非農業人口,從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長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長因素,小城鎮的非農業人口遷移增長率實際上是很低的。第二個是在1980年平均每個小城鎮有1.5萬的非農業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個小城鎮的非農業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鎮非農業人口規模的縮小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規模大的小城鎮發展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鎮的人口規模小,三是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鎮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業人口”沒有被承認是非農業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帶小城鎮人口情況人/個
地帶平均人口平均非農業人口平均勞動力人數平均企業人員數
東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國5009216926121077
說明:①共17260個鎮資料,根據這些鎮的資料計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鎮區的人口。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前幾年大量的縣城轉變為城市,導致剩下的小城鎮人口規模普遍不大,全國大約70%的小城鎮的人口規模不到5000人,非農業人口規模不到2000人。小城鎮人口規模超過2萬,或非農業人口規模超過1萬的小城鎮,占全部城鎮的比重在3%左右。從空間的角度看,小城鎮的人口規模以東部地帶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東部地帶小城鎮平均人口規模比西部高76.4%,東部地帶小城鎮平均非農業人口規模比西部高65.4%。根據17260個鎮的資料,在人口規模最小的2000個鎮中,約50%在西部地區。
表31999年各地帶小城鎮人口規模分布%
附圖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帶小城鎮非農業人口規模分布%
附圖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鎮人口規模小,只要增加幾千人就可以讓不少城鎮人口倍增,由此帶來生活環境惡化,就業機會減少等問題,因此短期內大多數小城鎮人口增長的空間不大。
三、小城鎮人口中實際非農業人口估算
在前面談到小城鎮發展過程中,大量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業人口”得不到承認為合法的非農業身份,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鎮人口中占相當大的一部分。同時在部分小城鎮中存在大量的外來勞動力,在有資料的城鎮中,有1226個鎮的企業中的就業人數超過有當地戶籍的勞動力人數,表明大量外來人口存在。這種情況以東部居多,數量最多的分別是廣東、江蘇和重慶。如果大量實際從事非農業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確認,對城鎮戶籍管理有益,這些城鎮將是戶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業人數超過鎮勞動力總數的城鎮分布
地區數量(個)比重(%)
東部65053.0
其中:江蘇14311.7
廣東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慶13511.0
全國1226100.0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鎮中有多少人口應該屬于非農業人口,這是無法準確回答的問題,因為在小城鎮中,有些家庭內部的成員可以分別從事農業與非農業工作,也有相當一部分人是同時兼職農業與非農業。不過還是可以對目前小城鎮中實際非農業人口規模作一大略估計,下面是估計的公式:
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1.8×(企業人員數+勞動力人數×0.1)
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國城鎮的實際情況,每個非農業勞動力供養1.8人(包括勞動力本人在內);第二,在一個鎮內部的勞動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從事行政管理、文教衛生、商業和服務業,應該說10%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這一公式計算出的城鎮非農業人口規模,本文稱為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表6是根據公式計算的結果,從中可知全國小城鎮中,實際屬于非農業的人口要比統計數多50%左右,其中東部地區大約多70%,中西部則在30%左右。要強調的是這些期望可在小城鎮增加的非農業人口中,70%以上在東部地區。
從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鎮非農業人口數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區之外,小城鎮非農業人口的增長并非是無限的,它受到小城鎮就業條件的限制。除了少數以交通、旅游、集市貿易為主要產業的小城鎮之外,大部分小城鎮人口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業發展的制約,只要沒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企業存在,讓小城鎮人口大發展是空中樓閣。根據表2中的數據,全國平均每個小城鎮只有大約1000人的企業員工。東部地區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從表7的數據中可知,全國接近40%的小城鎮中,企業員工數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區這一比重是接近60%。從企業情況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鎮容納大量人口就業的前景并不樂觀。
表61999年各地帶小城鎮非農業人口增長潛力萬人,%
地帶實際非農業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農業人口①農業人口比重②
東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國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A類城鎮的期望非農業人口-A類城鎮的實際非農業人口
A類城鎮指的是:期望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的小城鎮
B類城鎮指的是:期望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的小城鎮
②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農業人口/實際非農業人口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帶小城鎮企業員工人數規模分布%
附圖
資料來源:《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國統計出版社,2000年。
從期望城鎮非農業人口和小城鎮企業規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過戶籍制度改革可以讓一些實際上已經在小城鎮工作的人得到戶籍,但是靠這類人口來增加小城鎮人口的作法在東部地區可以比較有效,在中西
部地區的效果不大
四、關于小城鎮人口與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幾點討論
在對小城鎮人口狀況有一定了解的基礎上,可以從人口的角度對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作一點討論。
首先,小城鎮的人口規模普遍太小,對大多數服務行業來說,根本達不到許多服務業所能生存的“門檻人口”。在這些城鎮中,要依靠企業中就業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動服務業人口的增加才可能發展。其實從“自理口糧”人口對小城鎮發展起的作用有限這一事實,也可以看到開放小城鎮戶籍對大部分小城鎮的發展幫助有限。
其次,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口的流動主要是受到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從目前小城鎮的人口狀況看,大多數小城鎮的勞動力市場潛力有限。大部分企業規模小,容納勞動力的能力極有限。根據《中國農村鄉鎮統計概要2000》中數據計算,在小城鎮中平均每個企業的規模12人,其中東部地區平均16人,中部地區平均9人,西部地區平均7人,可以說相當部分企業是處于小作坊的水平。沒有就業機會,白給農民一個小城鎮戶籍對農民沒有實質意義。
第三,目前戶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鎮,大多數小城市的戶籍已經相當開放,甚至于石家莊這樣大城市的戶籍也基本上開放,與小城鎮相比,城市的吸引力遠大得多,而且對石家莊這樣的城市來說,戶籍開放后也沒有出現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鎮的就業機會無法超過城市,那么小城鎮的戶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鎮戶籍改革的實質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據目前小城鎮人口現狀,小城鎮戶籍改革的實質是承認大批在小城鎮工作、生活的人口,他們的身份已經不是農民,其目的應該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進農村城鎮化上,從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鎮戶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區差距。在東部地區小城鎮的發展水平比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區、長江三角洲地區、特大城市的郊區,戶籍改革對小城鎮規模的發展會有相當大的促進作用。相反在廣大的中西部地區,簡單通過開放小城鎮戶籍,甚至是開放城市戶籍,對城鎮化的促進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訂日期:2002-4-3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分縣市人口統計資料(1990年度與1993年度).北京:群眾出版社,1991、1993.
城鎮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關于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舟山市區,岱山、嵊泗城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對承租的公有住房給予租金減免而提供的一種社會保障。
第四條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發改(價格)、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統計、公安、監察、審計、金融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定海城區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各縣(區)房地產管理局(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五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三)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的結余部分;
(五)社會定向捐贈資金及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廉租住房保障開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購買、維修廉租住房資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補貼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減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年審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第八條建造廉租住房的資金撥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和《舟山市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按年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九條每年年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購的住房;
(二)部分騰退的國有直管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設方式,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實物配租主要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及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房戶。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保障區域內城鎮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區及各縣可根據上述條件制定分步保障計劃,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則逐步解決,每年的具體申請條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實際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十六條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保障區域內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總和除以家庭人口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照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總和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部分核定。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并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具體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實行分層次保障原則。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100%,低保邊緣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60%。市場平均租金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九條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租住現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房租,租住現有公房的低保邊緣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的70%交納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交納房租。
第四章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和公示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配租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符合條件的予以配租,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申請廉租住房時,須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領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基本情況,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現有房屋產權證或租住單位自管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面積證明;
(三)低保戶(特困戶、低保邊緣戶)還須提供低保證明(特困證、困難家庭救助證等);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第二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民政部門;
(二)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住房狀況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對家庭收入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訴。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談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五條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廉租住房配租資格證》。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憑租房合同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金補貼合同,租金補貼從次月起享受,按季領取。
第二十六條實物配租對象無正當理由先后兩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實物配租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但可享受租金補貼。
第五章廉租住房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一年一審。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動情況(填寫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狀況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和有關規定,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城鎮管理制度范文6
為減輕**鎮城鄉居民門診醫療費用負擔,達到引導居民就近就醫,小病不出村、不出鎮的目的,根據《**市城鄉居民門診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府[20**]36號)和《**市城鄉居民門診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辦法》(中勞社[20**]8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鎮的城鄉居民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為參保人),門診就醫原則上應到本村(社區)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病情需要的,可到**市**醫院就醫。參保人到所在村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就醫或**市**醫院門診就醫,可享有屬報銷范圍內的門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但參保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得由門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院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不在此門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屬我市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門診醫療費用也暫不在此門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二、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包括:
(1)使用《**市城鄉居民門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藥品所發生的費用;
(2)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內注射、靜脈輸液(含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換藥、清創縫合所發生的費用;
(3)血液常規、尿常規、大便常規、非數字化X光(透視及照片)、黑白B超、心電圖檢查所發生的費用。
三、門診基本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費用包括:
(1)掛號費、門診診金費(含普通門診診金費、急診診金費)、病歷工本費、各項資料費;
(2)出診費、巡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家庭醫療保健服務、家庭病房床位費;
(3)各種美容、整容、矯形、減肥的檢查治療等費用;
(4)各種體檢、咨詢、鑒定、預防接種等費用;
(5)戒毒、戒煙等費用;
(6)障礙、不孕不育的檢查治療等費用;
(7)屬違法犯罪或個人過錯承擔的醫療費(如:自傷、自殘、酗酒、吸毒、斗毆、染性病等);
(8)屬他人責任承擔的醫療費(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
(9)工傷(公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10)其他特診、特需醫療費,非治療性費用。
四、參保人每次就醫發生屬報銷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在參保所在村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就醫的,門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在**市**醫院就醫的,門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20%,個人自付80%。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250元,超出此支付限額的費用在本社保年度內由個人自付。參保人如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門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五、參保人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應出示本人社會保障卡(未制發社會保障卡的,可出示身份證)和使用專門病歷(專門病歷由**醫院統一印制,各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時發放),并憑本人社會保障卡進行門診醫療費用結算。參保人不得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借予他人進行醫療費用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對就醫的參保人員進行身份識別過程中,發現就醫者與所持社會保障卡身份不符時,應拒絕按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結算,對強行要求按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可扣留其社會保障卡,并及時通知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處理。
六、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一次處方藥量急性疾病不得超過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過7天量。使用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以外的藥品應征得參保人同意。
七、城鄉居民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承擔的職責:
(1)定點醫療機構為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時,應嚴格執行《**市社會醫療保險約定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和《**鎮實施(**市城鄉居民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書》的有關規定。
(2)定點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應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嚴格執行診療技術操作常規,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定點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本機構約定服務范圍的參保人員在本機構按規定就醫后進行屬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以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結算;經查實,如定點醫療機構為謀取門診醫療包干費而有推諉病人行為的,每發生一例將從該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醫療包干費中扣除1000元作為處罰,發生數例扣足數例。
(3)定點醫療機構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對其身份識別,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拒絕按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結算。對非屬本醫療機構約定服務范圍的參保人,診前應預先告知其不能在本機構進行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結算。如醫療機構錯將非參保人員或非屬本機構約定服務范圍的參保人進行了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結算,或將非“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項目進行了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結算,所產生的費用損失由該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4)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要位置懸掛“城鄉居民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示牌”和公示本醫療機構約定服務范圍區域點的名稱;設置“門診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將門診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以及本機構的醫療保險咨詢與聯系電話等向參保人員公布;設置“門診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對投訴事項要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和回復。
(5)定點醫療機構成立以醫療、財務、藥房及電腦管理等專業人員共同參與的醫保業務管理小組,**醫院主管院長擔任本院小組負責人,各社區衛生服務站長分別擔任本站小組負責人,使用門診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軟件進行電腦結算;結算設備出現故障時,應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維修;若因設備故障或社會保障卡損壞不能按社保規定結算的,應及時告知**市**醫院并商討處理辦法。新晨
(6)為了保障醫療安全,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療藥品、耗材和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用品必須按規定實行全市統一招標采購,由**市**醫院藥庫按市招標價統一調撥;醫療機構私自采購,經查實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耗材或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用品中出現假、劣、違規品時,由此而發生的所有費用由該醫療機構自行承擔,并扣除當月該醫療機構全部的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包干費用,情節嚴重造成醫療事故的將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定點醫療機構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耗材或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高于物價部門定價的,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該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八、城鄉居民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費用給付,實行門診費用包干制度。
(1)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全鎮區定點醫療機構負責的包干參保人數,將社保年度門診醫療包干費用撥付給**市**醫院統籌使用;撥付門診醫療包干費用時,采用月度結算、年度清算的方式。